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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和罗马法体系什么区别?

婚姻家庭 2024-09-18 23:25

一、罗马法和罗马法体系什么区别?

罗马法通常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包括罗马奴隶制国家产生至公元六世纪法典而罗马法的形成和发展是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产物,是伴随罗马国家的发展而发展的罗马法体系是发生在罗马共和国时期,罗马公民为争取自身权利而与贵族展开的争斗是开放自由的法律体系

二、罗马法学家保罗著作

罗马法学家保罗著作是法律领域中非常重要的文献之一。保罗是古罗马法学的重要代表人物,他的著作被称为罗马法学的基石。

保罗的背景

保罗(Paulus)是古罗马帝国时期的一位著名法学家,他生活在公元2世纪。他的正式姓名是古罗马命名惯例下的“保尔斯学派”的创始人,全名是埃米里乌斯·尤利乌斯·保罗(Aemilius Ulius Paulus)。

保罗从小就表现出极高的智商和对法律的兴趣。他的家庭环境也为他的法学之路提供了支持和帮助。父亲是一位著名的法学家,一直以来都在古罗马法庭上扮演重要角色。从小,保罗就有机会观察父亲在法庭上的辩论和处理案件的过程。

因此,保罗从小就对法学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他非常执着地追求和研究法律知识。他通过广泛阅读古代法律文献,深入研究了古罗马法律制度的起源和发展,掌握了丰富的法学知识。

保罗的著作

保罗的著作主要集中在法律领域,包含了广泛的法学内容。他的著作包括法典、评论和讲义等形式,内容丰富、系统性强。

保罗的主要著作包括《保罗法典》、《保罗评论》和《保罗讲义》等。这些著作涵盖了古罗马法的方方面面,是当时法学研究的重要参考资料。

《保罗法典》是保罗最重要和最具代表性的著作之一。这本法典是对古罗马法律制度的系统总结和概括,被誉为古代法学的权威之作。《保罗法典》对古罗马法律的主要原则、规则和案例进行了详细阐述,对后世的法学研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保罗评论》则是保罗对《保罗法典》的解释和补充。他在评论中对法典的各个部分进行了详细的解读和阐述,为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提供了指导。

此外,保罗还著有《保罗讲义》等一系列法学讲义。这些讲义以教学为目的,旨在向学生传授法学知识。这些讲义详细介绍了古罗马法的各个方面,从基础概念到具体案例,内容构架严谨,逻辑清晰。

保罗的影响

保罗的著作对古罗马法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他的著作不仅为当时的法学界提供了重要的参考,而且对后世的法学研究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保罗的法学思想和观点为后来的法学家提供了宝贵的启示。他的著作体现了保罗对法律精神和公正原则的追求,强调了法律的普遍适用性和公平性。

保罗的著作在古代就已经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被当时的法学家广泛引用和评论。而今天,保罗的著作仍然是研究古罗马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的重要参考资料。

结语

保罗著作对罗马法学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他的深刻洞察和系统总结为古代法学研究打下了坚实基础。保罗的贡献不仅是对古罗马法学的独特贡献,更是对人类法学发展的宝贵遗产。

三、罗马法学家对罗马法有哪些贡献?

德国著名的法学家耶林说:“罗马帝国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法律.武力因罗马帝国的灭亡而消亡,宗教随人民思想觉悟的提高、科学的发展而缩小了影响,惟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罗马帝国不仅在当时成就了并远播了古代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罗马法,而且,整个中世纪西欧法学智识的发端与发展就是一部罗马法的诠释与发展史.在古代罗马遗留给后世的诸多遗产中,罗马法无疑是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其影响逾千年而不衰.

