劝酒法律责任的条款?
一、劝酒法律责任的条款?
劝酒者承担法律责任一般是对事故发生具有过错责任的情形,有以下情形的,需要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强迫性劝酒,明智对方身体原因不能饮酒强迫其喝酒的;
2、一起喝酒未将醉酒者安全送到家中或者其他地点导致发生事故的。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CIC条款中基本险别的险外责任?
CIC就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其3个基本险别分别是: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
三个基本险别的共同除外责任是: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3、在保险责任开始之前,被保险货物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5、属于战争险条款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的货损
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适用的法律条款?
1、《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四、合同纠纷中的主体责任
合同纠纷中的主体责任
合同是商业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涉及到各方之间的权益和责任。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合同纠纷时有发生。当合同纠纷发生时,我们需要明确各方的主体责任,以确保公平和公正的解决争议。
1. 合同的基本原则
在深入探讨合同纠纷中的主体责任之前,让我们先来了解合同的基本原则:
- 自由原则:合同是自愿达成的,各方有权自行决定合同的内容和签约意愿。
- 平等原则:各方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平等地发表意见、协商约定。
- 公平原则:各方在合作过程中应保持公平,不得以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达成合同。
- 诚实原则:各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真实地履行合同义务。
- 诺言原则:各方应本着诚信的原则言出必行,履行合同约定。
以上原则是合同法的基石,也是我们在解决合同纠纷中所依据的重要准则。
2. 合同纠纷的主体责任
合同纠纷中的主体责任主要涉及合同的履行、违约及赔偿责任。当一方未履行约定的合同义务或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就构成了违约行为。在违约行为发生时,各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中国合同法,主体责任分为以下几类:
- 1) 全责原则:根据合同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当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标准时,对方有权要求其履行义务,也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这意味着违约方需要承担全部责任。
- 2) 分责原则: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当各方分别违反合同义务,或者各方的违反行为在性质上有别,造成了损失,应当按照其相应的责任程度承担违约责任。
- 3) 过错责任原则: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当各方均违反合同义务,但不能确定各方的违反行为在性质上有别,造成了损失,应当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分别承担违约责任。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合同纠纷中,根据具体情况和违约方的行为,可以运用不同的责任原则,以确保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合同纠纷解决的方法
当合同纠纷发生时,为了有效地解决争议,避免长期的诉讼和争议,可以使用以下几种方法:
- 谈判协商:各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沟通各自的利益和需求,寻找共同的解决方案。
- 调解:可以通过第三方调解员的介入,帮助各方达成和解,以及制定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
- 仲裁:各方可以协商选择一位或多位仲裁员,根据仲裁协议对合同纠纷进行仲裁,以快速解决争议。
- 诉讼:作为最后的手段,各方可以通过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判决,解决合同纠纷。
无论采用何种方法,解决合同纠纷的目标都是达成公平和谐的解决方案,以维护各方的权益。
4. 如何避免合同纠纷
预防胜于治疗。为了避免合同纠纷的发生,我们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 合同明确:在起草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规避模棱两可的表述,减少歧义的产生。
- 履约诚实:各方应本着诚实交往的原则,真实履行合同约定,不进行欺诈、推诿、拖延等不正当行为。
- 专业咨询:在签订重要合同前,可以寻求专业律师或中介机构的帮助,确保合同条款合法合规。
- 风险评估:在合同签订之前,双方应对相关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确保能够履行合同义务。
- 保留证据: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双方应及时保留相关证据,以备合同纠纷解决时使用。
通过以上措施,可以降低合同纠纷的发生概率,确保合同关系的顺利进行。
结论
合同纠纷中的主体责任是解决争议时至关重要的考虑因素。在处理合同纠纷时,我们应遵循合同的基本原则,明确各方的主体责任。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采用全责原则、分责原则或过错责任原则分配责任。
同时,为了有效解决合同纠纷,我们可以通过谈判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来解决争议。而为了避免合同纠纷的发生,我们应在签订合同时注意合同的明确性,履约诚实,寻求专业咨询,进行风险评估,并保留相关证据。
通过遵循合同法和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我们可以有效地处理合同纠纷,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促进商业活动的健康发展。
五、采购合同中的知识产权条款,按照供应商的责任从大到小如何排序?公平条款,背靠背条款,不担责条款?
