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仲裁原则是仲裁的基本原则吗?
一、公平仲裁原则是仲裁的基本原则吗?
不是的
一、仲裁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自愿原则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独立原则
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具体表现在:
①仲裁机构不属于行政机关;
②仲裁机构的设置以按地域设置为原则,相互独立,没有上下级之分,没有隶属关系。
③仲裁委员会、仲裁协会与仲裁庭三者之间相互独立,仲裁庭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不受仲裁协会,仲裁委员会的干预;
④法院必须依法对仲裁活动行使监督权,仲裁并不附属于审判,仲裁机构也不附属于法院。
3、合法、公平原则
仲裁法规定,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二、仲裁机构
1、仲裁协会
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人员的自律性组织,根据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中国仲裁协会的章程由全国会员大会制定。中国仲裁协会依照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
2、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是常设性仲裁机构,一般在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由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并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7至`11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1/3.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
②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
③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
④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⑤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仲裁委员会根据不同专业设置仲裁员名册,便于当事人挑选仲裁员。
2、仲裁庭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后,并不直接仲裁案件,而是组成仲裁庭行使仲裁权。
仲裁庭的组织形式分为合议制和独任制两种。合议制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其中1名为首席仲裁员,负责主持案件的仲裁,独任制由1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三、仲裁的基本制度
1、或裁或审制度
该制度体现了对当事人选择争议解决途径的权利的尊重,其含义是: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排除了法院对争议的管辖权,只能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诉。
当事人签订的仲裁协议虽然排除了法院对争议的管辖权,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法院对受理的已有仲裁协议的争议拥有管辖权,这些情况是:
A、仲裁协议无效或失效的;
B、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诉,进行了实质性答辩,并未就管辖权问题提出异议的,可视为放弃了原有的仲裁协议,法院可对案件继续审理。
2、一裁终局制度
其基本含义是,裁决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即使当事人对裁决不服,也不能再就同一争议向法院起诉,同时也不能再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复议。当事人对裁决应当自动履行,否则对方当事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但是,当当事人认为仲裁裁决确有错误,即符合法律规定的撤销情形时,可依法向法院申请审查核实,予以裁定撤销。这是对一裁终局制度的一项补救措施。
四、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我国的涉外经济贸易仲裁机构,它是中国唯一受理国际经济贸易争议的仲裁机构,该机构设在北京,并在深圳经济特区设有深圳分会,在上海设有上海分会。
二、仲裁法原则?
1、自愿原则。主要表现为:当事人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是完全出于共同自愿,不能有任何强迫的成分。如果一方不同意仲裁,没有仲裁协议,仲裁机构则不能仲裁。
2、仲裁独立原则。我国《仲裁法》第8条规定,仲裁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基于当事人对仲裁这种解决问题方式的本质要求所决定的。但这并不是说仲裁可以脱离法律监督。
3、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解决经济纠纷原则。
4、一裁终局原则。
5、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的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三、仲裁法原则为什么没有平等原则?
主要原因如下:
我国仲裁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包括:
1.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仲裁制度的根本原则,是仲裁制度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仲裁的自愿原则主要体现在:(1)当事人是否将他们之间所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决定;(2)当事人将哪些争议事项提交仲裁,由双方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约定;(3)当事人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哪个仲裁委员会仲裁,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决定;(4)仲裁庭如何组成,由谁组成,由当事人自主选定;(5)双方当事人还可以自主约定仲裁的审理方式、开庭方式等有关的程序事项。
2.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解决纠纷的原则。这一原则是对“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肯定和发展,即在仲裁中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同时,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一般性原则来解决纠纷。
3.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法明确规定仲裁应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独立仲裁原则体现在仲裁与行政脱钩,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四、合同纠纷仲裁属地原则
合同纠纷仲裁属地原则是指在进行合同纠纷仲裁时,确定具体地点的原则。它是中国法律体系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则,在处理合同纠纷时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什么是合同纠纷仲裁属地原则?
