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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起诉与重新起诉?

婚姻家庭 2024-12-25 13:51

一、重复起诉与重新起诉?

  一、重复起诉

  一般是指同一案件向两个法院提起的诉讼。我国法律规定,同一案件不能向二个以上的法院起诉。

  二、同一法律关系重复起诉

  一般是指同一法律关系,法院已经作出了生效判决或裁定,又重新起诉的。

  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裁判机构已作出生效裁判的同一纠纷,当事人不能在提请裁判机构重新裁判,裁判机构亦不能再行受理当事人的申请而重新裁判。其核心内容就是禁止当事人就同一法律关系重复起诉。民诉法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二、如何起诉婚姻中介

这要看看,属于哪种情况。

如果您与婚介所签订了居间服务合同,看您合同中的约定,如果没有签订居间服务合同,看您与婚介所的约定是什么,如果婚介所违反了约定,您可以到婚介所登记地的法院以居间服务案由起诉要求婚介所返还您所交的费用及其利息,还有发生的必要的诉讼费用。

三、什么是重复起诉?

基于同一个事实和理由而提起的诉讼,或者就同一案件向两个法院提起的诉讼。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

四、婚姻起诉:如何应对?

婚姻起诉:如何应对?

婚姻起诉是指夫妻一方向法院提出离婚起诉,通常包括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相关问题。面对婚姻起诉,当事人需要理性应对,采取合适的策略来应对诉讼。

首先,当事人要冷静应对,避免情绪化的行为影响案件进展。其次,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至关重要,律师可以协助评估案件情况,制定辩护策略,并代表当事人进行诉讼。此外,当事人需要全面准备相关证据材料,确保案件有力的支持数据。最后,当事人要尊重法律程序,积极配合法院调解和审理工作。

婚姻起诉是一项复杂的法律程序,需要当事人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合理合法地维护自己的利益。通过正确应对婚姻起诉,当事人可最大限度减少损失,维护自身权益。

感谢阅读本文,希望对面临婚姻起诉的人提供一些帮助。

五、婚姻不合如何起诉离婚?

第一、起草起诉状;

第二、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

第三、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

第四、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

第五、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状副本;

第六、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第七、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诉讼(一般情况下离婚当事人必须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实在不能到庭,必须向法庭出具是否离婚的书面意见);

第八、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

六、如何判断属于重复起诉?

判断是否可重复起诉:对民事诉讼中重复起诉的具体判断标准,第一次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即:

1、是否构成重复起诉,需从当事人是否相同、诉讼标的是否相同及诉讼请求是否相同或者相反等三个方面进行判断。

2、如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有新的事实发生,则不构成重复起诉。 认定重复起诉的一般标准 新民诉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七、重复起诉司法解释?

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47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1、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2、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3、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八、重复起诉认定标准?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不能重复起诉的案件?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这三个构成要件里边,当事人相同最好理解,即后诉的原告仍为前诉的原告,而后诉的被告仍为前诉的被告。如果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发生变化的,则并非“重复起诉”。

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诉请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也好理解,比如后诉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即是对前诉实际履行合同的裁判结果的否定。当然,在新民诉法解释颁布前,学界和实务界对于重复起诉或者“一事不再理”的理解中,一般均以前诉和后诉的诉讼请求相同为要件,而对于后诉诉请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的情况,则并未涉及。此次新民诉法解释将此作为重复起诉要件之一,确有必要。

十、重复起诉的认定条件?

认定重复起诉的一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条规定,系针对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

作出的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中的“重复起诉”这一概念,第一次做出明确的解释和界定。而由于上述法条系民事诉讼法中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具体规定,故而对该条款的具体解释,也可以作为“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具体适用规则。

但是,新民诉法解释对重复起诉的这一解释和界定,却未能真正解决民事诉讼中何为“一事”这一本质性的问题。

根据新民诉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重复起诉的构成要件有三,即:

1、当事人相同;

2、诉讼标的相同;

3、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

这三个构成要件里边,当事人相同最好理解,即后诉的原告仍为前诉的原告,而后诉的被告仍为前诉的被告。

如果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发生变化的,则并非“重复起诉”。

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诉请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也好理解,比如后诉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即是对前诉实际履行合同的裁判结果的否定。

当然,在新民诉法解释颁布前,学界和实务界对于重复起诉或者“一事不再理”的理解中,一般均以前诉和后诉的诉讼请求相同为要件,而对于后诉诉请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的情况,则并未涉及。

此次新民诉法解释将此作为重复起诉要件之一,确有必要。

“重复起诉”一般判断标准的例外

新民诉法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该条规定可以视为对认定重复起诉一般标准的例外规定,同时也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在重复起诉问题上,仍将原因事实或者客观事实作为判断是否构成重复起诉的标准之一。

事实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中,并未就发生新的事实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另行起诉还是应当申请再审做出区分,但实践中受案法院一般会要求当事人申请再审,而不接受当事人的“重复起诉”的请求。

因此,新民诉法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是对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时当事人如何行使诉权的进一步的细化的规定,这一规定无疑更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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