导语:在当前的建设工程领域,业主单位拖欠工程款的情形较为常见,而“背靠背”条款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转移中间方支付风险,推迟付款时间,倒逼分包方服从管理的作用,因此容易受到总包施工单位青睐。但关于“背靠背”合同条款效力,我国目前并无明确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各个法院认定并不统一。本文将结合理论和司法实务,对目前的主流观点和各级法院的裁判思路试作梳理、归纳和浅析。
一、“背靠背”条款的概念、适用类型及目的
“背靠背”条款,又称业主支付条款,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付款方的付款时间、金额、方式等以第三方支付给付款方为条件。“背靠背”条款在国际上又称“Pay-when-paid”或“Pay-if-paid”条款,其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我国立法对此亦未作出明确规定,是建设工程领域形成的特定用语。
“背靠背”条款在各类合同中均可能出现,实践中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中的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机械租赁合同和建材买卖合同中最为常见。例如,建设工程总包方与分包方在合同中约定:“在业主向总承包商支付工程款一定期限后,总承包商向分包方支付相应工程款。若业主延迟或拒付工程款时,总承包商的付款义务相应延期。”“背靠背”条款表现形式不尽相同,其本质在于本合同付款条件以业主支付为前提,以达到转嫁业主支付不能的风险。所以,该类条款经常被形象地概括为“上流有水,下流才有水。”
二、“背靠背”条款的法律效力
(一)理论争议
我国法律和相关立法司法解释目前尚未就“背靠背”条款的法律效力作出明确规定,其效力一直存在争议。持有效意见的观点认为“背靠背”条款的约定,属于平等民事主体间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置,符合意思自治原则,不属于《合同法》和《民法典》规定的关于合同(或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因此,“背靠背”条款的约定合法有效。持否定意见的观点认为:这种付款方式的约定属于约定不明,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款(《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关于履行期限不明确的规定,分包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也有观点认为,在分包工程已完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该条款显失公平,“背靠背”条款无效。
(二)我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态度及地方法院观点
在国际工程领域,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编制的《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条件》中的16.3款就是较为规范的“背靠背”条款。相较之下,我国现行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3)第19.5款规定:“分包合同价款与总包合同相应部分价款无任何连带关系。”可见,我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提倡“背靠背”条款。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二十二条规定:“分包合同中约定待总包人与发包人进行结算且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后,总包人再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的,该约定有效。因总包人拖延结算或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致使分包人不能及时取得工程款,分包人要求总包人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应于支持。总包人对于其与发包人之间的结算情况以及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事实具有举证责任。”
(三)司法实务案例分析
笔者通过案例检索,研究了近年最高人民法院、四川省各级人民法院以及全国其他地区各级法院相关案例共20例,发现多数法院认为“背靠背”条款是基于双方真实意思签订,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条款,但在其适用的条件和范围上要求比较严格。其中,法院认为“背靠背”条款无效、不适用或者限缩适用的情形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类:
1.认定合同无效,从而否定“背靠背”条款效力。例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终15474号四川宏图远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罗贤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认为:“宏图公司还以尚未收到总包支付进度款为由主张向其不应向罗贤亮支付工程款,但‘背靠背条款’能够适用的前提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而本案所涉《班组承包协议书》系无效合同,适用该合同条款前提不存在,该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4349号上海三航奔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船坞、码头建造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也持此种观点。
