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2021:解析最新的婚姻法规
一、婚姻法2021:解析最新的婚姻法规
了解婚姻法2021
婚姻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婚姻法作为规范婚姻关系的法律,始终受到社会关注。2021年,婚姻法迎来了新的变革,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对婚姻法2021进行解析,以帮助读者全面了解这一重要法规的最新动态。
婚姻法历史回顾
婚姻法是规范婚姻关系的重要法律,在中国自1949年以来经历了多次修订与进化。从最初的1950年婚姻法到1994年的改革,再到2011年婚姻法的修订,每一次婚姻法的修改都反映了社会的发展变化和对婚姻制度的要求。
2021年,中国全国人大通过了新的婚姻法,该法规的出台旨在更好地适应当代社会的发展需求,保障婚姻权益,促进家庭稳定和幸福。
婚姻法2021的主要内容
婚姻法2021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 人身婚姻自由:明确夫妻之间享有平等自由的权利,禁止包办婚姻和其他侵害人身自由的行为。
- 婚姻登记制度:推行婚姻登记制度,规范婚姻登记的程序和要求。
- 离婚制度:完善离婚制度,保障离婚自由的前提下,加强对离婚程序的监督和倡导稳定婚姻的措施。
- 家庭财产保护:加强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规范夫妻间财产的处理。
- 家庭暴力防护:强化对家庭暴力的打击力度,保护受暴力侵害的家庭成员。
对婚姻法2021的影响
婚姻法2021的出台将对社会产生广泛的影响:
- 保障个人权益:新的婚姻法加强了个人自由和婚姻权益的保护,为夫妻双方提供更加平等的婚姻关系。
- 促进婚姻稳定:通过规范离婚程序和倡导婚姻稳定的措施,婚姻法2021有助于促进家庭的稳定和幸福。
- 打击家庭暴力:新的婚姻法对家庭暴力采取了更严厉的打击措施,保护了受暴力侵害的家庭成员的权益。
结语
以上是对婚姻法2021的简要解析,婚姻法作为社会关系的重要法律,每一次的修订都意味着社会的进步与变革。通过了解婚姻法2021,我们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以及其对个人、家庭和社会的影响。
谢谢您阅读完这篇文章,希望对您了解婚姻法2021有所帮助。
二、2921版民法典关于婚姻法有条文解析吗?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虐待”。
第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四条 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结婚
第六条 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八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依据本解释第七条的原则处理。
第九条 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第十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理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第十四条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十五条 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原告,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告。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告。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 当事人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第十九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受胁迫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不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所规定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是指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法确认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十二条 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三、夫妻关系
第二十三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七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第三十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三十一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 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所称“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第三十八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情形以外,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父母子女关系
第三十九条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四十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四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四十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四条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第四十五条 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第四十七条 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四十八条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条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第五十一条 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第五十二条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十三条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第五十四条 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第五十五条 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第五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第五十九条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第六十条 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以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第六十一条 对拒不履行或者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
