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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英国刑法?

婚姻家庭 2025-02-03 18:16

一、古代英国刑法?

英国刑法的渊源述评

键词:比较法英国法普通法判例法制定法

英国法的普通法源

英国法最重要的课是普通法,又称习惯法或者判例法,就是由习惯和判例形成的法律

在古代英国,曾经有一段历史时期没有适用于全国的统一的法律,而各个地方的惯又各有

不到自106年诺曼第公威康征服格鲁一克逊人以后,将各地所遵守的习惯加以

一,由此逐渐形成了普通法,所通,就是通行于全国的通习惯。普通习惯成为法律,

并作为判断案件的根据,制作判决,如果以后再发生同样案估的案件,案的判决,就可以

具有法律效力,通法,正是由此形成由于普通法在英国早已独立成为一个系统,当罗

马法在欧洲盛行的时候,尽管罗马法的势力胜于英国法,罗马法的内容也优于英国法,但是

英国法仍然立于欧洲,不仅不为罗马法系所同化,而月日益盛行于世界各地,逐渐成为

界上独立法系之普通法系

英国8纪著名法学家布拉克断领曾经说过:“英国之法律的主要基石,是一般的和古老的

习,或之普通法,在法院的判决中不时地公布出来“可见,英国剂法的渊源最早

是基于法判决和先例图形成的早期习惯。在最早的通法犯中,就有了那些及社会基

而往往处以死和没收财产之刚的严重犯罪,比如谋罪、强奸罪、盗罪等

随着首通法的发展,逐渐产生了依据解释和参考先前判例而判决案件的实践,往往通过扩展

已有之的范围创设新的名解释,实际上是对法精神的探求,在已经存在法律规

的情况下,现范的含义,一般情况下是易于了解、把握的,然而由于别法规范具有高度

性,其中的一些意义,有不同于售通语言意思约含义,只有通过解释才能确切理解立法精

之已达,加之,以不变之法应万变之罪,难免,解释可以你补立法原之未及加之英

国早期刑法规的欠缺,尤其重视对于刑法精神的探,也就是更多学者的解释。另外,先

前判决,也为法官定量刑提供了大宝贵的经验丰富了刑法的泥正如拉克斯在

《英国法释义》中所说:“法律知识来源于经验和学习,所以法官应当道前例(sae

dcis)但是为了符合新的经验,规测必须有倒外,为了符合现实,先前的规则也

以作相反的考虑,因,除显然荒谬者不公正,前例和规则必须被遵循

这就使我们不难明白管早期英国法学教科书中对则法的书面闸述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

力,但是有的历来就被认为具有根强的动导力,比如,克所著《英格兰法学总论》第

(1642年),黑尔所著《刑事诉论》(1678年),霍会斯所《利事论》(1716年1721

年),斯特所著《法》(1762年),布拉克斯顿所著《法律释义》第4卷(1769年)

伊斯特所著《事诉讼》(1803年)等,这些著作大大促进了普通法的发展,使普法上

法的原理、原则逐步得以成形,在一定意义上这些著作是刑法的道法面的重要成分

通上的一些零,现在已经被编成典,以制定法的形式确定下来,比如1861年的《侵

人身法》,1959年的《性犯法》等,都是这方面的典型例证

遵先例原的价值,是不容否定的。人们常常以自己本身或者自己国家的眼光视英国

提出种种的猜疑和责难,了解英国历史的人都常明白,为什么国的法官首先要求博行

好,为什么英国的法官首先是法学家,为什么法官判决可以垂范久远,成百上千年的历史

考验多不能有所更改,如果我们心自,我们的可法充斥的用职权、有私舞弊,贪赔束之高,或者强会难以见人,甚至因为陷害面备受指,凡是不实行判例法的国

家,有有无意纵容法官腐致和为的矩向,加之立法机关的立法也没有垂范久运的追求,

全民丧失公正的理想,不义肆虑,恶盛行而者只能饮恨,不能奔走请命,因为法

是徒劳的象征,反之,如果说判何法有什么价值,最大的价值就是作为先例的判决维护了正

义,经得起考验,“普通法的语言,特定的原则法和权威性判钢无不充满诸如公正的

有的,合适的。“正确的”。常理的“和正义之美的词法官被自己的和国家的法

律贵成去主持公道去公正地处理”(注2)

