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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提供下工装装修合同范本?装修合同签订时需要注意什么?

合同纠纷 2025-07-16 17:16

一、谁能提供下工装装修合同范本?装修合同签订时需要注意什么?

工装装修合同的范本网络上有很多,多浏览下就能找到!在家庭装修的整个过程中,签合同应该说是最为重要的一步。每年有大量的家庭装修纠纷产生于合同填写不规范。所以们在签订装修合同时一定要谨慎些,避免日后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签订装修合同必须要知道的注意事项:1、合同中必须写明装修的具体要求和完工日期。有的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没有注意这两点,给某些装饰公司粗制滥造和拖延工期创造了条件。

2、付款方式的确定,一般的装修合同,约定首付10%,每段工序完成验收后付单项工程款的70%,在整体工程竣工后付到总工程款的80%.出具审计报告或结算清单。付到总工程款的95%,剩余工程款5%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返还质保金所以建议在签订合同时候,能把首付压到30%,中期交纳30%.中期款一般合同上约定的中期付款时间,只是简单的标明“工程过半,木工收口”.但是一个工地往往是多项目交叉作业,正规的工期过半应该是:木器制作结束;厨卫墙、地砖、吊顶结束;墙面找平结束;水电改造结束。

3、在合同中必须注明使用的装饰材料的具体品牌、规格及型号。除了主材要注意外,辅材细节也一定要注意。有的合同没写瓷砖填缝剂,结果自己买;九厘板没写品牌,结果装修公司就拿了劣质板等等。所以对所需的材料,如水泥、砂石、灰膏、木材、铝合金、角钢、玻璃、瓷砖、给排水管、截门、水嘴、电闸、电线、塑料管、涂料、乳胶漆、粘合剂、石膏造型板线等等商品,均应列出明细表。确保工程整体质量和合理安排费用。以防装饰公司以次充好。

4、监理和质检到场时间和次数:一般的装修公司都将工程分给各个施工队来完成,质检人员和监理是装饰公司对他们最重要的监督手段,他们到场巡视的时间间隔,对工程的质量尤为重要。监理和质检,每隔2天应该到场一次。设计也应该3-5天到场一次,看看现场施工结果和自己的设计是否相符合。

5、合同中有关保修的条文是必不可少的,而且要分清责任。如果属于施工或材料的质量问题,装饰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如果属于用户使用不当,双方可协商处理。这些都一定要在合同中写清楚。一般装饰公司对工程的保修期,从三个月到一年不等,要尽可能选择保修期长一点的公司。

6、避免做不到的条款,许多家庭装修的投诉都是由不切实际的合同条款带来的。有的合同条款规定了在相关的工程报价之下根本达不到的施工质量,有的合同条款规定了在任何条件下都不可能做到的室内空气环境条款。比如曾有一位业主在合同的附加条款中要求“装修完工以后,请专业监测机构对室内环境进行监测,要求室内绝对环保”.但什么是“绝对环保” 首先在概念上搞不清楚,更何况凡是装修过的住宅都会不同程度存在一定的环境污染问题,任何人或任何公司都做不到“绝对环保”.因此,在进行合同认证时对这一要求一般不予支持。所以笔者建议您,签合同的时候不要考虑那些在目前市场现实之下达不到的要求。因为即使这样做了,装饰公司为了签合同也同意了,今后还是少不了麻烦。

以上就是关于装修合同签订时需要注意的一些事项,另外,们在签订合同时就应在合同中注明保修期限,分期付款方式等内容,以防备装修公司把风险全部留给们。

二、劳动合同法对暑期工有保障吗

暑期工,不能受到《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保障,发生损害或者纠纷只能依《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处理,但由于《民法通则》是一部概括性的法律,对劳动者的保护必定也只能是概括性的,很多时候只能运用其中的原则性规定比如公平公正原则等来作为裁判的依据,所以,暑期工和正常的合同工在待遇和法律保护方面是差别很大的,没听说过有最低日薪的保障。

但是。你可以和雇主签订一份附期限的合同。该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三、不动产租赁是否适用专属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此条适用于不动产权属纠纷与不动产合同管辖。对于与不动产有实质联系的纠纷,如土地确权、房屋质量、侵权等,适用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与此相反,与不动产仅有表面牵连关系的合同纠纷,如房屋买卖、租赁,没有专属管辖的必要。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对适用专属管辖的不动产纠纷范围进行了明确限定,限定为部分物权纠纷,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产生的纠纷,并非当然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原则。只有与不动产物权相关的纠纷方能适用专属管辖。在房屋未完成竣工验收交付业主、未办理产权登记前,房屋所有权未转移,开发商与业主因商品房买卖合同产生的纠纷,主要属于合同纠纷,不应适用专属管辖原则。

《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中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对于银行贷款案件的审理,遵循这一规定。对于借款抵押担保合同,即便单纯就抵押合同提起纠纷,也是由担保人所在地法院管辖,而非由抵押物所在地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