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理合同纠纷审理流程
一、修理合同纠纷审理流程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修理合同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当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其在修理合同中所承诺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通常会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为了保障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审理流程。本文将为您介绍修理合同纠纷审理流程所涉及的重要环节。
诉讼的起始
当一方当事人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时,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交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诉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以及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提交诉状的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向被告送达副本。
立案审查
一旦诉状被法院正式收到,法院将进行立案审查。立案审查的目的是核实诉讼请求的内容、当事人的身份以及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如果立案条件不符合,法院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如果符合立案条件,法院将登记立案并通知双方当事人。在立案通知中,法院会要求被告在一定期限内提出答辩意见和相关证据。
举证和质证
在修理合同纠纷案件中,举证和质证环节至关重要。在主审阶段,双方当事人将互相提供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举证的方式可以是书面文书、物证、证人证言等。当事人还可以申请法院进行鉴定、勘验等程序,以支持其主张。而在质证环节,法院将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和核实,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庭前调解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会主动推动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庭前调解的目的是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达成和解协议。庭前调解的优势在于其快速、经济和和谐的特点。如果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法院将制作调解书并进行审查。调解书经法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主审阶段
如果庭前调解失败或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协议,案件进入主审阶段。在主审阶段中,法院将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口头辩论,进行争议焦点的阐述和辩论。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律师代理或亲自出庭进行辩论。法院也有权采取其他方式收集证据,如鉴定、勘验等。在主审阶段结束后,法院将进行适用法律和事实审查,作出判决。
上诉和终审
如果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审判结果不满意,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上诉将引发第二审程序,上级法院将审查一审判决的合法性和事实是否清楚。在上诉审理中,当事人可以补充提交证据和辩论意见,以支持自己的上诉请求。上级法院将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维持原判、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决定。如果当事人对二审判决结果仍然不满意,可以继续向更高级的法院提起上诉,直至终审。
执行阶段
一旦判决生效,法院将进入执行阶段。执行阶段的目的是确保判决的有效执行。执行中可以采取多种强制性措施,如查封、冻结、扣划财产等。被执行方应当履行判决,并向法院申报履行情况。如果被执行方拒不履行,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对其采取相应的法律制裁措施。
综上所述,修理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流程涉及多个环节,从诉讼起始到判决执行,每个环节都有其特定的程序和规定。了解这些审理流程,可以帮助当事人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为法院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支持。
二、修理合同纠纷审理
修理合同纠纷审理
摘要:修理合同纠纷是在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背景下,不可避免地出现的法律问题。本文将探讨修理合同纠纷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争议焦点以及解决之道,旨在为相关当事人提供指引和启示。通过对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的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修理合同纠纷的本质,并为未来的合同订立和履行提供借鉴和参考。
一、修理合同纠纷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修理合同是指一方为另一方提供修理、维修或改造等服务,而另一方支付相应费用的合同。修理合同纠纷的审理依据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了合同的定义和构成要件,其中包括了修理合同。根据该法律规定,只要符合合同的基本要件,修理合同便是有效的合同。
- 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合同的履行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双方有权依照合同的约定对履行进行检验。
-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合同纠纷。当出现修理合同纠纷时,法院将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公正的裁决。
二、修理合同纠纷的争议焦点
修理合同纠纷可能涉及多个争议焦点,常见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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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质量问题
在修理合同纠纷中,双方通常对于履行质量存在分歧。一方以为修理不彻底,存在隐患;而另一方可能认为已经达到约定的修理要求。在审理过程中,法院需要根据相关证据和专家意见判断修理的质量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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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支付问题
修理合同纠纷中,费用支付问题是常见的焦点。一方可能认为付费不合理或不合规,拒绝支付费用;而另一方则主张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费用。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双方的权益,并参照合同的约定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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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问题