合同纠纷仲裁属地原则是指根据不同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在进行合同纠纷仲裁时确定具体仲裁地点的原则。根据法律的规定,合同纠纷仲裁通常需要在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或者合同争议地进行。
合同签订地指的是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的地点;合同履行地指的是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地点;合同争议地指的是合同当事人发生争议的地点。
根据合同纠纷仲裁属地原则进行仲裁,可以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权益,有效解决合同纠纷。不同的仲裁地点可能会对合同争议的调整、处理产生不同的影响。
合同纠纷仲裁属地原则的意义
合同纠纷仲裁属地原则的确立,在处理合同纠纷时具有重要的意义。
- 1.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合同纠纷仲裁属地原则的实施,可以确保当事人能够在熟悉的法律环境中进行仲裁,并在熟悉的地方寻求法律援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2. 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通过确定合同纠纷仲裁的具体属地,可以减少不必要的法律程序和纠纷处理时间,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当事人在合同纠纷发生后,可以更迅速地找到适合自己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加速纠纷的解决。
- 3. 统一纠纷处理标准
合同纠纷仲裁属地原则还可以统一纠纷处理标准。不同地区的法律规定和审理方式可能会有所不同,通过合同纠纷仲裁属地原则的确定,可以避免因地区差异造成的法律结果不一致问题。
合同纠纷仲裁属地原则的具体应用
根据合同纠纷仲裁属地原则,当事人在遇到合同纠纷时,应当按照以下原则选择仲裁地:
- 1. 合同签订地
如果合同纠纷与合同签订地有明确的联系,当事人可以选择在合同签订地进行仲裁。这样可以保证仲裁地的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更适合处理合同纠纷。
- 2. 合同履行地
如果合同纠纷与合同履行地有明确的联系,当事人可以选择在合同履行地进行仲裁。这样可以更好地了解合同履行地的法律环境和相关法律规定,更有效地解决合同纠纷。
- 3. 合同争议地
如果合同纠纷争议地与合同争议地有明确的联系,当事人可以选择在合同争议地进行仲裁。这样可以更直接地面对合同争议地的法律规定和判例,更顺利地解决合同纠纷。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仲裁地的选择并非一成不变的,当事人有时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作出合理的调整。
合同纠纷仲裁属地原则存在的问题
尽管合同纠纷仲裁属地原则在处理合同纠纷中具有重要意义,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 1. 属地没有明确界定
在一些情况下,合同纠纷的具体属地可能没有明确的界定,导致当事人难以确定合适的仲裁地。这可能会对合同纠纷的解决产生一定的困难。
- 2. 地区法律差异较大
在中国,由于地域的差异,不同地区的法律规定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这就意味着合同纠纷仲裁的法律适用也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结语
合同纠纷仲裁属地原则在中国法律体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为当事人提供了一个合适的仲裁环境和仲裁程序,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提高了纠纷解决的效率。虽然合同纠纷仲裁属地原则也存在一些问题,但可以通过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法律规定,优化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
五、仲裁实行非强制原则对吗?
这是对的。仲裁实行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仲裁制度中的基本原则,它是仲裁制度赖以存在与发展的基石,从仲裁这一解决纠纷的方式与发展过程看,之所以仲裁被民事经济纠纷的当事人普遍接受,正是由于它有着别于诉讼的自主特征,归纳起来,自愿原则主要体现在仲裁制度中的以下几个环节。
(1)以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出于当事人双方的共同意愿。
解决民事经济纠纷的最具有效性,权威性的途径有两个,一十是诉讼,一个是仲裁。到法院打官司,只要纠纷的一方当事人依法提起诉讼即可,无需征询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仲裁则不然。将纠纷提交仲裁解决,必须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共同选择,没有这一共同选择,没有记载着双方共同意向的仲裁协议,任何一方仅凭自己单方面的愿望是不能将纠纷提请仲裁的。
(2)向哪个仲裁机构提请仲裁,由当事人双方协商选定。当事人约定仲裁机构不受地城和级别管辖的限制,可以任选他们所共同信任对纠纷处理较为方便的仲裁机构处理他们之间所发生的争议。这一点与诉讼及我国已往的仲裁制度有着截然的不同。
(3)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由当事人在仲裁员名册中自上选定,也可委托仲裁机构主任代为指定。
(4)在开庭和裁决的程序中,当事人还可以约定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有关的程序事项。例如:仲裁—般应当开庭进行,但如果当事人协议不开庭,仲裁庭也可以对案件进行书面审理;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外,当事人协议公开的,也可以公开进行,裁决书应当写明争议事实及裁决理由,但如果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的,可以不写。这些内容在诉讼活动中根本不可能由当事人确定的,而仲裁则赋予了当事人一系列的自治性的权利。
六、仲裁的唯一性原则?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的基本原则是:
(1)自愿原则。这是仲裁制度的一个基本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双方自愿,并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②当事人双方有权自愿选择仲裁机构。仲裁法第6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向哪个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当事人协商选定,被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必须仲裁。③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员。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员由当事人自愿选任。④当事人有权约定仲裁程序中依法可约定的事项。仲裁法规定了许多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的事项,如当事人可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可约定是否开庭仲裁、是否公开仲裁、是否进行调解。
(2)仲裁独立原则。仲裁法第8条规定:“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法律赋予仲裁机构和仲裁员的权力,也体现出仲裁机构的独立性职能。仲裁的独立性表现在仲裁机构不隶属于任何行政机关;仲裁庭享有独立的仲裁权,仲裁委员会不作干预;法院对仲裁的监督只是事后监督,不能事前干预。
(3)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解决经济纠纷原则。
