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
一、什么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
自然人犯罪主体的一般要件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但某些犯罪除了要求行为人具有这两个条件外,还必须具有特殊身份。
行为人应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据青少年身心发展状况、文化教育发展水平、智力发展程度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即处于这一年龄段的人只对部分严重犯罪负刑事责任。
3、不满14周岁,无论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4、75周岁以上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交通事故半年后死亡追究刑事责任吗?
交通事故导致伤者半年后去世,肇事者负刑事责任要看具体情形:
1、如伤者去世与交通事故直接相关,那么可以认为是交通事故死亡。
2、如伤者去世是自身疾病原因或者治疗不当,不能认为是交通事故死亡。
3、如认定为交通事故死亡,肇事者负事故主要以上责任的,追究肇事者刑事责任。
4、如认定为交通事故死亡,肇事者负事故同等及以下责任,不追究刑事责任,但赔偿责任不能免除。
三、电厂飞车事故要追究刑事责任?
你好! 按照你提供的信息来分析,你那个亲戚不会负刑事责任的,但是必须承担相关民事赔偿责任。
一般只要不是事故后逃逸或者导致严重的多人身故事故,一般都不会负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导致严重的民事赔偿责任而无法承担的话,可能就需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另外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有关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四、企业排污水问题,要追究刑事责任吗?
要。以下引用新闻:针对太湖等重点湖泊流域水污染严重的状况,环保总局将采取包括对恶意排污行为实行重罚,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对长期超标排污的、私设暗管偷排偷放的、污染直排的、存在重大污染隐患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未经验收擅自投产的,一律停产停建;对治理无望的企业和落后生产能力,一律关闭取缔;对基层政府出台的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土政策”,一律取消;对于违法排污造成严重损失、触犯刑法的企业,一律追究刑事责任等在内的“高限处罚”措施,进一步加大对重点湖泊流域的工业污染源强化治理整顿。
五、对于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案人?
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 根据该原则,对于具有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法定情形的案件,应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及所处的诉讼阶段作出不同处理。 (1)立案阶段的处理——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应当不予立案(公诉案件)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自诉案件)。不予受理即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裁定不予受理。 (2)侦查阶段的处理——侦查机关(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应当决定撤销案件。 (3)审查起诉阶段的处理——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处理。 (4)审判阶段的处理: ①对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法院应判决宣告无罪; ②对于符合其他5种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退回人民检察院。 需要注意的是,在被告人死亡的情形下如何处理: (1)对于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还已死亡的被告人清白)。 (2)在第二审程序中,如果共同犯罪案件中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布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真题】 1.社会主义法治要通过法治的一系列原则加以体现。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下列哪一案件的处理体现了这一原则?(2014年卷二第23题) A.甲涉嫌盗窃,立案后发现涉案金额400余元,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 B.乙涉嫌抢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不起诉 C.丙涉嫌诈骗,法院审理后认为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作出无罪判决 D.丁涉嫌抢劫,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 2.被告人刘某在案件审理期间死亡,法院作出终止审理的裁定。其亲属坚称刘某清白,要求法院作出无罪判决。对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卷二第74题) A.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B.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刘某无罪 C.根据刘某亲属要求,应当撤销终止审理的裁定,改判无罪 D.根据刘某亲属要求,应当以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该案 1、答案:A 2、答案:AB
六、不追究法律责任能追究刑事责任吗?
法律责任应该是包含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不追究法律责任,就应该是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都不能追究。但是追不追究刑事责任,不是案件是当事人的要求为标准的,必须以法律的规定为标准。许多案件,是国家必须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的态度只能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依据之一。
七、做会计有犯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吗,怎样会追究刑事责任呢?
《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八、越界开采必须追究刑事责任吗?
是的
越界开采的量刑标准是情节严重的程度下,应当是按照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是管制来进行处罚,如果情节特别严重的,按照三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处罚,同时是需要对此判处罚金。
越界开采的量刑标准是情节严重的程度下,应当是按照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是管制来进行处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九、戒赌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吗?
不会追究。除非以前豪赌或出现过刑事事件
十、冒充学校招生追究刑事责任吗?
虽然从法律角度说,对虚假招生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并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民办教育促进法》《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都明确规定,民办学校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且,虚假招生行为实质上就是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诱骗学生报考、读书,从而骗取学生的学费,这符合诈骗罪的法律定性。
但从司法实践来看,教育主管部门大多只是把虚假招生行为当成一种教育乱象,给予行政处罚了之,很少有学校及其领导因为虚假招生行为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甚至有时候,一些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出于保护学生合法权益考虑,避免引发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冲突,放弃原则,选择退后,最后让虚假招生实现“合法化”,让学生如愿以偿拿到虚假招生简章中承诺的专业毕业证等。这种处理虚假招生行为的方式方法,不仅使得学校虚假招生行为的违法犯罪成本过低,而且反过来纵容和助长学校虚假招生行为,导致一些学校三番两次、年复一年的玩虚假招生把戏,坑害学生和家长。
事实上保障教育公平,维护教育秩序,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必须严惩虚假招生行为,提高虚假招生行为的违法犯罪成本。对犯有虚假招生罪行的学校及其领导,不管是民办学校,还是公众办学,都必须刑法亮剑,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让他们在经济上“倾家荡产”,在政治上“牢底坐穿”,在名誉上“身败名裂”。从这个角度说,笔者希望“南应”虚假招生案能成为处理虚假招生案件的一个示范案例,让追究刑事责任成为处理学校虚假招生行为的标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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