在修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因为违约等原因导致损失的产生。当事人可能因此要求赔偿,而出现纠纷。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需要明确损害的原因和责任,并依法判断是否需要赔偿以及赔偿的金额。
三、修理合同纠纷的解决之道
鉴于修理合同纠纷的复杂性和争议焦点的不同,以下是一些常用的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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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
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协商和解的方式解决修理合同纠纷。协商和解通常能够节约时间和资源,并且有助于双方达成互利互惠的协议。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会提倡和解,减轻自身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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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
当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纠纷时,可以选择仲裁作为解决之道。仲裁是一种非诉讼的解决方式,一般由双方协商选择仲裁机构并遵循其程序进行。仲裁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具有高效、灵活等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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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
如果和解和仲裁无法达成一致或不适用,双方可以选择诉讼作为最后的解决之道。诉讼是通过法院审理,法官依法作出判决解决纠纷的方式。尽管诉讼过程相对较长,但可以提供公正的法律决策和裁决。
四、结语
修理合同纠纷的审理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公正、公平和合理的态度进行。在解决争议时,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和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无论采取何种解决之道,当事人应本着诚信信用原则,保持合作精神,以期解决纠纷,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法院审理装修合同纠纷流程
法院审理装修合同纠纷流程
装修是为了让我们的生活空间更加美观、舒适以及实用。然而,有时候装修工程可能会出现一些纠纷,导致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将纠纷交给法院审理。本文将介绍一下装修合同纠纷的流程。
1. 提起诉讼
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或者亲自到法院提起诉讼。在递交诉状时,需要对装修纠纷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详细陈述,并且注重事实的真实性、证据的合法性。同时,需要将装修合同等有关文件一并提交给法院。
2. 立案和通知
法院接受诉状后,将立案并发出立案通知书。该通知书中会包含双方当事人、被告以及法院的基本信息,同时还会要求被告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或者提出答辩意见。
3. 调解
在装修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通常会先尝试进行调解。调解是指通过法院调解员的引导,帮助双方当事人就争议事项进行协商、对话和妥协,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如果调解成功,当事人可以签署调解协议,案件得以解决。如果调解不成功,案件将进入下一阶段。
4. 举证和质证
在进入审理阶段后,当事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权利和主张。这包括装修合同、支付凭证、验收记录、施工瑕疵等相关证据。同时,法庭上双方还可以对对方的证据进行质证。
5. 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是装修合同纠纷案件的重要程序。在开庭审理时,法院会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出庭,双方可以陈述自己的观点、申请调查取证、提出异议等。法院也会对案件进行逐一审查,并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辩论。
6. 判决或裁定
经过审理后,法院会根据法律规定及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判决或者裁定。判决是指在民事案件中,法院根据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对双方的权益进行保护和裁决。裁定是指对一些简单的程序性问题做出的解决方法。
7. 调解和申诉
如果一方或双方对判决或裁定结果不满意,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上诉的审理程序比较复杂,需要有足够的理由和证据进行申诉。
8. 执行
如果判决或裁定生效后,被告一方仍不履行义务,需要申请执行。执行程序旨在保护判决或裁定的效力,将法院的判决变成实际的权益。
总结起来,法院审理装修合同纠纷的流程相对复杂,需要双方当事人提供充分的证据、出庭参加审理,并遵守法院的相应规定和程序。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委托律师或亲自进行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种植合同纠纷审理要点?
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经济损失、赔偿数额。
五、医疗合同纠纷的审理流程
医疗合同纠纷的审理流程
医疗合同纠纷是指因医疗活动引起的合同纠纷,包括患者与医院、医生之间的争议。在中国,医疗合同纠纷的审理流程有一定的规定和程序,下面将详细介绍。
一、立案
当发生医疗合同纠纷时,患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决争议。患者需要准备好相应的材料,包括医疗合同、病历、检查报告等,然后找到适当的法院进行立案。
二、调解
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会首先进行调解,希望双方能够通过协商解决争议,达到双方满意的结果。调解不成功或一方拒绝调解的情况下,将进入下一步。
三、举证
在医疗合同纠纷的审理过程中,患方和医方都需要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权益主张。患方可以提供病历、检查报告、专家证词等证据,而医方可以提供医疗记录、手术记录、鉴定意见等证据。在这个阶段,双方需要充分准备材料,并出示给法院。
四、质证
在举证阶段,双方可以向对方的证据提出质疑,质证对方的证据合法性和真实性。这有助于法院对证据的权威性和可信度进行判断,进一步审理争议。
五、庭审
庭审是医疗合同纠纷审理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也是双方争议最直接的地方。在庭审期间,双方可以通过律师代理进行陈述、辩论,并对对方的陈述和辩论提出异议。庭审过程中,法官会充分听取双方的观点,对纠纷进行全面、公正的审理。
六、判决
经过庭审,法院会依法对医疗合同纠纷做出判决。判决结果可能会支持一方的主张,也可能会采取折中的方式进行处理。双方需要遵守法院的判决,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七、上诉
如果一方对法院的判决不满意,可以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过程中,上诉方需要提供充分的理由和证据,以说明法院的判决存在错误等情况。上诉法院会对上诉进行审理,并根据情况作出新的判决。
总结
医疗合同纠纷的审理流程包括立案、调解、举证、质证、庭审、判决以及上诉等环节。这些环节的顺序和过程有助于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护,并最终解决争议。在参与医疗合同纠纷诉讼时,双方需充分准备,并遵守法律程序,最终接受法院的判决。
六、租赁合同纠纷起诉审理过程?
