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指定执行的规定?
一、执行案件指定执行的规定?
根据规定指定执行的法律依据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裁定指定执行。高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函示指定执行的案件,应当裁定指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第二条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交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四条对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向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的财产交执行法院处理。
第五条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第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申请复议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七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书面材料,可以通过执行法院转交,也可以直接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执行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通知执行法院在五日内报送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
第八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复议申请,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第九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十条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第十一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者变更执行法院:
(一)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二)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三)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
(四)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第十二条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的,应当向其发出督促执行令,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本辖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的,应当作出裁定,送达当事人并通知有关人民法院。
第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执行法院在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仍未执行完结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本辖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期间,不应当计算执行中的公告期间、鉴定评估期间、管辖争议处理期间、执行争议协调期间、暂缓执行期间以及中止执行期间。
二、非诉执行案件执行期限?
行政非诉案件的执行期限是三个月。
三、终结执行案件能否恢复执行?
根据法律规定,终结执行的案件是可以再立案执行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六条 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恢复执行案件予以立案:
(一)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三)执行实施案件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报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
(四)执行实施案件因委托执行结案后,确因委托不当被已立案的受托法院退回委托的;
(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而终结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
扩展资料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因此,当事人不存在上诉的问题。
另外,在执行过程中如果有协助执行人的,终结的裁定也应对其送达。执行终结的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程序上的效力。执行终结的裁定一经生效,执行程序就宣告结束,以后也不再恢复。
(二)实体上的效力。执行终结后,法院不再以司法强制力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也不以执行程序保证权利人实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否认或推翻了法律文书对权利人所应享有的权利的确认,只是法律不再对其实施保障而已。
参考资料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四、案件执行怎么收费?
申请执行案件,执行金额或者价额在一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五十元;超过一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超过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一交纳。
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
第八条 申请执行等费用按下列标准交纳:
(一)申请执行案件,执行金额或者价额在一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五十元;超过一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超过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一交纳。
(二)申请诉讼保全措施,保全财产的金额或者价额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纳三十元;超过一千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超过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
(三)海事海商案件,申请扣押船舶的,每件交纳一千元至五千元;申请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五百元;申请留置货物、燃料的,每件交纳五百元;申请船东责任限制的,按申请限制数额的百分之零点一交纳,但最低不少于五百元。
扩展资料: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第二十二条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预交。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分别预交。
参考资料来源:
五、什么是执行案件?
法院执行案件指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通过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案件,被告没有履行,在法院所需要进行的下一步工作。法院判决后,由于负有法律义务的当事人没有主动履行,如没有主动还欠款等,对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时启动强制执行程序,法院受理案件,形成执行案件。
六、民初案件和执行案件的区别?
民初案件是民事诉讼案件初次审理,执行案件是属于已经判决生效处于强制执行阶段的案件,两者在法律意义上有着很大的不同。
民事诉讼案件初审,等于是案件的定性还没有确定,还有双方上诉的权利。执行案件属于是案件已经是判决生效的案件。
七、阳光执行查不到执行案件进度?
这个是法官或者书记没有及时更新的结果。遇到这种情况就及时跟承办案件的法官和书记员及时联系,看自己的执行案件现在到哪种程度了。这几年随着执行案件的大量增加,执行法官每年需要承办几百件执行案件,每天的工作强度都很大,可能就会忽略一些环节,这种情况只有自己多与法官沟通案件情况。
八、执行法警能办理执行案件吗?
1、根据司法改革的方案,未取得员额法官身份的法院人员都不得审理案件。(有部分法院因人员问题,允许未入额法官审理案件)。
2、法院执行员在司法改革前就不是法官,不需要人大任命,不能审理案件。
3、司法警察属于审判辅助人员,也不能审理案件。
4、综上,执行员与法警都不能办理案件,而且均离审判业务较远(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
九、案件执行连带责任怎么执行?
既可以执行债务人的财产用以偿还全部债务,也可以执行连带责任人的财产用以偿还全部债务,也可以执行债务人和连带责任人各部分的财产用以偿还全部债务。连带责任人偿还债务的,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十、怎么查执行案件的执行法官?
已经立案的案件,是要经法庭的负责人分发案件到每位主审法官的,你可以到法院的咨询窗口查询。如果你认为执行法官与本案一方有亲源或其它牵连,可申请让此执行法官回避此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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