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申报工伤的线路怎么规定?
一、交通事故申报工伤的线路怎么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上下班途中因机动车辆事故,而本人负次要责任的,可以认定为工伤。那么上下班的路线,主要是只从家中出发,到单位的路线,其中在《工伤保险条例》执行细则中规定,如果上班要送孩子上学,就以从学校出发到单位的路线,还有是下班要去看望父母的,指从单位到父母家的路线。
二、交通事故申报工伤三要素?
三要素:即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工伤认定有以下三种情形:
情形一:上下班途中,发生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所谓上下班途中,指的是上班去单位和下班回家的途中,如果下班后外出办私事或者会友的途中,是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非本人主要责任和交通事故两个要素是连接在一起的,根据交通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的责任确定,交通事故中负担同等责任的也可以认定工伤。
情形二:工作时间,在工作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这种情形比较常见,也是最容易引起争议的,与第一种情形看起来相似,认定的依据却完全不同。
这种情形需要注意三要素是: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交通事故。
发生这种工伤情形的,往往是交通运输、服务业、野外作业等工作人员。这部分人群的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往往不是固定的,出于客户需要,随时都可能外出工作。因此,工作地点不限于公司(单位)场所。
通俗地说,凡是受到单位指派外出办事,在办事路途中,遇到交通事故的,无论是本人主要责任还是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均可以认定工伤。
情形三:上下班途中,遇到交通事故肇事方逃逸的,能否认定工伤。
这种情形需要特别注意,受害者应第一时间报警,交由交警部门处理。最后可以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可以认定工伤。否则,错过报警时间,交警部门不会出具行政文书,认定工伤也就失去了依据。
三、厂内叉车年检申报流程?
1、申请
申请领证或增项。考试合格的申请人或其委托的考试机构,向对应的省、市质监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考试结果通知单和其他有关申请材料。
申请复审。申请人向对应的省、市质监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2、受理
质监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后本次申请即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3、审批
质监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许可条件的,质监部门于决定准予许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质监部门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厂内交通事故怎么解决?
1、事故责任划分(争取对自己有利的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最先要做的是保护事故现场同时叫伤者送往医院进行抢救。
建议在此时打电话报警,由交警介入处理。
交警介入后会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对事故双方当事人进行问话调查,对车辆进行技术检验,然后根据整个事故情况及成因对事故进行责任划分。
2、保留肇事者相关身份资料,以备起诉时用。
责任划分完毕后交警会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此时伤者及伤者家属需要注意的是在拿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同时一定要在交警队复印肇事者方的驾驶证行驶证以及车辆保险单(用于以后起诉或者理赔所需要)。
3、保留医疗费用押金单或伤者在住院期间向医院缴费时医院在收到相关费用后会出具押金单,在出院时凭押金单进行结算同时办理出院,如果押金单丢失则会遇到无法办理出院或者很难办理出院的问题,因此押金单一定要保管好。
五、交通事故申报工伤的线路如何绘制?
交通事故申报工伤的线路绘制就是说明当时事故发生时的行走路线,也就是事故发生时的行走路线,就是从这是申行走到发生事故的路线图,这是申请工伤必须说明路线图,就是确认发生事故现场的合理合法性,这只是说明的一部分,还需要单位和个人证明。
六、特定工伤怎么申报?
1、用人单位填报《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核定表》,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2、工伤保险核基征缴科即时受理并填写收文登记;
3、初审责任人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对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的内容,提出初审意见,并录入相关信息;
4、科长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对核定待遇与申报待遇不符的,告知用人单位,补正相关材料; 5、初审责任人、科长确认后签字盖章;
6、报主管局长审批;
7、登记、存档、录入基本信息;
8、向用人单位反馈《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核定表》。
七、厂内叉车交通事故怎么算?
