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赔偿法全文?
一、侵权赔偿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保护范围】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 【被侵权人的请求权】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 【法律责任的聚合与民事责任优先原则】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 【本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六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 【无过错责任】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 【共同加害行为】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教唆帮助行为】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 【共同危险行为】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承担连带责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承担按份责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连带责任人的请求权】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连带责任的分摊与追偿】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六条 【侵害人身的财产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 【同一侵权导致多人死亡时死亡赔偿金的确定方法】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第十八条 【侵权责任请求权的主体】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第十九条 【侵害财产的财产损失计算方法】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第二十条 【侵害人身权益的财产损失赔偿额的确定方法】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二十一条 【预防性侵权请求权】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二十二条 【精神损害赔偿】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三条 【见义勇为者的赔偿与补偿请求权】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四条 【公平责任】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第二十五条 【损害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受害人的过错】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受害人故意】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第三人行为】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条 【正当防卫】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紧急避险】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三十二条 【监护人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三十三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丧失意识后的侵权责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用人者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因提供劳务致害责任与自身受害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网络侵权责任】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害时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害时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第三人侵权时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五章 产品责任
第四十一条 【生产者的产品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二条 【销售者的产品责任】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 【被侵权人的请求权和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的追偿权】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 【第三人过错导致产品缺陷时生产者、销售者的追偿权】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十五条 【缺陷产品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时的侵权责任】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四十六条 【缺陷产品的警示与召回】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七条 【惩罚性赔偿】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法律适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租赁、借用机动车造成损害时的赔偿责任】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转让机动车未办理登记时的赔偿责任】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转让拼装报废机动车造成损害时的赔偿责任】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二条 【盗抢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赔偿责任】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肇事逃逸时的赔偿与救助】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 【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紧急医疗措施】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 【医疗过错的认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医疗过错的推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五十九条 【药品等缺陷及不合格血液致害责任】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六十条 【医疗机构免责的情形】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病历资料的制作保管与查阅复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第六十二条 【患者隐私权的保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三条 【禁止过度检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第六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
第六十五条 【环境污染责任的归责原则】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六条 【因果关系的推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十七条 【数人环境污染责任】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第六十八条 【第三人过错污染环境的赔偿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六十九条 【高度危险作业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十条 【民用核事故责任】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一条 【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二条 【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第七十三条 【高度危险活动致害责任】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第七十四条 【被遗失或抛弃的高度危险物的致害责任】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五条 【被非法占有的高度危险的致害责任】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六条 【高度危险区域内的损害责任】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七条 【高度危险责任的赔偿限额】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七十八条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一般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侵权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的致害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一条 【动物园动物的致害责任】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二条 【遗弃、逃逸动物的致害责任】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三条 【因第三人过错导致的动物致害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八十四条 【动物饲养人的行为规范】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第十一章 物件损害责任
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等脱落坠落致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六条 【建筑物等倒塌致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七条 【抛掷坠落物品致害责任】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第八十八条 【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九条 【妨害通行的侵权责任】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十条 【林木折断致害责任】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十一条 【地面施工致害责任】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九十二条 【本法的生效时间】本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侵权赔偿法律规定?
侵权赔偿法是我国维护公民权益的一项法规,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时,对侵权行为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侵权赔偿和可能的刑事责任。以下是侵权赔偿法律规定的一些主要方面:
1.侵犯范围:侵权行为包括侵犯个人权益和侵犯财产权益。个人权益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财产权益包括财产所有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2. 赔偿内容:对于侵权行为者应赔偿的内容主要包括经济损失、精神损失及其他损失(如诉讼费用等)。其中,经济损失是指因侵权行为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因此造成的失利、营利的减少;精神损失则是指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精神上的折磨、痛苦和烦恼。
3. 判定标准:赔偿数额的判定标准主要由两个因素组成:一是确定侵权的事实,包括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和是否造成了损失;二是确定损失大小,需要考虑损失的性质、程度、时间和地点等因素。
4. 赔偿方式:赔偿方式主要分为停止侵权、恢复原状、赔礼道歉、损失赔偿等几种。其中,停止侵权和恢复原状主要是针对侵犯财产权益的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和损失赔偿则主要是针对侵犯个人权益的侵权行为。
总之,侵权赔偿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重要的一项法规,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三、交通事故赔偿法规法律
交通事故赔偿法规法律的重要性及应当了解的相关知识
交通事故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意外事件,由于车辆数量的增多和驾驶水平的不同,交通事故频发不断。当我们不幸遇到交通事故时,我们需要了解交通事故赔偿法规法律,以保障自己的权益。在本文中,将介绍交通事故赔偿法规法律的重要性以及我们应当了解的一些相关知识。
什么是交通事故赔偿法规法律?
交通事故赔偿法规法律是一套规范交通事故赔偿相关权益的法律法规。它涉及到交通事故双方的责任划分、赔偿责任、赔偿金额等方面的规定。这些法律法规旨在保护交通事故中受伤或受损害的一方的权益,确保其能够获得合理的赔偿。
根据交通事故赔偿法规法律,当交通事故发生时,其中一方或双方会承担不同的责任。责任的划分主要基于交通事故双方的过错程度。如果一方完全没有过错,而另一方有全部过错,责任将由完全有过错方承担。如果双方都存在过错,责任则会根据过错程度进行划分。
为什么了解交通事故赔偿法规法律尤为重要?
