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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守则全文原文?

婚姻家庭 2024-12-26 17:27

一、职工守则全文原文?

经查阅,职工守则全文如下,请参照!

第一条本公司员工均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准时上下班,对所担负的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

二、服从上级指挥,如有不同意见,应婉转相告或以书面陈述,一经上级主管决定,应立即遵照执行。

三、尽忠职守,保守业务上的秘密。

四、爱护本公司财物,不浪费,不化公为私。

五、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及工作守则。

六、保持公司信誉,不作任何有损公司信誉的行为。

七、注意本身品德修养,切戒不良嗜好。

八、不私自经营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商业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职业。

九、待人接物态度要谦和,以争取同仁及顾客的合作。

十、严谨操守,不得收受与公司业务有关人士或行业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因过失或故意使公司遭受损害时,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条管理部门的每日上、下班时间,可依季节的变化事先制定,公告实行。业务部门每日工作时间,应视业务需要,制定为一班制,或多班轮值制。如采用昼夜轮班制,所有班次,一星期调整一次。

第五条上、下班应亲自签到或打卡,不得委托他人代签或代打,如有代签或代打情况发生,双方均以旷工论处。

第六条员工应严格按要求出勤

第七条每日下班后及例假日,员工应服从安排值门值宿。

第八条员工请假,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病假——因病须治疗或休养者可请病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可以未请事假及特别休假抵充逾期仍未痊愈的天数,即予停薪留职,但以一年为限。

二、事假一一因私事待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14天,可以特别休假抵充。

三、婚假一一本人结婚,可请婚假3天。

四、丧假一一可请丧假8天,

五、产假——女性从事人员分娩,可请产假8星期

六、公伤假——因公受伤可请公伤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第十条请假逾期,除病假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外,其余均以旷工论处。但因患重病非短期内所能治愈,经医师证明属实者,可视其病况与在公司资历及服务成绩,报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病假,最多3个月。事假逾期系因特别或意外事故经提出有力证件者,可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事假,最多15天,逾期再按之前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从业人员请假,均应填具请假单呈核,病假在7天以上者,应附医师的证明,公伤假应附劳保医院或特约医院的证明,副经理以上人员请假,以及申请特准处长病事假者,应呈请总经理核准,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末批而未到者,以旷工论处。

第十二条旷工一天处罚二天工资,一次类推。连续旷工三天者,公司可以与旷工者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开除处理。

二、夫妻守则公约实用全文?

1、能够满足彼此的生理需要。

2、结婚很久,出门还会手牵手,还会十指相扣,彼此的脸上还充满了甜蜜的笑容。

3、绝对相信对方的人品,不猜忌、怀疑对方。

4、相互尊重,给对方留有一定的私人空间。

5、说话都很直接,不会拐弯抹角,不会耍心眼,不会算计对方。

6、都有各自的事业,经济独立,在经济上都不用依靠对方,但又不会舍不得给对方花钱。

7、三观大体上一致,很少为了某事发生价值观的争吵,一般有什么问题,都会有一方会主动忍让。

8、有很多的共鸣之处,总感觉有聊不完的话题,结婚很久,但却感觉像谈恋爱一样。

9、相互珍惜对方,都觉得遇到了对的人。

10、小事不用商量,谁做主都可以,大事会商量着来,一般很容易达成共识。

11、能够相互理解对方。

12、你心里有我,我心里有你。

13、互相照顾,互相关心对方的冷暖。

14、打电话、发信息给对方,都会及时回复。

15、能够相互包容对方,能够接受对方的缺点,更在乎对方的优点,眼里都是对方的优点,相互欣赏。

16、喜欢在一起,不喜欢分离的感觉。经常陪伴对方。陪伴是最长情的告白。

17、相互支持,相互鼓励,相互督促对方,一起共同进步,当一个人进步更多的时候,会拉对方一把。

三、公务员守则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39条规定,公务员应当遵守守则。公务员守则是公务员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公务员应当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一、忠诚于宪法和法律,遵纪守法。

二、热爱公务员职业,努力履行公务员职责。

三、恪守廉洁自律,廉政建设。

四、遵守工作纪律,勤勉尽责。

五、尊重群众,提高服务质量。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不泄密。

七、恪尽职守,勇于担当。

八、不利用职权谋取个人利益或为他人谋取利益。

九、遵守工资福利规定。

十、遵守公务员退休规定。

公务员应该以身作则,履行自身义务,并对公众尽职的服务,这是承担公务员身份的应有之义。

四、临界婚姻原著全文?

