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关于审理交通事故实施办法?
一、陕西省关于审理交通事故实施办法?
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强制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民事审判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该机动车所有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意见有其他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买卖机动车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出卖人对交通事故赔偿权力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 买卖报废车辆的;
(二) 买卖年检不合格或未经年检的机动车的;
(三) 买卖的机动车存在足以造成安全隐患的缺陷的。
第三条、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机动车,出卖人在购买人付清全部购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人实际使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损害的,由购买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挂靠经营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条、承包他人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承包人与发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条、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机动车承租人与出租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条、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机动车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借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 明知所出借的机动车有缺陷仍出借,并因该缺陷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
(二) 明知借用人没有机动车驾驶资质仍出借的;
(三) 明知借用人存在醉酒、疾病危险因素仍出借的;
(四) 借用人下落不明的;
(五) 未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六) 有其他过错的。
第八条、机动车送交他人维修、保养及扣押、出质、留置期间,因维修人、保管人或者扣押人、质权人、留置权人使用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维修人、保管人或者扣押人、质权人、留置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机动车使用人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权人未尽管理义务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条、被盗抢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机动车所有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雇员在受雇期间非因从事雇佣活动驾驶雇主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雇员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学习驾驶员在驾驶培训机构学习期间,驾驶学习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驾驶培训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赔偿义务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应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在所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以其财产管理人为被告,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赔偿权力人起诉要求机动车方与承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分别以下列情形处理:
(一) 机动车一方依法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二) 机动车一方没有依法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由其承担应当投保的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损失;
(三) 赔偿责任超过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的部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责任。
第十五、条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超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 负全部责任者承担100%;
(二) 负主要责任者承担70%-80%;
(三) 负同等责任者承担50%;
(四) 负次要责任者承担20%-30%;
(五) 无责任者不承担;
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参照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需要减轻机动车方赔偿责任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
(一) 主要责任承担90%;
(二) 同等责任承担60%;
(三)次要责任承担40%;
(四) 在高速公路、全封闭汽车专用公路等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无责任者承担5%,但赔偿金最高不超过5000元;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无责任承担承担10%,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
第十七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损害,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或者当事人过错的,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外,可以按照以下规则认定当事人的赔偿责任:
(一) 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各方当事人承担同等赔偿责任;
(二)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方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方与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因该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到损害的,应酌情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但基于经营目的的实施的无偿搭乘以及依法享受免票的除外。
第二十条、当事人在《强制保险条例》施行前签订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且合同尚未到期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按该合同约定的赔偿方式处理。
第二十一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但当事人提供证据足以证明该责任认定与事实不符。人民法院可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责任。
第二十二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达成的协议或自行协商达成的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但该协议无效、可撤销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赔偿权力人起诉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同时将保险公司作为被告或者第三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或者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二十四条、赔偿权力人仅起诉被保险机动车一方,人民法院可以追加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是保险公司已经履行了赔付义务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在确定赔偿权利人的赔偿标准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和赔偿费用,一般按照赔偿权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的户籍情况确定赔偿标准。
第二十六条、户籍登记地在农村的赔偿权力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已经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赔偿权力人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其在城镇的稳定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可按城镇居民处理。
第二十七条、合同约定一方驾驶他方机动车并以他方名义从事经营,他方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为承包合同。
第二十八条、合同约定一方将自有机动车登记在他方名下,并以他方名义从事运营的,应当认定为挂靠合同。
第二十九条 、本意见涉及的内容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为准。
第三十条、本意见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交通事故法庭审理需要双方到场吗?
交通事故开庭审理,一般来说,是需要原告和被告双方到庭的。但是,任何一方均可以委托律师全权代理,当法庭明确某一当事人必须到庭而该当事人不能到庭时,该当事人将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审理后果。
另外,开庭时原告不能到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不能到庭的,可以缺席开庭。
三、书面审理是怎么审理?
书面审理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时,只就当事人的上诉状及其他书面材料进行审理,不需要诉讼参加人出席法庭,而直接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一种审理方式。能够适用书面审理的上诉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的案件。
四、陕西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陕西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是每个人都不愿意遇到的困扰,可是在繁忙的城市道路上,交通事故时有发生。当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理应获得合理的赔偿。在陕西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受到法律规定和相关部门制定的,保障公平公正的赔偿程序。
1. 背景介绍
陕西省作为我国的重要省份之一,拥有繁忙的道路交通网络。然而,快速发展的城市化进程也带来了更多的交通事故。为了保护交通事故受害者的权益,陕西省制定了一套完备的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2. 交通事故赔偿的原则
陕西省交通事故赔偿遵循以下原则:
- 公正、合理:根据受害者的实际损失程度,确保赔偿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 快捷:在受害者提出赔偿申请后,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赔偿,尽量减少赔偿时间。
- 统一:在全省范围内实行统一的交通事故赔偿标准,避免区域差异。
3.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陕西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3.1 人身损害赔偿
对于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伤害,根据伤害程度和后果,划定了不同的赔偿档次:
- 轻伤:包括临时轻微伤、轻伤以及临时轻伤致残。赔偿金额根据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等因素进行计算。
- 重伤:重伤和重伤致残需要提供相关的鉴定证明材料,赔偿金额涉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
- 死亡:对于交通事故导致的死亡,赔偿对象为被害人的家属,赔偿金额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
3.2 财产损失赔偿
财产损失赔偿主要包括交通工具的修理费用、财产的修复费用、财产的折旧费用等。赔偿金额根据财产的实际价值进行评估。
3.3 精神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不仅有可能造成身体上的损伤,还可能对受害者的精神造成重大打击。陕西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中,也包括了因精神损害所导致的赔偿。
4. 申请赔偿流程
如果受到交通事故的损害,受害者需要按照以下流程进行赔偿申请:
- 第一步:及时报警并保护现场,确保自身安全。
- 第二步:到医院进行治疗并保存相关医疗证明。
- 第三步:联系保险公司或委托律师提出赔偿申请。
- 第四步:保持与保险公司的良好沟通并配合调查。
- 第五步:按照陕西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提起赔偿诉讼。
以上流程仅为参考,具体操作还需要根据个人情况进行调整。
5. 结语
陕西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的制定,为受害者提供了明确的权益保护和赔偿渠道。不仅可以有效保障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利益,也能促进交通安全。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的不断完善,将会让更多的人受益。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您对陕西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五、交通事故二审听证审理是什么意思?