2.因付款方未举证证明其向第三方积极催款,而被视为不正当阻止付款条件成就,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认定为付款条件已成就。《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如,(2016)沪02民终7314号上海立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美和医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背靠背”支付条款实质是附条件的合同条款,当属有效;承包方负有积极向建设单位(业主)主张工程款的义务,以确保其与分包方的“背靠背”支付条款得以履行。当承包方怠于履行前述义务,实质系对合同附随义务之违反,分包方主张发包方支付工程款之请求应得到支持。
又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民终7488号彭州市鼎立建筑设备租赁站、成都达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认为:“在一审查明案涉塔机停用后,达力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与案涉项目发包方进行过结算,或向案涉项目发包方进行过催告,应视为其故意阻却案涉合同租赁费用支付条件的成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一审判决认为达力公司向鼎立租赁站支付欠付租金的条件未成就结论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3.若“背靠背”条款同时约定最迟付款期限的,若超过该期限,即使第三方未向合同付款人付款的,也认定为本合同支付条件已成就。例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终2847号中通服创立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桑瑞思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认为:“同时特别约定,创立公司按上述方式付款的时间不应超过桑瑞思公司供应的所有货物到齐后3个月,若创立公司收取建设方款项或项目部办理结算的周期超过3个月,创立公司需在桑瑞思公司所有货物到齐后三个月内支付所有款项。”“故应适用‘所有货物到齐后三个月内即应付清所有货款’的特别约定,进而认定案涉货款支付条件已成就,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4.若第三人支付与本合同付款缺少关联性的,“背靠背”条款不会阻却本合同付款条件成就。如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17民终412号崇阳久福科技有限公司、达州市鑫越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认为:“对委托加工合同的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对久福公司主张的损失1,156,800元要求赔偿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5.部分“背靠背”条款被法院认定为对工程款支付时间约定不明,因此施工方有权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在合理期限内要求支付工程价款。例如,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承包人)与曙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分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双方在签订的《鄞州工商商贸大楼桩基工程分包施工合同》中约定:“涉及相关结算按甲方(承包人)与丙方(业主单位)签订的合同条款和结算依据为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该案二审判决书〔(2008)浙民一终字第192号〕中分析“工程价款支付条件是否成就”时认为:“曙光公司所承建的案涉桩基工程业已通过竣工验收并已实际交付,双方当事人理应就工程造价进行结算并支付工程价款。虽然分包合同对工程款支付时间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依据合同法之相关规定,合同双方对付款时间没有明确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施工方有权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在合理期限内要求支付工程价款,因此,原判认定曙光公司要求对工程款进行结算并支付工程款符合法律规定正确,华丰公司提出‘案涉工程价款支付条件尚未成就’的上诉主张,有违公平之原则,本院不予采纳。”
6.不应将分包合同付款条件中的“业主向总包方付款”理解为“业主向总包方支付完毕全部工程款”,只要工程竣工验收后业主向总包方转款的,总包方就应向分包方支付工程款。例如四川楠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包人)与成都光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双方在签订的《水电安装分包合同》中约定:“光大公司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转款五个工作日支付至95%(扣除上交管理费及税金20%),余款在二年回询结束无质量问题全额支付,如业主转款到光大公司账户五个工作日不支付,每逾期一天,按照水电安装工程总价0.3%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本案二审判决〔(2015)川民终字第18号〕中认为:“该约定中的‘业主转款到光大公司账户’并非指业主将案涉工程的全部工程款转到光大公司账户,光大公司向楠杨公司的付款条件也不是业主向光大公司支付完毕全部工程款。只要工程竣工验收后业主向光大公司转款,光大公司就应向楠杨公司支付工程款。”
三、关于分包方和总包方各自应对“背靠背”条款的建议
(一)分包方的应对建议
1.签约时尝试通过积极协商不约定“背靠背”条款,或对“背靠背”条款附适用条件、解除条件或最晚付款期限。相对于事后收拾残局,事前防范是更有效、更直接的问题解决途径。虽然目前建筑市场处于买方市场,业主为大,分包方基于弱势地位签署“背靠背”条款的现象较为常见,但并不意味着合同中弱势的一方通过积极协商沟通的方式争取权利、缓解自身处境没有意义。即使不能拒绝“背靠背”条款,也应限制“背靠背”条款的适用条件、适用范围,或附加付款的最晚期限。