厂内叉车交通事故通常根据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估和判断:1.责任认定:根据事故现场勘察、证人证言、相关视频监控等,确定事故责任方。可能有多个因素导致事故,包括驾驶员操作失误、设备故障、道路状况等。2.伤害评估:对事故中受伤的人员进行伤势评估和医疗处置,确定伤者的损失情况。3.财产评估:对事故中受损的物品、设备等进行评估,确定财产损失情况。4.赔偿处理:根据责任方和事故损失情况,进行赔偿处理。这可能包括对伤者的医疗费用、赔偿金、物品修复或替换等。5.事故调查和整改: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找出事故原因和隐患所在,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整改,以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需要注意的是,厂内叉车交通事故的相关法律法规可能会因地区和企业而异,具体的处理方式和赔偿标准需要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八、厂内搭建车棚需要申报吗?
根据相关法规和规定,如果厂区内的停车棚属于建筑面积较大、高度较高、结构较复杂或者建设涉及环保等方面的,需要进行报建。如果停车棚属于规模较小、高度较低、结构简单、造价低廉的,通常可以不需要报建。
具体情况要根据当地有关建设规定来确定是否需要申请报建,以确保建设项目符合法规和规定。如有疑问,可以咨询当地的建设或规划主管部门,以便及时了解相关政策和规定,避免违规建设导致不必要的后果。
九、工伤申报流程?
1.受伤职工撰写书面申请,说明事件时间、地点及原因,准备相关材料(医疗诊断结论等),并在学校一网通办平台“工伤职工工伤申报”工作流程(以下简称工作流程)中提出申请,需提交申报材料如下:
1)申报职工书面申请(本人签字);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医学诊断材料复印件(门诊记录、检查报告等);
4)一寸彩色照片2张(学校同意申报后提供)。
2.职工所在部门对事件进行调查、研究:
(1)认为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撰写申报工伤报告,并通过工作流程报校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在工作流程中驳回并对申请职工做好解释工作;
(3)认为情况复杂的,可咨询相关部门后确定部门是否上报;
申报材料如下:
1)部门的调查报告(包含部门申报意见);
2)两位证人的书面证言及身份证复印件;
3)加盖公章的运动会活动方案、参赛人员名单、运动会照片(教职工参加学校或部门组织的运动会受伤的);
4)事故责任认定书(发生交通事故等情况)。
3.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部门申报材料,联系公安处调取相关视频监控等辅助证明材料,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研究:
(1)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后,通过工作流程报校领导审批,并填写《辽宁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伤认定申请表》;
(2)认为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工作流程中说明理由并驳回,并告知申请人认为有异议的,在事故发生1年内,可以个人身份进行申报;
(3)认为需要讨论的,组织召开工伤申报工作小组(安委办、校工会、法律事务办公室、人事处、纪委组成)讨论。
4.工伤申报工作小组讨论:
(1)讨论同意申报的,组织材料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2)认为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工作流程中说明理由并驳回;
(3)对于情况复杂意见不统一的,咨询上级主管部门并委托校法律事务办公室,咨询由专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根据咨询意见和法律意见确定是否上报。
5.主管校领导同意申报的在工作流程中审批通过,不同意的驳回;
6.同意申报的,安委办工作人员在OA系统撰写《关于**同志工伤认定的请示》报在主管校领导审批,审批同意后,在《辽宁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伤认定申请表》加盖学校公章,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报,
申报材料如下:
(1)《辽宁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伤认定申请表》;
(2)《关于**同志工伤认定的请示》;
(3)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人事处提供的聘用合同或在职证明等);
(4)职工所在部门组织的申报材料。
7.工伤认定后,安委办工作人员领取《工伤认定决定书》(一式三份),职工本人一份、单位一份,社会保险机构一份,工伤认定通过的,准备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工作
十、申报工伤和不申报工伤有什么影响?
申报工伤的话,对伤者职工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有保障,对于不依法执行的用人单位,申请过工伤的就有证据材料,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不申报工伤认定的话,一旦用人单位耍无赖,对劳动者施行拖字决的话,超过法律规定的申报时间,劳动者将自己承担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