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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卷目录式样——如何规范编写案卷目录

交通事故 2024-11-06 05:53

一、案卷目录式样——如何规范编写案卷目录

什么是案卷目录?

案卷目录是指记录和描述一个案卷中所有文件的清单,一般以编码或编号的形式呈现。它是组织和管理档案的重要工具,有助于快速查找和定位文件,提高工作效率。

案卷目录的重要性

案卷目录对于档案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它能够提供文件所属案卷的信息,帮助工作人员及时找到需要的文件,减少查找时间。其次,案卷目录可以作为案卷全面了解的重要参考资料,为相关研究和分析提供依据。同时,它还是档案查询、统计和保管管理的重要依据。

案卷目录的编写原则

编写案卷目录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 准确性:案卷目录应准确记录每个文件的名称、编码、位置等信息,确保无误。
  • 完整性:目录要包含案卷中所有文件的清单,确保没有遗漏。
  • 规范性:目录的格式和内容应统一规范,易于阅读和理解。
  • 简洁性:目录信息要简明扼要,不冗长。
  • 更新性:随着档案的变动,目录应及时更新,保持与实际情况一致。

案卷目录的编写步骤

编写案卷目录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 确定目录格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目录的基本格式,包括列名、排序方式等。
  2. 收集文件信息:逐个记录案卷中的文件信息,包括文件名称、编码、位置、页数等。
  3. 整理目录内容:根据收集到的文件信息,整理成清晰、有序的目录。
  4. 检查和核对:对编写好的目录进行检查和核对,确保准确无误。
  5. 更新和管理:随着档案的变动,及时更新目录,并进行档案管理。

案卷目录的样式参考

案卷目录的样式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适当的调整,但一般包含以下基本信息:

  • 文件名称
  • 文件编码
  • 文件位置
  • 文件页数
  • 备注

案卷目录的样式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个性化设计,灵活运用各种信息字段,以便更好地满足实际需求。

总结

编写规范的案卷目录是档案管理工作的基础,对于提高工作效率和保证档案管理质量具有重要作用。在编写过程中,应遵循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简洁性和更新性等原则,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目录格式,并逐步进行收集、整理、核对和管理。合理设计案卷目录的样式,可以更好地适应实际需求。

感谢您阅读本文,希望对您编写规范案卷目录有所帮助!

二、案卷装订打孔规范?

一、 案卷应按以下要求装订:

a) 文字材料必须装订,装订前必须剔除文件上的金属物;

b) 装订应采用线绳四等分三孔左侧装订法,要整齐、牢固,便于保管和利用;

c) 图纸不用装订(文件附图、印刷成册图纸除外)。

二、 案卷应按以下要求装盒:

a) 工程档案移交时必须按案卷顺序装盒;

b) 案卷较薄时,可多卷装入一盒(至多不超过4卷);

c) 卷盒样式符合附录D和附录E的要求。

三、 卷盒应按以下要求填写内容:

a) 卷盒封面无须填写;

b) 卷盒脊背的“档号”栏填写本盒内案卷的卷号,“案卷题名”栏填写工程名称。

四、装具的要求

1、 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应采用70g以上白色书写纸制作,幅面统一采用A4幅面。

2、 案卷封面统一采用牛皮纸制作,文字封面为A3封面,图纸封面统一采用A4幅面。

3、案卷装具一般采用卷盒形式。卷盒应采用无酸纸制作。卷盒的外表尺寸为310mm×220mm,厚度分别为30、50mm。

三、交通事故案卷销毁程序?

销毁程序如下:

1.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保管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材料,定期归档。

2. 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可以多案一卷,定期归档,但间隔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3. 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材料非经法定审批程序不得销毁。

4. 对于需要销毁的交通事故案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报经上级部门审批。

5. 审批通过后,由专人负责销毁,并在销毁前对案卷材料进行清点、核对,确保销毁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6. 销毁过程中,要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并做好销毁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案卷名称、销毁时间、销毁人等信息。

7. 销毁完毕后,将销毁记录归档保存,以备查证。

注意:具体销毁程序可能因地区和具体规定而有所不同,请以实际为准。

四、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应怎样规范?

