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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如何赔偿

合同纠纷 2025-05-04 03:16

一、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如何赔偿

1、旅客受伤治疗后,身体部分机能丧失,应按照功能丧失程度给予部分赔偿金、保险金,最高不超过有关法律规定的赔偿限额。旅客死亡的,按照最高限额赔付。

2、对旅客自带行李因灭失、缺少、变质、污染、损坏导致其实际价值的损失,按照其实际价值赔偿;对变质、污染、损坏降低原有价值的货物、包裹、行李,按照其受损前后实际价值的差额或者加工、修复费用赔偿。

损失程度在赔偿限额之内的,按上述的实际损失赔偿,如果损失超过赔偿限额的,按限额赔偿。

二、平邮件是什么意思?

平邮件:

1、普通包裹,也就是邮政局的不送货上门的普通包裹,只送一张包裹单,收件人自己到邮政局领取的包裹。

2、普通信函,一般的信件,本市范围是8毛,外市是1块2的邮票,贴好之后扔进邮筒就行

楼主采纳啊!

三、没有施工合同,法院起诉时需要哪些证据材料

建筑工程官司可以准备哪些证据材料

当发包人与承包人发生纠纷,有无法协商处理时,打官司就是双方最好的选择了,但是到法院打官司,是需要讲证据的,只要证据充分,才能胜诉。一般情况下,都可以收集以下证据材料:

1、书证。招标文件、合同文本及附件,其他各种签约(备忘录、修正案等),业主认可的工程实施计划,各种工程图纸(包括图纸修改指令),技术规范等;承包商的报价文件,包括各种工程预算和其他作为报价依据的资料,如环境调查资料、标前会议和澄清会议资料等。

2、来往信件(书信、电子邮件等)。如业主的变更指令,各种认可信、通知,对承包商问题的答复信等。这里注意,商讨性的和意向性的信件通常不能作为变更指令或合同变更文件。

3、各种会议纪要。

4、施工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进度记录。

5、施工现场的工程文件,如施工记录、施工备忘录、施工日报、工长和检查员的工作日记、监理工程师填写的施工记录和各种签证等。

6、工程照片。

7、气象报告。

8、工程中各种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

9、工地的交接记录(应注明交接日期,场地平整情况,水、电、路情况等),图纸和各种资料交接记录。

10、.建筑材料和设备的采购、订货、运输、进场,使用方面的记录、凭证和报表等。

11、各种会计核算资料。包括:工资单、工资报表、工程款帐单,各种收付款原始凭证,总分类帐、管理费用报表,工程成本报表等。

总之,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想要赢得官司就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资料。要是案件情况复杂、涉案金额大,或不清楚怎样收集证据资料的,可以找个建筑工程律师协助处理,尽最大可能保障自身利益。

四、铁路货运退费怎么办理

铁路运输中 发生 丢失、短少、被盗、湿损等情况,客户可以在发站、到站提出理赔要求,货运安全室会根据票据、装卸车照片进行预估判断,然后根据客户是否保价来确定理赔金额。

如果保价了,就按保价理赔额度走,如果没有保价,那就赔的比较少了,搬家货物不保价每10公斤才赔偿30元。

小额度可以直接赔给现金,大额度转账。

以下为货运问题退费处理规则:

事故处理程序:

一,车站发现货运事故,除编制货运记录外,应对事故现场进行检查,找出原因,避免扩大损失。发生火灾、被盗须及时向铁路公安部门报案并会同处理。涉及车辆技术状态的事故,应会同车辆段检查并作检查记录。

火灾损失的计算,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发现重大事故、大事故、火灾事故以及剧毒、易燃、液化气体泄漏,应在24小时内向有关站、分局、铁路局拍发“货运事故速报”,并抄报铁道部、主管铁路局、分局。

货运事故速报内容如下:

1.事故等级、种类;

2.发现事故的时间、地点;

3.货物发站、车站、品名、承运日期;

4.车种、车型、车号、货票号码、办理种别、保价金额;

5.事故概要;

6.对有关单位的要求。

拍发事故速报时,在电文首部冠以“货物事故速报”字样,1至6项加括弧作为各项代号。

发现重大、大事故后,在拍发货运事故速报前应立即用电话逐级报告,情节和后果严重的,铁路局应及时向铁道部报告。

二,车站接到调查记录(包括自站编制的记录)、货运事故速报和查询文电后,核对记录和附件是否齐全、正确,加盖收文日期戳记,编号登记于“货运事故(记录、调查、赔偿)登记簿”(格式二)内,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1.初次接到调查记录,如果核对所附材料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九条要求而影响事故调查时,应一次提出,自接到记录之日起3日内将原卷寄回送查站处理。

2.调查记录如果有误到情况,自接到之日起3日内将原卷转寄应寄送的车站,并抄知误寄站。

3.属于自站责任的,一般事故自接到记录之日起(自站发生的自发生之日起,以下同)由车站在10日内以“货运事故报告表”(格式五)报主管分局和铁路局;重大、大事故自接到记录之日起由车站在15日内以正式文件连同全部调查材料报主管分局,抄报主管铁路局。以上事故同时以“货运事故查复书”答复送查站,通知到站和到局(一般事故通知到达分局)。

对已明确为自站责任,但还需要向有关单位索取补充材料,了解货物损失、下落或到达交付情况时,以“货运事故查复书”或拍发电报查询,不得将记录寄出。

4.属于他站责任的,以“货运事故查复书”说明理由和根据,自收到货运记录之日起7日内将全部调查材料送责任站,并抄知到站和有关单位。重大、大事故要抄报主管分局、铁路局。

5.因情况复杂,责任站不能在本条第3项规定期限内调查答复(包括要求暂缓赔偿的),需要延期时,应提前提出理由,通知到站(分局、铁路局)。但此项延期自收到记录之日起,最多不得超过30日。

6.涉及托运人责任的,应取得托运人盖有公章的书面承责证明,并将其原件转交到站处理。

三,对一般事故责任有争议,经一次往返查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由提出争议的一方立即将调查材料寄给到站,由到站定责处理。须经分局赔偿的,到站应自收到货主的“赔偿要求书”(《货规》格式十二)之日起,3日内将调查材料连同赔偿材料一并报主管分局,并抄知有关单位。分局收到上述材料后,须将调查材料送责任分局征求定责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由到达分局定责。

四,事故发生局对货运重大事故应立即深入现场组织处理。涉及他局责任时,应自拍发事故速报之日起,15日内邀请有关局参加处理,召开分析会,作出会议纪要。

有关局接到重大事故速报后,应组织调查,并按发生局通知的开会日期参加事故分析会,并签署会议纪要。

局间对事故责任划分意见一致时,由发生局将会议纪要连同有关材料送到达局。局间对事故责任划分意见分歧时,应在会议纪要内阐明各自意见,由发生局将会议纪要连同现场调查材料等以局文报铁道部裁定,并抄送有关局。

以上全部工作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

事故涉及托运人、收货人责任和铁路局以外其他铁路部门责任时,由到站(铁路局)处理,有关站(铁路局)积极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