了解交通事故赔偿法规法律对每个人来说都非常重要,无论是驾驶者还是乘客。以下是其中几个重要原因:
- 保护个人权益:了解交通事故赔偿法规法律可以帮助我们保护自己的权益。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我们需要知道自己应该享有的权益以及能够获得的赔偿。
- 避免受骗:了解交通事故赔偿法规法律可以帮助我们辨别诈骗行为。一些不法分子可能会试图利用交通事故来骗取赔偿金,而了解法律规定可以帮助我们避免成为受害者。
- 提供帮助:如果我们了解交通事故赔偿法规法律,我们可以帮助他人了解自己在交通事故中的权益和责任。这对于家人、朋友以及其他交通参与者来说都非常重要。
交通事故赔偿法规法律中的一些重要知识
在了解交通事故赔偿法规法律时,以下是其中一些重要知识点:
1. 报案和保留证据的重要性
当发生交通事故时,第一时间报案非常重要。报案可以提供有效证据,保障我们的权益。此外,保留现场证据、收集目击证人证言和拍摄事故现场照片也是非常关键的。
2. 赔偿范围
根据交通事故赔偿法规法律,受害者可以获得的赔偿范围包括车辆损坏费用、医疗费用、残疾赔偿费、误工费等。赔偿范围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3. 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会根据不同的案件进行调整。赔偿标准包括伤残等级、误工标准以及医疗费用等。了解不同赔偿标准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评估自己的赔偿金额。
4. 损害赔偿的时效性
根据交通事故赔偿法规法律,赔偿金的申请有时效性限制。为了确保我们能够及时获得赔偿,我们需要了解时效性的具体要求。
结语
交通事故赔偿法规法律对我们每个人来说都非常重要。它保护我们的权益,帮助我们获得合理的赔偿。了解交通事故赔偿法规法律可以避免我们成为受害者,同时也能为他人提供帮助。在面对交通事故时,我们应该积极学习相关知识,了解自己的权益和责任。
四、交通事故赔偿法第1213条?
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10年。对不满16周岁的,年龄每小1岁减少1年;对7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均不少于5年。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人抚养到16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扶养人扶养5年。
五、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法律规定?
交通肇事罪的民事赔偿有下列规定:因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而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应根据实际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
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六、交通事故赔偿法院传票是怎样的?
1、法院传票上的内容是通知你开庭时间和地点
2、法院给你传票的时候会把对方的起诉转副本一并交给你,起诉状上写的是原告要你陪多少钱,和基本的事实经过(肇事过程,治疗经过等)
3、一般传票上通知的开庭审理时间会在30天左右,这是给你搜集准备证据的时间,如果少于30天,你可以要求延长至30天
4、对方起诉你的同时会一并起诉保险公司,如果没有起诉保险公司你可以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为被告
5、责任划分清楚,事实经过争议不大没有必要请律师,因为保险公司一定会有律师出庭应诉,原告要求赔偿的费用过高,保险公司一定会提出意见的,你就听他的就行了
6、一般没有构成伤残的话20万保险应该是足够的,你应该还有个交强险吧,这20万你是指的商业保险吧
7、有的保险公司会把鉴定费、复印费、诉讼费等排除在保险范围之外,有的法院会判决你承担这些费用,其他的费用大多数都会由保险公司承担,超过保险限额的部分会由你承担,但你不是全责,赔偿会打折的
七、交通事故赔偿法规法律依据
交通事故赔偿是一个相当复杂而庞大的领域。为了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交通事故赔偿法规和法律依据。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些法规和依据,以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交通事故赔偿的相关知识。
交通事故赔偿法规
交通事故赔偿法规是指国家对交通事故赔偿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律文件。下面是几个与交通事故赔偿相关的法规: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该规定是交通事故赔偿的基本法规,详细规定了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和责任分配原则。
-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强制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范围和保险公司的责任。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该条款详细规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障范围和金额。
- 道路交通安全法:该法律规定了道路交通安全的基本原则和管理措施,并对交通事故的赔偿进行了约束。
除了以上法规之外,还有其他一些与交通事故赔偿相关的法律文件,如《国家赔偿法》、《侵权责任法》等。
交通事故赔偿法律依据
交通事故赔偿的法律依据是指在处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时所参考的法律条文和相关司法解释。以下是常用的几个法律依据:
- 《侵权责任法》第四章:该章节规定了在交通事故中的侵权责任和赔偿范围等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章:该章节详细规定了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赔偿方式和赔偿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对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审理程序、赔偿标准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以上是常用的一些法律依据,但在具体的案件中,法律依据还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适用。
总结
交通事故赔偿是一个涉及众多法规和法律的复杂问题,相关法规和法律依据的了解对于受害者维权至关重要。因此,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受害者应该及时了解相关的法规和法律依据,以便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
然而,考虑到交通事故赔偿法规和法律依据的复杂性,建议受害者在处理交通事故赔偿时寻求律师的帮助。专业的律师能够根据具体情况为受害者提供合理的法律建议和代理服务,确保受害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八、交通事故赔偿法第67条是什么?
无此法律。如果你问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该法第六十七条:“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九、交通事故赔偿法院一定会判决吗?
交通事故赔偿法院会不会判决,取决于交通事故的责任,以及财产损失的问题。发生交通事故后,经过交警部门现场勘察后来进行责任划分,在损失不大的情况下,一般会建议双方协商解决。如果损失比较大,在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会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果有过错一方拒不赔偿或无钱赔偿,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赔偿法全文?
民法典第七编 侵权责任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 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条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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