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一、联营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由于联营合同的性质和种类不同,其合同中的条款也应有所区别,以法人型联营为例,其主要条款应完备、明确。
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联营体的名称和地址以及工商登记信息;
(2)联营的宗旨;
(3)联营各方的名称及经济性质;
(4)联营各方的出资方式、数额和投资期限;
(5)联营各方的权利义务,联营各方应本着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效益、共担风险的四共原则进行,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享受什么权利,承担什么义务;
(6)利润分配及承担连带责任的具体方案;
(7)联营体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8)联营各方参加及退出的条件和程序;
(9)联营体管理机构的产生、形式及职权;
(10)联营体主要负责人姓名及任期;
(11)联营章程的修改和程序;
(12)违约责任;
(13)联营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14)其它要说明的事项。
二、人民法院审理联营纠纷案件中对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如何确认?
本质上属于借款,不属于联营。
三、合作协议可以解除吗?
从协议中所约定的您不参与管理经营、不承担债务的内容,实际上涉及到了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问题。您与您朋友之间的关系是名为联营实为借贷,因此双方签订的协议为无效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规定: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通常是指联营一方虽向联营体投资,并参与共同经营,分享联营的盈利,但不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在联营体亏损时,仍要收回其出资和收取固定利润的条款。保底条款违背了联营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损害了其他联营方和联营体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确认无效。联营企业发生亏损的,联营一方依保底条款收取的固定利润,应当如数退出,用于补偿联营的亏损。如无亏损或补偿后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可作为联营的盈余,由双方重新商定合理分配或按联营各方的投资比例重新分配。
四、无名合同的案由原则
由两个以上独立存在的合同,可以是有名合同,也可以是既有有名合同也有无名合同相结合的合同。其案由的确定,可采用结合原则即合同连接案由并列的方式确定。这是在审判实践中常用的“复合合同案由”原则。如技术持有人与他人订立技术转让合同的同时,又以技术为投资订立了联营合同,实际上是技术转让合同与联营合同的联立形式。依结合原则,可确定案由为“技术转让联营合同纠纷”。其优点在于维持了存在于无名合同中各有名合同的独立性;结合并列的新的案由不违背当事人订立合同之目的;对案件实体处理及适用何种法律上,起了引导作用。适用结合原则,并不排除无名合同中包括不能独立存在的其他有名合同的事项,但应注意对这些事项条款存在的关注,可以同时适用吸收原则一并处理。
五、人民法院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中对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如何确认
保底条款违背了联营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损害了其他联营方和联营体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确认无效。联营企业发生亏损的,联营一方依保底条款收取的固定利润,应当如数退出,用于补偿联营的亏损,如无亏损,或补偿后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可作为联营的盈余,由双方重新商定合理分配或按联营各方的投资比例重新分配。
(二)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三)金融信托投资机构作为联营一方依法向联营体投资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分享固定利润,但亦应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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