,建立和完善全市特大交通事故处理应急机制,成立快速、高效的领导小组,实行首长负责制,以建立责任制为核心,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县(市)、乡(镇)政府职责,并以此作为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工作目标进行严格考核。

2,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社会化工作模式,推动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建立交通事故公积金,实行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和交通事故处理速裁法庭等措施,在体制上、政策上、经济上提供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五、2018宁夏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宁夏2018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宁夏2018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交通工具的普及,道路交通事故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为了保障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各地区采取了不同的赔偿标准。本文将重点介绍宁夏地区2018年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一、伤亡赔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及宁夏地区的相关规定,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人员伤亡赔偿标准如下:

  • 1. 死亡赔偿金:根据被扶养人生活水平、被扶养人与死者的关系等因素确定,一般在20万元至50万元之间。
  • 2. 伤残赔偿金:伤残程度分为十级,不同程度的伤残对应不同的赔偿金额,从几千元到几十万元不等。
  • 3. 住院费用:根据实际支出提供医疗费用赔偿,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
  • 4. 丧葬费用:根据实际支出提供丧葬费用赔偿,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财产损失赔偿标准

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宁夏地区的赔偿标准如下:

  • 1. 损坏或丢失的车辆:根据车辆市场价格和损失程度,一般在车辆市场价格的70%至100%之间。
  • 2. 车辆维修费用:根据实际维修费用进行赔偿,但最高不超过车辆市场价格的30%。
  • 3. 其他财产损失:根据实际损失情况进行赔偿,具体金额根据评估结果确定。

三、精神损失赔偿标准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者可能遭受精神上的创伤和损失。宁夏地区对于精神损失的赔偿标准如下:

  • 1. 轻微精神损失:一般赔偿金额在5000元至2万元之间。
  • 2. 一般精神损失:一般赔偿金额在2万元至5万元之间。
  • 3. 严重精神损失:一般赔偿金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之间。

四、特殊赔偿标准

在宁夏地区的道路交通事故中,还存在一些特殊情况需要特殊赔偿。具体的特殊赔偿标准如下:

  • 1. 因事故导致受害人工作能力减退或丧失,可根据实际情况赔偿其工资、福利等损失。
  • 2. 因事故导致受害人需要长期护理,可根据实际情况赔偿其护理费用。
  • 3. 因事故导致受害人需要进行康复治疗,可根据实际情况赔偿其康复治疗费用。
  • 4. 其他特殊情况下的赔偿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注意事项

在申请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 1. 必须保留相关的证据和证明材料,如事故现场照片、医疗费用凭证等。
  • 2. 按照规定的时间提交申请,逾期将无法获得赔偿。
  • 3. 如果有律师代理,应当与律师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 4. 对于赔偿标准中存在的疑问,可咨询相关部门或律师进行解答。

希望以上介绍能够帮助大家了解宁夏地区2018年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申请,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交通事故带来的损失是无法弥补的,但通过合理的赔偿,可以减轻受害者的负担,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道路注浆规范?

(1)施工单位依据拟建建筑物、周围管线构建筑物的布置、工程地质条件、气象条件编 制施工方案报监理及甲方审批→监理编制控制细则→建设单位审批备案→现场交底(监理、 甲方参加)。

(2)设置平面控制桩和水准点,作为施工测量和工程验收的依据

(3)向施工人员进行技术、质量、安全施工交底工作 临时性挖方边坡值 土的类别 边坡值(高:宽) 砂土(不包括细砂、粉砂) 1:1.25~1:1.50 一般性黏土 硬 1:0.75~1:1.00 硬、塑 1:1.00~1:1.25 软 1:1.50 或更缓 碎石类土 充填坚硬、硬塑黏性土 1:0.50~1:1.00 充填砂土 1:1.00~1:1.50

3.质量标准

土方开挖工程质量检验标准项序,项目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mm) 。

检验方法:桩基 基坑 基槽 挖方场地平整管沟 地(路) 面基层人工机械 。

主控项目:

(1) 标 高 -50 ±30 ±50 -50 -50 水准仪

(2)长度、宽度(由设 计中心线向两边 量) +200 -50 +300 -100 +500 -150 +100 — 经纬仪,用钢尺量

(3)边坡设计要求观察或用坡度尺检查一般项目

七、道路修复规范?

钦州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道路挖掘行为,维护城市道路安全畅通和市容环境整洁,保证城市道路质量,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钦州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的挖掘、修复活动。

本办法所称挖掘城市道路,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因工程建设以及其他需要破除路面、地下顶进作业等影响城市道路功能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开放式公共用地、开放式小区住宅道路、绿化带、广场、各类桥梁、涵洞、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钦州市中心城区是指钦州市总体规划中的主城区、滨海新城区、钦州港区规划范围(中马钦州产业园区、钦州保税港区除外)。

第三条 城市道路的挖掘修复实行谁挖掘、谁负责修复的原则。

第四条 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主城区、滨海新城区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监督管理。

钦州港区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监督管理。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挖掘相关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和相关建设项目规划的行政审批工作。

市、城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对各类违法挖掘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执法工作。

交通、环保、财政、物价、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附属道路下的地下管线应当与道路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城市燃气、电力、供水、电信等管线使用单位应当同步提出规划建设规模和实施各自权属管线建设,并根据不同类型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沟或管廊。

