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交通事故逃逸怎么处理?
一、苏州交通事故逃逸怎么处理?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如下处理:
1、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到20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以下拘留。
2、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没有逃逸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由公安机关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3、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并逃逸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由公安机关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终生不得重新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二、苏州交通事故扣车流程?
因交通事故处理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需要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应当妥善保管。
需要对事故车辆进行检验、鉴定的,交管部门应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委托具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级交管部门批准。
交管部门应与检验机构约定检验完成的期限,约定期限不得超过20日,超过20日的,应当报经上级交管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交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2日内,将检验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检验。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交管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
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三、2015苏州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2015苏州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在日益繁忙的现代交通中,交通事故屡见不鲜。无论是车祸、撞车还是交通纠纷,都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不小的麻烦。为了保障交通事故受害者的权益,苏州市制定了2015年的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以便更好地维护市民的合法权益。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根据交通事故的具体情况和伤害程度制定的。苏州市将交通事故伤害分为轻伤、重伤和死亡三个等级,对不同等级的伤害进行不同的赔偿计算。
一、轻伤
苏州市对轻伤的定义是车祸造成的损伤轻微,不影响正常生活和工作。轻伤的赔偿标准主要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交通费等。
- 1. 医疗费用:根据受伤程度和治疗费用,苏州市将轻伤分为三级,分别对应不同的赔偿金额。一级轻伤赔偿金额为1000元,二级轻伤为500元,三级轻伤为200元。
- 2. 误工费:轻伤受伤者因车祸无法正常工作时可以获得相应的误工费用。根据受伤程度和无法工作的天数进行计算,误工费用根据受伤程度分为150元/天、100元/天和50元/天。
- 3. 交通费:交通费是指受伤者因车祸导致的交通费用支出,包括医院就医、康复等交通费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报销。
二、重伤
苏州市对重伤的定义是车祸造成的损伤较严重,影响了受伤者的正常生活和工作。重伤的赔偿标准相比轻伤要高,主要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交通费等。
- 1. 医疗费用:根据受伤程度和治疗费用,苏州市将重伤分为三级,分别对应不同的赔偿金额。一级重伤赔偿金额为3000元,二级重伤为2000元,三级重伤为1000元。
- 2. 误工费:重伤受伤者因车祸无法正常工作时可以获得相应的误工费用。根据受伤程度和无法工作的天数进行计算,误工费用根据受伤程度分为200元/天、150元/天和100元/天。
- 3. 交通费:交通费是指受伤者因车祸导致的交通费用支出,包括医院就医、康复等交通费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报销。
三、死亡
对于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苏州市将按照一定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主要包括丧葬费、抚恤金、精神损害赔偿等。
- 1. 丧葬费:苏州市对死亡赔偿中的丧葬费进行了明确规定,按照3000元进行赔偿。
- 2. 抚恤金:抚恤金是对死者家属进行的一次性赔偿,目的是减轻其经济压力。根据受害者的年龄、工作状况、家庭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赔偿金额在1万-10万之间。
- 3. 精神损害赔偿: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对家属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和心理压力,苏州市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苏州市对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具体的赔偿金额还是需要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和受害者的损伤程度来确定。
总之,苏州市的2015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交通事故受害者的权益。但无论如何,预防交通事故仍然是最重要的。驾车人员要保持良好的驾驶习惯,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四、苏州交通事故赔偿标准2015
在苏州,交通事故是一件司空见惯的事情。每年都有大量的交通事故发生,给当事人带来了不小的损失。但是,对于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很多人并不清楚。那么,我们今天就来详细了解一下苏州交通事故赔偿标准2015。
什么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指在苏州地区,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制定的规定,对于交通事故中当事人的损失进行赔偿的一套标准和规定。
苏州交通事故赔偿标准2015的具体内容
苏州交通事故赔偿标准2015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
-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 轻伤的赔偿标准:
-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根据实际医疗费用进行赔偿,但最高不超过5万元。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程度和损失情况进行赔偿,最高不超过10万元。
- 重伤的赔偿标准:
-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根据实际医疗费用进行赔偿,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程度和损失情况进行赔偿,最高不超过50万元。
- 财产损失赔偿标准:
- 私家车的赔偿标准:
- 修理费用:根据实际修理费用进行赔偿。
- 残值补偿费用:根据车辆残值和损失情况进行赔偿。
- 公交车的赔偿标准:
- 修理费用:根据实际修理费用进行赔偿。
- 车辆损失补偿金:根据车辆价值和损失情况进行赔偿。
- 精神抚慰金:
- 根据交通事故对当事人造成的心理伤害进行赔偿,最高不超过3万元。
苏州交通事故赔偿标准2015的适用范围
苏州交通事故赔偿标准2015适用于在苏州地区发生的交通事故,无论当事人是居民还是外地人。
闹交通事故怎么办?
如果您不幸遇到了交通事故,应该及时采取以下措施:
- 保护现场,确保自身安全。
- 拨打交警电话报案,交警会及时赶到现场处理。
- 寻求医疗救助,确保自身健康安全。
- 及时联系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 如对赔偿标准有异议,可以咨询专业律师进行法律援助。
结语
交通事故对当事人及家庭来说,无疑是一次巨大的打击和伤害。了解苏州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对于维护自身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希望苏州能够进一步完善交通事故赔偿制度,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保障。
五、2021交通事故理赔计算?
