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出卖未过户的法律责任
一、机动车出卖未过户的法律责任
机动车出卖未过户的法律责任
在现代社会,机动车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之一。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有时候汽车的买卖过程中未能完成过户手续,这就涉及到了相关法律责任的问题。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机动车出卖未过户将会发生以下的法律责任:
1. 法律责任的划分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机动车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可以分割的。所有权是指对机动车的所有制权利,而使用权则是指对机动车的使用和处分权利。在机动车买卖过程中,转让的应当是所有权而非使用权。
一般来说,出卖机动车未过户属于违法行为,因为未过户将导致车辆的使用权与所有权不符,给相关方带来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同时,对于买车方来说,未过户也会影响其在事故发生时的法律权益。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的买卖、赠与、继承或者受遗赠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过户手续。未经过户的机动车,法律上认定其所有权并未转移,因此出卖方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出卖方的法律责任
出卖方作为机动车的所有权人,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过户手续。如果出卖方未能按照规定完成过户手续,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出卖方承担。
首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卖方未完成过户手续的机动车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可能会牵扯到保险公司的赔偿问题。根据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通常只承认车辆所有权人的索赔请求。如果未过户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出卖方很有可能无权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其次,出卖方未完成过户手续的机动车在发生其他纠纷时也会受到法律制裁。例如,如果买车方在使用未过户的机动车时发生了交通违法行为,相关机关可能会追究出卖方的法律责任。
另外,如果出卖方出售的机动车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过户造成的损失,买车方有权要求出卖方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一般来说,买车方可以要求出卖方退还购车款或者承担其他经济损失赔偿。
3. 买车方的维权途径
如果买车方发现所购机动车未完成过户手续,应该及时采取相应的维权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买车方可以选择与出卖方协商解决。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出卖方提出要求,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退换车辆或者赔偿经济损失等。
如果协商未果,买车方可以向相关机关投诉举报。在我国,一般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等单位投诉举报。相关机关会依据法律规定调查处理,并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此外,买车方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 预防机动车未过户的法律责任
为了避免机动车的买卖过程中出现未过户的问题,提前进行必要的预防措施是十分重要的。
首先,买车方在购车之前应该仔细核对出卖方所提供的车辆所有权证书、行驶证和车辆登记证书等相关手续。确保车辆手续齐全完备,没有任何问题。
其次,买车方在购车合同中明确约定过户手续的完成时间和责任方。可以要求出卖方在一定时间内完成过户手续,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外,买车方还可以委托律师或者专业机构进行相关调查和审核。通过专业的法律咨询和审核,可以避免潜在的法律纠纷和风险。
结语
总之,机动车出卖未过户将会带来一系列的法律责任。出卖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完成过户手续,否则将会面临各种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而买车方在发现机动车未完成过户手续时,应该主动采取维权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协商、投诉举报或者司法途径等方式,寻求相关机关的支持和维权。
最重要的是,预防机动车未过户的法律责任才是最有效的解决方法。买车方在购车前要注意核对车辆的相关手续,并明确约定过户的责任和时间。
二、未避让非机动车交通规定?
汽车在道路上行驶的时候不礼让行人会被处以扣三分、罚款500元的处罚,在道路上划有斑马线的道路就是行人通行的地方,车辆在路过斑马线的时候需要礼让行人。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
定义
第三者强制险
第四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
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六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第七条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保险责任
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追偿
第九条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二)驾驶人醉酒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责任免除
第十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绝对不赔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交强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
义务
第十二条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人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号牌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第十三条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人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第十四条投保人续保的,应当提供被保险机动车上一年度交强险的保险单。
第十五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第十六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七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
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赔偿处理
第十八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交强险的保险单;
(二)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五)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六)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七)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十九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
第二十条因保险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受害人财产需要修理的,被保险人应当在修理前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涉及受害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因抢救受害人需要保险人支付抢救费用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
变更终止
第二十二条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在下列三种情况下,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交强险合同: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交强险合同解除后,投保人应当及时将保险单、保险标志交还保险人;无法交回保险标志的,应当向保险人说明情况,征得保险人同意。
第二十四条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所列明的投保人、保险人解除交强险合同的情况时,保险人按照日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附则
第二十五条因履行交强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合同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交强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七条本条款未尽事宜,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执行。
新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
新版交强险总的责任限额(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额)将从原先的6万元提高至12.2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上调至11万元。与此同时,42个车型中的16个将进行费率下调,如6座以下家庭自用汽车的交强险保费由原先的1050元/年降为950元/年。据测算,约64%的被保险人将享受降费,平均降费幅度为10%左右。[1]
受益于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提高,与之相配套的商业三责险也有了不同程度的降价。在同等保额下,新版商业三责险的费率综合平均下调了17%。
考虑到当前高昂的医疗费等其他因素,新版交强险12.2万元的保额在面临一些较大的事故时会显得远远不够。首都经贸大学保险学教授庹国柱建议消费者在投保交强险之外,还要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购买尽可能高限额的商业三责险进行补充。
实际上,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都是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中第三方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赔偿的险种,只不过交强险是法定强制性的,而商业三责险是自选的项目。二者费率双双下降后,在车险套餐中配置一定比重的商业三责险对于投保人来说是相当有必要的财产保障
四、机动车和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怎么划分?
