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法律事实包括哪些?
一、物业管理法律事实包括哪些?
物业管理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物业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行为和事件。
它包括物业管理法律行为和物业管理法律事件两种形式。
物业管理法律行为是指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根据自己的主观意志进行地具有法律意义的有意识的活动。它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方式。作为如: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订立《物业服务合同》。不作为如:业主不按《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缴纳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公司不按《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清洁、绿化、保安服务的义务的消极行为。
二、安徽省物业收费标准
估计你的问题可能没有确切的结论,原因是:我国从国家到各地省级层面,都没有出台具体的“物业费标准”,只有到了“省级市、地市级”才有【物业费收费标准】,一个省覆盖面太大了,不能做到统一物业费的标准划分,从实际情况看也是如此,譬如同一个省的城市之间、省会和地级市之间、县级市之间,因为地域差别、发展程度不同,房地产价格不同,人们收入水平不同,都不可能有同样的“物业费收费标准”。何况物业收费的【政府调控机制】还不完善。
在目前价格调控中,政府【物价部门】基本上是以物业的档次来审核和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欠缺档次相同的物业在服务等方面存在的差异性的考虑,因此无法有效地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的服务价格和保证物业管理市场的正常运行。
“物业费收费”是属于“服务业”收费,还一定会根据“服务”内容,以及根据房屋、小区,配套、以及当地物价水平等等因素确定。目前物业费受到政府【物价部门】的约束(审核、审定)。
物业管理服务是由多种专业服务组成的综合性服务行业,尽管这些专业服务的主要成本都是服务中损耗的活劳动,但影响各种专业服务成本的主要因素是不同的。【物价部门】在核定物业管理服务价格时,是针对物业管理公司所提供的各种专业服务,结合小区公用设施等方而的具体情况,分别核定各专项服务的价格,在此基础上最终形成【物业管理的综合服务价格】。
一般情况下,各省都有《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省级的【实施办法】,均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确定的,然后省政府下达《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各市再具体制定【***市物业费收费标准】。因此需要根据具体城市物价部门公示的【物业费收费标准】执行。
另外需要注意:【物业服务收费】还是物业企业和业主之间的服务的买卖关系。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各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物业服务收费】应是全体业主交付的用于物业管理的资金,其所有权应属于业主团体,并由业主团体视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的质量和多少从收取的管理费用中为其支付报酬。当前我国的这种收费制度设计存在严重的弊端,模糊了物业管理收费的真正归属,不利于业主有效的控制管理费用的支出,不利于充分发挥物业管理资金的最大效益,不利于资金的安全,不符合资金运行的一般规则。而且容易导致物业管理企业以“主人”姿态自居,角色定位不正确,管理行为不规范,引发乱收费、乱罚款等现象。
综上所述,“安徽省物业收费标准”如果没有出台(估计也不容易出台),那最直接的办法是查询:安徽省“***市物业收费标准”,否则只能浪费宝贵时间。这是我的建议。
因为【百度知道】提醒我:“s195545395 提了个问题,正焦急等待”,所以就做了一些搜索和分析,仅供切磋参考(否则它总是不断提醒我……)。
三、苏州市物业住宅收费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业,业主应向物业管理企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规定标准的70%交纳,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超过70%的,从其约定。
物业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交他人使用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或使用人交纳,但业主负最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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