城市道路下已经规划建设有地下管廊的,各类型地下管线应当集中整合敷设到地下管廊。

第六条 城市燃气、供电、供水、通信、有线电视、交通标志等管线产权单位,确需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的,应当在每年6月和12月前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报送下半年和下一年度上半年的城市道路挖掘计划,并且同时抄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第七条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管线产权单位的城市道路挖掘计划科学制定全市城市道路挖掘半年工作计划,对全市城市道路挖掘计划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半年度工作计划前,应当征求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线权属单位的意见。

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按照城市道路挖掘半年度工作计划实施,未列入计划的项目,一般不得进行开挖。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道路挖掘计划自颁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挖掘许可证。

第九条 申请办理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

(二)修复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以及相关技术人员证书;

(三)道路施工设计图纸、挖掘施工方案以及修复方案,以上方案应当包括施工进度计划、交通组织措施、道路交通安全防护方案、机械配置、施工临时排水方案、废弃物处理以及现场维护等内容;

(四)施工现场相邻地下管线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涉及埋设排水管线的,应当提供排水接管技术审查意见书以及复印件;涉及燃气、电力和通信等设施的,应当提供产权单位的意见;涉及交通安全和道路通畅的,应当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涉及其他影响施工安全的,应当提供相关部门意见;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单位或者个人未在许可有效期内进行挖掘工程的,应当重新办理挖掘许可证。

挖掘施工期间,需要超过挖掘许可证许可的范围进行挖掘的,应当提前两个工作日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变更申请和依据材料。

因不可抗力等施工原因而导致延误工期的,申请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长许可有效期的申请。

第十一条 取得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下的供水、供气、供电、通信等管线因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管线使用单位可以先行挖掘抢修,同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且在二十四小时内按照有关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挖掘单位或者个人在挖掘施工中发现技术资料未标明的地下管线,或者标明的地下管线管位、标高与实际情况发生差异,或者发生地下管线损坏事故的,应当立即停止挖掘施工,并且报告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相关部门和管线权属单位,共同商定具体处理方案后再施工。

第十四条 挖掘施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在挖掘现场设置连续、密闭、高度统一的蓝色硬质材料围挡,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1.0米高以上部分应采用通透式。同时按照施工规范要求设置交通导向标志、反光桶、反光带,悬挂施工安全标志、警示灯等安全警示标志;

(二)应当在挖掘现场显著处设置施工告示牌进行公示,告示牌长1.2米,高0.8米,白底黑字,并且载明项目名称、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等参建单位名称、挖掘范围和期限、责任人姓名和电话、监督投诉电话、挖掘许可证等内容;

(三)应当采取洒水、篷布覆盖以及垃圾日产日清等方式做好施工现场的扬尘治理工作。挖掘的渣土以及施工废弃物应当定点堆放并控制堆放面积,并且在二十四小时内采用密闭车辆清运,保持环境清洁。顶管、开挖产生泥浆的,应当采用专用泥浆运输机械外运。禁止泥浆污染路面或将泥浆直接排入下水道;

(四)应当保证施工噪声和振动符合城市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设备和机械,应当采取消声、减振、降噪措施,除主要道路口和横穿道路的挖掘工程外,应尽量避免夜间施工;

(五)不得擅自移动、拆除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和交通安全设施;

(六)水泥砼道路、沥青道路的挖掘应当划线切割。埋设管线设施、挖掘开槽工程以及横穿道路挖掘的,应当安排专人维护交通秩序;

(七)横跨城市道路挖掘的,应当采用顶管技术等先进方式进行。纵向挖掘城市道路,而且开挖长度较长、工程量较大的,应当采用分段施工,分段修复。

第十五条 挖掘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许可的施工方案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施工。

挖掘单位或者个人在施工过程中造成道路沉降或者塌陷的,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损失。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城市道路挖掘后的修复工作一般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负责。

挖掘单位自行委托修复单位修复的,修复单位应当具有市政工程施工三级以上的资质。

挖掘单位应当与修复单位签订修复协议或施工合同,并且报送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修复过程应当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实施。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工程应当按照城镇道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和养护技术规范进行。

道路挖掘沟槽回填应当采用砂、天然级配砂砾或水泥混凝土等材料进行分层夯实回填,不得使用原土回填。

沟槽回填合格后才能进行道路基层和面层的修复工作,沟槽回填、道路基层和面层施工质量不得低于原道路技术标准。

第十八条 挖掘单位应当在沟槽回填前通知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现场验线。

测绘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完成验线工作。验线合格的,测绘单位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验线单(非建筑类)。

第十九条 挖掘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验线单后,按以下时限完成城市道路沟槽回填:

(一)主、次干道横向挖掘的,应当当日回填;