你是否承担责任要看交警队的责任认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
。。。。。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五、机动车在环岛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怎样划分?
环岛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可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确定。第五十一条: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一)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t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二、关于环岛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在环岛上行驶,出现交通事故后认定责任原则如下: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操作法律实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操作法律实务
近年来,随着交通工具的普及和道路交通的日益繁忙,车辆交通事故已成为社会生活中常见的风险。为了保护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本文将介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操作法律实务,旨在帮助广大车主和交通参与者更好地了解和运用该保险制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在我国,每辆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保险的适用范围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该保险适用于防范和解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纠纷。保险公司应基于保险合同中的约定,向受伤的人员提供直接赔偿或依法赔偿第三方。购买该保险的范围包括所有使用公路、城市道路的机动车辆,如汽车、摩托车、电动车等。
保险合同的签订和索赔流程
车主在购买机动车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及时向保险公司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签订保险合同时,车主需要提交相关的身份证明、车辆拍照和其他必要的材料。保险公司会根据车辆使用性质、型号等因素计算保险费用,并签订保险合同。
一旦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及时报警并妥善保存现场证据,如拍摄现场照片、取得证人证言等。随后,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应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索赔申请需要包括事故发生经过、受害人伤亡情况、财产损失等详细信息,并附上相关证据。
保险公司在接到索赔申请后,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核实和调查。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会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和伤害程度鉴定。在调查核实结束后,保险公司会根据事故责任判定、损失程度等因素进行赔偿处理。
保险的赔偿责任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保险公司需要对因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受害人伤亡、财产损失等进行合理赔偿。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丧失收入、残疾赔偿金、抚养费等。保险公司在核实索赔申请后,会根据受害人伤势、事故责任等因素,向受害人或其代理人进行赔偿。
如果受害人对保险公司的赔偿结果不满意,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法院会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判决是否支持索赔请求。
保险的注意事项
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车主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 及时购买:在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时,应当即时购买该保险,保证车辆上道路行驶合法。
- 保险期限: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车主需要及时续保,以免超过保险期限导致无法索赔。
- 索赔时限:根据法律规定,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会根据索赔时限来决定是否受理。
- 保险条款:车主在购买保险时,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的条款和细则,了解保险的具体内容及赔偿责任。
- 保费缴纳:保费需要按时缴纳,未缴纳保费将导致保险合同失效。
总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保护交通参与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对车主和其他交通参与者都具有重要意义。购买和运用该保险制度需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并注意保险合同的签订和索赔流程。只有合理了解和正确运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我们才能更好地预防和处理交通事故,保护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七、什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交强险是中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其保费是实行全国统一收费标准的,由国家统一规定的,但是不同的汽车型号的交强险价格也不同,主要影响因素是"汽车座位数"
八、2020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合同?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费按照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
定 义
第四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六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第七条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保险责任
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 180000 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 18000 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 2000 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 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 1800 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 100 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垫付与追偿
第九条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二)驾驶人醉酒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责任免除
第十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交强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人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号牌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第十三条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人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第十四条投保人续保的,应当提供被保险机动车上一年度交强险的保险单。
第十五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第十六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七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
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九、机动车撞超标电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怎样划分?
应由交警在调查后,根据双方是否存在交通违法行为,及该违法行为与事故发生间的因果关系的大小来进行认定,与电动车是否超标、是否属于机动车没有必然的联系,只是如果被认定为机动车的,则在进行民事赔偿时不可以以非机动车为由进行减轻责任比例而已。《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十、交通事故责任书未签字,对方能修理车辆吗?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两种,一种是简易程序的,这个必须是双方都签字才能放车。第二种是正式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就是在事故发生后,交警队事故车辆扣押,做鉴定,然后下达的事故认定书,这个不需要双方同时签字,或者有一方不签字也可以放车的,签字只是证明你拿到认定书了,没有别的作用。拿到认定书的3天后就可以放车。一旦正式认定书下达,说明交警的工作就结束了,接下来就是商谈赔偿,不能达成协议的,只能起诉到法院了,有法院判决如何赔偿。扩展资料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第七十一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七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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