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采纳原告的笔记鉴定,是否合法‘侵权?
一、法院不采纳原告的笔记鉴定,是否合法‘侵权?
当事人可以提请司法鉴定,但法庭最终决定是否启动司法鉴定,这是一种司法权力,完全在于法庭,法庭是不侵权的,但法庭需要给出一些合理的理由。法院当然可以强制不做鉴定。但你这种情况可以在二审的时候再鉴定,我想那个法官就是想把你扔给二审。
二、法院有权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责任吗?
在道路交通事故索赔实务中,一个常见的错误就是把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相混同。将两者区分开来,不再将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认定书作为确定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正是新法出台后的一个重要进步。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的处理,如果是适用简易程序的,作出事故认定书;如果是适用一般程序的,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
事故认定书和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性质是一样的,但与民事赔偿责任有区别。考虑到简化表述的需要而且作出事故认定书时双方争议不大,往往不存在索赔问题,下面仅比较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与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责任”之间的不同。
1。二者性质不同。
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责任”既不是民事责任,也不是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换而言之,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责任”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不属于法律责任或义务的范畴。
对于“责任”一词的含义,《高级汉语词典》认为该词是一个多义词,有两个解释:一个是“应尽的义务,分内应做的事”;一个是“应当承担的过错”。
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责任”属于其中第二种含义,即“应当承担的过错”。
这可以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规定中判断出来,该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这也就是说,交通事故认定书性质上是一种证据。而所谓证据,指的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所以,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责任”也应当是一种对事实的判断,即“应当承担的过错”,而不是义务。
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内容就是双方对该事故应当各自承担多少过错,是主要过错还是次要过错,是全部过错还是没有过错,或者双方同等过错。
而民事赔偿责任显然是一种义务,并且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属于“责任”一词的第一种含义。由此可见,两者在性质上的差别在于,民事赔偿责任是一种法律义务,而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是一种对事实的判断,其实就是对当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应承担的过失作出的判断。
2。两者确定的方式和依据不同。
民事赔偿责任确定的方式如前述,可以分为当事人自行协商,调解和协商等三种方式,其确定的依据是《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其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
通过上述比较,我们可以得知当事人尤其是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认定书被认定为没有“责任”的,仍然有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且即便是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其民事赔偿责任的确定仍然可以不以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作为依据,因为后者只是一个证据,如果双方对此有争议,无法协调,则必须经过法院审查方能作为确定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
我们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应当被看成一种鉴定结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也就是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交通警察发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九条: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
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所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即便不能出庭,也应当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应当事人、证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三、交通事故管辖法院的法律规定
交通事故管辖法院的法律规定
在处理交通事故纠纷时,确定管辖法院是至关重要的一步。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特定情况下,交通事故的管辖法院会有所不同。下面将详细介绍交通事故管辖法院的法律规定。
一、地方法院管辖
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地方法院是最基本的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选择将诉讼提起在交通事故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这意味着,如果交通事故发生在北京市,当事人可以选择在北京市的地方法院提起诉讼。
在一般情况下,地方法院会根据事故发生地点的情况来确定管辖权。如果交通事故中的当事人无法协商和解,起诉交通事故纠纷时,应选择交通事故事发生地的地方法院提起诉讼。
二、异地管辖的情况
然而,并非所有情况下都是在事故发生地法院处理交通事故纠纷。有些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也可以选择其他法院进行管辖。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下列情形,可以由案发地以外的法院管辖:
- 被告住所地:交通事故的被告可以选择将诉讼提起在其住所地的法院。
- 当事人约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将交通事故纠纷提起在合同约定的法院。
- 其他法定情形:根据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可以确定其他法院进行管辖。
三、异地管辖的问题
异地管辖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风险。因此,在选择异地法院管辖时,需要谨慎考虑。
首先,选择异地法院可能增加律师费用、诉讼费用等成本,特别是当涉及到跨地区诉讼时,律师的行程费、住宿费等开支也需要考虑。
其次,异地管辖可能会增加审理程序的复杂性。不同地区的法院有可能对案件问题的处理有所差异,当事人可能需要适应不同的审理程序和规则。
四、司法解释与实务案例
为更好地规范交通事故案件的审理,司法解释和实务案例在实际操作中具有指导意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住所地所言,应当指被告最后一次送达或者送达征询的住所,若无住所的,应当指相对稳定的经常居所。
实务案例中,对于异地管辖的争议,法院通常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五、总结
交通事故管辖法院的法律规定是确保交通事故纠纷能够得到有效解决的重要环节。当事人在选择管辖法院时,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慎重考虑诉讼成本和风险,并遵循法律规定进行选择。
通过合理选择管辖法院,当事人可以更高效地解决交通事故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
四、没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可以到法院起诉吗?
