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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360纷争”法律问题研究(2):腾讯“二选一”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2010/11/22 23:55:04 媒体:原创  作者:南海风
发布:南海风

 

“腾讯360纷争”法律问题研究(2

腾讯“二选一”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作者声明:1、本系列文章,纯属学术研讨。我国《宪法》第五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是文章的根本出发点。2、作者本人既是多年的QQ普通用户,同时又是360安全卫士的用户,对两家公司都没有直接投入过一分钱。君明鉴!

 

 

对于腾讯“二选一”的决策,网民普遍感觉自己作为消费者所享有的自主选择权受到了侵犯,主张“我们的电脑用什么软件必须是我们自己说了算,不需要你们替我们用户去选择,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这种看法也得到了不少法学专家、律师的肯定和支持。上海、南京等地律师协会号召人们联合起来,对这二家公司提起侵权诉讼;某些法律研究机构纷纷召开专题研讨会,“与会法学专家几乎一边倒地认为:腾讯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的行为已违反《反垄断法》,严重侵犯消费者利益

 

腾讯作出“二选一”决策的行为,真正侵犯了用户(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吗?

 

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源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之规定。关于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内容,该条第二、三款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从腾讯《致广大QQ用户的一封信》的内容看,腾讯“把选择软件的权利”交给了用户:用户可以选择360公司相关软件,但“360公司停止对QQ进行外挂侵犯和恶意诋毁之前”用户将无法获得腾讯提供的相关服务;用户若希望继续获得腾讯的服务,则须卸载360公司相关软件。可见,腾讯“二选一”决策的实质,是为腾讯用户继续使用其产品(服务)设置了一项限制性条件:不能同时使用360公司软件。——这个决定,尽管让用户感到很不爽,但至少没有直接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之规定,用户享有的自主选择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服务)品种、自主决定接受或者不接受某些服务的权利依然存在,腾讯的决策并没有成为用户行使这种自主选择权的直接障碍。

 

腾讯是否有权在自己的产品(服务)上设定这样一种限制性条件呢?有学者公开、明确地作出了结论:“从法律上来讲,腾讯没有这个权力!其理由是:“在法律上这是的相对性,我作为用户跟腾讯之间有合同,你能基于这合同约束到我,但你没法约束我和其它人的合同关系。从法律上来讲,腾讯的行为类似强买强卖,一般不能强迫顾客这样去做,我们认为这起码是不恰当的”。

 

这种理由似是而非,过于牵强。首先,腾讯实施前述行为,即使构成违约,用户充其量可以依法追究腾讯公司的违约责任,与腾讯公司是否有权做出这种决策本身无关(详见拙文:一个不应当忽视的基本前提)。其次,腾讯实施前述行为,其本意无非是利用用户对QQ的“依赖”达到卸载360软件的目的。其目的能否达到,完全取决于用户的抉择。腾讯不可能通过合同去“约束”之前的用户作出合乎腾讯公司意愿的选择,更谈不上去约束用户与任何第三方的合同关系。至于在此之后,假定腾讯继续保持这种限制而用户仍接受其服务,则因属于双方自愿行为,腾讯无需承担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第三,腾讯的行为类似于“强买强卖”?撇开这种定性的模糊性不谈,腾讯实施前述行为即使就是强买强卖,也只是侵犯了特定用户的公平交易权,其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规定的侵权责任或行政责任,但这仍无法从根本上否认腾讯公司享有作出这种行为的“权力”。

 

诚然,腾讯“二选一”决策让人们普遍感觉到,用户作为消费者合法享有的选择软件、服务的自由遭到了腾讯单方面施加的一种限制,用户的尊严受到了腾讯突然的“冒犯”,特别是深深地刺痛了那些希望同时获得腾讯、360两家公司相关服务的用户。于是,网民愤怒了,专家也愤怒了!腾讯为什么不应当作出这种行为?学者认为:“原则上,消费者有自由选择软件的权利,这种自由不是要么选他要么选我,而是两者都可以用。如果不让用,可以通过加密或收费等方式”处理。总之,“不应该难为消费者,强迫其选边站

 

这是不是腾讯确定无疑地构成侵犯用户自主选择权的症结所在?不尽然。消费者有自由选择软件的权利,这固然不错。理论上,网民的这种自由,不仅包括用户可在QQ360二种软件之间任选其一,同时包括对上述软件同时选用或都不选用。但,问题在于:1)腾讯是否在法律上负有必须保证用户能同时选用QQ360两种软件(服务)的义务?至少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内,尚找不到这种直接依据。它既不是腾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也不是腾讯与用户之间的合同义务。那么,人们凭什么要求腾讯不得针对自身产品的使用设定某种限制性条件?在腾讯并未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条件下,人们又何以追究其法律责任?2)用户自由选择软件的自由——特别是同时使用QQ360两种软件的自由,能否对抗甚至否定企业(腾讯)针对自身的产品或服务设立某种限制性条件的自由?企业在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有权做出它认为适当的生产经营决策。腾讯的决策是否直接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呢?同样面临找不到直接法律依据的尴尬。

 

因此,轻率断言腾讯“二选一”行为侵犯了用户(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这种做法是不严谨的,值得好好推敲。时下,有不少网民甚至法律专业人士,以此为由对腾讯提起侵权诉讼,诉讼结果若何?人们不妨拭目以待。

 

“腾讯360纷争”究竟是涉及哪些法律问题,这些法律问题的症结何在?容后详述。

 

 

 

注释:

145庄庆鸿 白皓:法学专家:腾讯无权要求用户卸载360软件  中国青年报,2010.114

2、徐斌忠:上海律师有意起诉腾讯360:用户电脑不是菜园子  新闻晨报,2010.11.5

3、陈宝成:社科院法学所研讨3Q之战:司法解决可能性渺茫  南方都市报,201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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