二英国法的制定法渊源

英国法第二种重要的渊源是制定法,也称成文法,就是由立法机关将普通法定原则用条文

加以规定的法律,英国在没有实行议会制以前,制定法就是国王的合令:实行议会制以后

所有的法律草案必须由议会院分别通过再由王批准,才成为法律,在18世纪以前,美

国立法数量极少,法院所适用的法律大部分还是普通法,制定法不过是一些枝枝节节的

,英国的制定法是因习惯存在,没有习惯法,则制定法成为无义的东西。如果国没

有习惯法只有制法,就不仅只有一些不连贯的法律,有上文无下文,而且有多关于生

活的问题,找不到法律规定,从18世纪起,制定法才有所发展,自19世纪以来,英国在形

事方面的法律就有好几千个,已超过中世纪的全部立法

英国议会从1215年《大宪章》之后,陆制定了各种法令,如1351年的《叛逆法》

1494年的《夜间偷法》1721年的《海罪法》等等。18世纪后开始了一些关于

刑审判方面的法令,如1806年的《证人法》,1865年的《事诉讼法》等法方

的法令,则日渐增多,当然全是单行法令,并无完备的法典现在,大多数犯是由制定法

规定的,比如1911年《伪证罪法》1年《伪造文书和伪造货币菲法》,即是如此

有的制定法已经完全取代了普通法上对于某些犯罪规定,比如1968年的《法》制

法可以创设全新的罪名,比如191年的《动持法》(现在已经被1982年的《航空安全

法所取代)

当然,在制定法不改变通法情况下,通法继续有效,普通法中还有许多内容尚未形成制

定法。因此,普通法仍然是英国刑法的重要渊源与制定法相相成,仍然决定着英国

的根本性质反过来,由于制定法毕竟是在害通法基础上所发生的东西,“也是善通法的

明,或者是通法中某些不足之处的修补”(拉克断领因此,在两者发生冲突时,制定

法优先被适用

英国法中还有一种类似于制定法,又不同于制定法的渊,即委托立法,犯可以由法

文件和地方法创设,这种权力受之于议会所以,也称之为委托立法

在英国法史上,曾经有过将制定法和案例上的某些内容法典化的努力。然可以说,在普

通法源远流长,定法后来居上的英国,制一部一的法典的目标仍然是远的因此

现在如果要查明英国的法,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典作为依据,而要依通法,制定法,

以及由委托立法有产生的法令文件中。这就决定了美国利法的体,相对于大陆法系各国开

法言,佛是支离破碎的,但是,作为一个具有自己特色的古老的法律体系,其理论、其

内容是成熟的,完备的合理的,甚至可以说是务实的,科学的足资其他各国法制的借

三,英国法中关于法立法的争论

可法解释在英国法的发展当中所起的作用是大的,问题是,现在仍然有公右新法律的可

法权吗?如果有,那么这种权力有多广泛

法,却缺乏后人的督,很少有法官的论述成为后人奉行的宝典,而往往有的因为词夺

二、古代的刑法?

中国古代刑罚较多,这里介绍几种比较严苛的刑罚。

1、腰 斩 由于腰斩是把人从中间切开,而主要的器官都在上半身,因此犯人不会一下子就死,斩完以后还会神智清醒,得过好一段时间才会断气。

2、车 裂 即五马分尸,很简单,就是把受刑人的头跟四肢套上绳子,由五匹快马拉着向五个方向急奔,把人撕成六块。

3、凌 迟 最早是把人杀死之后再剁成肉酱,称为「醢」,后来发展更加精细,目的还是要让犯人受最大的痛苦,因此不但是活的时候施刑,还要求受刑人必须身受多少刀以后才死。据说发展到后来,每次凌迟要由两个人执行,从脚开始割,一共要割一千刀,也就是要割下一千片肉片才准犯人断气。而据说犯人若未割满一千刀就断了气,执行人也要受刑。

4、棍刑 即木桩刑. 这里要说的棍刑,不是用棍子打人。这里说的棍刑,是拿根棍子直接从人的嘴或肛门里插进去,整根没入,穿破胃肠,让人死得苦不堪言。

5、刖 刑 关于刖刑,大家的说法不太一样。有人说是把膝盖以下都砍掉,也有人说是把膝盖骨削掉,以后者比较可信。 刑罚作为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他的发展与变化,实质上也是整个中国社会发展与进步的浓缩。 刑罚体系的发展与变化的原因是多层次的,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特点,同时代不同的当权者亦有不同的举措。但是总的发展趋势是以原始的野蛮、落后、残暴向着文明、慎刑方向发展。 中国位于东亚,是以华夏文明为主体、中华文化为基础,以汉族为主要民族的统一多民族国家,通用汉语。中国人一般称呼自己为龙的传人、炎黄子孙或中华民族。

三、古代刑法标准?

1、原始社会:舜禹统治的时期确认不少有关处罚的习惯。《尚书·舜典》载有:“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钦哉! 钦哉!惟刑之恤哉。”

2、夏代:逐步确立了墨、劓、剕、宫、大辟的五刑制度。

3、商代:刑法严酷。盘庚规定“乃有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死刑除去斩刑外,还有醢、脯、焚、剖心、刳、剔等刑杀手段。

4、西周:形成以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罚,以及赎刑、流刑等制度作为五刑的补充,这一时期为奴隶制刑罚的成熟阶段。

5、春秋战国时期:仍然以五刑为主,残酷性并没有改变、商鞅被处死时,即用车裂之刑,这一时期为奴隶制刑罚向封建制刑罚过渡的阶段。

四、古代儿童刑法?

