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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处罚一般程序?

交通事故 2024-10-09 03:04

一、消防处罚一般程序?

(1)简易程序

条件: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当事人处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处罚,适用简易程序。

程序:向当事人出示《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指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条件的,消防监督员应当场收缴,并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票据;报所属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2)一般程序

条件:对当事人处5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行政拘留等处罚,适用一般程序。

程序:向当事人出示《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讯问当事人或询问证人,讯问人或询问人不得少于2人。需要传唤的,应当使用《传唤证》。《传唤证》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签发,消防监督员执行。事人逃避或拒绝传唤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以强制传唤。讯问当事人或询问证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或《询问笔录》;进行现场勘验或检查,并制作勘验或检查笔录;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填报《行政处罚审批表》(分为适用听证和不适用听证两种)对给予拘留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裁决;填写《告知公安消防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消防机构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制作《公安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填发《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公安消防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建立行政处罚卷宗。

时限:被传唤人的讯问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24小时内不能结束讯问的,应当让被讯问人离去;需继续讯问的,可以再次传唤;填写《告知公安消防行政处罚决定书》,3日内送达当事人;填发《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在7日内按民事诉讼程序送达当事人。

(3)听证程序

条件:公安消防机构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对当事人处2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0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组织听证。

程序:填发《听证权利告知通知书》;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安消防机构告知后3日内向办案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逾期未提出听证要求的,公安消防机构不再组织听证;有特殊情况公安消防机构决定延期举行听证的,应填发《延期举行听证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并交当事人阅读或向他们宣读,审核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填报《听证意见报告书》;填报《行政处罚审核表》;建立听证卷宗。

时限:全部听证工作应当在当事人要求听证之日起30日内结束;对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在3日内填发《告知不予听证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填发《举行听证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4)复议程序

条件:当事人不服公安机关或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罚款、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拘留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可向主管公安机关申请复议。火灾原因认定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属于申请复议范围。

时限:当事人申请复议,应当在知道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60日内申请,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5)行政赔偿程序

条件: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程序:当事人向公安消防机构递交赔偿申请书;填报《受理赔偿审批表》,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分别填发《受理赔偿通知书》和《不受理赔偿申请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填发《行政赔偿决定书》,送达赔偿申请人;建立行政赔偿卷宗。

时限: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赔偿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60日内依照《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二、超载处罚程序?

  

1、货车超载  根据规定,货运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罚款200元,扣2分;30%未达50%的,罚款500元,扣3分;50%未达100%的,罚款1000元,扣3分;100%以上的,罚款2000元,扣3分,同时可扣留车辆。  

2、客车超载  驾驶营运客车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一次记12分;  驾驶营运客车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它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一次记6分。  驾驶营运客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一次记3分。

三、交通事故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区别?

1、简易程序

(一)财产损失事故;

(二)受伤当事人伤势轻微,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伤人事故(有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嫌疑的除外)。

2、一般程序

(一)仅造成财产损失但具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即对事故负主要或者全部责任且无能力赔偿财产损失在30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轻伤以上人员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和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三)未在道路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交通事故;

(四)对于交通肇事后一方逃逸的交通事故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法没有明确规定。

四、交通事故处罚扣分标准

交通事故处罚扣分标准的相关规定

交通事故是每个人都无法完全避免的,无论你是驾驶员还是行人。然而,当交通事故发生时,我们需要了解相关的处罚扣分标准,以便遵守交通规则和法律。

交通事故的定义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交通事故的定义。根据交通法规,交通事故是指机动车辆或行人在道路上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

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相关的法规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式,其中包括处罚扣分标准。

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

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是法律界定的,在处理交通事故时,责任的判定是非常重要的。

根据相关法规,在判定责任时,会考虑以下因素:

  • 事故发生过程中各方的行为是否符合交通规则
  • 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
  • 交通事故的各方是否存在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
  • 交通事故的影响以及损失程度

根据责任的划定,交通参与者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处罚和扣分。

交通事故处罚扣分标准

交通事故的处罚扣分标准是根据事故的性质和程度而定的。

一般交通违章事故

一般交通违章事故是指轻微的交通事故,没有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也没有造成较大的财产损失。

对于一般交通违章事故,根据交通法规,可能会有以下处罚和扣分:

  • 罚款:根据具体的违章行为,金额不等。
  • 扣分:根据违章行为的性质和影响程度,可能会扣除相应的分数。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学习:可能需要参加一定的学习或培训。

一般交通违章事故的处罚和扣分应该根据相关法律进行具体的判定和执行。

严重交通事故

严重交通事故是指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

对于严重交通事故,根据交通法规,相关处罚和扣分通常会更加严厉:

