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360纷争”法律问题研究(1)
一个不应当忽视的基本前提
作者声明:1、本系列文章,纯属学术研讨。我国《宪法》第五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是文章的根本出发点。2、作者本人既是多年的QQ普通用户,同时又是360安全卫士的用户,对两家公司都没有直接投入过一分钱。
对腾讯公司要求用户“二选一”这个决策,普遍性的看法是:第一,腾讯无权要求用户卸载360,要求用户“二选一”,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第二,“腾讯宣布QQ与360软件不兼容,是在滥用自己的市场支配地位”①,“ Q Q联合消费者共同限制360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显然适用《反垄断法》”②。
毫无疑问,QQ用户——无论是否付费,均享有法律赋予消费者的基本权利。用户选用何种软件或服务,完全应当由用户决定。用句时髦的话来表述,就是“我的电脑我做主”!总之,无论用户对这两家公司的产品二者取其一,还是同时选用或都不使用,这都是用户的自由!
人们在义愤填膺地声讨腾讯公司的这种“昏招”的同时,却有意无意中忽略了另外一个重要问题:腾讯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当它的生存发展受到来自竞争对手的重大威胁时,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是否也享有自主作出其认为最适当的某种决策的权利和自由?
答案无疑是肯定的。在法治社会中,无论社会组织还是个人,其做出某种行为,首要条件就是其必须在法律上有权做出这种行为。这种权利,整体上说,有两种类型:一是公权力,二是私权利。对于私权利主体而言,某种行为只要法律没有明令禁止,它就拥有去实施这种行为的权利,是为公理、通说。延及腾讯与360公司之间的纷争,腾讯做出所谓“二选一”的决策,表面上看是腾讯公司变相强制其用户卸载360相关程序,侵犯了用户的选择权;但其行为的实质,则是腾讯公司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对与自身有竞争关系的市场主体中某个或某些特定的公司及其产品作出与之完全隔离、拒绝发生任何形式的关联和合作的一种抉择而已。
日常生活中,一个人对另一个和自己有过节或不投缘的人采取敬而远之的态度,甚至与其老死不相往来,这是一种很普遍的现象。一家企业,对自己无法与之建立或保持友好合作关系的另一家企业,采取这种“惹不起躲得起”的态度毅然决然地切断其与该公司及其产品之间的一切关联,其实也不是什么大逆不道、十恶不赦的事情。目前,国家尚未确立所有互联网产品、服务必须相互兼容的法律原则,更没有针对即时通讯服务商作出诸如必须与所有网络安全产品(程序)兼容之类的法律规定。在这样的条件下,腾讯作出自己的产品、服务与360公司的产品、服务实行隔离的决定,无论在法理上,还是在情理上,都不是不可理解的事情,更非不可饶恕的罪孽!
当然,腾讯的这个决定,在客观上可能给很多QQ用户带来了不便和困扰,甚至给一部分用户带来了较大的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对于这种损失、损害,无论腾讯在作出前述决定时是否意料到了,它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就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这是它为自己作出这个决策必须付出的代价!
当人们以腾讯的决策侵害用户合法权益为由对腾讯作出这样的决定肆意挞伐之时,不应当忘记或忽略了一个基本前提:企业在遵守宪法、法律的前提下,同样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和自由。用户的合法权利,固然应当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但是,如果试图以用户的权利和自由去对抗、限制或否定企业的合法权利与自由,则极有可能走向自由的对立面——用户和企业都无法真正实现其合法权利和自由。这种状况,对实现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愿景和自由、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实无裨益。
也许腾讯公司将为这个决策付出惨重代价,如公司社会评价降低、大量用户流失、营收急剧下降等等,但这些都是腾讯公司自身必须面对并解决的问题。无论这个代价有多么大,只要它甘心承受,并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承担了它应当承担的责任,对于它作出这种决策的自由,外人既不应当、也无必要横加指责、粗暴干涉!对公众而言,腾讯公司的决策如果侵害了自身的合法权益,你径直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就是了,腾讯公司“犯到哪办到哪”,这已是公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后界限和最高境界。至于腾讯这个决策是否合理、是否得当,社会大众虽然可以作出自己的道德评价或某种价值判断,但若一窝蜂似的对腾讯公司公开贬损、指责,则是有失公允的冲动之举。
总之,用户(公民)的自由和企业的自由,都应当受到同等尊重和法律保护。如果以企业的某种行为可能侵犯用户的合法权利为由,否定、干涉企业自主作出经营决策的权利和自由,则极有可能偏离法治轨道,衍生出更大的法律风险和严重的危害后果。
注释:
①徐斌忠:上海律师有意起诉腾讯360:用户电脑不是菜园子 新闻晨报,2010.11.06
②陈宝成:社科院法学所研讨3Q之战:司法解决可能性渺茫 南方都市报,201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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