以历史的长时段锻造罗马法.正如罗马城不是一天造起来的一样,罗马法也不是一夜之间骤成的.从公元前451年至前450年间的罗马的第一部成文法《十二表法》的问世,到公元530年至533年完成的《国法大全》中的《优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和《法学阶梯》为止,罗马法历经了一千余年的发展.它从最初一种狭小和简陋的农村共同体的法,发展成一种强大的城邦国家的法,进而发展成一种帝国的法.罗马法的发展与完善,有赖于多项因素,撇开政治的、经济的这些宏大的背景性的动因不论,仅就法本身来看,在一千余年的时间跨度中,罗马法从粗陋质朴走向精细缜密,有赖于法学家穷经皓首地著书立说,亲力亲为地解答、撰约、协助诉讼,条分缕析地对每一项法律规则的讨论与争鸣;有赖于裁判官通过拟制诉讼和扩用诉讼的方式,在司法实践中拟制某种法定要素,或参照已有的法定诉讼形式,对社会中新衍生出的而立法又来不及规定专门的司法救济手段的情况和关系,以具体、灵活、变通的做法提供司法保护,以至于裁判官法成为市民法的活的声音;还有赖于普通社会民众的参与与推进.可以说,罗马法诸项法律规则的形成,发端于当事人对纠纷的提起,确定于裁判官的裁决与处理,抽象化、理论化于法学家的著述.由罗马法的发展历程我们不难发现,法律规则、法律制度、法律理念乃至法学传统的形成,必须假以时日,不可能百十年间一蹴而就.在一千多年的时光流转中,那些对日常生活的持之以恒的关注,那些对因社会变迁而引发的新问题、新挑战的不断的回应,那些对司法实践的一再的审慎的反思,最终沉淀为了一种规则体系、一种逻辑体系和一种意义体系.不夸张地说,罗马法系积千年人类生活经验和理性智慧锻造而成的.

以追求艺术的精细与完美之心雕琢罗马法.古代罗马法并不单纯是法条文本、皇帝敕令或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的集合物,超乎文本和法典之上的是法的精神与法的理念,从中我们可以明白无误地发现,罗马人不是仅仅把法律作为经时务世的技术工具,而是将法律作为体现了一定价值观念的艺术来对待的.公元1世纪初期的法学家P?J?塞尔苏斯定义道:“法(ius)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优士丁尼的《学说汇纂》中注称:善良指合乎道德,公正即合乎正义.由此又引申出,“法”当是符合正义的.乌尔比安指出:法律是关于神和人的学问——是关于公正和不公正的科学;法的箴言不是别的,就是诚实生活、不害他人、各得其所.这些是古代社会对法和法学最精练的概括与说明.由此,有学者断言:“罗马法是欧洲文化史上最伟大的精神力量之一”(萨拜因).

罗马法的实践性和艺术性相结合的一面,体现在流传甚广的诸多法律格言中.这些法律格言涉及各个方面.在法的一般理论方面的格言有:法不是针对个别人的,而是为所有人普遍创设的;法律应当能被所有人理解;通晓法律不在于了解它的文字表述,而在于掌握它的精神和实质;违反法律原则的规定不应得到因循;习惯是法律的最好解释者;法则产生于事实;对法的不知是不可原谅的;任何人不得通过损害他人的方式为自己获利;行使自己的权利以不损害他人权利为限等.在刑法方面的格言有:刑罚应当成为对人的改造;法律考虑激愤者,激愤者却不考虑法律(指刑法一般对在激愤状态中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减轻处罚);疑罪从无;任何人均无义务指控自己有罪等.在私法方面的格言有:公法不得被私人简约变通;契约起源于意愿,随后变为必须遵守的义务;和解协议相当于已决案;不得要求任何人履行不可能的给付;不得推定任何人遗弃自己的财产物;不情愿者之间缔结不了婚姻等.在程序方面的格言有:诉讼只不过是通过审判获取应得之物的权利;没有原告就没有法官;法官不得自动审判;审判员不得审理与己有关的案件;法官只知法,事实须证明;举证的义务由主张者而不是否认者承担;一目了然之事无须证明;单一证据不能证明,与其他证据相结合可以证明;判决应当与请求相对应;一事不再理等.我们还很难发现其他哪个民族有如此丰富的法律格言.而且,这些格言不是类似于我国古代宋、明、清时期的律学读本或讼师秘本中的仅仅是方便记诵的法律歌谣,而是对法律规则高度浓缩化后的艺术锤炼的结晶.今天,透过这些格言,我们仍能够领略到规则背后的信念.今天,也仍有法学家坚持这样的见“在任何时代中,法的确定性都是通过如下方面得到保证:一是法律艺术,它居于统治地位;二是法学,它的任务局限于形成法的技术因素……;三是立法,它相对于法学只能居于次位,其任务是构成法的政治因素.”(?德?霍尔斯特?海因里希?雅科布斯:《十九世纪德国民法科学与立法》)

以信仰巩固和弘扬罗马法.在古代罗马,指称“法”的有两个词:ius和Lex.ius指自然形成的法与习俗,它本身即含有潜在的完善性,是所有人定法Lex的正当性源泉.而lex则专指由世俗权力机构制定、认可的人定法或曰制定法.Lex的含义比ius要狭窄,Lex的中心意义是命令.西塞罗把Lex称为“有关命令和禁止的正确理性”.五大法学家之一的莫德斯丁则说,法律(Lex)的效力在于命令、禁止、允许和惩罚.制定法(Lex)要尽可能地遵循、符合自然的固有的法与习俗(ius).罗马法的这一观念我们简言之谓“自然法观念”.

