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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购买规定

交通事故 2024-09-25 04:36

一、机动车购买规定

机动车购买规定

在快速发展的经济社会中,机动车作为人们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对我们的生活起着重要的作用。然而,为了保障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机动车购买规定。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的机动车购买规定。

1. 车辆购买资格

根据我国《机动车登记规定》,购买非营运车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年满18周岁,并已取得驾驶证。
  2. 在国家产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销售网点购买。
  3. 购买车辆时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4. 已缴纳了相关车辆购置税。
  5. 购买车辆时需要提供有效的购房合同或租赁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购买营运车辆的规定略有不同。购买营运车辆需要满足以上条件,并且还需要具备相应的营运许可证。

2. 购买限制

为了控制机动车数量,减少交通拥堵和环境污染,我国实行了机动车购买限制措施。

首先是摇号购车。根据每个城市的车辆资源情况,政府会对机动车进行摇号,获得摇号指标的人可以在一定时间内购买车辆。摇号的方式一般是通过抽签决定,具体规定因地区而异。

此外,我国还采取了限行措施。具体而言,根据车辆的尾号,每周限制某些日期或时间段内上路行驶。这些限行措施旨在减少车辆通行量,提高交通效率。

3. 车辆购置税

根据我国《车辆购置税法》,购买车辆时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购置税的计算方式主要取决于车辆的购置价:
  • 购置税适用税率为10%,但车值超过100万元的超豪华车适用征收25%的税率。
  • 购置车辆时,根据车辆价格计算应缴纳的税款金额。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车辆购置税法,购置税应在购车时交纳。未按时足额缴纳购置税的,将面临罚款和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4. 环保要求

为减少机动车对环境的污染,我国通过制定环保标准来规范车辆的排放。

具体而言,我国分为国一至国六六个排放标准。国一是最低标准,国六是最高标准。在不同地区,对车辆的排放标准有不同的要求。购买车辆时,需要确保车辆的排放达到当地的相关要求。

5. 相关法律责任

如果购买车辆时违反机动车购买规定,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购买车辆时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通过其他手段骗取购车资格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处罚包括罚款和暂扣驾驶证等。

结语

机动车购买规定的出台旨在维护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我们作为购车者应该遵守相关规定,合法购车,同时也能为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如果我们能够自觉遵守机动车购买规定,共同维护好交通环境,相信我们的城市将会更加宜居、宜车、宜行。

二、交通事故机动车检测国家规定多少天?

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有此可以看出,交通事故鉴定时间最长为35日作出认定书。一般为10日内作出。

公安机关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有权暂扣肇事车辆进行检验,但是不能滥用这种权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3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20日。超过20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约定或者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并出具书面检验、鉴定报告,由检验、鉴定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检验、鉴定报告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委托人;(二)委托事项;(三)提交的相关材料;(四)检验、鉴定的时间;(五)依据和结论性意见,通过分析得出结论性意见的,应当有分析过程的说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2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3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2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30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安全重于泰山,交通事故又猛如虎,希望各位机动车驾驶人员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和法律法规,避免出现违章违法行为。

三、法律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法律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交通安全

交通安全是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维护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交通安全至关重要。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在道路上的行驶应符合一定的交通规则和法律要求。

首先,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需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驾驶证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机动车驾驶人应通过正规驾驶培训并取得相应的驾驶证,才能合法驾驶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机动车需要关注交通信号灯的指示,遵守限速规定,保持安全车距,并在需要时使用车灯、转向灯等交通标识设备。此外,驾驶人还应注意遵守禁止酒驾、禁止疲劳驾驶等法律规定,确保行车安全。

其次,非机动车在道路行驶时也有相应的法律规定需要遵守。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等,在行驶过程中需要遵循交通规则,并在需要时佩戴安全头盔等防护装备。非机动车驾驶人需要遵守交通信号灯的指示,并保持道路右侧行驶。此外,非机动车驾驶人在行驶过程中应保持注意力集中,注意观察周围交通环境,确保行车安全。

同时,法律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行为也有相关规定。机动车在超越非机动车时需要保持安全距离,并在超越过程中确保不干扰非机动车的行驶安全。非机动车驾驶人也需要遵守交通规则,不得在机动车道上行驶,不得违规变换车道等。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行为应相互尊重,相互配合,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交通事故发生时的处理办法。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驾驶人应第一时间停车,保护现场,并及时报警。对于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受伤或损害的,机动车驾驶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责任。在处理交通事故时,法律也规定了交警部门的责任和处理程序,以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法律规定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交通安全要求,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合法行驶要求、交通行为规范、事故处理等方面。作为驾驶人或驾驶员,我们需要了解并遵守这些法律规定,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共同建设和谐安全的道路交通环境。

四、机动车外迁规定?