审理过程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 起诉:首先,租赁合同的一方(原告)需要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时,原告需要提交起诉状、身份证明、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据材料。
2. 受理: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会对材料进行审查。如果符合受理条件,法院将立案并通知原告。
3. 送达起诉状副本:法院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要求被告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答辩状及相关证据材料。
4. 调解: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可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成功,双方可以根据调解协议达成一致,法院将制作调解书。如果调解不成功,法院将继续审理。
5. 审理:法院将对租赁合同纠纷进行审理。审理过程包括开庭审理、调查取证、辩论等环节。双方可以根据案件需要提供证据、申请调查取证、进行辩论等。
6. 判决:法院在审理结束后,将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判决可能包括解除租赁合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7. 执行:如果一方不履行法院判决,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将采取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以确保判决得到执行。
请注意,不同地区和案件的具体审理过程可能有所不同。在租赁合同纠纷中,建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七、建筑合同纠纷审理
建筑合同纠纷审理
建筑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一直受到广大投资者和业主的关注。然而,在建筑过程中,合同纠纷难免会发生。建筑合同纠纷审理是解决这些问题的重要环节。
建筑合同纠纷的背景
建筑合同纠纷是指在建筑工程实施过程中,因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和工程质量等方面产生的争议。这些纠纷涉及到合同的解释与执行、工程款支付、工程质量、工期等多个方面。
建筑合同是约定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和工程咨询等主体间权利义务、限制与约束关系的合同。在建筑行业中,合同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文书,它规范着各方之间的权益和责任。然而,由于建筑工程的复杂性和周期性,合同履行过程中难免会出现纠纷。
建筑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
建筑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包括协商解决、仲裁解决和诉讼解决三种形式。协商解决是最常见的方式,一般是通过双方协商达成妥善解决方案。仲裁解决是以仲裁机构为主,通过仲裁程序进行纠纷解决。诉讼解决则是通过法院审理,最终由法院作出判决。
在建筑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中,诉讼解决被视为最后的手段。诉讼流程相对较为复杂,费时费力,并且结果不一定符合双方的期望。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仲裁解决往往是更为常见和有效的解决方式。
建筑合同纠纷审理的程序
建筑合同纠纷审理的程序一般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 立案: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由仲裁机构决定是否立案。
- 调解: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双方意愿安排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终结诉讼。
- 仲裁庭组成:如果无法达成调解协议,仲裁机构将组成仲裁庭,负责审理纠纷。
- 开庭审理:仲裁庭根据双方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进行审理和辩论。
- 裁决作出:仲裁庭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相应的裁决。
- 执行裁决:当事人应当按照仲裁裁决的内容履行义务。
建筑合同纠纷审理的注意事项
在进行建筑合同纠纷审理时,双方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 合同书面性:建筑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并包含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 证据收集:双方应积极收集与纠纷有关的证据材料,并按照规定提交给仲裁机构。
- 律师参与:在建筑合同纠纷审理过程中,双方可以请律师进行法律顾问和辩护。
- 裁决执行:对于仲裁裁决,双方应该按照裁决内容进行执行。
建筑合同纠纷审理的案例分析
近年来,建筑合同纠纷案件呈现逐渐增多的趋势。其中,一些典型的案例可以提供对建筑合同纠纷审理的案例分析。
例如,某建筑公司与某业主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不达标等纠纷逐渐显现。双方经过多次协商未果,最终选择了仲裁解决。经过仲裁庭的审理,最终裁决由建筑公司赔偿业主一定金额的经济损失。
另一个案例是某建筑工程监理公司与某施工单位之间的合同纠纷。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施工单位未按合同要求进行工程施工的问题。监理公司不满意施工单位的表现,选择了仲裁解决。仲裁庭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终止合同和赔偿损失的裁决。
结论
建筑合同纠纷审理是解决建筑行业纠纷的重要环节。合同作为建筑行业中的重要法律文书,对于规范各方的权益和责任起着重要作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纠纷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双方应积极寻求解决途径,并在合同纠纷审理过程中注意合同书面性、证据收集、律师参与和裁决执行等问题。
通过建筑合同纠纷案例的分析可以发现,仲裁解决在实际操作中更为常见和有效。尽管诉讼解决是一种最后的手段,但其费时费力且结果无法确定,因此较少采用。
建筑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筑合同纠纷的解决对于行业的发展至关重要。通过合理的解决方式,可以维护双方的权益,推动建筑行业的良好运行。相信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专业人士的参与,建筑合同纠纷审理将会更加公正高效。
八、闭庭审理流程?