自然法观念为罗马法的被信仰奠定了道德基础.对于这一观念,西塞罗有过美妙的阐述:

“真正的法律是与自然相一致的正确理性;它适用于所有人且不变而永恒,……对于真正的法律,其神圣性不可能被贬低,其合法性不可能被扭曲,其效力不可能被废止;我们不能通过元老院抑或公民大会的命令来驱逐它,我们无须诉诸任何人来确定和解释它;若是真正的法,……它是唯一而一同的法,永恒而不可改变,约束所有时代的所有民族;……对永恒的法的违反即是对人自己以及人的本性的违背,因此,谁若违背之,哪怕他逃避了对他的行为作出的其他相应惩罚,也将受到最严厉的处罚.”

在此基础上,西塞罗陈述了法律至上原则:

“环顾我们国家中的其他部分,你会发现一切都依照规则和法律的规定而运转.”

“在一个以法律为根基的国度,弃法律于不顾的行径将会是更大的耻辱.因为法律是维系个人在共同体中的利益的纽带,是我们得享自由的基础,是正义的源头……没有法律的国家犹如缺失头脑的人体……执政官司掌法律之执行,法官照看法律之解释.总而言之,我们遵守法律,是因为法律赋予我们自由.”

四、罗马法的特点?

1)具有明显阶段性:从发展早期、共和时期到帝国时期,不断完善。

(2)形式可分成文法和习惯法;结构可分公民法和万民法。

(3)核心内容:保护私有财产,宣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遵循原则为自然法思想(理性、自由、平等、正义)。

五、罗马法的概念?

罗马法是古代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罗马法是欧洲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备的法律体系,所体现的理性原则、平等观念等是资产阶级反封建、促进资本主义发展的有力武器,成为近代资产阶级法学的渊源和法律的先驱,影响广泛而深远。

六、罗马法律发展历程?

1:公民法,适用于罗马城邦境内罗马公民的法律,主要由元老院法令、元首命令、大法官告示以及被公民大会认定具有法律效率的习惯法组成。

2:万民法,适用于整个罗马帝国疆域内公民以及外邦自由民的法令,强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具体包括:不成文的习惯法、《十二铜表法》、《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学说汇纂》、《查士丁尼新敕》

七、古罗马法律演变?

1、习惯法。

2 、十二铜表法,第一部成文法,遏制贵族垄断法律。

3 、公民法,适用于罗马公民完整。

4 、万民法,疆域扩大,制定新法适应现状。

5 、自然法,新的法律境界,提出人生而平等,推动了后来的启蒙

八、罗马法的分类?

按调整对象可分为公法、私法;按表现形式可分为成文法、不成文法;按适用范困分为自然法、公民法和万民法;按立法方式分为长官法和公民法;按权利主体可分为人法、物法、诉讼法。

九、罗马法的地位?

罗马法的作用和影响地位:以《十二铜表法》为开端、《查士丁尼民法大全》为总结的罗马法,是世界史上内容最丰富、体系最完善、对后世影响最广泛的古代法律。对罗马发展的作用:罗马法的制定和实施维护和稳定了罗马帝国统治。伴随着帝国的扩张,大量的自由市建立,帝国的法律和政治制度被推向帝国的每一个角落,巩固了帝国的政治和经济基础。对后世的影响:

①为近代新兴资产阶级的民权理论提供了思想渊源,为资产阶级战胜教会和世俗的封建势力提供了理论武器。

②为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巩固提供了现成的法律形式。

③为近代欧洲大陆国家立法提供了范本。

十、古罗马法学作品?

《政治学》 亚里士多德(古希腊) 法治优于一人之治本书是作者亚里士多德的“关于政体研究的专著”,具有多方面的学术价值,对于了解当时希腊社会的状况,了解古希腊人的政治、法律、伦理、教育思想。《民法大全》 查士丁尼(古罗马) 西方私法的“圣经”《罗马民法大全》:又称查士丁尼法典或国法大全(Corpus Iuris Civilis),是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一世下令编纂的一部汇编式法典,是罗马法的集大成者。该法典由四部分组成,分别为法典,学说汇纂,法学阶梯以及新律。最后完成于公元530年左右。法典内容为东罗马帝国时期的皇帝敕令,以及权威的法学家对于法律的解释,还有给法律学生当作法学的入门教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