胁迫签订劳动合同证据认定的标准?
一、胁迫签订劳动合同证据认定的标准?
使用威胁的手段签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劳动者可以带着证据到劳动局申诉。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合伙纠纷案件必备的证据?
您好,个人合伙纠纷的当事人应向法院提供的证据主要有:
1.提供合伙人的人数、姓名等自然情况。
2.有字号的合伙应提供注册的名称、拥有动产和不动产的数量、地点,开户银行的帐户,申请商标登记,合伙人与第三人产生的债权、债务证明。
3.是口头协议合伙的,应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的证据情况。
4.应提供合伙协议,协议中应包括:出资情况(出资形式),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分担,还包括入伙和退伙,合伙关系的终止及终止后的结算工作以及风险责任的承担。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三、了解劳动纠纷案件的证据规则及证据种类?
劳动争议仲裁涉及的证据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
证据提交规则
企业在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时,应遵守以下基本规则:
(1)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或举证申请,具体规定参考本节“举证期限"的内容。
(2)须提交证据原件,实务中,立案时或开庭前一般可提供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开庭时须出具原件以供质证。如果提供物证的,可以提交对物进行拍摄的照片;如果提供视听资料证据的,应当提交拷贝件及完整的书面对话记录。
(3)以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中文译本应是由有关机构认可的有翻译资质的单位翻译,并加盖该翻译机构的公章。
(4)提供的证据如果是在境外形成的,则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5)应提供证据目录,企业应对提交的证据逐一分类编号,写明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以及提交日期和页码等。
四、认定虚开的主要证据?
1、《营业执照》
一般虚开都有一个法人实体。不能个人取得或开具发票,自己给抵扣或对外开具发票?!必须假以虚拟主体,比如说公司。
2、税务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或资格登记表
证明虚开虚拟主体有纳税人身份,依法可以抵扣进项税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然,“虚开”这活儿,没办法玩啊。
3、账目及记账凭证
本公号文章《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马甲”是这样一步步撕开》说过,查获虚开的第一步就是调账。好多虚开的证据,都从这里发现或固定的。这里就不重复了!
4、银行转账记录及取款记录
虚开不是“自娱自乐”,必须和外界发生联系,且要扩大地域范围,银行转账是必须的。且开票费,最终得落入“虚开”老板手里,才有意义。这不,一查到银行流水,基本就跑不掉了。
5、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电子证据光盘、情况说明
公安机关接手虚开案件后,《刑事诉讼法》赋予的侦查手段就开始用起来了。讯问虚开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物证、书证、鉴定、技术侦查措施都可以用起来。为了证明自己在这个过程中查获的内容及查获过程的合法性,就有了上述清单、笔录或说明了。
6、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汇总表或明细表)、开票信息截图等
这可是虚开增值税发票证据中的重中之重!没了它们,说人虚开,喊破喉咙,法官都不会应的。重要性,不用说了,你可以自己去想。
7、税务稽查报告、税务案件报告
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前,大多税局已经有对虚开做些调查。调查的结果,就在这些资料中。当然,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不是“照单全收”这些“行政证据”,而是经过法定程序确认,转化为“刑事证据”。
四、证人证言(辨认笔录)
证人证言是个好“东东”,好多不方便或不能看出“名堂”的证据,都可以由人的嘴巴直接说出来。对于虚开定罪也是一样,和虚开者走的比较近的或见过虚开者的,都可以成为“证人”,都可以提供价值不等的“证言”。
有些虚开者,隐藏地比较深,虚开过程基本不露面。这时候,要想确认他就是虚开的“幕后黑手”,接触过该人的相关人员的辨认,就显得非常必要和重要。为此,有了一次“辨认游戏”-其实主要是分辨照片。辨认的过程要记录下来,就有了辨认笔录。
五、被告人供述
作为当事人的被告人(在提起公诉前,都只能称之为:嫌疑人哦)的自我陈述,是非常好的第一手资料。很多证据、事实,经过他自己的描述,就彻底“说通了”。当然,也要注意被告人,可能基于很多原因(比如刑讯逼供等)说假话,误导尊敬的法官大人是有可能的。
六、鉴定意见
在部分虚开案件中,还伴随着开具或取得假发票情况,这时就需要对发票的真伪作出判断。根据《发票管理办法》,此项权力归税务机关所有。一般税务机关会应公安机关的申请,对特定发票作出鉴定,供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参考。
七、身份证明
不是每个人都可以构成虚开犯罪的主体的,比如说十岁小童鞋,因为存在刑事责任年龄或能力的限制,会因此不负虚开的刑事责任。为此,必须对虚开者的年龄作出判断。什么好判断一个人的年龄?身份证明!