  • 刑事责任:司法机关会根据事故的性质和情节,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吊销驾驶证:根据事故的情节,可能会吊销肇事驾驶员的驾驶证。
  • 赔偿责任:肇事驾驶员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用、丧葬费等。
  • 法律责任:法律会对严重交通事故进行相应的追责和处理。

严重交通事故的处罚和扣分应该根据相关法律进行具体的判定和执行。

如何避免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的发生对于每个人都是一种痛苦的经历。为了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我们需要时刻遵守交通规则和法律:

  • 按规定速度驾驶:超速是导致交通事故的一个主要原因,我们应该合理控制车速。
  • 保持安全距离:与前车保持安全的车距,以便有足够的反应时间。
  • 注意行人和非机动车辆:行人和非机动车辆在道路上也是交通参与者,我们需要给予他们足够的尊重和容忍。
  • 谨慎超车和变道:超车和变道是需要谨慎操作的,确保安全。
  • 禁止酒驾和毒驾:酒驾和毒驾是严重违法行为,不仅会造成交通事故,还会危害他人的生命。

通过遵守交通规则和法律,我们可以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总结

交通事故处罚扣分标准对于每个人都非常重要。了解交通事故的定义、责任划分以及相关的处罚扣分标准,有助于我们遵守交通规则和法律,以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同时,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时刻保持谨慎,遵守交通规则,以减少交通事故的风险。

五、酒驾当场处罚属一般程序吗?

根据案情的不同分别适用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或者听证程序。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的交通管理处罚,可以按简易程序当场进行处罚;对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以及处2000元以上罚款的交通管理处罚决定,经告知,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转入听证程序进行交通管理处罚;其他情形按一般程序进行交通管理处罚。

六、安检处罚程序规则?

安全检查的内容主要是检查旅客及其行李物品中是否携带枪支、弹药、易燃、易爆、腐蚀、有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确保航空器及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安全检查必须在旅客登机前进行,拒绝检查者不准登机,对破坏民航安全者,依照民航安全保卫条例,进行处罚。

安检程序:

一、行李物品检查

旅客进入机场大厅时首先将行李物品放入X射线安 检设备(不是电视检测机)的传送带上,工作人员通过电视荧光屏检查后贴上“XX机场行李安全检查”的不干胶条。

二、旅客证件检查

旅客办理完毕行李托运和登机手续后,将护照、机票、登机牌等交检查员核验并在登机牌上加盖安全检查印章。

三、手提行李物品检查

将随身携带的手提行李物品放在电视监测机的传送带上,由检查人员通过荧光屏检查。如发现有异物,须由检查人员开包检查。

四、旅客身体检查

旅客通过特设的探测门,进行身体检查。如发出报警声,还需用探测器再查,或重新返回,将可能发出报警声的钥匙、香烟、打火机等金属物品掏出来,直到通过时不再发出报警声为止。

七、违停处罚程序?

涉及交通违法的机动车车主或者驾驶人、管理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到指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交管部门”)查看相关交通违法记录资料,并作出陈述和申辩;交管部门依据相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进行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在听取陈述和申辩后,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交管部门将采纳),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告知当事人在15日内到指定的代收机构缴纳罚款。当事人缴纳罚款后,该违法行为处理完毕。

对处罚有异议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60日内向昆明市交通警察支队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八、保险超期处罚程序?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保障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及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保险机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保险从业人员、其他组织和公民(以下简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违反有关保险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应当依法查处,并依法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限制业务范围;

  (五)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六)责令停业整顿;

  (七)吊销业务许可证;

  (八)撤销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

  (九)撤销任职资格、从业资格,或者吊销资格证书;

  (十)责令撤换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

  (十一)禁止进入保险业;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实施前款所列的行政处罚,应当遵循本规定的程序。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三条 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正、公开;

  (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四)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处罚适当;

  (五)程序合法。

  第四条 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依法实行回避制度。

  监管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实行立案、调查与审理、决定相分离的制度。

  第六条 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七条 当事人对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因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八条 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保险中介机构,是指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业务许可证,是指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和经营保险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证。

九、过期食品处罚程序?

食品过期的处罚分两种:

(一)生产经营过期的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二)销售过期的食品的,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12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十、不予处罚和免于处罚的程序?

(1)不予处罚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或者行为人虽实施了违法行为,但由于法定原因而免除处罚。不予处罚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①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处罚机关应当责令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和能辨认或者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应对实施的违法行为负责,接受行政处罚。

②不满14岁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因其未达行政处罚责任年龄,不予处罚,但要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

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④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2)免除处罚

免除处罚是指因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法定事由存在,行政执法机关对某些形式上虽违法但实质上不应承担违法责任的人不适用行政处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