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贫之日从哪天起算?
一、脱贫之日从哪天起算?
全国脱贫之日从二零二一年元月一日算起。
二、20年的长期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
民法典规定没有还款日期的借条诉讼时效最长是二十年。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从何算起呢?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借条签订之日起,二十年内债权人没有任何主张权力的举措,债务人也没有任何还款举措,这种情况诉讼时效从借条签订起计算,二十年后诉讼时效就过期了。
二、借条签订后,债权人在二十年内的某一天向债务人主张了权力,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这一天开始计算。
三、借条签订后,债务人在二十年内的某一天主动还了一部分款,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这一天开始计算。
三、工伤赔偿诉讼时效起算时间
工伤赔偿诉讼时效起算时间
工伤赔偿的法律规定
工伤赔偿是指雇佣关系下,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导致身体受伤或发生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赔偿和医疗救治的制度。在我国的《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工伤赔偿诉讼时效的意义
工伤赔偿诉讼时效是指劳动者因工伤进行赔偿诉讼时,需要在一定的时间内提起诉讼,超过该时间限制,劳动者将失去诉讼权利。这一规定的意义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劳动者能够及时主张自己的权益,并促使用人单位及时履行赔偿责任。
工伤赔偿诉讼时效起算时间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工伤赔偿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有以下几种情况:
- 从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内,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赔偿请求,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予以支付。
- 如果劳动者已经参加工伤保险,从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内,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赔偿请求,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予以支付。
- 从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3年内,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赔偿诉讼请求,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赔偿。
- 从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得知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3年内,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赔偿诉讼请求,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赔偿。
以上几种情况中,前两种是对劳动者的保护,使劳动者能够及时得到工伤赔偿;后两种是对劳动者或其近亲属知情能力的保护,确保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可以在合理的时间内提起工伤赔偿诉讼。
工伤赔偿诉讼时效的延长与中断
虽然按照法律规定,工伤赔偿诉讼时效是固定的,但有些情况下,诉讼时效可以延长或中断。
1. 如果劳动者未满16周岁,工伤赔偿诉讼时效从其满16周岁之日起计算。
2. 工伤赔偿诉讼时效的计算,不包括劳动者正在接受治疗或休养期间。
3. 工伤赔偿赔偿金支付期限届满后,补偿金仍未支付的,劳动者可以继续要求支付。在此情况下,工伤赔偿诉讼时效中断。
如何保护自己的工伤赔偿权益
为保护自己的工伤赔偿权益,劳动者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 及时了解工伤赔偿的相关法律法规,掌握自己的权益。
- 在工作中加强安全意识,遵守劳动保护措施,减少工伤意外的发生。
- 一旦发生工伤事故,要及时报告用人单位,并尽量保存相关证据。
-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时支付工伤赔偿,劳动者应当及时向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工伤赔偿诉讼时效起算时间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规定。劳动者应当主动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及时主张自己的权益,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利息从结算之日起算还是次日?
通常是从收到借款当日起开始计息,也有从次日开始算利息的,具体借款利息计算时间,以借款合同上约定的日期为准。不过之日算利息和次日算利息的期限有所不同,之日算利息是算头不算尾,次日算利息是计算到到还款日当天。
打个比方,假设之日算利息,如7月27日借款9月2日到期,7月5天,8月31天,9月1天,借款期限共37天。
五、为什么要规定诉讼时效期间的特殊起算规则?
从诉讼时效制度的宗旨上看,只有当权利人能够行使权利却怠于行使权利时,才应承受时效不利的后果,如果权利人只知道自己的权利遭受了侵害,但无法得知侵害人是谁时(比如在交通事故中受害,肇事者驾车逃逸),就开始起算时效,显然是不符合诉讼时效制度的宗旨的。
六、共同保证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七、监视居住的起算时间如何填写,是决定之日还是决定之日的次日?
监视居住的起算时间是按决定之日(公安机关填写日期时一般填次日的时间)。
一、监视居住的时间是多久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第七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8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修正)第七十二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应当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第七十三条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第七十四条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应当通知执行机关,并将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第七十五条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监视居住超过法定期限,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解除监视居住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以内审查决定。经审查认为超过法定期限的,经检察长批准后,解除监视居住;经审查未超过法定期限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二、监视居住的决定机关有哪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核实被监视居住人后,及时指定被监视居住人住处或者居所所在地派出所执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的,执行监视居住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原决定监视居住的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解除、变更监视居住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原决定机关的决定书解除监视居住。第一百零四条需要解除监视居住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解除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第一百三十五条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对于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要求公安机关解除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释放犯罪嫌疑人、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2000年8月28日)第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案件,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十五日前,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前,作出解除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1994年3月21日)第五十八条对已经逮捕的人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一)患有严重疾病的;(二)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对该人犯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方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该人犯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及流产法定休息期内的妇女;(四)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五)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人犯被羁押的时间已等于或者超过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该被告人判处的刑期的。
八、移动宽带是从安装之日起算到期吗?
是按交费日期算 比如今天15年12月5号,16年12月5号到期是1年
九、商标侵权民事诉讼时效从刑事判决书起算,还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时起算?
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诉讼时效为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如果权利人超过3年起诉的,只要商标权仍然在保护期内,法院应当判决责令停止侵权的行为,但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只从权利人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3年计算。
例如,权利人知道侵权人自 2010 年 2 月 1 日开始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但直至 2015 年 2 月 1 日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只要起诉时专利权仍然在保护期内,法院就应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但赔偿数额只能从 2012 年 2 月 1 日算起。至于 2010年 2月 1 日至 2012 年1 月 31 日之间权利人的损失,不能计算在赔偿数额之内。
法律律师咨询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法律咨询诉讼咨询-淘宝网十、民事诉讼鉴定的时间从何时起算?
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但是,在实际的鉴定实践中,往往比这个规定的时间要长,有的到四十五天,或者两个月。因此,以鉴定会完成后,实际通知的时间为准。
如果委托鉴定的内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也就是说两个月应当是延长过的鉴定期限了。如果鉴定机构还要把时间后拖的,如果没有其他特殊情况,应当属于超时鉴定的违规行为。患者及其家属应当积极督促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
如果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的时间,出具鉴定报告。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是不计入到鉴定时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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