我国古代,王为了体现仁政,对未成年人犯罪一般会宽大处理。西周时期,立法者就认识到年龄与认知、控制能力之间的关系,体现出恤幼思想,《周礼•秋官•司刺》就有“赦幼弱”的规定。

秦简《法律答问》记载,秦代对身高未满六尺的人犯罪予以宽大处理。

汉代再次以年龄大小作为刑事责任能力的标准。东汉时规定:“未满八岁,八十岁以上,非手杀人,皆不坐。”

至唐代,《唐律》成为中华法系集大成者,刑事责任年龄立法基本趋于完备。《唐律》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详细分类,分为七岁以下、七岁到十岁、十五岁以下三个阶段,并分别规定了除死刑以外,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不同情形。

到清代,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建立了更严格的条件限制。雍正年间,两个小孩一起挑土,其中一叫丁狗仔的欺负另一叫丁乞三仔的,不光让他挑重的,还用土块丢他,对方用土块还击,却导致其死亡。本来丁乞三仔已年满十岁,触犯死刑,不适用恤幼的相关规定,但雍正了解前因后果后,作出判决,此案情有可原,免其死罪,减刑发落并赔偿丧葬费。

五、婚姻法刑法内容?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六、古代刑法和现代刑法的区别?

1.刑法原则不一样:现代刑法贯彻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等原则,体现民主思想;而古代刑法更多的以惩罚为主,以维护社会秩序

2.保护的公平中心不一样:古代刑法主要保护实体公平,忽视程序公平;现代则两者并重

3.现代的刑法在执行上使用制衡的理念,将司法权力分割开来。

4.刑种不同:古代刑罚苛刻,刑种繁多,有些刑罚极其残忍;现代刑罚就显得人道很多了

5.审判时古代采用纠问式诉讼结构,法官集侦查、控诉、审判职能于一生,如五声听狱讼;现代刑法采用职权主义诉讼,将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国家专门机关。

七、婚姻古代说法?

婚姻在古代又称“昏姻”或“昏因”。一个意思是指男娶女嫁结为夫妻这件事情;另一个意思指结婚男女双方的父母。《说文》说,“妇家为婚,婿家为姻”。婚是女方的父母,姻是男方的父母。“约为婚姻”的意思就是“结为儿女亲家”。古时对婚姻的雅称也有喜结连理、秦晋之好、结发、结缡、结丝萝、结朱陈等等

八、关于婚姻的刑法典?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是公民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

也是婚姻家庭生活的“百科全书”

它针对婚姻家庭领域内的新情况、新问题

在结婚、离婚、子女抚养教育等方面

完善了相关规定

形成了立法中的若干新规定

这些新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01

明确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在重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等婚姻家庭领域的基本原则和规则的基础上,强调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02

发挥家庭的弱者保护功能,强调对于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和残疾人在婚姻家庭中合法权益的保护。如在离婚制度中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在收养制度中增加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等。

03

明确界定了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的范围。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04

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同时增加规定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05

将受胁迫一方请求撤销婚姻的期间起算点由“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修改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在被胁迫而结婚的情况下,受胁迫人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在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06

为保护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利益,增加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情况下,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07

增加了夫妻间的家事代理权的规定,即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08

针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难、清偿难以及“被举债”的情况,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及范围。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09

针对婚姻关系之外生育子女、通过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以及其他对于父母子女关系存在异议的情况,规定了亲子关系的确认和否认之诉。

10

回应离婚率走高的社会现实,针对轻率离婚、“闪婚闪离”等现象,增加了协议离婚时的冷静期制度。

11

针对离婚诉讼中出现的“久调不判”问题,在离婚理由中增加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12

关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明确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以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13

将夫妻采用法定共同财产制的情形,纳入适用离婚经济补偿的范围,以加强对家庭负担较多义务一方权益的保护,在立法中承认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即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14

将夫妻一方“有其他重大过错”规定为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

15

扩大被收养人的范围,删除被收养的未成年人仅限于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凡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均可被收养。

16

与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相协调,将收养人须无子女的要求修改为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17

进一步强化对被收养人利益的保护,明确规定“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并在收养人的条件中增加了具有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以及“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18

强调尊重未成年的被收养人的意愿。在《民法典·总则编》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龄下限从十周岁调整为八周岁的前提下,相应扩大了收养、解除收养关系应当遵从其意愿的被收养人的年龄范围,从“十周岁以上”调整为“八周岁以上”。

19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时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要求,不再限于男性收养女性的情形。

20

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的规定。

九、刑法中事实婚姻的认定?

  刑法上事实婚姻的认定方法是判断同居双方之中的一人是否已经结婚,一般的事实婚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

      事实重婚: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已构成重婚。

      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双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内容上的重要区别。因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又为周围的群众所公认。也就是说,不仅内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内容,在外部形式上还应有为社会所承认的夫妻身份。这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区别。一切违法的两性关系和行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义,群众也不会承认其为夫妻。

      4、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不具有法定的结婚登记要件,这是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区别的主要标志。在我国,不论当事人是否举行过结婚仪式、凡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十、古代什么是刑法?

古代的刑法就是打板子。中了就是满门抄斩,还有就是发配到很远的地方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