五、胁迫证据认定的标准?
如何认定胁迫行为
胁迫一般包括以下两种情形:(l)以将要发生的、会造成被胁迫人生命、财产、名誉、自由、信誉的损害进行胁迫;(2)以直接对被胁迫人或其亲友实施不法行为,造成对当事人及其亲友的生命、财产、名誉、自由、信誉的损害进行胁迫。此种情形下,不仅合同无效,而且胁迫人直接侵犯了被胁迫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应承担侵权行为责任。
和构成欺诈行为类似,构成胁迫也必须具备4个要件:
(l)胁迫人具有胁迫的故意。胁迫的故意,包括两层意思:第一层是明知会造成被胁迫人发生恐惧而故意进行威胁;第二层是希望通过胁迫行为使被胁迫人作出某种意思表示。
(2)胁迫人实施了胁迫行为。胁迫行为既可以以将来发生的损害,也可以以直接发生的损害相威胁。受胁迫危害的人既可以是被胁迫人的被代理人,也可以是被胁迫人的父母、配偶、儿女等亲属。受危害的客体是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或者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
(3)被胁迫人因胁迫而订立了合同。该要件要求胁迫行为与被胁迫人的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胁迫行为是非法的。如果一方有合法根据对另一方施加压力则不构成胁迫。
胁迫和欺诈是两个比较相近的概念,因为二者主观上都有故意,并且其实施的行为都具有不法性。但是,胁迫的危害程度较欺诈为大,因为欺诈仅是故意陈述虚伪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从而使对方陷入错误;而胁迫则以对方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相要挟,如果直接给对方或其亲友造成损害,则构成侵权。
六、公证证据认定标准是怎样的?公证证据认定标准?
关于公证证据的问题分析如下: 根据现行有关法律的规定,公证的效力主要有三种:证据效力;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法律行为要件的构成效力。 公证的证据效力是公证最基本的效力。它在诉讼活动中体现为,与其它证据相比,公证文书是证明力最强的证据种类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此外,公证的证据效力还表现为,它在日常的民事、经济和行政管理活动中普遍的证明力以及在国际民事交往中的通用性。 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再经过诉讼程序。 这是国家法律赋予公证机关的特殊职能和公证书的特殊效力。 法律行为要件构成效力,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国际惯例或当事人的约定,其法律行为只有经过公证证明才能成立,并产生法律效力;不履行公证程序,则该项法律行为就不能成立,不具有法律效力。
七、电子证据认定的法律规定
电子证据认定的法律规定
一、引言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化时代的到来,电子证据在法律诉讼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然而,与传统纸质证据相比,电子证据的认定存在诸多挑战和法律规定。
本文将围绕电子证据认定的法律规定展开讨论,并阐述其在法律实践中的重要性。
二、电子证据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电子证据是指通过互联网、计算机网络等电子设备生成、存储、传输的证据材料。
电子证据可以是电子邮件、短信记录、网络聊天记录、网页截屏、数字照片、音频视频文件等形式。它们以电子形式存在,能够被复制、传递和修改。
虽然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在形式上有所不同,但在法律上享有同等的证明力。
三、电子证据的认定
电子证据的认定是指识别、采信和运用电子证据的过程。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电子证据的认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 真实性原则:要求电子证据反映的事实是真实、准确、合法的。
- 合法获取原则:要求电子证据的获取、保存和提取过程符合法律规定。
- 完整性原则:要求电子证据的内容不被篡改、删除或丢失。
- 可靠性原则:要求电子证据的生成和传输过程具有可靠性,不易伪造。
此外,对于以电子方式生成的书面文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认可合法电子签名具有与手写签名同等的法律效力。