最近有个案件涉及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处理,和题主这个问题有些相近,强答一波 。在刑事领域,超标电动车或电动三轮车肇事致人死亡的,基本上是按照非机动车认定的,这已经形成共识。这里结合题主的问题在民事侵权方面讨论一下,如有错误,还望指正。
1、关于三轮车及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的问题?
首先,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构成“机动车”需要符合如下几个条件:(1)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这里的动力是指机械动力,与人力、畜力相对应,以后者为动力驱动或者牵引的车辆属于非机动车。(2)在道路上行驶。
其次,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2修订)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的有关规定,机动车主要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和挂车等,但不包括任何在轨道上运行的车辆。常见的二轮电动车与三轮电动车的形态最接近于摩托车。规范中的摩托车分为普通摩托车与轻便摩托车。摩托车: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m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可合称为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且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0m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
最后,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司法厅、河南银保监局筹备组关于印发《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和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试行)》的通知,涉案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由公安机关认定。
综上,题主这个事故中,电动三轮车应当参照机动车处理,应该没有争议了。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赔偿比例的问题
基本上每个省都会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赔偿的比例有明确的规定,以河南为例,根据《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有事故责任的,对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百分之百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
(四)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责任。
题主的情况显然不符合上述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若是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则双方平均分担。
综上,所以题主的情况,电动三轮车在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至少应承担50%以上赔偿责任。
3、电动三轮车是否要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问题?
首先,道交安全法从技术上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作了明确界定,虽然交警部门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电动车属于“机动车”,但是这个认定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所做出。这个是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时的依据。其次,由于电动车和三轮没有未列入国家发改委公布的机动车目录,不能在车管所办理注册登记,也不能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因此电动车没有投保交强险不是 车主原因造成的。基于以上情况,让电动车主承担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显然过分加重了电动车主的赔偿责任,这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本意。
综上,题主如果起诉到法院的话,法院可能会综合双方的车况及伤亡情况,让三轮车主在50%-80%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五、交通事故认定未尽观察义务的规定?
事故中,作为非机动车行驶至此,应当在路口以外减速慢行,观察瞭望,有右侧来车让其先行。事故中电动自行车车速较快,没有任何减速瞭望的情况,且未让右侧来车先行,违反让行规定,属于严重过错行为,在事故中起主要作用。
作为机动车,行驶至此,通过此类路口,应当减速慢行,同时也要做到观察瞭望,让右侧来车先行。因此,虽然本起事故中,其在非机动车右侧来车,有优先通行权,但实际上并不是因为自己是右侧来车才通过路口,而是根本没有看到非机动车。其行驶至路口未减速慢行,未观察瞭望的行为与事故的发生也有因果关系,但作用较小。
因此,本起事故我个人偏向主次责,非机动车责任更大一些。
六、交通事故谅解书是法院认定的证据吗?
