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内,政府“能不能”强制推行微博实名制?这是一个涉及微博强制实名本身合法与否的根本问题。它只有两种答案:“能”或者“不能”!
微博强制实名之法律依据研究
——《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述评之一(上)
北京市人民政府新闻办等四部门出台《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微博客规定》)后不久,广东等地相继宣布推行微博实名注册制度。稍有不同的是,北京出台了《微博客规定》这个政府规范性文件,广东等地则含糊其辞地宣称: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关于“发展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加强对社交网络和即时通信工具等的引导和管理”等要求,按照中央的部署,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12月22日起,实行微博客用户使用真实身份信息注册。[1]
可见,我国现阶段的微博实名制,是一种政府主导、自上而下强制推进的有限实名注册制度。这种制度“好不好”,不同的人有不同的价值判断;但是,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内,政府“能不能”强制推行这项制度?则是一个涉及实名制本身合法与否的事实判断。它只有两种答案:“能”或者“不能”!“能不能”是第一位性的问题,这个问题若得不到正确回答,“好不好”的争论势必沦为一场意义不大的“口水战”!
那么,政府强制推行微博实名制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其法律依据又是否真实、充分呢?
一、政策制定者的解读
在回答《规定》提出“通过微博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信息内容,应当使用真实身份信息注册账号”有何法规依据的问题时,政府发言人明确指出:“强调个人注册微博客账号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信息,应当遵守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四)项在内的,关于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实施扰乱网络传播秩序的有关规定。”[2]——这个解答无疑可以视为政府相关部门对推行微博实名制所持法律依据的一种权威解读。那么,这种解释能否成立?
《电信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了什么?该条是《电信条例》第五章有关“电信安全”中的一个条文,强调了四类行为属于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实施的“扰乱电信市场秩序的行为”。其中的第(四)项,原文是这样表述的:
“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
于是,问题便产生了——
1、该条文的前半部分“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与后半部分“使用移动电话”能否割裂开来,作一种掐头去尾的使用? 显然,该条文前、后二部分之间存在逻辑递进关系,且后半部分才是本条规范的落脚点。因为,若允许手机用户以虚假的身份信息开通、使用移动通讯服务,当发生某些用户拖欠、拒交电信资费等情况时,虚假的身份信息无疑将增加电信部门追讨欠费的难度甚至导致对电信资费的追讨成为不可能,这种行为损害了电信运营商的合法利益,扰乱了电信市场秩序,不利于电信事业的发展。这才是《电信条例》禁止手机用户“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的主要原因。
从该项规定与本条规定的另外三种情形的内在联系上分析,该条禁止的另外三种情形(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盗接他人电信线路、伪造电信服务有价凭证等),它们具有一个共同特征——这些行为损害了电信运营商或其他用户的经济利益。该项规定作为本条列举的第四种情形,与前三种情形理当具有本质上的一致性。只有当用户“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时,才有可能给电信运营商造成经济上的损失,才会扰乱电信市场的市场秩序。
2、注册微博客账号就是办理本条规定的“入网手续”吗? 这里的“入网手续”,显然是指手机用户按照特定电信运营商的要求,交验相应身份证件,并与之签订《移动电话入网协议书》,以确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等行为。微博客用户注册微博账号,虽然从本质上讲也是用户与服务商之间确立一种服务合同关系,但在合同主体、合同内容、行为规则、合同形式诸方面,与手机用户与电信运营商之间的合同均存在重大差别。将微博用户与微博客服务提供商之间的合同关系完全等同于手机用户与电信运营商之间的合同关系,进而将微博用户开立微博客账号的行为等同于手机用户开通移动通信服务(即本条规定之办理“入网手续”)的行为,岂无张冠李戴、偷换概念之嫌?
3、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注册微博客账号,同样属于“扰乱电信市场秩序的行为”吗? 如前述,微博用户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注册微博客账号的行为,与电信运营商无关,也不属于电信业务经营活动,根本不属于电信市场这个市场领域。依据《电信条例》第五十九条,“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仅仅只是扰乱电信市场秩序的行为方式之一,它只能对电信市场中的特定主体(手机用户和电信运营商)产生行为拘束力。在法律没有做出特别规定的前提下,将本属于一个特定市场领域的行为规则,任意类推适用于这个特定市场领域以外的其他领域,这种做法是否与法治精神相符?
4、该条文乃至《电信条例》本身是否蕴含着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以非实名方式接受、使用微博服务的“理念”和“元素”?鉴于微博客是近两年才兴起的一种信息服务形式,企图从颁行于10年前的该条例中直接找到“微博客”这种字眼或法律规范,这种努力显然是徒劳的。
那么,从《电信条例》确立的法律原则中能否发掘出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以非实名方式接受、使用微博服务的“理念”和“元素”?——未完待续
注释:
1、参见:腾讯等广州深圳七网站今起微博实名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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