《临界婚姻》原著全文是李木玲的同名小说,讲述了女主人公王小理挣扎在有爱无性的婚姻当中时,邂逅了自己的校友范子庆,在婚姻之外感受到了性的快乐,同时也饱受无爱的煎熬,迷惘绝望的她开始了对生活和婚姻的思索的故事。

五、厦门市轨道交通守则全文?

《厦门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营造良好的运营秩序和乘车环境,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部令2018年第8号)等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凡进入本市轨道交通各车站出入口、通道、站厅、站台和列车车厢的人员,均应当遵守本守则。

第三条 乘客应当持有效乘车凭证乘车,实行一人一票制。信用乘车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乘客持票进入付费区后,有效时限为120分钟,须在120分钟内离开付费区。

第四条 乘客超程乘车的,应当补交超程部分票款;超时乘车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线网最高单程票价加收票款。

对无票、使用无效乘车凭证乘车的乘客,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线网最高单程票价补收票款,并可以按照线网最高单程票价的三倍加收票款。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乘车凭证、优惠乘车证件,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线网最高单程票价的五倍收取票款。

第五条 未使用且票内信息可读取的车票,购票当日可在发售车站退票;未使用的电子票,可在有效期内于手机客户端进行退票。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因故障、意外事件等原因未完成运输服务的,乘客可以在七日内办理退票手续。

第六条 一名成年人可免费携带一名身高1.2米(含)以下的儿童;携带的儿童超过一名的,按超过人数购买成人票。

第七条 本市劳模、烈属、离休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等持专用易通卡刷卡免费乘车;本市学生持学生卡刷卡按票价的5折优惠;本市65周岁以上老人持专用易通卡、本省70周岁以上老人持《福建省老人优待证》乘车时,每日高峰时段(早上7:00-9:00、晚上17:00-19:00)按票价的5折优惠,其余时段免费;持现役军人(含武警)的相关证件,解放军的《离休干部荣誉证》、《军官退休证》、《文职干部退休证》,伤残人员的《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伤残人民警察证》、《伤残民兵民工证》,《老干部离休荣誉证》,《反扒执勤证》等可免费乘车。

第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醉酒者应当由其监护人或者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乘车,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拒绝其单独进站乘车。

第九条 乘客应当遵守禁止和限制携带物品的有关规定。乘客携带禁止携带的物品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乘客携带限制携带的物品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或者责令其出站。

第十条 乘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不按照规定接受安全检查的,安全检查人员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强行进站或者扰乱秩序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乘客应当妥善保管好随身物品,若有遗失的,可与车站客服中心联系;若有拾到物品的,应当归还失主或者送交车站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乘客进站乘车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乘坐自动扶梯时,应当面对电扶梯运行方向,站稳扶好,不得倚靠扶梯侧壁,不得在电扶梯上逆行、推挤、打闹,不在扶梯进、出口处逗留;

(二)在站台安全线内根据地面标志指示排队有序候车,不得手扶或者倚靠站台门;

(三)进出车厢时,应遵循“先下后上”的原则,留意列车与站台间的空隙;

(四)车门或者站台门的关门警示灯闪、提示铃响时,应当停止上下车;

(五)在车厢内,不得手扶或者倚靠车门,不得争抢座位,主动为老、弱、病、残、孕、怀抱婴儿者以及其他有需要的乘客让座;

(六)列车到达终点站时,乘客应当全部下车。

第十三条 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在车站内摆摊设点、堆放杂物、拉客揽客以及在车站、列车内擅自兜售或者散发物品、报纸、广告、宣传品等;

