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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关于集体土地的性质规定?

合同纠纷 2024-12-04 18:54

一、民法典中关于集体土地的性质规定?

总则编一共10章,204条,第2章也就是自然人这一章,有2个条文涉及到了集体土地问题。

1. 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2. “两户”的债务承担  

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二、物权编中的集体土地条款

物权编一共5个分编,分别为通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其中,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3个分编中,均有直接涉及集体土地的条款,一共36个条文。

(一)所有权分编中的集体土地条款

所有权分编一共6章,从第4章至第9章。第4章一般规定的第243条、244条,第5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的第250条、260条、261条、263条、268条,均直接涉及到了集体土地。所有权分编中直接涉及集体土地的,一共是7个条文。

1. 集体土地等不动产的征收及其补偿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2. 耕地保护与禁止违法征收集体土地

第二百四十四条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3. 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的范围

第二百五十条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4.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的范围

第二百六十条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5. 农民集体所有财产归属及重大事项集体决定

第二百六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包;

(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6.城镇集体财产归属及权利内容

第二百六十三条 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7.企业出资人的权利

第二百六十八条 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

(二)用益物权分编中的集体土地条款

用益物权分编一共6章,从第10章至第15章。第10章一般规定的第324条,第11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条款第330条至343条,第12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第361条,第13章宅基地使用权的全部条款第362条至365条,第15章地役权的第377至383条,都直接涉及到了集体土地。用益物权分编中直接涉及集体土地的,一共是27个条文。

1. 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的使用规则

第三百二十四条 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组织、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三百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3.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

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4. 不同土地类型的承包期

第三百三十二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5.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

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6.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  

第三百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7.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登记对抗主义  

第三百三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8. 承包期内承包地调整的原则禁止与特殊例外  

第三百三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办理。

9. 承包期内发包人义务  

第三百三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0. 征收承包地的补偿原则  

第三百三十八条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11.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  

第三百三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12. 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  

第三百四十条 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13. 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的登记对抗主义

第三百四十一条 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4. 通过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流转方式

第三百四十二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15. 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的参照适用

第三百四十三条 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适用本编的有关规定。

16. 集体土地作为建设用地时的法律适用

第三百六十一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办理。

17. 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18. 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准用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19. 宅基地灭失后的重新分配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20. 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与注销登记  

第三百六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21. 地役权期间的确定

第三百七十七条 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22. 在享有或者负担地役权的土地上设立用益物权的规则  

第三百七十八条 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时,该用益物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经设立的地役权。

23. 土地所有权人在已设立用益物权的土地上设立地役权的规则  

第三百七十九条 土地上已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24. 地役权的转让规则  

第三百八十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5.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  

第三百八十一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26. 需役地部分转让效果  

第三百八十二条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27. 供役地部分转让效果  

第三百八十三条 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担保物权分编中的集体土地条款  

担保物权分编一共4章,从第16章至第19章。第17章抵押权的第399条、418条,均直接涉及到了集体土地。担保物权分编中直接涉及集体土地的,一共是2个条文。

1.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  

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以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应当遵守的规则 

第四百一十八条 以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依法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

三、婚姻家庭编中的集体土地条款

婚姻家庭编一共5章,79条,第4章离婚中的第1087条,规定的是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涉及到了集体土地问题。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四、其他各编中的集体土地条款

关于集体土地,总则编、物权编、婚姻家庭编的其他一些条款,也有适用的空间和可能,比如总则编的基本规定、民事权利等章中的部分条款,物权编通则分编中的部分条款等。集体土地还有可能涉及合同、继承、侵权责任等问题,相应各编的一些条款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

二、民法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欠款返还?

买卖合同解除后退还货款吗

一、如何确定买卖合同效力

合同协议解除后,款必须返还给对方。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预付款是买方在交易合同签订后即向卖方支付一定金额的预付款。此方式不利于买方,一般在交易货物供不应求时采用。买方要负担商业风险、积压资金,实际上是向卖方提供信贷; 而卖方在发货前就收到货款,有利于资金周转,也无商业风险。

二、何种情形下可以行使法定解除合同的权利

1、《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三、民法典关于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

合同效力纠纷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有: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四、民法典中关于妇女享有土地权益的保护?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五、关于土地流转合同纠纷管辖

关于土地流转合同纠纷管辖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流转成为了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一环。然而,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土地流转合同纠纷也随之而来。当合同一旦发生纠纷时,我们就需要关注土地流转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

关于土地流转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个是地域的管辖问题,另一个是司法机关的管辖问题。

地域的管辖问题

在土地流转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上,首先需要确定的是地域的管辖范围。一般来说,土地流转合同纠纷的管辖地应当是纠纷发生地或者合同约定的地点。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合同纠纷的管辖地,一般情况下,司法机关将依据合同的约定来确定管辖地,这就是合同的地方管辖原则。

对于没有明确约定管辖地的土地流转合同纠纷,原则上应当由纠纷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承担管辖。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选择适合自己的管辖地,具体的管辖地可以通过协商或者选择合适的司法机关来解决。

司法机关的管辖问题

在确定地域的管辖范围后,我们还需要考虑的是具体的司法机关的管辖问题。在我国,土地流转合同纠纷通常由基层人民法院承担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履行有关土地流转合同纠纷的审判职权。

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土地流转合同纠纷可能由中级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来承担管辖。具体的管辖机关要依据纠纷的性质、金额以及当地的实际情况来决定。

