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主页 > 交通事故 > 正文

庭前自认的事实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交通事故 2024-09-18 16:49

一、庭前自认的事实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庭前自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不表示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承认或者否认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当事人对法庭调查事实无异议的,可以进行法庭辩论。

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查阅、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并可以复制笔录。当事人可以查阅、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并可以复制笔录。

当事人可以查阅、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并可以复制笔录。当事人可以查阅、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并可以复制笔录。

二、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有哪些?

刑讯逼供查证属实只是导致有关的言词证据无效而已,刑讯获得的其他证据依然有效。 第六十一条 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属于非法言词证据。第二条 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四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应当予以排除。收集

物证、书证

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刑事诉讼法》(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三、交通事故认定书能使用证据链定案吗?

可以。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作为自己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责任人作出罚款、拘留、限制驾车人员的资格等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的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于交通肇事者是否提起公诉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法院定罪量刑和确定损害赔偿的证据。

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载明的内容,显示其具有书证的特性,因由公安机关制作,故应为公文书证,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

四、民事诉讼法什么证据可作为定案依据?

民事诉讼证据指依照民事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民事诉讼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民事诉讼证据有三个最基本的特征,即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可被分为八种,分别是: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电子数据、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五、请问这份《物证鉴定书》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吗?

1,送检时间相差一天不是大问题,办案人员头天送,鉴定机关隔天受理,就会有一天的时间差。

2,鉴定书不需要附搜查文件,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负责送检检材的真实性、合法性,案卷材料中应当有搜查笔录等证据,但不需要附在鉴定书里。

3,扣押清单、物证封存记录都不是必须附在鉴定书后面的。

4,可以要求鉴定人员补充,同时申请鉴定人员出庭解释。

5,麻黄素本身不是毒品,但是制毒的重要原料,冰毒的主要成分就是麻黄素,鉴定出麻黄素,不构成贩卖毒品罪,但有可能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结论是,这份鉴定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六、新刑诉法中证人不出庭作证其证言可否作为定案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问题的若干规定》中对于证人证言的作证程序和认定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即: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关于证人作证的法律实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证人有义务出庭作证。民诉法第七十条明确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因此,出庭作证,是证人的法定义务。但是也应当看到,当前并没有对证人的制裁性措施来保障证人出庭作证这一义务的落实。

  二、出庭作证是原则,不出庭作证是例外。只有“无法出庭”的证人才可以不出庭,其他情形的证人均应当到庭作证。这是为保证证人证言的真实可靠而采取的前提性措施。

  三、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质询是证人证言效力的保障。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证人证言作为证据的一种,也必须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质证,只是证人应当对于当事人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使其证言具有逻辑上的完整性和程序上的中立性。

  四、人民法院许可是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的程序性前提。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任何证人证言都不得认定其效力。此其“许可”应当为人民法院明确的允可,而非默示;同时此其“许可”,还必须是公开的允可,即至少应当让对方当事人知晓。

  经过公证的证人证言与通常的证人证言的区别主要是,经过公证的证人证言经过了公证程序。虽然法律和司法解释均规定:经过公证的文书较其他文书有较高的证明力。但是,经过公证的证言仍然是证人证言的范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问题的若干规定,该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仍然效力较低,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所以,经过公证的证人证言虽然是经国家法定机关确认的证言,但作为诉讼证据,应依诉讼法律规范的特别规定为准。

七、以有无犯意作为构成犯罪与否的依据?

应该说是有无主观犯罪的故意作为构成犯罪与否的依据,应该说犯罪嫌疑人是否主观故意犯罪,并造成了一定的后果,或者是造成了既定的事实,达到了刑法规定的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就会认定其为主观故意犯罪,依法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八、证人证言前后相互矛盾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哪一条法律有规定?

 问:在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具有哪些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答:证人证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   

(二)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   

(三)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四)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以上所述,本质是指对证人证言的形式审查。 事实上,法庭定案、判决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都必须以事实为根据。证人证言是证人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的说明、陈述,可以揭示案件的真实情况,但并不是说所有的证人证言都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为,有的证人证言可能反映的只是案件的表面现象而不是本质,如证人讲那天晚上从被害人家逃出的凶手好像是张三,实际上凶手是像张三的另一个人;还有的证人出于种种原因,故意歪曲事实,作虚假的陈述证明。这些证人证言就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否则就可能会冤枉好人或者是放纵了坏人。只有那些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证人证言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根据法律的规定,具体讲,可以作为定案根据的证人证言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无论是公诉人、被害人一方提出的证人还是被告人、辩护人一方提出的证人所作的证言,在法庭上都要当庭经过双方的讯问和对质、证明,双方都可以对证言的具体内容与相关情况提出问题,对证言中不真实或者存在疑问的地方提出问题和反驳意见。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证人证言的全面性、真实客观性。

2.证人证言要作为定案的根据,应当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进行综合的比较、印证,以确定其是否反映案件的实际情况。各方证人的证言和不同的证人的证言会有不一致、甚至是相互矛盾之处,法庭必须要鉴别、比较,去伪存真,而不能只听一面之辞。

3.证人证言要经过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对于证人证言反映的情况是否确实还要经过调查,运用调查、询问、技术鉴定等手段,综合分析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以及物证、书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等其他证据,排除其中的疑点,最终确定证人证言的真实可信性。 证人证言对于法庭断案有直接的影响,法庭应当认真查证是否符合以上条件,以确保证人证言的客观真实性,这也是为了准确、及时打击犯罪,做到既不放过一个罪犯,也不冤枉一个无罪的人。证人应当如实作证,讲明真实情况,法庭对于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证人,可以予以警告,直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个人评残可以作为交通事故赔偿依据吗?

可以的。评残机构是市里面政府职能部门下设的一个机构。他们的具体工作就是专门为受伤者作伤残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出具权威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个人去评残后出具的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能得到各部门单位的认可。所以可以作为赔偿依据。

十、钢材为什么以屈服强度作为容许应力的取值依据?

屈服强度除以安全系数就是许用应力,工程上有留有一定安全余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