(二)在车站、列车内吸烟,点燃明火,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以及乱扔果皮、纸屑、包装物等;

(三)携带宠物、活畜禽等动物乘车,但军警人员执行公务携带军警犬、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除外;

(四)在车站付费区、列车内进食,但婴儿、病人饮食除外;

(五)在车站、列车或者其他轨道交通设施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乱悬挂物品等;

(六)在车站、列车内使用滑板、溜冰鞋、独轮车、平衡车等代步工具;

(七)在车站、列车内起哄、躺卧、踩踏座椅、追逐打闹、大声喧哗、乞讨、卖艺等扰乱乘车秩序以及其他阻碍、影响乘客顺畅通行的行为;

(八)其他影响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在轨道交通车站、列车等设施内拍摄影视作品、广告,应当经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并不得影响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秩序。

第十四条 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进入列车驾驶室、车站控制室、轨道、隧道等场所;

(二)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防护装置,不当使用轨道交通设施;

(三)向轨道交通线路、列车以及其他设施投掷物品;

(四)对轨道交通专用通信频率造成有害干扰;

(五)强行上下车、非法拦截列车或者阻碍列车正常运行,阻挡车门、站台门的正常开闭;

(六)攀爬或者跨越围墙、栅栏、栏杆、闸机、机车、站台门等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第十五条 轨道交通范围内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意外情况时,乘客应当保持冷静,服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或者按广播提示有序疏散。

因客流量激增,严重影响运营秩序,可能危及运营安全时,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采取限制客流的临时措施,乘客应当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

第十六条 鼓励经常乘坐轨道交通的乘客担任志愿者,及时报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问题和隐患,检举揭发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乘客对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有意见的,可拨打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服务热线电话,对处理结果仍不满意的,可拨打交通运输监督服务电话12328反映。

第十八条 乘客应当自觉遵守本守则,违反《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本守则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六、1980婚姻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五届第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80年9月10日通过了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现予公布,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委员长 叶剑英

1980年9月10日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结 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四章 离 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二章 结 婚

第四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五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七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第八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九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一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二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三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四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十五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十六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第十七条 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

第十八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十九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一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姊,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

第四章 离 婚

第二十四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应即发给离婚证。

第二十五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第二十六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第二十七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二十八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应予以登记。

第二十九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一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三十二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

第三十三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者,得分别情况,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或法律制裁。

第三十五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和遗产继承等判决或裁定的,人民法院得依法强制执行。有关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某些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规定,须报请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区制定的规定,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七、1950婚姻法全文?

(1950年3月3日政务院第二十二次政务会议通过 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原 则

第一条 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第二条 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藉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

第二章 结 婚

第三条 结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四条 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始得结婚。

第五条 男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止结婚:

一、为直系血亲,或为同胞的兄弟姊妹和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者;

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

二、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

三、患花柳病或精神失常未经治愈,患麻风或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之疾病者。

第六条 结婚应男女双方亲到所在地(区、乡)人民政府登记。凡合于本法规定的结婚,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即发给结婚证。

凡不合于本法规定的结婚,不予登记。

第三章 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夫妻为共同生活的伴侣,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八条 夫妻有互爱互敬、互相帮助、互相扶养、和睦团结、劳动生产、抚育子女,为家庭幸福和新社会建设而共同奋斗的义务。

第九条 夫妻双方均有选择职业、参加工作和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

第十条 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

第十一条 夫妻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二条 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四章 父母子女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于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双方均不得虐待或遗弃。

养父母与养子女相互间的关系,适用前项规定。

溺婴或其他类似的犯罪行为,严加禁止。

第十四条 父母子女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十五条 非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50年)(2)

非婚生子女经生母或其他人证物证证明其生父者,其生父应负担子女必需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全部或一部;直至子女十八岁为止。如经生母同意,生父可将子女领回抚养。