2020年暂未出台车辆异地过户新规定。

1、在确定购买车辆之后,去车辆所在地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并开具全国统一的二手车交易发票。

2、购买车辆之后,需要到车辆所在地的车管所去申请提档。在提档的时候还需要提供新车主的身份证明。提档的时候会收取提档费,地方不同价格不同。

注意:有的地方提档审批可能需要几天时间,这点还需打探清楚,及时安排,以免浪费时间。再者,在车辆档案袋上一般会标有落地期限,所以消费者一定要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一旦过期,则需要重心提档。

3、提档的同时记得办理临时车牌,方便开车回来。

4、购买车辆交易完成之后,不要忘记还要车险过户。有的保险公司可以直接转,有的则不能,这种情况下,可以先退保,之后再买一个临时保险,等开车回来之后再重新买保险不迟。

五、机动车注销规定?

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灭失的;

(二)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三)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的;

(二)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六、机动车年检规定?

2023年车辆年检并无新规,仍然按照2022年10月推出的新标准执行。至于有哪些新规定,速速围观,此次不仅年检周期有所优化,年检流程也有所改动。

1、优化年检周期

车龄小于或等于10年的,只需要第6、10两年进行上线检测,期间每两年申领一次检验合格标志。取消车龄15年的一年两检,统一为车龄10年以上一年一审。

注意,以下三种情况是不能享受免检政策的:

1、面包车;

2、非法改装被依法处罚的车;

3、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的车。

另外,自出厂之日起超过4年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不享受6年内免检政策。

2、年检标签电子化

现如今,年检标签电子化已经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如今已经不用在车上张贴任何标志了。

检验标志电子凭证与纸质凭证具有同等效力,已领取检验标志电子凭证的车辆,不需要再粘贴纸质标志,交管部门不以机动车未放置(粘贴)检验标志为由进行处罚。检验标志电子凭证可以下载并保存于手机中,方便手机离线时出示使用。

如果需要领取纸质凭证的,可选择邮寄送达或到车管所自取。上线检验车辆,机动车检验合格后,检验机构在发放检验标志纸质凭证的同时,提示机动车所有人可网上查看、下载检验标志电子凭证。

3、验车收费涨价了

由于国六排放标准的实施,对于我们私家车车主来说,当然要面对更多的年检项目,例如污染控制装置的完好性检查、部分车辆的OBD检查等项目,柴油车辆也要面临增加的NOx排放检验,这些在过去都是没有的。

不过这个年检的建议价格往往是没有多少检测站能够严格执行的,所以不同地区的年检费用还是会“参差不齐”,从此处可以反映出不少检测站的管理问题。

4、受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年检可延期

如果在疫情防控期间,机动车按规定应当接受安全技术检验的,将根据疫情防控情况统一延期。(运输车辆允许其年审周期自动向后延续至疫情结束之后45天)

在此期间,群众确有驾车出行等生产生活需求,或者有疫情防控人员、物资运输等应急保障需求的,对于机动车未能按照规定时间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各地公安交警部门将不予处罚。对因逾期未检验可能导致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的,公安交警部门将统一延长期限,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疫情防控结束后,车主尽快办理。

车辆年检(个人)所需资料

车辆在年检审车前自然是要准备相关资料,包括行驶证原件、交强险副本、身份证复印件、车辆,如果是单位的车,还要准备代理人的资料。

年检基本流程

1、填写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和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两张表格;

2、找到年检录入窗口,审查材料,录入;

3、找到违规查询窗口,如有违规,在此一并缴清罚款;

4、找检测员进行车辆的外检,要求打开车前盖,查验车架号,检测员给出检测合格签字页,之后,到检测缴费窗口(一般是100元),给发票;

5、、找到检测登录窗口,所有材料留在该窗口处;

6、排队等待检测,检测完后给一张检测报告单;

7、上交年检材料给工作人员;

8、年检合格,颁发年检标志。

年检注意事项

1、查看有无违章记录,及时处理;

2、检查后备箱有无灭火器和三角架;

3、车牌上的破损、磨损、褪色的提前去更换新车牌;

4、加装加装踏板、爆闪灯等都要拆卸,改装轮毂要换回之前的;

5、面包车等7座以上的车辆座位要放全,跟行驶证上的座位数相吻合,每个座都要有安全带。

七、机动车用途规定?

有关机动车的用途规定很多,分类方式也不尽相同。分大类就是乘用车(也就是载客车辆)和载货车辆。使用性质又可以分为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货运车辆中还有危险品运输车辆。另外就是特种车辆,如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等。所有这些分类都对用途作了明确规定。

八、机动车漏检规定?