不一定。如果是刑事案件,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和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被告人可以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法院应当作为量刑证据进行审核认定。
如果是民事案件,被告出具的谅解书不是证据,对案件事实认定和双方责任划分不起作用,法院不将谅解书作为证据进行认定。
七、中国法院不按法律规定
中国法院不按法律规定
中国法院是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公民权益的重要机构。然而,近年来一些案件中却出现了一种令人担忧的现象,即法院不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判决。
按照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法院是独立的审判机关,应当在司法程序中依法行使审判权。然而,一些法院在特定案件中存在一些不正当的行为,包括违法规定拘禁、审判程序违规等。这些做法不仅违背了法律精神,也损害了人民群众对法律和法院的信任。
不按法律规定进行裁判的现象尤其在一些敏感案件中表现得更为明显。在这些案件中,一些法院更注重政治利益而非法律公正,对被告人进行不公正的审判。这不仅有悖于法律精神,也容易引发社会公众的不满和质疑。
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的核心价值,也是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保障。然而,一些法院的不正当行为却破坏了司法公正。对此问题,我们不能视而不见,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来解决。
解决中国法院不按法律规定的问题
为了解决中国法院不按法律规定的问题,就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改革和完善:
1. 加强法官培训和教育
法官是司法公正的关键保障,他们应当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职业操守。因此,加强法官培训和教育是非常重要的。通过提高法官的专业素养和道德水平,可以提升他们的法律素养和审判水平,从而减少违法规定行为的发生。
2. 建立规范的审判程序
规范的审判程序是保证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只有在规范的程序下进行审判,才能保证案件的公正和权利的保护。通过建立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标准化的程序,可以避免法院任意裁判的情况发生,保障案件的公正审理。
3. 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有效的监督机制是解决法院不按法律规定问题的关键。通过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或增加外部监督力度,可以对法院的裁判进行监督和评估,发现和纠正不按法律规定裁判的问题。同时,对违法规定行为的法官进行惩处,可以起到警示和震慑的作用。
中国法院恢复法律规范的重要性
中国法院恢复法律规范的重要性在于维护司法公正、保护人民权益和建设法治社会。只有当法院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裁判,才能保障公民权益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不按法律规定进行裁判的行为,不仅违背了法律精神,也伤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为了维护司法公正,我们需要尽快采取行动,使中国法院恢复法律规范,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能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公正审判。
只有当中国的法院恢复法律规范,才能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确保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相信通过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中国法院的司法公正一定能够实现。
最后,希望广大法官和司法工作者坚守法律底线,恪守职业操守,为建设法治中国贡献自己的力量。
八、律师做无罪辩护成功法院不采纳怎么办?
您好,很高兴为您回答。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无罪,可以做无罪辩护,但无罪辩护没有所谓成功不成功一说。合议庭有权利建立内心确信,合议判决。
如果您觉得审判人员存在法定事由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回避!
人民法院判决后,符合上诉条件的,在法定上诉期内,可以依法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的判决如果确认有错误,符合重审条件的,可以依法提请原审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重审,或者提请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再审抗诉!如果您觉得有用,请采纳,谢谢!
九、交通事故认定了工伤上法院有影响吗?
交通事故认定了工伤上法院,法院可能对交通工伤事故的工伤认定的合理性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十、法院认定的无效借款合同
当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的合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借款合同,涉及的法律问题变得复杂而棘手。无效借款合同的判决对借款人和出借人都可能带来一系列的影响和后果。因此,在面对此类情况时,双方都应该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及时采取适当的措施。
无效借款合同的含义
无效借款合同是指由于一方或多方的违法行为或其他重要原因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法院通过对相关证据的审查和判断,可以认定借款合同的无效性,并做出相应的判决。
法院认定的无效借款合同影响
当法院认定借款合同无效时,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将发生变化。对于借款人而言,他们可能不再需要偿还原本借款金额以及相关利息。对于出借人而言,他们可能无法追求借款人的还款责任,并可能面临损失。
除了借款金额的归还问题,法院认定的无效借款合同还可能涉及到其他方面的问题,如逾期利息、罚金、违约金等。这些都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认定和处理。
借款人应该如何应对
当借款合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时,借款人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出借人应该如何应对
当借款合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时,出借人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如何避免无效借款合同纠纷
为了避免无效借款合同纠纷的发生,借款人和出借人可以采取以下预防措施:
总之,当借款合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时,借款人和出借人都应该及时采取措施,咨询专业律师,并根据法律判决进行相应的调整。同时,在日常借贷交易中,双方应该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尽量避免无效借款合同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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