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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举证还是被告举证?

交通事故 2024-09-17 16:00

一、原告举证还是被告举证?

当事人,也就是原告负责举证。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同时人民法院应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请参考以下法律条例: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二、被告能否当庭举证?

可以。被告人可以当庭出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相关证据,公诉人对于这些证据是否采信需要当庭发表质证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原告不举证让被告举证合法吗?

我国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因此,原告对自己的主张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如果原告不能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将承担不利后果,不能将自己的举证责任转嫁给被告。

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法律出于公平考虑,在原被告双方对证据的获取和管理上有明显优劣势区别的,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被告举证证明原告主张与事实不符。

四、怎么判断是被告举证还是原告举证?

根据是否受侵权伤害来判断。比如甲被乙养的狗咬了,甲去法院起诉乙,要求赔偿,此时甲为原告,乙为被告,这时侯就适合运用举证倒置,即被告乙必须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他养的狗没有咬到甲。

而一般的民事案件多数是谁主张谁举证,所以多数都是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五、民事被告举证材料范本?

民事诉讼举证材料范本

×××人民法院

×××字第××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现将有关举证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二、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或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并应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三、申请鉴定,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四、你方申请证人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的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

五、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本院可根据情况要求你方提供相应的担保。

六、你方在收到本通知书后,可以与对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后,向本院申请认可。你方与对方当事人未能协商一致,或者未申请本院认可,或本院不予认可的,你方应当于××××年××月××日前向本院提交证据。

七、你方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延期举证。

八、你方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的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新的证据”的规定的,视为你方放弃举证权利。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九、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之一的,你方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的七日前书面申请本院调查收集证据。

××××年××月×××日

(院印)

六、如何理解被告举证责任?

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是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特有原则之一。是指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对具体行政行为负有向人民法院提交事实证据和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依据的责任,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法规依据如不进行举证以及举证不充足,则可能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由于行政诉讼的客体是具体行政行为,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当清楚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行政相对方则不易了解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从依法行政的角度,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有相应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才能有效成立。该具体行政行为被诉后,行政机关就必须证明其行为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如果行政机关不能提供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就可能承担败诉的后果。

被告负举证责任,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利于保护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对被告提出的证据,原告有权进行质证和举证,进行反驳;在起诉时原告也有权举证。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利于行政管理相对方提起行政诉讼,便于行政相对方以行政诉讼制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终也利于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

被告负举证责任,并不是原告在诉讼中无所作为,并不是不做任何举证和质证。如原告对被告的举证不积极质证和作必要的举证,也可能败诉。原告在行政诉讼中,在被告行政机关向法庭举证时,应认真进行质证,即指出行政机关的证据存在的问题。如认为行政机关的证据是事后后收集、缺乏关联性、威胁、利诱、逼供、弄虚作假等等,并陈述自己的理由和依据。对于行政机关持有的对原告有利的证据而行政机关未向法院提交的,可以要求法院调查权证。原告在起诉时还可以向法院提交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以利于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此外,在一些特殊行政案件中,根据案件性质,原告也负有一定的举证责任。如:在损害赔偿案件中原告对自己受到的损害、损害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因果关系等要举证;起诉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案件,原告应当证明自己已经提交过申请并经过一定期间。

七、法院规定开庭后被告举证是不是过了举证期?

举证期限自送达之日起计算原告的举证期限自然是从立案当天起算,其实原告的举证期远远大于被告的,毕竟原告在起诉前就已经有大量的时间用于搜集证据被告则是从收到应诉材料之日起开始计算一般开庭时间都会在举证期满之后开庭,也就是一般至少预留15天举证和答辩期但实际操作中对于举证期的限制并不是很严格其实民诉法规定的被告在接到送达材料15日内提交答辩状这个也很松,不少被告都是当庭答辩或者当庭提交书面答辩状的,法院也不会不给答辩举证也是,很多被告在开庭时才提交证据,很多原告开庭时也会补交证据,其实此时一般都超过15天的举证期限了,但是法院不会不接纳这些证据事实上即便在开完庭之后,一些当事人还是会提交证据(有些当事人或者律师在开了庭之后才知道要交这些证据),法院一般也会接纳并且组织双方质证当然这是基层法院的做法,为啥基层法院对当事人举证的限制那么松呢,就是如果严格遵守举证期限,一旦当事人在二审的时候提交了新证据,就会导致案件被改判而二审法院对于举证期限的限制就会严格很多,开过庭一般就不给补交证据了,因为二审法院不怕被改判

八、举证和质证格式?

质证是以举证为前提和基础,是指当事人之间,对“对方”所举证据的“真”与“伪”,用以证明的事实“是”与“非”,互相进行“辩论”。“质”,即“辩”。不经过法庭调查质证的证据,不能做为定案的依据。不论当事人所举之证,还是法院调取之证,都必须庭上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质证,辩证。

九、排除妨害纠纷被告需要举证吗?

排除妨碍纠纷案件中,被告需要就不存在妨碍事实或是否承担责任进行举证。排除妨碍属于物权纠纷,其前提是要有被告存在妨碍原告正常行史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事实。因此,被告如果能证据自己并不存在违法妨碍原告物权的事实,那么自然就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就可以胜诉。如果被告拒绝就此举证,会面临败诉风险

十、原告没有举证证据有理由由被告举证吗?

  原告不负担举证责任,称为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举证。参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条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七条 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第八条 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分关系的案件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