三、婚姻法解释二:婚姻法中的关键概念解析
婚姻法中的关键概念解析
婚姻法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包含了许多关键性的法律概念。这些概念对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理解和维护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对婚姻法中的若干关键概念进行解析,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婚姻法的实质内涵。
1. 结婚自由
结婚自由是指成年公民依法自愿缔结婚姻关系的权利。在婚姻法中,结婚自由体现了个体的自主权利和人格尊严。婚姻法保障了公民依法自愿缔结婚姻关系的权利,禁止包办、买卖婚姻等强迫和利用婚姻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
2. 夫妻平等
夫妻平等是婚姻法所倡导和保护的基本原则之一。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无论男女,在婚姻中都应当平等相待,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夫妻双方有共同的决策权利和责任,共同参与家庭事务的决定和管理。
3. 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对配偶、子女等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侵害行为。婚姻法对家庭暴力的定义和打击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都是违法行为,受害人可以依法获得保护并要求法律对施暴者进行制裁。
4. 财产约定
财产约定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所作的协议。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可依法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办法。财产约定是夫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协商,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
5. 离婚协议
离婚协议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对离婚及其相关事项达成的书面协议。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一方或双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协商,在离婚前达成离婚协议,明确双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离婚协议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对双方都应当遵守。
通过对婚姻法中的关键概念进行解析,我们更深入地了解了婚姻法对于婚姻家庭关系的规范和保护。婚姻是社会稳定和个人幸福的基石,而婚姻法的健全与完善为婚姻关系的和谐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和保障。
感谢您阅读本文,希望通过对婚姻法关键概念的解析,能够帮助您更好地了解婚姻法,并在实际生活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婚姻法解读:详细解析婚姻法中的三大亮点
婚姻法解读
婚姻法,作为维护家庭稳定、促进婚姻幸福的法律,自颁布以来对我国家庭关系的规范发挥着重要作用。其中,婚姻法中的三大亮点一直备受关注。下面,我们将详细解析婚姻法中的这三个关键点,并对其影响进行深入探讨。
亮点一:离婚冷静期
《婚姻法》修订规定,提出了离婚冷静期的概念。这意味着,提出离婚申请的一方需要经过一定时间的冷静思考期,这有助于避免冲动离婚的发生,保障了家庭关系的稳定。这项规定的出台引发了社会广泛讨论,值得我们深入探究。
亮点二:财产约定权
婚姻法修订中,财产约定权成为备受关注的焦点。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可以约定一方的财产归属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这一规定在济困扶危、维护妇女和儿童权益等方面都具有积极作用,对此我们有必要做出详细解读。
亮点三:婚姻家庭调解
新修订的《婚姻法》对婚姻家庭调解工作作出了明确的要求和规定,这意味着婚姻家庭调解将成为离婚诉讼中更主动的解决方式。这对于减少离婚诉讼的恶性循环,减轻法院工作负担具有积极意义。我们有必要对婚姻家庭调解的新规定进行深入剖析。
总之,婚姻法的修订给我们带来了新的思考和挑战。通过详细解析婚姻法中的这三大亮点,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婚姻法,增进家庭和睦,保障夫妻双方及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感谢您阅读本文,希望通过详细解析婚姻法中的三大亮点,为您带来对婚姻法的深入理解,以及在实际生活中的指导和帮助。
五、婚姻法解释二——解析中国婚姻法中的关键问题
引言
婚姻是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而婚姻法作为是调节婚姻关系的法律依据,在中国有着重要的地位。婚姻法解释是对婚姻法进行详细解析和具体规定的文件,有助于解决婚姻中的争议问题并保护婚姻各方的权益。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对《婚姻法解释二》中的关键问题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婚姻法。
第一部分:婚姻自由
《婚姻法解释二》明确规定了婚姻自由的概念和要求。其中,包括自愿性、男女双方均具有婚姻权利等要素。解释还详细阐述了因非法婚姻、家庭暴力等情况下的婚姻自由限制以及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程序。
第二部分: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而《婚姻法解释二》进一步对其进行了具体解释。解释中包括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债务承担、子女抚养和教育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夫妻之间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第三部分:财产约定和继承
财产约定和继承是婚姻关系中重要的问题,也是引发争议的热点。《婚姻法解释二》对财产约定和继承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包括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个人财产和婚后所得等方面的规定。这有助于明确夫妻财产的归属和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部分:家庭暴力和保护措施
家庭暴力是严重侵害配偶和子女权益的问题,也是婚姻法的重点关注点之一。《婚姻法解释二》对家庭暴力的定义、起诉期限、保护令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旨在加强对受暴力侵害妇女和儿童的保护。
第五部分:其他争议问题
《婚姻法解释二》还对婚姻中的其他争议问题进行了规定,如夫妻共同债务、夫妻间损害赔偿等。该解释为涉及婚姻法的争议提供了参考依据,有助于更好地解决婚姻纠纷。
结语
《婚姻法解释二》是对婚姻法的详细解析和补充,对于理解和应用婚姻法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阐述,相信读者对婚姻法和其解释有了更深刻的了解和认识,并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感谢您看完本文,希望本文对您有所帮助。
六、婚姻法标语?
