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营销适用的情形?
一、会议营销适用的情形?
会议营销适用于直销,展销,政府采购
二、红字冲销发票适用的情形?
一、当月开具购买方当月已经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此类发票的红冲需开具红字信息表对应进行红冲操作。
二、当月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电子发票的开具极大方便日常财务工作和公司经营,一般通过第三方平台实现,根据税局文件要求,其只能进行红冲操作,不管其跨月与否。
三、跨月的未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跨月的未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也需进行红冲,因为已经抄报税,税金一般解缴到国库,需要开具红字信息表进行红冲。
四、跨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跨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因为月初需要抄报税,也需要进行红冲,但不需要红字信息表。
三、mrp适用于什么情形?
物资需求计划(Material Requirement Planning,MRP)即指根据产品结构各层次物品的从属和数量关系,以每个物品为计划对象,以完工时期为时间基准倒排计划,按提前期长短区别各个物品下达计划时间的先后顺序,是一种工业制造企业内物资计划管理模式。MRP是根据市场需求预测和顾客订单制定产品的生产计划,然后基于产品生成进度计划,组成产品的材料结构表和库存状况,通过计算机计算所需物料的需求量和需求时间,从而确定材料的加工进度和订货日程的一种实用技术。
四、刑法适用情形包括哪些?
根据刑法规定: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
五、公平补偿原则适用情形?
公平补偿责任,是指在法律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又对受害人显失公平时,依公平原则在有关当事人之间分配损害的归责原则。公平补偿规则并不是侵权法的一个归责原则,而是独立于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原则之外、在两原则不足以公平调整某些利益关系时的补充性法律规责。所以在性质上,此时的责任性质不是赔偿,而是补偿。《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了多处受益人或者行为人的公平“补偿”义务,构成了我国民法上的补偿义务规则体系,这些规定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一道,构成了对于受害人权益受到侵害后的立法救济体系。
公平补偿责任是一项适用弹性较大的规则,也是对我国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的有力补充,它既能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又能及时地解决侵权损害赔偿纠纷,防止事态扩大和矛盾激化。公平责任的适用,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得他们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公平公正、合情合理地作出评判,充分体现了司法实践中所贯彻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但哪些侵权案件可以适用公平责任,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侵权责任法》也不可能穷尽所有的侵权纷争,而在司法实践中,学者们对此也颇有争议。笔者认为在以下几种情形下可以适用公平补偿责任:
一、因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
紧急避险是一种合法行为,采取紧急避险行为的人是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更大损失,在不得以情况下而采取的牺牲较小利益、保全较大利益的行为。《侵权责任法》第31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所以,在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情况下,紧急避险人或他人从紧急避险行为中受益,可基于公平考虑,对受害人给予适当补偿。
二、监护人无过错时被监护人对他人造成的损害。
《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只有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能够证明其已尽到监护责任而没有过错的情形下,才可以适用公平分担损失,补偿受害人损失,否则则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要求监护人承担责任。
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时对他人造成的损害。
《侵权责任法》第33条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只有当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暂时心智丧失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适用公平分担损失规则对受害人予以适当补偿。比如码头上搬运工不知自己有病,在搬运木料的过程中晕倒,掉下的木料刚好砸伤乘客的脚,虽然搬运工对砸伤乘客的脚这一损害行为没有过错,但是乘客毕竟受到损害,此时适用公平分担损失规则既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又能有效得平息纷争。
四、具体加害人不明对他人造成的损害。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在无法具体确定加害人的情况下,为保护公共安全,最大限度地保护无辜受害人权益,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而非赔偿,也体现了公平分担损失规则。
五、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
在此情况下,即使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的,但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六、帮工人因帮工活动受到损害的。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而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原则上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而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也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上述(五)、(六)种情形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明确规定,虽未被这次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吸纳,但并不意味《侵权责任法》否定或者放弃了类似纠纷解决的规则,相反,适用《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的公平分担损失规则就能够很好的解决类似纠纷,这也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将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七、适用于因意外情况造成的损失。
一方面受害人因意外事故的发生遭受无辜损害,另一方面受害人的损害与致害人有关,但是损害的结果是因由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只能适用公平分担损失规则,由行为人对受害人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六、谈话函询适用情形?
谈话函询的适用情形是对群众反映的一些模棱两可的问题,虽然没有明确的线索可以查,但是群众反映集中,强烈,有可能在工作中存在的现象,可以通过谈话函询,当事人起到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的效果,在今后的工作中要注意,如果对方全否定,根据当事人的态度和回复,决定下一步的措施!
七、下浮率招标适用情形?
招标下浮率就指采用定额投标报价时,投标单位承诺按定额价格下浮一定比率进行结算。
简单来说,就相当于是投标方对发标方在报价上的一种优惠折扣。
例如:投标报价为200万,投标方自愿或与发标方协商后愿意下浮15%,即以200*(1-0.15)=170万的价格来承包该工程,这里下浮的比率15%即称为下浮率。
八、不适用仲裁时效的情形?
许多人都知道,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如果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或少付的工资、加班费等劳动报酬,难免会影响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和睦。因而,许多劳动者并不愿意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而申请劳动仲裁。那么,是否一年过后,申请仲裁的时效已过,就无法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了呢?
并非如此!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亦即,即便从拖欠之日起超过一年,劳动者完全可以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
九、公平责任的适用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监护人已尽监护责任的情形。
2、因紧急避免造成损害,该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且紧急避险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的。《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也规定,当紧急避险人采取的措施不当或超出必要限度,造成不应由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承担责任。
3、行为人见义勇为而遭受损害的。为了维护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没有分割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受益人的受益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补偿。
4、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损害,当事人均无过错的,适用公平原则。堆放物品与侵权责任法上的搁置物、悬挂物相似,应首先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推定物品堆放人有过错,否则才能适用公平原则。
5、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共同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
十、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形?
具体分为五种:
1.适用法律、法规的性质错误,也就是应当适用甲法,却适用了乙法。
2.适用法律、法规条文错误,包括适用定性条款错误和适用处理性条款错误两种。
3.适用了没有效力的法律规范,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实体法律、法规、规章尚未生效果或已经失效。
4.未适用应当适用的法条。
5.没有适用法条中必须适用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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