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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交通事故没有现场证据可以事后报保险吗?

交通事故 2024-11-10 06:44

一、出交通事故没有现场证据可以事后报保险吗?

可以事后报保险,但保险公司可能不会向当事人理赔。出交通事故没有现场证据,当事人就无法证明其所称的交通事故实际发生过,也就无法取得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即使其事后可以向保险公司报告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也不会同意向其理赔损失。

二、交通事故没有现场证据可以起诉对方吗?

可以起诉,但未必能胜诉,胜诉需要证据。没现场,有其他证据也行,对方若能承认,你可连证据都不需要准备了。

1、第一步:明确要“告谁”

打官司中,“告谁”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如果告的对象不对,不仅浪费了时间、人力、财力,还达不到要求赔偿的目的。在“告谁”的问题上,首先要看发生事故时对方所驾车辆行驶证上的车主是谁,如果是肇事司机本人,那就直接起诉他。如果车辆另有其主,可以将肇事司机与车主作为共同被告一起起诉。如果车主是单位,可以将单位一并作为被告告上法庭。

2、第二步:拿到证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认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定机关,虽然其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经当事人予以质证,不能当然成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它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纠纷的重要证据,在诉讼中,对于证明双方当事人各自应负的责任程度仍具有重要的意义。案件起诉至法院后,法院固然应当根据法庭调查的事实对事故责任进行确认,调查范围不受公安机关责任认定书的限制,但在通常情况下,当事人没有确凿证据推翻责任认定书的内容时,法院都会采信公安机关对责任的认定,并以此为基础确定有关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因此,当事人在拿到交通队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时,一定要仔细看清责任认定内容。如果不服,要及时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3、第三步:合理要赔偿

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涉及的赔偿问题一般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人身伤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修车费;车上货物损失等。修车费:根据修车发票上的合理数额认定,如果车辆已经报废应折价赔偿;事故中车上物品的损坏赔偿,应当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主要有: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等。其中,误工费包括两部分,一是当事人在看病、住院期间不能上班造成的误工费,二是因处理交通事故善后事宜的误工费。

一般报警处理的交通事故,交通管理部门的职员都会在限定的期限内出具责任认定书,该文书是能够证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有效证明,从责任认定书之中,也可以明确判断各方的责任,故此若是在起诉时,能够提交责任认定书,那么诉讼请求被受理的概率可能会大一些

三、交通事故证据公开之后多久出结果?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二、 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

三、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四、公证现场如何保全证据?

首先,根据《公证法》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其次,对于公证机构对公证申请人取得证据过程的保全行为,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

否则公证机构照此出具的公证书将因为违法而导致无效。 也就是说申请公证人,可以采取拍照,或者聘请专家鉴定的方式进行取证。根据《公证法》第二十八条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 (二)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三)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第二十九条 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五、抓赌需要现场证据吗?

需要,赌博娱乐是国家严令静止的行为,常言小赌怡情,大赌发家。往往进入赌博就会不受控制,赢了想着继续赢,输了想着回本,往往都是这样越陷越深。大部分赌博输的倾家荡产,家破人亡。因为赌博资金不受国家保护,所以经常发生一些不可预估的事情。当然抓赌,没有证据无法证明其赌博。远离赌博,健康你我他。

六、借款合同没有借款证据

为了确保借贷交易的透明度和风险控制,借款合同是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然而,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可能会出现借款合同没有借款证据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应该如何应对呢?本文将探讨这个问题,并提供一些建议。 首先,让我们明确一点,借款合同和借款证据虽然彼此有关联,但并不完全相同。借款合同是一份明确规定借款条件和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而借款证据则是指能够证明借款事实的相关凭证,例如银行转账记录、收据等。通常情况下,借款合同应该包含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还款期限等关键信息,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然而,有时候出现借款合同没有借款证据的情况。例如,双方可能是口头协议而没有书面记录,或者是合同签订后无法提供相关证据。面对这种情况,双方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解决问题。 首先,双方可以尝试通过其他方式来证明借款事实。比如,可以寻找其他证人作为证明,或者查找相关的银行转账记录、短信交流记录等。这些信息可以作为间接证据来支持借款事实。同时,双方也可以尝试联系金融机构或支付平台,以获取更多有关交易的信息和证据。 其次,如果双方无法提供借款证据,可以考虑寻求法律帮助。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双方的陈述和其他证据,对借款事实进行推定。然而,这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和法规,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因此,双方当事人应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以获取详细的建议和指导。 此外,对于借款合同没有借款证据的情况,双方当事人也可以考虑进行和解协商。双方可以就借款事实和还款方式达成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作为新的借款证据。这样可以避免长期争议和法律纠纷,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最后,为了避免借款合同没有借款证据的情况,双方当事人在进行借贷交易时应保持警惕。建议双方尽量避免口头协议,而是以书面形式记录借款合同。确保借款合同中包含明确的借款金额、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关键信息,并确保双方当事人都对合同内容充分理解并予以签字确认。此外,双方还可以选择使用第三方担保、银行转账等方式来增加交易的可信度和证据性。 总结起来,当借款合同没有借款证据时,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其他渠道来寻找间接证据,或者寻求法律帮助进行解决。双方也可以考虑进行和解协商,达成新的借款证据。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双方在进行借贷交易时应尽量以书面形式记录借款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关键信息。同时,选择使用第三方担保和银行转账等方式也能增加交易的证据性和可信度。无论是借款人还是出借人,都应当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咨询专业人士,并保护自己的权益。

七、指认现场照片属于什么证据?

只让现场照片属于事实证据,因为是本人亲自指认的

八、刑事案件,第一现场没有证据,第二现场有证人,?

刑事案件第一现场没有证据,第二现场没有证人,记者,问题相当复杂,刑事案件事宜现场取证人物举证锁定的,如果刑事案件没有任何证据,首先说是不可以抓人顶罪的行山间,如果抓人那么已经有了确凿的证据,发往辉会说刑事案件不会轻易抓人的

九、庭审现场撕毁证据什么罪?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没有抓到现场要那些证据证明够成赌博罪?

您好,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的社会风尚。

赌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所谓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这种人俗称“赌头”,赌头本人不一定直接参加赌博。所谓以赌博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这种人俗称“赌棍”,只要具备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其中一种行为,即符合赌博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聚众赌博或者一贯参加赌博,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说行为人一定要赢得钱财,只要是为了获取钱财,即使实际上未能赢得钱财甚至输了钱,也不影响行为人具备赌博罪的主观要件。

此外,在具体的认定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5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9次会议、2005年5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34次会议通过)法释[2005]3号

为依法惩治赌博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