一、一般车祸赔偿标准
1、医疗费的赔偿标准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医药费等具体损失上采取差额赔偿方式,实际支出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对后续治疗费采取定型化赔偿的标准。
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所需要的费用”。
定型化赔偿不考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而是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
2、误工费的赔偿标准
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的赔偿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实际支出的费用和误工损失,按照差额据实赔偿的办法。
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有固定收入的当事人的误工损失最高不能超出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而无固定收人者则按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解释》对误工费损失不设最高限额。
对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有两点需要明确:
(1)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
(2)该固定收入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没有扣发或者没有全部扣发其收人,其误工费应不赔或者少赔。
3、护理费的赔偿标准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住院治疗期间补助伙食所需要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3条规定: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住院伙食补助费,补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没有住院,就没有这项赔偿费用。他人帮助而付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 20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超过了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的,若属确需继续护理的,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护理费用5一10年。
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短于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而赔偿义务人一次性已经支付了全部护理费,多余的护理费应否返还?
我们认为,因判决确定的护理期限是法官基于法律的规定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而受害人是基于法院判决而一次性取得护理费的,就多余的护理费,受害人的继承人不负有返还的义务,赔偿义务人也不得请求返还。
4、交通费的赔偿标准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2条规定: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一般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
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
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如不符合,就应从赔偿额中扣除相应的款项。
5、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标准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住院治疗期间补助伙食所需要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3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住院伙食补助费,补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没有住院,就没有这项赔偿费用。
6、营养费的赔偿标准
营养费是指人体遭受损害后发生代谢改变,通过日常饮食不能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素的要求,必须从其他食品中获得营养所给付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标准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1、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
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1)残疾赔偿金性质的确定
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还是精神损害赔偿?这在理论和实务上并不是一个十分明确的问题。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是以《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为依据,确定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指对因残疾而导致的收人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否定了法释[2001]7号《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残疾赔偿金性质的确定。
(2)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认定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处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不能自理部分。
(3)伤残等级的认定标准
目前,我国关于伤残等级的鉴定标准可以说“令出多门”,针对不同人员的伤残,不同的主管机关制订了不同的鉴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一般应适用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残疾赔偿金具体计算公式:
a.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下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20年;
b.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20年-增加岁数);
c.残疾赔偿金(75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当然,如果出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情形,可按规定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2、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
残疾辅助器具,是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身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6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普通适用”是作为确定合理费用的标准时的一项指导原则。该原则的基本要求:
(1)是“普通”,即配制的辅助器具应排斥奢侈型、豪华型,不能一味追求高品质。
(2)是“适用”,适用又有两个测试标准:
a.确实能起到功能补偿作用;
b.符合“稳定性”和“安全性”的要求。
配制机构如何确定?我国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是从事辅助器具研究和生产的专业机构,可以从事残疾辅助器
六、交通事故死伤比计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了正确反映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状况,进一步做好交通事故统计工作,为交通管理决策服务,按照第一次全国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会议的决定,现将交通事故死亡率的计算方法通知如下:
根据国际上对交通事故的计算方法,同时考虑到我国自行车交通流量大,因自行车引发的事故占很大比例的特点,确定我国的交通事故死亡率,分别计算机动车万车死亡率、人口+万人死亡率和自行车+万车死亡率。计算公式如下:
全部死亡人数
机动车万车死亡率=------×10000
机动车数
全部死亡人数
人口+万人死亡率+------×100000
机动车数
与自行车有关事故死亡人数
自行车+万车死亡率=------------×100000
自行车数
死亡率取小数点后的两位数,第三位数四舍五入。
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以本辖区内统计年度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为准;机动车和自行车数以当年第二季度末本辖区内拥有量为准。人口数以上年末的统计数计算。上述三项统计,于每年十二月份的交通事故月报表(公业8表)附注栏内填报。
本统计方法,一九九0年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试填报,一九九一年开始正式实行。一九八七年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做好交通管理统计工作的通知》(〔87〕公交第709号)中规定的“暂用五辆自行车折合为一辆机动车来计算万车死亡率”的方法停止执行
七、苏州失业金怎么计算?
江苏省苏州市失业金是按照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45%来确定,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从按照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来计算。
根据《市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规定》第一条 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由1229元/月调整为1418元/月,最高标准仍为2020元/月。
扩展资料: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或领取期满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手续的,失业保险基金停止为其支付职工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失业人员办妥申领手续之月开始计算。
由于失业保险金结算期为每月15日,每月14日(逢法定节假日提前)前办理的,从当月起发放;15日(逢法定节假日提前)后办理的,其当月失业保险金于次月补发。如办理申领手续当月仍有原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向后顺延。
八、苏州生育津贴如何计算?
苏州生育津贴按照申领人员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
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由用人单位补足。
九、苏州病假工资如何计算?
职工病假工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支付办法。《劳动法》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十、苏州云计算公司排名?
苏州阿里云公司,苏州浪潮云计算公司,苏州雅盖云计算公司等等。
上一篇:四川到宁波需要隔离吗?
下一篇:唐海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