1、以法治国则强,以法治家则兴。
2、明晰情理法,保障幸福家。
3、家事有困扰,法律皆理清。
4、婚姻家庭,动之以情。
5、追求和谐生活,我们正在行动。
6、家有烦心结,律师帮你个个解。
7、请让我来做您生活中的法律卫士。
8、你我携手,构建和谐家庭。
9、难缠家务事,家务律师代您理。
10、专业更放心,家和万事兴。
11、婚姻法律服务,让家庭更幸福。
12、杜超律师事务所,能好,就不吵。
13、家家有难经,有我更轻松。
14、有法不怕难,有爱家永远。
15、您的困难我了解,您的麻烦我解决
16、幸福之旅,快乐导游。
七、乌克兰婚姻法?
根据《乌克兰家庭法婚姻配偶的权利与义务》第22章中第一条规定:
女性年满17周岁者、男性年满19周岁者可结为法定正式夫妻。
而且乌克兰法律有明文规定,第22章第二条:登记结婚的双方必须严格按照登记的出生日期计算,符合以上条件者才可办理登记结婚手续。
但是,在紧接着的第23章第二条又规定了:
如果申请登记结婚者年满14周岁,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授予其结婚登记的权利。
所以说,乌克兰的法定结婚年龄为女性17周岁、男性19周岁,但是年满14周岁要申请登记结婚的,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授予其结婚登记的权利。
八、古代婚姻法?
我国古代婚姻制度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形成于西周时期,西周的婚姻
制度受礼的影响体现了宗法礼教对家庭的影响,维护了男尊女卑的等
级观念。
西周时期婚姻家庭制度已经较为完备,而在西周时期形成的婚姻基本原则对之后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各朝代的婚姻制度都有深刻的影响。后经汉唐宋明清演变形成了受儒家思想影响特有的婚姻制度。
我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适婚年龄的规定。
01
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一夫一妻制
由于我国古代婚姻制度形成的时候深受宗法制度的影响,所以并不像成语“三妻四妾”和电视剧中演的那样,而是严格的执行一夫一妻制,即一个男性只能有一个嫡妻,这是因为宗法制十分重视嫡庶之别。
嫡庶无别,嫡长子继承宗祧和爵位的原则就无法维持,势必导致整个宗法的混乱。然而,在中国几千年的一夫一妻制中,一夫多妻被以不同名分的妻、妾形式保留下来并加以发展,其目的在于确立妻、妾在家庭内的尊卑地位以维护家庭秩序。所以,准确地说一夫一妻制在我国古代应该是一夫一妻多妾制。
(二)同姓不婚
西周周公制礼,为了规范血缘宗法的有序传承规定的同姓不婚的原则,人不娶同姓女除了是为了壮大家族力量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出于家庭伦理的考量。当时的人认为同姓女也是传于祖先遗体,娶同姓女为妻就是亵渎祖先,因此娶同姓女为妻是有悖人伦形同禽兽的作法,有违孝道和宗法因此要被禁止。
(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周礼规定男不亲求,女不亲许,一般是男方主动请媒人提亲。孟子也指出: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钻空隙相窥,逾墙相从,则父母国人皆贱之。
不奉父母之命,没有媒证的婚姻,社会是不承认的,该女子的地位只能比同于媵妾。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婚姻关系成立的前提条件,反映了古代社会家长制度和包办婚姻的价值观,这一观念至今在我国依旧有很大的影响。
(四)适婚年龄的规定
史料记载
先秦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
战国齐桓公令:男三十,女十五;
战国越王勾践令:男二十,女十七;
汉惠帝令:女十五;
晋武帝令:女十七。
北周武帝令:男十五,女十三;
唐太宗贞观令:男二十,女十五;
唐玄宗开元令:男十五,女十三;
宋仁宗天圣令:男十五,女十三;
宋宁宗嘉定令:男十六,女十四;
宋司马光《书仪》:男十六,女十四;
明太祖洪武令:男十六,女十四;
九、1980婚姻法?
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从调整对象的性质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又包括由此而产生的夫妻财产关系。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婚姻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废止。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婚姻法最新的司法解释。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同时废止。
十、1997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法律分析:我国法定结婚年龄为:
1997年男方的法定结婚年龄为二十二周岁、女方结婚年龄为二十周岁。
法定结婚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结婚的最低年龄。
除此之外,双方还不能是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符合上述条件的,双方就可依法办理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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