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纠纷管辖的意义

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通过明确管辖机关,可以确保合同纠纷矛盾的高效解决,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合理的管辖范围和机关的选择可以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提高司法效率,缩短诉讼周期。对于双方当事人而言,也可减少因长时间纠纷而造成的经济和时间上的损失。

推进土地流转合同纠纷管辖的改革

随着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纠纷的增多,我国相关部门已经意识到土地流转合同纠纷管辖问题的重要性,积极推进相关的改革。

针对土地流转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一方面,我们应当加强立法,明确土地流转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和标准,防止司法机关在具体操作中产生歧义。

另一方面,我们还应当积极推进司法体制的改革,完善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能力和技术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司法机关之间的协作配合,共同解决土地流转合同纠纷争议。

如何避免土地流转合同纠纷

除了关注土地流转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我们还应当重视如何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来避免土地流转合同纠纷的发生。

首先,当事人在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前,应当详细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自己的权益不被侵犯。对于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应当充分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并尽量避免模糊不清的表述。

其次,当事人在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时,应当主动要求明确纠纷解决的方式和管辖机关。通过明确约定管辖地,可以为纠纷解决提供更明确的依据。

最后,当事人在交付土地流转费用时,应当选择合适的结算方式,并妥善保管相关凭证,以便日后出现纠纷时能够提供有效的证据。

总之,关于土地流转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既涉及地域的范围,也涉及司法机关的选择。明确管辖范围和机关的选择,有助于解决合同纠纷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我们也应当加强立法和司法体制的改革,完善相关法律规范和司法能力,进一步提高土地流转合同纠纷的解决效率和质量。

六、民法典中关于借款合同的

民法典中关于借款合同的重要规定

借款合同作为我国民法典中重要的一部分,为借贷双方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保障。在民法典中,对借款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详细阐述,旨在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以下是民法典中关于借款合同的一些重要规定:

1. 借款合同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借款合同是指出借人将一定数量的货币或其他可转让物借给借款人,借款人必须按照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关系。这一规定明确了借款合同的定义和基本要素。

2. 借款的利率和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借款利率以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明确了借款利率的确定方式。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借款人擅自变更借款用途或者擅自将借款用途转变为与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不符的,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赔偿因此给出借人造成的损失,也可以解除借款合同。这一规定保护了出借人的权益,防止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

3. 借款的归还和提前还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借款期限届满借款人不归还借款的,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这一规定明确了借款期限届满后的法律后果,保护了出借人的权益。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借款人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前提前归还借款的,可以向出借人提出要求,要求减免部分利息或者返还部分利息。这一规定为借款人提供了提前还款的权利,并保护了其合法权益。

4. 借款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借款合同的有关内容,但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这一规定明确了借款合同变更的条件和限制。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借款合同的借款人提前归还全部借款的,出借人应当及时返还借款人应当支付的全部利息。这一规定保护了借款人的利益,鼓励借款人提前归还借款。

5. 借款合同的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利息。这一规定明确了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的违约责任。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出借人擅自要求借款人支付超过法定利率两倍以上的利息,法院可以依法予以调整。这一规定限制了出借人收取过高利息的行为,并保护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6. 借款合同的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借款合同可以附加借款的条件。这一规定为当事人提供了一定的灵活性,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附加适当的条件。

7. 借款合同的其他规定

除了以上规定,民法典还对借款合同的其他相关内容进行了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了借款合同的不可撤销性,借款合同成立后当事人不得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了借款合同的确认方式,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进行确认。

总之,民法典中关于借款合同的规定旨在确保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了借款合同的定义、借款利率、归还和提前还款、变更和解除、违约责任等方面的重要内容。借款合同作为一种常见的民事法律关系,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至关重要。

七、土地合同纠纷哪个律师专业?

近年来,宅基地纠纷呈上升趋势。在农村,有邻居因宅基地失和,有兄弟因宅基地反目,甚至还有村民因宅基地纠纷杀人,由此带来的社会危害不容小觑。这类案件通常案情复杂,涉及法律问题及争点多,审理难度较大,也对律师的专业程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像上海的徐宝同律师、北京的王孟于律师这方面做的很专业,是国内比较专业的处理合同纠纷的律师。

八、民法典关于承包土地被侵权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从以上两条规定看,土地承包法对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的纠纷没有设定行政处理程序,该法规定的协商、调解、仲裁、起诉的程序,其中“起诉”是指民事诉讼,排除了行政诉讼的可能。

九、民法典关于户口在城市土地的继承?

自然资源部在对《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中,明确“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民法典》解读:需要满足的几个条件1、家庭成员中已无农村户籍在册人员城镇户籍子女继承宅基地2、城镇户籍子女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的前提是“地上有房”

3、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不适用遗赠

十、民法典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释义】本条是关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合同的规定。

承包本集体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最重要的财产权利。剥夺或者限制这种权利,是对农民合法权益的严重侵犯。民法典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其他的法律,如农业法、森林法等也有规定。本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承包合同是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土地承包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承包方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加以干涉。国家有关政策也曾指出,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是指国家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包括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法院、检察院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中行使一定职权、履行一定职务的人员,通俗地称为国家干部。在农村土地承包中,可能利用职权对土地承包进行干涉的,主要是县、乡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为他们处在基层,直接负责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或者相关工作,应当严格贯彻农村土地承包法,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土地承包。

在现实生活中,干涉土地承包主要是指剥夺或者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剥夺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违背承包方的意愿,干涉承包方的经营自主权以及强令变更和解除承包合同等行为。依照本法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不得违背承包合同当事人意愿,利用职权强行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

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干涉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本法在“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