关于“背靠背”条款的适用条件,如可在分包合同中约定相关知情权条款,分包方可在合同里明确约定业主对总承包商的每次付款,均应提前X天书面告知;或者约定,总承包商须在每次收到业主的工程款后的X天内须书面通知分包方,否则视为总承包商放弃“背靠背”条款的约定等。同时,建议将业主向总承包商付款的总体安排在分包合同里用附件的形式予以约定。关于最晚付款期限,如可约定自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满X个月的,视为付款条件已成就。
2.依据《民法典》《建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分包合同属于无效情形的,若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分包人可主张“背靠背”条款无效。若存在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民法典》《建筑法》《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规定的分包合同无效情形,且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分包人可通过主张转包合同无效,从而否定“背靠背”条款效力,并依法要求总包方据实结算工程价款。
3.加强履约管理,不对己方自设障碍。分包方除了尽力从有利于己方的角度去设计、签订分包合同之外,不可忽视合同履约管理工作。一方面,加强自我监督管理,确保工程验收合格且无工期延误;另一方面,应注意留存证据,保管好每次总承包商通知其已收到业主工程款的书面文件,以及其已依约完成分包任务,在质量、工期等方面没有瑕疵,程序上也已完成结算的相关事实书面资料。从而有利于法官在自由裁量时,形成阻却付款条件成就的原因并非分包方导致的裁判思路,进而使判决结果对分包方有利。
(二)总包方的应对建议
1.正确认识“背靠背”条款的本质和目的。法院认可的“背靠背”条款被设置的目的是公平和合理的,必须是为了合同顺利实施的需要。“背靠背”支付条款产生的契机是传导原则及风险共担,某种条件下,“背靠背”条款或许能迟延总包方的付款期限,但并不能帮助总包方逃避债务,否则该约定就可能违反诚信原则,落入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
同时,“背靠背”条款约定要合理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防止因为约定不合逻辑或过于笼统模糊,被认定为约定不明,进而不被法院支持。
2.积极履约,及时向业主主张权利,并做到证据留痕。签订了“背靠背”条款不意味着总包方可以高枕无忧、一劳永逸,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官或仲裁员更倾向于保护分包方利益,不断为处于不利地位的分包方寻求法律救济。根据上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及司法实践主流观点,总包人对于其与发包人之间的结算情况以及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总承包商应在相关条件成就时积极与业主办理结算,在出现业主迟延付款、不付款等情形时,应采取发送催款函、起诉、仲裁等方式及时主张权利,并注意保存相关证据资料,庭审中主动出示该类证据。
3.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防止引起群体性事件,导致“背靠背”条款不被适用。总承包方应严格依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时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并保管好相关证据,防止引起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使问题复杂化,而导致合同约定的“背靠背”条款被架空。
结语:霍姆斯法官说:“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他反对的不是逻辑的作用,而是认为法律中唯一起作用的是逻辑的观点。具体到“背靠背”条款,不同个案中涉及的情形和背景不尽相同,有一定的复杂性,有必要结合不同案件事实、法律和情理,对分包方的权益、公共利益、总包方的单独垫资能力以及建设工程的各项预期利益进行充分考量,找到合法合理的解决途径。通过研究相关案例,可以发现,目前我国司法实务中已经形成了有一定参考价值裁判思路。随着对“背靠背”条款调查研究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和审判经验的丰富,期待出台相应的法律规定,以提供相对明确的司法裁判依据。
参考资料:
1.卢光华.分包人如何应对建筑施工总承包商的背靠背条款,2019.
2.中强律师.施工合同中的“背靠背”条款效力问题-以分包方为视角浅析之应对,2016.
3.司律说.分包方:被迫签了“背靠背”条款,该如何自救?2019.
4.江安生.〔以案说法〕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合同“背靠背条款”的效力及对策,2016.
5.李玉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2019.
6.找法网.发包人未付款时总包人可拒付款吗?2015.
7.钱梦教律师.建设工程领域“背靠背”条款的解释、适用问题探究,2019.
8.冯玉军,邱婷.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2010.
作者简介:
王豪明,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四川民族学院校外兼职教师,拥有多年大型国有企业法务和合规管理经验,工作严谨负责,热爱学习钻研,能够高质量完成各项诉讼和非诉法律事务,多次获得相关顾问单位和当事人书面或口头表扬。
主要业务领域:公司治理与民商事争议解决、不动产与建设工程、金融法律事务、刑事辩护。电话:19382252113(微信同号),邮箱:597227775@qq.com,个人微信公众号:王豪明律师。
六、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要求
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要求
什么是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要求?
