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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也随之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现在人们通过互联网了解世界、查询资料、购买货物、订购机票等等,可以说互联网已经渗入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然而,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互联网在推动人类社会进步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许多负面的影响。如何健全网络立法,规范互联网的各种行为,保障互联网的健康发展也显得迫在眉睫。为了促进我国互联网的发展,国家也相继了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一、 我国网络立法层级、内容及立法历程
……
从上述三个图表我们可以看出:
1、 从层级上看,我国网络立法的层次较低,主要集中在部门规章层面上;
2、 从时间上看,我国网络立法主要集中在97-2000年,特别是97年时和2000年时形成立法的两次高峰。
3、 从数量上看,97-2000年我国网络立法有23项之多,占立法总量(41项)的56.1%。
另外,我们还必须关注地方性网络法规。由于地方性法规数量多,有些资料不易收集,笔者仅对地方性法规作了简单的归纳,试图寻找出其中的一些规律。
1、 地方性法规具有地域特点,效力范围仅限于本地区。由于各地区网络发展不均衡,所面临的问题也不尽相同,从而一些网络发展迅速的地区为了规范本地区的网络行为而制订的法规,它涉及面广、指导性和针对性强。
2、 地方性网络法规的出台多集中在1998年以后,如1998年2月《海南经济特区公共信息网络管理规定》;1998年4月《山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办法》;1998年5月《辽宁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条例》;
3、 地方性网络法规比全国人大、国务院及部门规章更具针对性,有些还属于全国首创,例如2000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因域名注册、使用而引起的知识民中纠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这是我国关于抢注域名官司审理的第一个法院操作规范。还有2000年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网络广告经营资格进行规范的通知》等。地方性网络法规在某种程度上也弥补了我国网络规范中的一些空白,对以后的部门规章的出台,甚至是全国人大的立法都有很强的的参照意义。
二、美国计算机网络立法
美国是全球计算机网络发展最快、应用最普及的国家,同时也是计算机网络犯罪发生最早、最多的国家。“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笔者对美国计算机网络立法历程的简单梳理,并与我国的网络立法进行比较。
(一)美国计算机网络立法历程
1966年美国首次发生了侵入银行计算机系统的案件,这也是世界上最早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安全案件。为了规范网络行为,加强网络安全,美国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
1977年美国颁布了《联邦计算机系统保护法案》首次将计算机系统纳入法律的保护范畴。
1978年佛罗里达州制定了《计算机犯罪法》,这也是世界上第一部针对计算机犯罪的法律,随后美国48个州先后就计算机犯罪问题进行立法。
1984年10月,美国第一部联邦计算机犯罪成文法《伪装进入设施和计算机欺诈及滥用法》
1986年《计算机欺诈和滥用法》颁布。
1987年《计算机安全法》,这是美国关于计算机安全的根本大法。随后还制定了《电子通信秘密法》等。
1991年9月,美国参议院通过了《高性能计算机及网络法案》。
1994年美国议会通过了《计算机滥用法修正案》。
1995年美国犹他州颁布《数字签名法》,这是美国,也是世界范围内的第一部全面确立电子商务运行规范的法律文件。随后,美国有44个州制定了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
1996年1月美国推出电信改革法案,首次禁止通过互联网向未成年人传播有关淫秽内容的信息。
同年12月,克林顿签署了由19年政府机构参与起草的《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
据笔者粗略统计,自1997年以后,美国国会先后通过了有关互联网的法案有40余项,内容包括从网上向未成年人传播淫秽信息到垃圾邮件、数字音乐、文学作品的版权、禁止网上赌博等等。
(二)美国网络立法的分析
1、美国是世界上计算机应用最早、最广的国家,美国网络立法的起步也较早,多部立法是世界首创。
2、美国网络立法的层级较高。
3、数量上,据笔者粗略统计,从1977年美国第一部网络立法开始至今,已有70余项法律出台,对计算机网络安全和使用等多方面进行法律规范。
4、97年后,美国的网络立法逐步细化。
三、我国网络立法现状分析
互联网的超地域性使得网络立法不仅是哪一个国家的事件,应该站在全球的层面全面规范互联网的行为,使整个互联网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通过与美国的网络立法历程的比较,可以简要得出我国网络立法的现状和特点。
(一) 现状
1、 层级方面:目前我国网络立法力度不够,多停留在部门规章的层面上,多为“管理办法”、“管理条例”或“解释”等,而全国人大、国务院层面上的网络立法还很薄弱,缺乏一部关于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根本大法。就我国现行的网络虚拟空间来说,只有一些相应的行政规章来加以规范和调整。严格意义上的网络法律,我国现在还没有颁布,但随着网络实践的不断深入和网络越来越融入生活,成为社会关系必须调整的一部分之际,也就是不久的将来,一部完整的规范网络的法律一定会呈现在我们的面前。
2、 内容方面:我国网络立法具有很强的滞后性,所涉及的内容多为信息系统与网络安全上,在网络使用上的立法规范还有许多空白。与美国相比较,我国的网络立法仅相当于美国97年左右的程度,美国自97年之后,对网络立法更具体,更细分,更具针对性。
3、效力方面:目前我国网络立法集中在部门层级,针对本行业或本领域在计算机网络中的安全与使用问题,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对规范网络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存 在各自为战、交叉重复、资源浪费等弊病,并且这些规章条文简单,这就导致其效力低、重复性大、可操作性差。
(二) 空白
目前,我国的网络立法虽然有已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网络立法先进的国家相比较,我国网络立法还有许多方面的空白,如缺乏对计算机数据、网络广告、电子签名和电子商务、隐私权保护、网络游戏(比如虚拟财产)、垃圾邮件等方面的保护和规范。当今世界,社会生活的几乎所有领域都无法摆脱全球化进程的影响。如何规范网络行为,加强网络立法,我们的立法机关更需要一些超前的意识,要站在全球网络发展的前沿,高瞻远瞩,适应网络发展的新形式。
(作者:严文明 北京广播学院2002级新闻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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