一,机动车漏检处罚规定

机动车登记管理规定,车辆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二,车辆年检期限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1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2 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3 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4 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5 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6 超过报废年限的车辆不可以再过户(买卖),但可以继续使用;买卖的话可以先到车管所办理该车的报废单(注销该车的档案),然后买卖。

三,新政策

2014年5月17日上午,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自9月1日起,试行非营运轿车6年内免检;不得指定检验机构,推动机动车异地年检。

九、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动车登记,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登记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区域内除危险货物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登记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警用车辆登记业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规定查验机动车。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登记。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或者电子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或者电子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

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办理机动车登记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办理机动车登记的有关规定,查询机动车登记、检验等情况,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第四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时,应当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积极推行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为申请人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服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进与有关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对实现信息共享、网上核查的,申请人免予提交相关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就近办理、便捷办理的原则,推进在机动车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等地设置服务站点,方便申请人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并在办公场所和互联网公示辖区内的业务办理网点、地址、联系电话、办公时间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能够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存储机动车登记业务全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信息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受理申请人网上提交的申请,验证申请人身份,按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

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

第七条 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交验机动车,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以及机动车的合法性负责。

第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登记业务监督制度,加强对机动车登记、牌证生产制作和发放等监督管理。

第九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时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认可、使用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

第二章 机动车登记

第一节 注册登记

第十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

第十一条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后申请注册登记。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国产机动车出厂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二)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进口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三)申请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

专用校车办理注册登记前,应当按照专用校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二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交验机动车,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五)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但法律规定不属于征收范围的除外;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日内,查验机动车,采集、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税务、保险等信息实现与有关部门或者机构联网核查的,申请人免予提交相关证明、凭证,车辆管理所核对相关电子信息。

第十三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注册登记时,应当对车辆的使用性质、标志图案、标志灯具和警报器进行审查。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机动车使用性质登记为危险货物运输、公路客运、旅游客运的,应当具备相关道路运输许可;实现与有关部门联网核查道路运输许可信息、车辆使用性质信息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对相关电子信息。

申请危险货物运输车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为单位。

车辆管理所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对牵引车和挂车分别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四条 车辆管理所实现与机动车制造厂新车出厂查验信息联网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注册登记时,免予交验机动车。

车辆管理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具备条件的摩托车销售企业推行摩托车带牌销售,方便机动车所有人购置车辆、投保保险、缴纳税款、注册登记一站式办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四)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五)机动车的型号或者有关技术参数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不符的;

(六)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七)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八)机动车被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九)机动车属于被盗抢骗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机动车登记的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属于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交验机动车,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属于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五)属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按照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相关证明、凭证。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查验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属于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变更登记事项的,还应当采集、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属于机动车使用性质变更为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实现与有关部门联网核查道路运输许可信息、车辆使用性质信息的,还应当核对相关电子信息。属于需要重新核发机动车号牌的,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因改变车身颜色申请变更登记,车辆不在登记地的,可以向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应当按规定查验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并将机动车查验电子资料转递至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登记地车辆管理所按规定复核并核发行驶证。

第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转出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查验机动车,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制作上传机动车电子档案资料。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属于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或者摩托车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应当向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机动车转入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并交验机动车。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查验机动车,采集、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审查相关证明、凭证和机动车电子档案资料,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入信息,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出、转入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十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共同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共同提出申请,确认申请信息,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可以提供结婚证或者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簿。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迁出地和迁入地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同一机动车所有人名下机动车的号牌号码需要互换,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两辆机动车在同一辖区车辆管理所登记;

(二)两辆机动车属于同一号牌种类;

(三)两辆机动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提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两辆机动车的登记证书、行驶证、号牌。申请前,应当将两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两车的号牌、行驶证,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同一机动车一年内可以互换变更一次机动车号牌号码。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

(二)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参数的,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属于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

距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要求使用年限一年以内的机动车,不予办理第十六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变更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一)增加机动车车内装饰;

(二)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出入口踏步件;

(三)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

属于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变更事项的,加装的部件不得超出车辆宽度。

第二十三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信息或者事项变更后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

十、机动车鸣笛规定?

根据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鸣笛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噪声敏感区域鸣笛;

2.禁止无故长时间连续鸣笛;

3.禁止在夜间或者安静区域鸣笛;

4.禁止在无交通安全需要的情况下鸣笛;

5.禁止使用超过规定噪声标准的鸣笛器。违反鸣笛规定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因此,驾驶员在使用鸣笛时应遵守相关规定,确保交通安全和环境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