所谓闭庭审,就是不公开审理的意思。 一、任何一个案件,都要经开庭审理后,才能作出判决;
二、开庭审理的方式有二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
(一)正常的案件都是公开审理的;
(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主要有:
1、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
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
3、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4、对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但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与审理该案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但是,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除外。
九、案件审理流程流程规范紧凑?
一、法院案件审理流程
1、起诉
2、受理
人民法院收到诉状,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案件由审判员或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告知当事人。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3、开庭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规定期限前通知当事人,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规定期限前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将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诉讼程序。开庭审理终结,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应当及时判决。
4、判决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可以采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不受普通程序中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顺序限制。审判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十、2009审理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 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第六条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第八条 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条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 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是指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形。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六条 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为标的物的检验标准。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具体认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合理期间”时,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两年”是最长的合理期间。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第十八条 约定的检验期间过短,依照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间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期间为买受人对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间,并根据本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买受人对隐蔽瑕疵提出异议的合理期间。
约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为准。
第十九条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提出异议,出卖人以买受人已经支付价款、确认欠款数额、使用标的物等为由,主张买受人放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检验期间、合理期间、两年期间经过后,买受人主张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又以上述期间经过为由翻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间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人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买受人在检验期间、质量保证期间、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后,主张出卖人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减少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主张以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和实际交付的标的物按交付时的市场价值计算差价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价款已经支付,买受人主张返还减价后多出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第二十五条 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支持。
第二十六条 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对方违约为由主张支付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等为由进行免责抗辩而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责抗辩,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
一审法院认为免责抗辩成立且未予释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支付违约金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
第二十八条 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九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本解释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进行认定。
第三十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合同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但出卖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的瑕疵,出卖人主张依约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 买受人在缔约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质量存在瑕疵,主张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买受人在缔约时不知道该瑕疵会导致标的物的基本效用显著降低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主张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关于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的规定适用于不动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
(二)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
(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
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显著减少,出卖人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 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本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下,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已经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七条 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双方约定的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回赎期间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主张回赎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在回赎期间内没有回赎标的物的,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卖标的物。
出卖人另行出卖标的物的,出卖所得价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费用、再交易费用、利息、未清偿的价金后仍有剩余的,应返还原买受人;如有不足,出卖人要求原买受人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原买受人有证据证明出卖人另行出卖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分期付款”,系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约定违反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损害买受人利益,买受人主张该约定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九条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在解除合同时可以扣留已受领价金,出卖人扣留的金额超过标的物使用费以及标的物受损赔偿额,买受人请求返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使用费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当地同类标的物的租金标准确定。
第四十条 合同约定的样品质量与文字说明不一致且发生纠纷时当事人不能达成合意,样品封存后外观和内在品质没有发生变化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样品为准;外观和内在品质发生变化,或者当事人对是否发生变化有争议而又无法查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文字说明为准。
第四十一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一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对标的物实施了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
第四十二条 买卖合同存在下列约定内容之一的,不属于试用买卖。买受人主张属于试用买卖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二)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三)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调换标的物;
(四)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退还标的物。
第四十三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没有约定使用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主张买受人支付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十四条 出卖人履行交付义务后诉请买受人支付价款,买受人以出卖人违约在先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买受人拒绝支付违约金、拒绝赔偿损失或者主张出卖人应当采取减少价款等补救措施的,属于提出抗辩;
(二)买受人主张出卖人应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者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提起反诉。
第四十五条 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债权转让、股权转让等权利转让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权利转让或者其他有偿合同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首先引用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再引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发布的有关购销合同、销售合同等有偿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的规定,与本解释抵触的,自本解释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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