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范围司法解释?
一、机动车范围司法解释?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法律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律适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的侵权责任】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条 【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侵权责任】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
二、交通事故司法鉴定前景?
一年处理车速鉴定、痕迹轨迹鉴定的案件上百件,车检类的比较简单,轮不到我做。
每个行业都有行业的规则和内幕。司法鉴定和律师都是属司法局监管,所以性质差不多,看起来神圣,但还是私人机构性质。不过司法鉴定的从业人员比律师要少多了,做的比较好的更少,所以想要做好还是比较容易。
鉴定费一般都比较高,但鉴定人能赚多少钱还是老板说了算,前景应该还是不错,主要还是得跟对人。我对目前的待遇不满意,也在考虑其他的发展出路
三、2012交通事故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法释〔2012〕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9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11月27日
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
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当事人请求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第十条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设计、施工,致使道路存在缺陷并造成交通事故,当事人请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机动车存在产品缺陷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多个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按份责任。
二、关于赔偿范围的认定
第十四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三、关于责任承担的认定
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违法拒绝承保、拖延承保或者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投保义务人在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请求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所有权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动,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以该机动车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机动车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改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情形下,保险公司另行起诉请求投保义务人按照重新核定后的保险费标准补足当期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主张交强险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转让或者设定担保的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关于诉讼程序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
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侵权人以已向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支付死亡赔偿金为理由,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五、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四、偷开机动车司法解释?
答:偷开他人机动车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偷开他人机动车严重影响他人的正常使用,或者给机动车造成损坏等情形。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1)多次偷开机动车的;(2)偷开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或者造成机动车损坏、车内财物丢失等后果的;(3)偷开救护车、消防车、军车、警车等特种车辆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四条 偷开他人机动车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偷开他人机动车严重影响他人的正常使用,或者给机动车造成损坏等情形。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1)多次偷开机动车的;(2)偷开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或者造成机动车损坏、车内财物丢失等后果的;(3)偷开救护车、消防车、军车、警车等特种车辆的。
五、2012全国机动车和驾驶人统计分析
2012全国机动车和驾驶人统计分析
2012全国机动车和驾驶人统计分析
在中国,机动车辆与驾驶人数量的统计分析是了解交通运输行业发展和交通管理效果的重要工作。本文将详细探讨2012年全国机动车辆和驾驶人的统计数据,并对其分析作出专业解读。
全国机动车辆数量
根据统计数据,2012年全国机动车辆总数达到1.2亿辆。这一数字显示了中国交通运输行业的快速发展和日益增长的机动车保有量。与之相比,10年前的2002年,全国机动车辆数量仅为8000万辆。这说明了车辆保有量在短短10年内的快速增长。
机动车辆种类分布
在所有机动车辆中,乘用车保有量最高,占据了70%的比重。其次是商用车、货车和摩托车,分别占据了15%、10%和5%的比重。这一数据说明了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人们对乘用车的增加需求。
全国驾驶人数量
除了机动车辆数量的增加,2012年全国驾驶人数量也呈现出明显的增长趋势。根据数据统计,全国驾驶人数量达到1.5亿人。与此同时,驾驶执照的持有者数量也在不断增加。这一数字的增长说明了中国社会中驾驶人群体的扩大。
不同车辆拥有率比较
在全国范围内,不同地区的机动车辆拥有率存在较大差异。根据统计数据显示,沿海地区的车辆拥有率明显高于内陆地区。这与沿海地区经济发达,人口密集以及交通便利等因素相关。此外,大城市的机动车保有量也相对较高,如北京、上海和广州等。
驾驶人和车辆的年龄分布
在驾驶人数量统计方面,不同年龄段的驾驶人群体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数据显示,年龄段在30-45岁之间的驾驶人数量最多,占据总量的50%左右。这一数据表明,在中年人群中,驾驶需求较大。
机动车事故分析
机动车辆数量和驾驶人数量的增加,也带来了交通事故的增加。根据数据统计,2012年全国共发生50万起机动车事故,其中2万起为重大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交通事故的原因多种多样,包括驾驶人违规驾驶、道路交通设施不完善以及交通管理不到位等。因此,交通安全仍然是一个需要持续关注和改善的重要问题。
交通管理的改善
为了应对机动车辆数量的增长和交通安全问题,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改善交通管理。这些措施包括加强交通警察力量、加大对交通违章的执法力度、提升交通设施的建设和改善等。
通过这些措施,政府希望能够更好地管理机动车辆和驾驶人群体,提升交通安全保障水平,为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驾护航。
结论
综上所述,2012年全国机动车辆和驾驶人的统计数据显示了中国交通运输行业的快速发展和机动车保有量的增长。然而,机动车辆增加也带来了交通事故的增加,交通管理仍然需要进一步改善。
政府需要进一步加强交通管理,提升交通设施的建设和改善,加大对交通违章的执法力度,以确保人民的交通安全和生活质量。
六、交通事故司法救助怎么个标准?
交通事故司法救助标准是: 1、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3、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4、残疾人或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请求侵权赔偿的;
5、请求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的;
6、请求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赔偿的;
7、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七、交通事故司法鉴定的意义?