电子证据的认定需要通过技术手段进行,比如数据恢复、鉴定分析等。同时,法官在认定电子证据时,也需要考虑证据链的完整性和可信度,避免将虚假证据作为判决依据。
四、电子证据的重要性
电子证据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高效获取:电子证据的获取相对便捷,不受地域限制,可以通过网络快速收集。
- 准确性:电子证据以数字形式存在,可以准确展现相关事实和过程,避免了传统纸质证据的模糊性和误解。
- 大数据分析:电子证据的大规模存储和分析,有助于提供更全面、准确的证据链,为法官作出判断提供科学依据。
- 防伪和保全:电子证据通过加密、时间戳等技术手段,可以有效防止篡改和丢失,保证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总之,电子证据的重要性在于它为法律实践提供了更高效、更准确的证明手段,有助于促进司法公正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五、电子证据认定的挑战
与传统纸质证据相比,电子证据认定面临一些特殊的挑战:
- 技术复杂性:电子证据的获取和认定需要涉及数据分析、信息安全等专业知识,对法官的技术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
- 证据链的完整性:电子证据的认定需要考虑证据链的完整性,即证据的原始来源、传递和保存过程。如果证据链中存在缺失或断裂,会影响认定结果。
- 伪造的可能性:电子证据相比传统纸质证据更容易被伪造、篡改,如何辨别真伪需要依赖技术手段和专业知识。
- 隐私保护:电子证据涉及到个人隐私信息的获取和使用,需要平衡个人隐私权与证据认定的合法性。
电子证据认定的挑战需要法律界、技术界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加强合作,提升法律、技术等方面的水平和能力。
六、结论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电子证据认定的法律规定变得愈加重要。
电子证据的认定应遵循真实性、合法获取、完整性和可靠性原则,并注重技术手段和证据链的完整性。
电子证据的重要性在于它能够提供高效、准确的证明手段,有助于促进司法公正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电子证据认定面临技术复杂性、证据链完整性、伪造可能性和隐私保护等挑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加强合作。
相信随着法律和技术的不断进步,电子证据认定的问题将得到有效解决,为信息化时代的法律实践提供更有力的支持。
八、员工旷工的认定,认定旷工需要哪些证据?
首先员工早上迟到三十分钟以上或者是没到的话算做旷工处理。证据超过半小时未打卡,班组长以及部门人员做证明就可以了。
九、民事伪造证据的认定?
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如果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伪造民事诉讼证据,并足以误导人民法院错误判决,此行为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规定: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十、出轨证据的认定和标准?
一、保存电子证据
对于夫妻一方与外遇对象来往的手机短信内容、电子邮件内容、qq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收集这类证据可以用(lurker软件)。拿到手机后可以委托公部证门对此类证据作固定处理。条件不允许也应该尽量自己固定保存起来,手机短信可以连着手机一起用数码相机拍下来,电脑和网络资料可以截取全屏保存。
二、保存文字证据
1、夫妻一方在外遇行为突然曝光事发初期,碍于情面、情急之下或表示悔改所写的“忏悔书”、“认错书”、“保证书”、“协议书”等形式的文字材料;
2、婚姻一方有嫖娼、非法同居等行为,警方介入处理的笔录材料;
3、供职单位发觉婚姻一方嫖娼事件、外遇行为等时可能会有的处理决定文件材料;
4、知情人或证明人就婚姻外遇或非法同居相关事件所写的书证材料。
三、采集视听证据
1、就婚姻外遇相关情况交涉的录音资料,这主要靠当事人自己偷录采集;
2、外遇方与第三者在公共场所出双入对、携手拥抱或进出房间等行为的录像和照片,这些证据材料委托第三方的调查公司私家侦探代理采集,则更为安全可靠和具有独立证据效力。
四、采集现场证据
采集捉奸在床的现场证据,最好是拍摄录像更能说明问题。此类证据采集难度很大,也较为容易引发激烈的现实冲突;需要注意的是司法界对此类证据采集方法争议较大;因涉嫌侵犯第三者个人隐私权,有被告上法庭的风险和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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