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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死者赔偿金能否用来再赔给死者应承担责任方?

交通事故 2024-09-29 04:09

一、交通事故中死者赔偿金能否用来再赔给死者应承担责任方?

交通事故中死者的赔偿金是可以用来再赔给死者所应承担责任的。

交通事故中,双方都有责任的,既可以各自为受害者起诉对方,也可以在一个案件中按各自责任赔付对方。

如果是后一种情况,判决书中会在确定每个责任方赔付对方的赔偿金后,可以归纳两者相抵后,死者应得赔偿金多少钱。

二、我国长江独有的,什么被列在极危类别中?

在2009年,IUCN对白鲟物种濒危等级的评估结果就已经是“极危”,表明这种物种已经处在灭绝的边缘。而后的10年中,白鲟始终未在渔民和科学家们的视野中现身,也没有其人工养殖个体存留。

​事实上除了白鲟外,中国特有的中华鲟、长江鲟仍被评估为“极危”等级,而同样是长江中的江豚、扬子鳄等物种目前的种群状态也相当不妙。

三、我想请问一下,重大交通事故中的死者,是必须火化后才能要求赔偿吗?交通法对这些有什么规定吗?

  根据: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 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由急救、医疗机构或者法医出具死亡证明。尸体应当存放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有停尸条件的医疗机构。检验尸体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解剖尸体需征得其亲属的同意。检验完成后,应当通知死者亲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亲属承担。  对未知名尸体,由法医提取人身识别检材、采集其他相关信息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填写《未知名尸体信息登记表》,报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有关部门。  核查出未知名尸体身份的,通知其亲属或者单位认领并处理交通事故。经核查无法确认身份的,应当在地(市)级以上报纸刊登认尸启事。登报后十日仍无人认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或者委托法医对当事人的人体损伤、尸体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涉嫌交通肇事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对尸体进行检验鉴定。对尸体检验鉴定完成后,应当制作“尸体处理通知书”,通知死者亲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对未知名尸体,由法医提取人身识别检材,采集其他相关信息后,填写“未知名尸体信息登记表”,报地(市)级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七日内无人认领未知名尸体或身份无法确定的,应当及时在地(市)级报纸上刊登启事。从启事刊登之日起十日后无人认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对未知名尸体的骨灰存放一年,存放证留档备查。一年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殡葬部门处理骨灰。  因此如果对于死亡原因没有争议,尸体鉴定完毕后不需要重新鉴定的,应该  尽快火化,保留已经无意义,而且丧葬费是固定的,多产生的尸体保管费等需要自己承担。  法律关于是否火化后才能要求赔偿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但是实践中个别法院会要求提供火化证明,才能要求丧葬费,因为没有火花,丧葬费没有实际发生,不能要求。但大部分法院没有这方面的要求。

四、交通事故中,当事人负全责,但当事人自己已去世,请问受伤的一方是否可以要求死者的家属或子女赔偿?

确切的说应当起诉肇事者继承人,根据《民法通则》第九条的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肇事者因死亡而丧失民事权利能力,所以既不享有民事权利,也不承担民事义务。

肇事者是现无法承担其生前应承担的民事义务的,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也就是说肇事者生前的民事义务其继承人要用其遗产来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