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要求是指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一定责任的规定。这些条款列明了在特定情况下,保险公司不会向被保险人提供任何保险赔偿或任何其他形式的经济赔偿。
责任免除条款的必要性
责任免除条款的存在是为了平衡保险合同双方的权益。保险公司会根据风险评估来确定保费以及责任免除范围。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责任免除条款的目的是防止被保险人故意利用保险进行欺诈行为或者违反保险合同约定。
责任免除条款的存在也是为了鼓励被保险人采取预防措施来减少风险。如果保险合同中没有责任免除条款,被保险人可能会放松警惕性,不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从而增加风险和损失的概率。
保险合同中的常见责任免除条款
保险合同中常见的责任免除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 不可抗力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如地震、洪水、暴力恶习等,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 违法行为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期限内从事违法行为,保险公司将不予赔偿。
- 自然灾害
保险合同通常不承担由自然灾害引起的损失赔偿,例如地震、台风等。
- 健康问题
对于一些特定的健康问题,保险合同可能包含责任免除条款,例如已经存在的慢性疾病。
- 战争和恐怖主义
如果损失与战争、暴力恶性行为或恐怖主义有关,保险公司将免除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条款的注意事项
在购买保险前,被保险人需要仔细阅读保险合同,特别是其中的责任免除条款。以下是一些购买保险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 详细阅读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应该仔细阅读保险合同的所有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确保完全理解保险责任免除的范围以及自己可能不符合保险公司的赔偿要求的情况。
- 咨询保险专业人员
如果被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有任何疑义,建议咨询保险专业人员进行解答。他们可以解释条款的含义,避免发生误解。
- 购买适合的保险产品
不同的保险产品有不同的责任免除条款。被保险人应根据自己的需求和风险情况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并确保保险责任免除条款与自己的需求相符。
总结
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要求是保险公司为了保护自身权益而制定的条款。这些条款的目的是平衡保险合同双方的权益,鼓励被保险人采取预防措施来减少风险。在购买保险时,被保险人应该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并咨询保险专业人员以确保购买适合的保险产品。
七、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中项目经理的诉讼责任如何承担?
1、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如果对方没有以合同约定为由要求驳回起诉,要求由仲裁委管辖,则法院可以继续审理;
2、如果对方以合同约定由仲裁委管辖为由,要求驳回起诉,则法院会以不属于法院管辖为由,驳回起诉;
3、合同约定如果有纠纷由承包人所在地仲裁委管辖,但是承包人所在地根本不明确,仍然由法院管辖。
建议咨询律师获得更多专业帮助。
八、车险中的a条款,b条款,c条款哪个条款好对保险者来说?
就以人保(使用A条款),平安(使用B条款),太平洋(使用C条款)这个三家公司为例子,他们使用的条款分别是A,B,C条款,也就是根据条款不一样,承保的内容也是不一样的。就简单的举个例子,
人保的车损包括倒车镜,而平安的车损险是不包括倒车镜,需要单独的购买倒车灯车灯险。
但是,平安的保险,如果您是购买盗抢险,平安的车子是只要您停靠的地方,不是交警规定不能停放的,那么如果出现理赔都是可以赔付的。
平安保险,如果是第三方逃逸的情况下,是可以赔付70%的,但是,人保和太平洋是不可的。
太平洋的优势在于,如果发生理赔,对方涉及直系亲属,是可以赔付的。平安和人保,都是不可以的。
就服务方面,现在推出的服务大致都是差不多,只是时间的先后问题而已,例如免费拖车,安心理赔。当然,哪怕是服务也还是都是都区别,例如免费拖车平安是100公里免费,而人保是50公里。反正每个条款都是各自的优缺点,都还是不错,如果您要购买保险的时候,根据您自己的需求,对比就行了。
九、租赁合同纠纷的适用条款
租赁合同纠纷的适用条款
租赁合同是许多人在日常生活中常常遇到的一种合同,特别是在房地产市场火热的时代。然而,由于各种原因,租赁合同纠纷时有发生。当租赁合同纠纷发生时,必须仔细查看合同的适用条款,以确定各方的权益和责任。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租赁合同纠纷及其适用的条款。
1. 拖欠租金
拖欠租金是租赁合同纠纷中最常见的问题之一。在租赁合同中,通常会明确规定租金的支付时间和方式。如果租户未按时支付租金,房东有权采取一定的法律措施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在处理拖欠租金问题时,相关的适用条款主要包括:
- 支付条款:租金支付时间、方式、账号等内容的规定。
- 违约条款:对于未按时支付租金的行为,合同中可能规定了违约金、利息等相关责任。
- 法律责任:相关法律法规中对拖欠租金行为的处理也需要被考虑。
2. 房屋维修与损坏
租赁期间,租户可能会面临一些房屋维修和损坏的问题。合同中通常会规定租户有责任保持房屋的正常使用和维护,而房东有责任进行必要的维修工作。在处理房屋维修与损坏问题时,相关的适用条款主要包括:
