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最后陈述范文?
一、被告人最后陈述范文?
范文: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是邹虎,
在这最后的陈述阶段,
我首先向徐德良和邓岩表示真诚的歉意,
由于我的行
为给你们带来了身体上的痛苦,
精神上的损害和工作上的麻烦,
对不起,
请你们原谅我。
其次我向龙溪信用社和桃陂信用社表示歉意,
我保证我会尽力还清我所欠贷款,
请贵单位相信我。
另外,我想对我的行为作出解释:
首先,我在贷款时并没有要赖账不还,只是因为没有抵押,又不懂法律,才想到这样的主意。
我知道这种方式是错误的,但我以为只要及时把钱还上就行。贷款后,由于经营不善,没有挣到钱,我又有大手大脚的恶习,很快将钱花光,以至于不能及时还款。但是,我并没有抢劫,也从来没有抢劫的念头。如果我想抢劫,我就不会签订贷款合同。
我在事后也托我的父亲还了一部分欠款,
这是因为我从来就没有想过可以不还。
还有一点:我并不是一个暴力的人,在这次事件中我没有对别人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
因为我不会做这样的事情,也不敢去做这样的事情。
我请求审判长,
各位审判员能够考虑我的真实想法,
我还有年迈的老父亲需要照料,还要努力挣钱还清欠款。请你们给我一次机会改正我的错误,让我能够用我的行动回报社会。
谢谢你们。
邹虎
xx年xx月xx日
二、被告人无罪的最后陈述?
被告人最后陈述,要求被告人用最简单精练的话语概括自己的诉求。在刑事案件审理中,经过法庭调查,案件事实已查清。经过控辩双方互相辩论,审判人员全面了解了双方诉求。因此,被告人最后陈述尽量减略。如果是认为无罪,简单一句话就是请法庭判决无罪,最多再简要说明一下理由。
三、什么是被告人最后陈述?
第一百六十七条 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终结后,合议庭应当保证被告人充分行使最后陈述的权利。如果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多次重复自己的意见,审判长可以制止;如果陈述内容是蔑视法庭、公诉人,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与本案无关的,应当制止;在公开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最后陈述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也应当制止。 第一百六十八条 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恢复法庭辩论。 第一百六十九条 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当庭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同刑事部分一并判决。 第一百七十条 审判长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应当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
四、被告人陈述事实怎么写?
1、是当事人的请求。比如说:起诉状中的起诉请求,要求被告某某立即还本付息,这就是一个诉讼请求。这样的请求能不能归入到民事诉讼证据意义上的当事人的陈述?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2、是当事人对案件或者与案件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属观点性的表达。比如说:被告对原告所作陈述或者举证表示反对,或者肯定或否定主张为正确或者是认为对方的主张为错误等。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往往是当事人的一种立场的表达,类似于申明,也并非民事诉讼证据上的当事人的陈述。
3、是当事人以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向人民法院表述的案件事实。比如说:涉案纠纷的来龙去脉、前因后果,时间、地点、人物、发生的交易、交易之后如何发生纠纷的情况,以及在此过程中遇到的记忆深刻且对本案纠纷的发生起到了至关重要作用的事件等。这样的一些对于案件事实的描述,在内容上就与作为民事诉讼证据形态之一的当事人的陈述就有契合之处了。
当事人表达的方式,从当事人意思表达的方式来看,至少可以分为两种基本形态:
1、是当事人通过书面方式向法官表达自己的意思。譬如: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以及诉讼代理人提交的书面代理词等。这表达方式比较正式,一般是经过了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深思熟虑。
2、是当事人通过口头方式向法官表达自己的意思。譬如:在法庭当场进行陈述等。从是否能够固定为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角度,这种陈述方式又可以分为两种:
3、当事人在正式的场合所作的陈述。比如说在证据交换、质证以及正式开庭过程中所作陈述。一般而言,这样的陈述对方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也会在场,相关的内容将会被记录在案,如通过法庭录音录像,或者书记员所作笔录,这也是属于一种非常正规的表达方式。
4、当事人在非正式的案件审理场合所作的陈述。比如说当事人到人民法院去立案的过程中,与立案窗口的法官所作的表述,或者在案件庭审后很多当事人仍会想与法官喋喋不休多聊几句案情等。由于这种非正式审理场合下表达一般不会通过书面或者视频、音频的方式予以记录,故一般不会发生诉讼后果。
五、法院怎么分第几被告人?
你所说的是被告人那么就是刑事案件。
关于分第几被告人一般是根据同案犯的罪犯情节轻重来定,如是团伙作案的根据主犯从犯的犯罪轻重来定。
六、法院能找到被告人吗?
法院不一定能找到被告人,但法院依然能够做出判决。
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其中对起诉状书写要求中有一条,即有明确的被告,这个要求包含了被告的名称,具体的居住地,等信息。
诉状中提供了该情况,但被告人已不在该处居住了,下落不明。但是作为案件还得审理,审理案件前依法必须给被告人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找不到人怎么送?法律规定了可以公告送达。即以法院的名义书写公告:被告XⅩⅩ,原告诉你借款纠纷一案,我院已依法受理,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至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提交证据,否则本院将依法在60日后缺席审理,依法缺席判决。将此公告登载至《人民法院报》。
公告到期后,审判人员依法可以在找不到被告人的情况下作出判决。判决书可用同样方式送达被告人。待判决书生效后,你就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了。
作为法院的执行,可以以一定方式找被告人,如果找不到人,只要找到被告人的财产,相应的执行文书用公告的形式送达后,即可执行。
七、法院有权询问被告人吗?
法院有权询问被告人。法院询问被告人一般在庭审时进行,法官在双方举证,辩论,陈述完后,法官认认还有不清楚的事情,会对原被告进行询问,法官询问一般都围绕本案进行,对于法官的询原被告可以回塔也可以选择沉默,但为了审理需要原被告应尽量配合法官把事实弄清楚以便作出正确的判决。
八、被告人陈述阶段的重要性?
被告人最后陈述也称为最后陈述权,是指刑事被告人在庭审中所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其理论基础主要在于立法对刑事被告人弱势地位的特别关注以及对言词原则的体现。
最后陈述程序的设置,有助于法官更好地发现案件真实,同时还凸显了对被告人人格的尊重,又可以对旁听民众有一种特殊的教育功能。
在性质上最后陈述权主要是辩护权,此外还体现为一种情感宣泄权
九、交通事故被告人在法院开庭应该说什么话?
1、看你的保险是否充足,如对方的损失均是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且被告方没有免责的情况,由保险公司正常答辩就可以了。因为最终被告只承担诉讼费以及非医保用药就可以了,其他均由保险公司赔付。
2、看你对事故责任,事故事实有没有特别需要陈述或补充说明的,如有的话要在答辩时讲。
3、对于前期垫付的费用一定要主张及举证,在案件中一并处理。大体来说,答辩时可以针对几个方面:1、对事故发生事实及事故责任的划分是否有异议。2、你垫付费用情况。3、承保情况。其他的根据法官的引导来,基本上也就是围绕这些问题。
十、受害者在法院如何陈述对自己有利?
如实陈述,争取法庭认同和理解,委托律师辩护是切实有效的办法之一。《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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