根据事实,就是在仲裁审理过程中,要全面、客观、深入地查清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包括纠纷发生的原因、发生的过程、现状及各方的争议所在,通过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曲直,为适用法律打下良好基础。符合法律规定,就是仲裁庭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确认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确定承担责任的方式以及赔偿数额的大小。不能撇开法律,随心所欲。首先是件裁庭处理纠纷应当公平、公正、不偏不倚。仲裁员不同于律师,他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无论仲裁员是哪一方选定的,他都应当公平地对待双方当事人,公正地处理纠纷。其次,公平合理还意味着,对争议的处理法律未作明确规定的,仲裁庭可以参照经济贸易活动中被人们所普遍接受的做法即国际贸易惯例或者行业惯例进行裁断。
七、交通事故怎么去劳动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第9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62条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2交警调解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八、合同纠纷仲裁的原则包括
合同纠纷仲裁是商业领域中常见且重要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合同纠纷仲裁主要是通过仲裁来解决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以确保合同的履行和合同当事人的权益。
合同纠纷仲裁的原则包括:
1. 独立公正原则
独立公正原则是合同纠纷仲裁的核心原则之一。仲裁人应当在争议解决中保持中立和公正的立场,不偏不倚地审理案件。合同纠纷仲裁机构应当能够独立地进行仲裁工作,不受任何外界干扰。
2. 自愿仲裁原则
自愿仲裁原则是合同纠纷仲裁的基本原则之一。即仲裁是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3. 法定裁决原则
法定裁决原则是合同纠纷仲裁的重要原则之一。合同纠纷仲裁的裁决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强制执行。仲裁结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仲裁协议和合同的约定进行裁决。
4. 程序公开透明原则
程序公开透明原则是合同纠纷仲裁的一项重要原则。仲裁程序应当公开透明,使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仲裁过程有足够的了解和监督。合同纠纷仲裁机构应当及时公布有关仲裁程序的信息。
5. 快速高效原则
合同纠纷仲裁应当以快速高效为目标。仲裁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和处理案件,以确保争议能够在合理的时间内得到解决。仲裁程序应当简便、灵活,以满足当事人的实际需求。
6. 按约取证原则
按约取证原则是合同纠纷仲裁中的重要原则之一。根据仲裁协议和合同的约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取证的方式和程序。仲裁机构应当依法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进行取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7. 国际公认原则
合同纠纷仲裁应当遵循国际公认的仲裁原则。国际商务活动中的合同纠纷仲裁常常涉及多国当事人,遵循国际公认的仲裁原则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增强仲裁结果的可执行性。
以上是合同纠纷仲裁的一些原则,这些原则对于确保合同纠纷的公正、公平解决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进行合同纠纷仲裁时,当事人应当遵守这些原则,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九、仲裁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的基本原则是:
(1)自愿原则。这是仲裁制度的一个基本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双方自愿,并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②当事人双方有权自愿选择仲裁机构。仲裁法第6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向哪个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当事人协商选定,被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必须仲裁。③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员。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员由当事人自愿选任。④当事人有权约定仲裁程序中依法可约定的事项。仲裁法规定了许多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的事项,如当事人可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可约定是否开庭仲裁、是否公开仲裁、是否进行调解。
(2)仲裁独立原则。仲裁法第8条规定:“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法律赋予仲裁机构和仲裁员的权力,也体现出仲裁机构的独立性职能。仲裁的独立性表现在仲裁机构不隶属于任何行政机关;仲裁庭享有独立的仲裁权,仲裁委员会不作干预;法院对仲裁的监督只是事后监督,不能事前干预。
(3)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解决经济纠纷原则。
根据事实,就是在仲裁审理过程中,要全面、客观、深入地查清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包括纠纷发生的原因、发生的过程、现状及各方的争议所在,通过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曲直,为适用法律打下良好基础。符合法律规定,就是仲裁庭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确认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确定承担责任的方式以及赔偿数额的大小。不能撇开法律,随心所欲。首先是件裁庭处理纠纷应当公平、公正、不偏不倚。仲裁员不同于律师,他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无论仲裁员是哪一方选定的,他都应当公平地对待双方当事人,公正地处理纠纷。其次,公平合理还意味着,对争议的处理法律未作明确规定的,仲裁庭可以参照经济贸易活动中被人们所普遍接受的做法即国际贸易惯例或者行业惯例进行裁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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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仲裁法第五条原则?
仲裁法第5条规定:或裁或审原则
1、仲裁法
第五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2、民诉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3、民诉法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百一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 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已经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
(二) 当事人没有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
(三) 仲裁协议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且不具有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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