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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拉拉司机从业资格证怎么办?

交通事故 2024-11-07 22:33

一、货拉拉司机从业资格证怎么办?

货拉拉司机的从业资格证基本上就是到那个货拉拉那个服务点就基本上就可以进行办理了,首先,货拉拉那车子呢,都是自己的私家车,都是自己的车子,然后呢,你可以带你自己的车子,一些证件到那边,然后带上身份证就进行办理,然后去交保证金,然后去做一些东西,然后那边进行审核,基本上就可以了,然后再在里面买一些会员在手机app里面买一些会员基本上就可以进行接单了

二、厢货司机需要考从业资格证书吗?

答,不用考从业资格证

根据准驾车型的规定,驾驶人需要持有C1或者更高驾驶证即可.根据国家货车分类标准,货车按载重质量和长度可分为:微型:总质量1.8吨,车长小于等于3.5米2、轻型:1.8吨总质...

三、大挂车司机要有从业资格证吗?

大掛车司机要有A2驾照,要求严,必须要办理从业资格证的。

四、大货从业资格证什么时候取消?

大货车从业资格证现在还没有取消,只取消了两吨以下的从业资格证

五、大货司机上岗资格证怎么办的?

  申请办理货运从业资格证书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  

2、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3、掌握相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  

4、经设区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可以参加货运从业资格证考试培训,再由驾校向运管处申请报名参加考试,经考试合格者,便可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六、驾驶大货车出现交通事故,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过期保险公司会拒赔吗?

会拒赔。从2016年1月,开始实行《机动车辆综合商业保险条款》后,因为《责任免除》第6项规定: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其他必备证书;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七、雇请司机拉货,车是司机的,在运输途中出现交通事故,雇主要负责任吗?扣押的货物什么时候可以拉回?

交通部门认定责任,如果司机有责任,雇主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扣押的货物交通部门鉴定后5日内,您就可以领取。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九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

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八、大货车无尾灯和反光标志后车追尾出现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谁的错?

我咋感觉,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故意便宜这个铲车司机啊。着重强调铲车司机不去救援,这是没有抓到点啊,这种情况,还真不好救援。。铲车司机违规上路,危害公共安全,这么重要的点却不去提。。

铲车禁止上路,视频里面显示这种路,是限速很高的那种,车速都很快的。第二,铲车没有像轿车、卡车之类的很亮的尾灯,并且是半夜三点上路,这让后方的车根本看不清。铲车是司机应该是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刑才对。

。。这种铲车司机,得判重型才对,判十几年以上,死刑才合适,否则不长记性,开着铲车,把人弄死了,结果判三年就出来了,还可以继续作恶。。

我还记得一个案例,一辆拖挂车在高速上因为某种原因就在高速上停下了(当时好像车还可以挪动的),半夜,黑漆漆的,司机就自己走人了,扔在高速上,并且,没有开启车灯,后面的车看不见,撞上来,造成后车的人死亡,死了几个我记不清了,不少于两人吧,这个司机就是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了重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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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1日,四川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一支队对外发布一起违法犯罪案例。一名货车司机因深夜将车停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上,未采取任何警示措施,导致后车追尾,多人死伤,最终被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获刑10年。

该案于2017年12月1日在成都终审维持原判。 据高速交警介绍,这是全国首例因在高速公路违法停车致人死亡,而被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起诉定罪的案件。

事情经过

2017年1月21日晚9点15分,曾兴东酒后驾驶一辆半挂牵引货车,在成都第二绕城高速外环214km+100m处时,被一辆白色轿车追尾。事发后,曾兴东因害怕酒驾被交警查处,将本可以移动的货车丢弃在高速公路最中间的行车道(客货车道)上,没有开启双闪灯,也没有摆放任何警示标志,并熄灭了发动机,然后离开现场。

晚上9点30分,一辆载有5人的越野车经过事发地,因躲避不及追尾撞上货车。车上2人当场死亡,1人重伤,1人轻伤。直到1月22日中午,曾兴东才主动到警方投案。

2017年2月16日,曾兴东因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29日被简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最终,检方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2017年9月15日,简阳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曾兴东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法院审理情况

法院认为,曾兴东作为具有多年驾龄的职业司机,应当知道并预见,夜间违规将大货车停放在高速公路第二车道上,存在极大的危及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物损毁的危险性,且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未开启警示灯便熄火离开,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最终导致后来车辆避让不及,造成二人死亡、三人不同程度受伤、车辆损毁的严重后果。其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曾兴东不服提出上诉。当年12月1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国内此前也有过在高速公路违法停车被追究刑责的案例,但都是以刑罚较轻的交通肇事罪定性。而曾兴东一案首次被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

许多驾驶员存在不良驾驶习惯

据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截至目前,四川的高速公路通车里程已超过6800公里,在给民众出行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着各种安全隐患,驾驶员不良的驾驶习惯和错误的紧急情况应对措施就是其中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高速公路上停车的行为有明确规定。正常情况下,车辆不能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上停车,当发生事故或车辆故障无法移动至应急车道时,驾乘人员应立即报警,同时打开车辆双闪灯,在规定距离设置标准的警示标识,尽快将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域。

但交警部门在实际执法中发现,许多驾驶员都缺乏足够的安全和法律意识,“特别有些驾驶员认为在高速公路上的一些行为只能算是不文明或者不规范,但事实上却是置公共安全于不顾的违法行为,一旦造成严重后果,还将被追究刑责。”上述负责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