(二)主、次干道纵向挖掘和支、巷路横向挖掘的,应当在两日内回填;

(三)支、巷路纵向挖掘的,应当在三日内回填。

第二十条 挖掘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修复施工的沟槽回填、道路基层和面层核验,并且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监理报告。

挖掘单位应在完成修复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质量验收,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于五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给予办理验收合格手续;验收不合格的,责令挖掘单位限期改正,并且重新组织验收。

第二十一条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工程实行一年质量保修制度。时间从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质量保修期届满,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对修复工程质量进行再验收。

第二十二条 修复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实行质量、安全监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挖掘许可证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挖掘,每挖掘1个点(处)20平方米以下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挖掘20平方米至50平方米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挖掘5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挖掘100平方米以上的,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挖掘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处理施工废弃物、泥浆的,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处以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挖掘单位拒绝或拖延修复、修复质量不达标且整改不及时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代为修复,修复费用从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直接扣除,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施工告示牌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设置围挡及安全警示标志的;

(三)紧急抢修各种管线,不按规定补办手续的。

八、道路验收规范?

您好,道路验收规范是指在道路建设或改建完成后,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的规定。具体内容包括:

1. 道路设计文件的审核,包括设计图纸、技术规范等的审查。

2. 道路施工过程的监督,包括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监督。

3. 道路建设或改建完成后的验收,包括道路平整度、道路标线、交通信号设施、排水设施等方面的检查。

4. 道路验收合格后,需要进行验收报告的编写,包括验收结果、存在的问题和整改要求等内容。

道路验收规范的目的是确保道路建设或改建项目的质量和安全,保障公共交通的顺畅和安全,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

九、道路绿化规范

道路绿化规范:城市美丽与可持续发展之道

道路绿化规范在城市规划与建设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不仅能够增加城市的美感和生态价值,还能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本文将探讨道路绿化规范的重要性,其带来的益处以及如何正确实施这些规范。

为什么道路绿化规范如此重要?

道路绿化规范是建设绿色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城市化的进程,道路绿化不仅是美化城市环境的手段,更是提升居民生活品质的重要途径。以下是道路绿化规范的重要性:

  • 改善城市空气质量: 道路绿化能够吸收空气中的有害物质,释放氧气,净化空气,改善城市空气质量,有助于居民的健康。
  • 缓解城市热岛效应: 道路绿化可以降低城市的环境温度,减少热岛效应。树木的阴影能够降低周围环境的温度,提供舒适的休息空间。
  • 增加生态多样性: 道路绿化不仅为城市带来美丽,还为各种动植物提供了栖息和繁衍的空间。这样的生态系统能够提供更多的生态服务,促进生物多样性。
  • 改善交通安全: 道路绿化可以减缓车辆行驶的速度,提供更安全的行车环境。树木和绿化带可以分开行车和人行区域,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

道路绿化规范的具体措施

为了正确实施道路绿化规范,城市规划者和设计师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 选择适宜的植物: 根据城市气候条件和土壤状况,选择适应当地环境的植物。抗污染、耐旱、耐寒的植物更适合城市道路的绿化。
  2. 合理布局绿化带: 道路两侧或中央设置绿化带,选择适当的植物种类和密度。绿化带的宽度应根据道路交通情况和行人需求进行合理设计。
  3. 合理配置景观元素: 在道路绿化中加入景观元素,如花坛、喷泉、雕塑等,提升城市形象。但要注意不要过度装饰,以免影响绿化效果。
  4. 科学管理养护: 道路绿化需要定期管理养护,包括修剪、浇水、施肥等。科学的管理养护措施能够保持绿化的良好状态。

道路绿化规范的成功案例

全球有许多城市已经成功实施了道路绿化规范,并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以下是一些成功的案例:

1. 新加坡: 新加坡通过严格的绿化标准和管理措施,成功创建了全球闻名的“花园城市”。道路两侧种植各种花树,绿化带的布局合理,为城市增添了独特的魅力。

2. 法国巴黎: 巴黎的香榭丽舍大街著名于其两侧的道路绿化。成排的梧桐树投下的阴影,不仅增加了这条街道的美感,还为行人提供了清凉的休息场所。

3. 中国上海: 上海积极推进绿道建设,多个主要街道的中央绿化带成为城市的亮点。优美的景观和良好的绿化规范,为市民提供了宜人的生活环境。

结论

道路绿化规范在城市建设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它不仅为城市增添美丽,还能改善居民的生活质量,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通过选择适宜的植物,合理布局绿化带,科学管理养护,我们可以打造更加宜居的城市环境。让我们共同努力,将道路绿化规范融入城市发展的各个层面,为城市的繁荣与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十、2018年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规定,包括以下项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