生母和他人结婚,原生子女的抚养,适用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 夫对于其妻所抚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或妻对于其夫所抚养与前妻所生的子女,不得虐待或歧视。

第五章 离 婚

第十七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亦准予离婚。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双方应向区人民政府登记,领取离婚证;区人民政府查明确系双方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确有适当处理时,应即发给离婚证。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得由区人民政府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时,应即转报县或市人民法院处理;区人民政府并不得阻止或妨碍男

女任何一方向县或市人民法院申诉。县或市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也应首先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时,即行判决。

离婚后,如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应向区人民政府进行恢复结婚的登记;区人民政府应予以登记,并发给恢复结婚证。

第十八条 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男方要求离婚,须于女方分娩一年后,始得提出。但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在此限。

第十九条 现役革命军人与家庭有通讯关系的,其配偶提出离婚,须得革命军人的同意。

自本法公布之日起,如革命军人与家庭两年无通讯关系,其配偶要求离婚,得准予离婚。在本法公布前,如革命军人与家庭已有两年以上无通讯关系,而在本法公布后,又与家庭有一年无通讯关系,其配偶要求离婚,也得准予离婚。

第六章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

第二十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血亲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灭。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所生的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责任。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均愿抚养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判决。

第二十一条 离婚后,女方抚养的子女,男方应负担必需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全部或一部,负担费用的多寡及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费用支付的办法,为付现金或实物或代小孩耕种分得的田地等。

离婚时,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向父母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50年)(3)

第二十二条 女方再行结婚后,新夫如愿负担女方原生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全部或一部,则子女的生父的负担可酌情减少或免除。

第七章 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

第二十三条 离婚时,除女方婚前财产归女方所有外,其他家庭财产如何处理,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家庭财产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及子女利益和有利发展生产的原则判决。

如女方及子女分得的财产足以维持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时,则男方可不再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第二十四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担的债务,以共同生活时所得财产偿还;如无共同生活时所得财产或共同生活时所得财产不足清偿时,由男方清偿。男女一方单独所负的债务,由本人偿还。

第二十五条 离婚后,一方如未再行结婚而生活困难,他方应帮助维持其生活;帮助的办法及期限,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者,依法制裁。

凡因干涉婚姻自由而引起被干涉者的死亡或伤害者,干涉者一律应并负刑事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或军政委员会)或省人民政府得依据当地少数民族婚姻问题的具体情况,对本法制定某些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提请政务院批准施行。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请求。婚生子女享受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或歧视。

八、家庭婚姻继承全文

继承法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法律的方式对个人和财产进行有效的安排和保护。家庭婚姻继承是指在家庭和婚姻关系中,根据法律规定,对财产进行合理分配和保障。

一、家庭婚姻的权利义务

家庭婚姻关系是指通过婚姻成立的亲属关系。婚姻关系的形成,除了需要双方自愿以外,还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定条件和程序。结婚后,双方夫妻将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家庭婚姻的权利主要包括:

  • 生殖权:夫妻双方都有生育孩子的权利,并享有对子女的监护权和抚养权。
  • 财产权:夫妻之间共同财产的产生、管理和处分,以及个人财产和债务的处理。
  • 相互扶养的义务: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即提供精神上和物质上的支持和帮助。
  • 亲属关系权利:夫妻双方可以享受到一定程度上的亲属关系权利,如和婆家保持联系、维持亲属关系等。
  • 此外,婚姻关系还包括离婚权和再婚权等,这些权利的行使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和程序。

    二、婚姻继承的相关规定

    在家庭婚姻关系中,当一方去世时,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对其财产进行继承和分割。具体的继承顺序和继承份额由法律规定,并受到遗嘱的限制。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婚姻继承规定:

    1. 继承顺序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婚姻中一方去世时,其财产的继承顺序为:子女、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如果某一继承人已经去世,则继承权将转移到该继承人的子女,称为继承的分支。

    2. 继承份额

    婚姻继承的份额是指在继承顺序确定后,各继承人按照一定比例分割财产的权益。通常情况下,子女的继承份额会大于配偶的继承份额。具体的继承份额由法律规定,并受到遗嘱的约束。