应当是指二审开庭审理,在民事诉讼法修改前,民事案件的二审多采取书面审理。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二审案件以开庭审理为主,以书面审为辅。而开庭审理包括主要包括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互相质证等环节。
〈民事诉讼法〉关于二审程序的相关规定
1、第168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2、第169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3、第172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六、最高院审理交通事故解释第十五条?
原文为:“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类型的选择以不超过原交通工具即可,以私家车受损为例,租车使用、打的是最为通常的替代性交通工具。替代性参照物不应以原交通工具为标准,应结合合理费用原则,选择通常交通工具类型,如豪车只能对应普通轿车,摩托车或电动车受损,可以支持地铁公交这样的廉价交通出行方式,而不能支持打的。对于合理费用的裁量,需要从关联性与必要性等方面审查使用交通工具的类型、次数、里程,还需注重审查真实性。
七、陕西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2014
近年来,随着交通事故频发,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其中,陕西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2014年版备受关注和争议。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司法实践中确立起来的一种合理的计算方式,对于维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陕西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2014年版的基本介绍
陕西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2014年版是由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的,作为该省交通事故赔偿的参考依据。该标准主要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财产损失赔偿标准,另一部分是人身伤亡赔偿标准。
在财产损失赔偿标准方面,陕西省将损失分为财产损失和财产费用两个方面。对于财产损失的计算,按照实际损失金额进行赔偿,并根据不同情况进行相应的浮动赔偿。对于财产费用的计算,则包括失去劳动能力赔偿、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等。这样的细分赔偿方式,旨在更加合理地评估受害人的损失。
在人身伤亡赔偿标准方面,陕西省参考了《道路交通事故伤亡赔偿抚恤金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了一套完整的赔偿方案。该方案根据受害人的伤情程度和后果,分为轻伤、重伤和死亡三个等级,对应的赔偿金额也不同。同时,该方案还包括了医疗费用、丧葬费用、住院伙食费等各种相关赔偿项目。
陕西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2014年版存在的争议
然而,陕西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2014年版也存在一定的争议。一方面,一些人认为该标准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在具体赔偿中存在较大的主观性。另一方面,一些人认为该标准的赔偿金额过低,不能真正起到保护受害人权益的作用。
针对争议,有专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首先,应该加强标准的具体化和细化,明确各种情况下的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减少主观判断的空间。其次,应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受害人的合理需求,适当提高赔偿金额,确保受害人得到充分的赔偿。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的重要意义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权益的重要法律规定。它的制定和执行,可以起到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作用。
- 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交通事故往往给受害人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失,通过制定合理的赔偿标准,可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在损失发生后能够得到及时、充分的赔偿。
- 规范社会秩序。交通事故频发不仅给受害人带来困扰,也对社会秩序造成一定的冲击。通过严格执行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可以倒逼驾驶者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 促进社会和谐。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的公正、合理执行可以有效缓解受害人与肇事者之间的矛盾,减少社会矛盾的发生,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综上所述,陕西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2014年版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文件,对于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争议和不足之处。未来,应该进一步完善赔偿标准,确保其科学、公正、合理,为广大受害人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八、陕西省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机构?
西安市伤残鉴定机构有哪些
1.机构名称: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西路76号
2.机构名称:陕西宝鸡法医精神病鉴定所:住所:陕西省宝鸡市群众路241号
3.机构名称:陕西咸阳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住所:陕西省咸阳市人民东路78号
4.机构名称:陕西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心: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引路15号
九、陕西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2016年陕西省交通事故死亡赔偿计算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1、医疗费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后续治疗费的计算方法同上,如未实际产生,可在实际产生后另行主张。
2、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30元/天×住院天数
3、营养费
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也可按照20元/天标准计算)
4、误工费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
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误工时间也可参照《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公安部)(GA/T521-2004)》的规定计算。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或者(2013年度陕西省职工年平均工资÷365日)×误工天数
5、护理费
护理费赔偿金额=根据陪护人员的误工费×陪护时间或(60元---100元)× 陪护时间
护理依赖程度可参照《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A/T800-2008)》
6、交通费
交通费赔偿金额=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7、住宿费
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可按照100元—120/天计算)
8、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2858元×20年=457160元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6503元×20年=130060元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2858元×[20岁-(受害人实际年龄---60)]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6503元×[20岁-(受害人实际年龄---60)]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2858元×5年=103670元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6503元×5年=28815元
9、被抚养人生活费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6680元/年 ×(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5724元/年×(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6680元/年×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5724元/年×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6680元/年×[20岁-(受害人实际年龄---60]}÷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5724元/年×[20岁-(受害人实际年龄---60]}÷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6680元/年×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5724元/年×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10、丧葬费金额=陕西省职工平均工资44330元÷12个月×6个月=22165元
11、精神损害抚慰金
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等规定综合予以确定。
深圳市死亡赔偿标准:
十、实体审理与程序审理的区别?
实体审理就是对你的案件实际的权利义务进行审查,对合法性作出判断。 这与程序审查对应,程序就是审查主体资格,管辖权,时效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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