- 维修责任:合同中可能规定了租户维修小问题,而房东负责大问题的维修责任。
- 损坏赔偿:对于由租户造成的损坏,合同中可能规定了相应的赔偿责任。
- 检查与记录:合同可能规定了房东和租户在入住和退房时的房屋检查和记录义务。
3. 租赁期限与终止
当租赁期限届满或双方协商终止合同时,可能会出现相关纠纷。租赁期限与终止问题涉及到租户的搬迁事宜、押金的退还等。在处理租赁期限与终止问题时,相关的适用条款主要包括:
- 终止条款:合同中可能规定了租户和房东在终止合同时需要提前多久通知对方。
- 违约责任:合同中可能规定了提前搬迁或违约的相关责任。
- 押金退还:合同中可能明确规定了租赁期限届满后押金的退还事宜。
4. 房屋所有权变动
租赁期间,房屋所有权可能出现变动,例如房东将房屋出售给他人。在这种情况下,租户的权益可能会受到影响。在处理房屋所有权变动问题时,相关的适用条款主要包括:
- 通知义务:合同中可能规定了房东在发生房屋所有权变动时需要及时通知租户。
- 租赁权益:合同中可能规定了租户在房屋所有权变动时的权益和保护措施。
- 续约与终止:合同中可能规定了在房屋所有权变动时租户的续约和终止权利。
5. 租赁期间的权益和责任
除了上述常见问题外,租赁期间可能还涉及其他权益和责任。合同中通常会明确规定租户和房东在租赁期间的权益和责任。这些条款可能包括:
- 使用权:合同中可能规定了租户对房屋的合法使用权。
- 装修与改造:合同中可能规定了租户在房屋内进行装修和改造的权限和范围。
- 违约责任:合同中可能规定了双方在违约时的法律责任。
总之,租赁合同纠纷的解决需要仔细研究合同中的适用条款,并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做出合理的判断。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当事人可以寻求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双方应当充分了解合同内容,并在需要时寻求专业咨询。通过正确理解和遵守适用条款,可以减少租赁合同纠纷的发生,并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十、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违约责任的条款
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违约责任的条款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在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在违约情况下承担相应的责任。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违约责任的条款,以下是劳动合同法对于违约责任的具体规定。
1. 用人单位违约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况下构成违约:
-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福利待遇;
- 未提供安全的劳动条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
- 未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 其他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行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造成劳动者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具体责任包括:
- 补偿劳动者因违约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 赔偿劳动者的其他损失;
- 支付违约金;
- 承担违约责任;
- 其他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
2. 劳动者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劳动者在以下情况下构成违约:
- 未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义务;
- 擅自离岗或者不按照规定工作;
- 侵占、挪用用人单位财物或者泄露商业秘密;
- 其他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行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具体责任包括:
- 赔偿用人单位因违约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 支付违约金;
- 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3. 违约责任的形式
劳动合同法对于违约责任的形式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具体的违约责任可以由劳动合同双方自行约定。常见的违约责任形式包括:
- 经济赔偿;
- 违约金的支付;
- 终止劳动合同;
- 承担法律责任。
总之,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违约情况下应承担的责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根据具体情况约定违约责任的形式。双方应遵守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感谢阅读完本文,希望本文对于了解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违约责任的条款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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