    三、家庭婚姻继承的争议问题

    在实际生活中,家庭婚姻继承常常会引发一些争议和纠纷。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争议问题:

    1. 未留遗嘱的情况下的财产继承

    当一方去世时,如果没有留下有效的遗嘱,那么其财产将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分割。这时可能会引发一些争议,特别是当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属之间存在矛盾时。

    2. 遗嘱的效力和限制

    当一方去世时,如果留下了有效的遗嘱,那么其财产的继承将受到遗嘱的限制。遗嘱的效力和限制也可能引发争议,特别是当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存在争议时。

    3. 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划分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可能会有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之分。对于这部分财产的继承问题,也可能会引发争议,特别是当财产的归属和数量无法确定时。

    四、建议和结语

    为了避免家庭婚姻继承问题引发纠纷和争议,在生前我们可以采取一些措施:

    1. 留下有效的遗嘱

    遗嘱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书,可以合法地表达我们对财产分配的意愿。留下有效的遗嘱可以避免财产继承时的争议,确保我们对财产的意愿得以实现。

    2. 婚前协议的签订

    婚前协议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建立前达成的财产约定,可以对财产分割和继承进行规定。签订婚前协议可以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减少家庭婚姻继承争议的可能。

    3. 寻求法律援助

    如果在家庭婚姻继承问题上遇到了争议和纠纷,我们可以寻求法律援助。专业的律师可以帮助我们理清权益和义务,并提供具体的法律建议。

    家庭婚姻继承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法律领域,需要我们对法律规定有所了解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通过合理的财产安排和婚前约定,可以有效避免争议和纠纷的发生,保障家庭和婚姻的稳定和和谐。

    九、妖精重生守则by无衣yoyo完结全文txt?

    《妖精重生守则》作者:无衣yoyo(16.09.18更新至VIP完结) 文案穿越之前的宫时衣,二代,明星,上帝的宠儿。

    穿越之后,以前有的都没了,但是多了一个据说是顶级二代的渣男前任。

    人生貌似进入了hard模式。

    然而…… 任何逆境都无法阻止——这只妖孽一般的小公举,重新在娱乐圈混的妖风四起,瑞气千条!【*罒▽罒*再后来,宫时衣就成了前任的后妈。

    】【1】并无苦大仇深,苏苏苏爽爽爽。

    【2】运气爆表娇憨受, 权势滔天深沉攻。

    【3】作者菌勤奋靠谱,小妖精们来一发?内容标签:灵魂转换 边缘恋歌 娱乐圈 甜文

    十、1997年婚姻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适用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婚姻制度

    第三条 禁止的婚姻行为

    第四条 家庭关系

    第二章 结婚

    第五条 结婚自愿

    第六条 法定婚龄

    第七条 禁止结婚

    第八条 结婚登记

    第九条 互为家庭成员

    第十条 婚姻无效

    第十一条 可撤销婚姻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 夫妻平等

    第十四条 夫妻姓名权

    第十五条 夫妻的自由

    第十六条 计划生育义务

    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

    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

    第二十条 夫妻扶养义务

    第二十一条 父母与子女

    第二十二条 子女的姓

    第二十三条 父母对子女的保护和教育

    第二十四条 继承遗产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

    第二十六条 收养关系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

    第二十八条 祖与孙

    第二十九条 兄姐与弟妹

    第三十条 尊重父母婚姻

    第四章 离婚

    第三十一条 协议离婚

    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

    第三十三条 军人配偶要求离婚

    第三十四条 不得提出离婚

    第三十五条 复婚

    第三十六条 离婚与子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的子女探望

    第三十九条 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

    第四十条 补偿

    第四十一条 共同债务

    第四十二条 适当帮助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家庭暴力与虐待

    第四十四条 遗弃

    第四十五条 重婚、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犯罪

    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

    第四十七条 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等

    第四十八条 强制执行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的其他法律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变通规定

    第五十一条 施行日期与旧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