所谓交通事故是指参与道路交通活动的各种汽车和非汽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和条例的行为,过失造成人、畜伤亡和车物财产损失的交通事件,称为交通事故。发生交通事故就会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对于保险车辆就会涉及到保险赔付,有些还会涉及刑事或民事诉讼。因此,对汽车交通事故进行科学公正的鉴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般来说,汽车交通事故鉴定可以委托交通事故鉴定专家进行。在我国,一般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并出具正式文件。鉴定书一般格式如下:
科学鉴定的目的主要是向事故处理人员、理赔员或法官及律师说明科学解释的程序,为事故处理、保险理赔和诉讼提供科学的依据。因此,鉴定书应尽可能简明扼要、易于有机地把握相关内容。在使用专业术语时,要通俗易懂地解释其意思。叙述要文理清晰,避免杂乱无章。
对于复杂的问题,在“鉴定经过”章节的开始要说明鉴定程序。在“考证内容”一节中要对证据中的重要资料进行详细的说明,并以此为基础对事故形态进行考证分析与推理计算。可以充分利用图表、图形和照片加深对事故过程及形态的认识,某些场合还可以利用模型和录像。
鉴定内容如下:
碰撞事故的发生形态;单车事故的发生形态;碰撞车速、制动前的车速;碰撞地点的特殊情况;碰撞姿态;碰撞发生前事故车的运动状况与驾驶人的动作;避免发生碰撞的可能性;是否为追尾或妨碍行车;该事故确实存在吗;该事故是否为故意的;驾驶人是谁;因车辆故障引发的事故;车辆发生火灾的原因;废气中毒死亡事故的原因;交通信号灯状态;乘车人所受的冲击;碰撞所造成的乘车人身体运动状况;事故与受伤之间的因果关系;碰撞的顺序;证言的真伪;相反证言、相反鉴定结果真伪的判定;引发事故的诱因。
八、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司法解读?
有这个司法解释的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伪造、变造、买卖民用机动车号牌行为能否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罚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这个司法解释与你的事情应当是没有关系的啊! 对于你的情况,不是故意的,而且也没有遮挡号牌,只有不干胶的痕迹,这种处罚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按照这样处罚,你肯定要申诉的!
九、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司法解释?
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属于从犯,是要从重处罚的
十、广州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广州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广州市用于确定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和赔偿金额的规范。在广州市,机动车交通事故频发,给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财产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因此,准确地确定事故责任和合理的赔偿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1. 广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广州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广州市交警部门的调查,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 全责:指某一方完全负有事故的责任。例如,驾驶酒驾、毒驾的司机,明显超速行驶的驾驶员等。
- 主要责任:指某一方负有较大部分的事故责任。例如,交叉路口闯红灯的驾驶员,未按规定避让行人的驾驶员等。
- 同等责任:指事故双方对事故负有相同的责任。例如,交叉路口两车同时左转时相撞,双方对事故的发生均有一定的过错。
- 次要责任:指某一方负有较小部分的事故责任。例如,后车追尾时未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 无责任:指某一方对事故没有任何责任。例如,在绿灯下直行遭受逆向行驶的车辆追撞。
2. 广州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广州市交警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制定了广州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这些标准用于确定交通事故中各方的赔偿金额。
根据广州市交警部门发布的规定,广州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1 人身伤亡赔偿标准
广州市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人身伤亡赔偿标准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根据伤害程度、医疗费用、误工费等因素进行评估并确定赔偿金额。
根据伤害程度的不同,广州市将人身伤亡赔偿标准划分为轻伤、重伤和死亡三个等级,并相应确定了每个等级的赔偿金额。
2.2 财产损失赔偿标准
广州市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赔偿标准也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财产损失的种类和程度,对损失金额进行评估并确定赔偿金额。
财产损失赔偿标准包括修理费、索赔费、折旧费等各个方面,保障受损方在事故中可以获得合理的经济赔偿。
2.3 直接经济损失赔偿标准
广州市还制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直接经济损失赔偿标准。这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营养费等直接与伤害程度和康复过程相关的费用。
广州市通过明确的赔偿标准,保障了受害人在事故中能够得到相应的经济赔偿,减轻了受害人及其家庭的负担。
3. 广州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程序
广州市交警部门还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的申请和处理程序进行了规定,以保障赔偿的公正和高效。
广州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3.1 报案和调查
事故双方及相关证人应第一时间向当地交警部门报案,并配合交警部门进行事故调查。交警部门将根据事故现场勘察、证人证言等情况进行责任认定。
3.2 赔偿申请
受害人应向当地交警部门提交赔偿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包括医疗费用发票、工资单等。
3.3 赔偿评估
交警部门将对赔偿申请进行评估,并按照广州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确定赔偿金额。
3.4 赔偿支付
当赔偿金额被确定后,交警部门将通知事故责任方进行赔偿支付。责任方应按照通知要求的时间和方式进行支付。
综上所述,广州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在确保公正和合理的基础上,为受害人提供了及时的赔偿保障。同时,广州市加强了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赔偿程序的监管,确保了交通事故赔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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