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主页 > 交通事故 > 正文

交通事故伤情证明是不是由受害者去开?

交通事故 2024-11-26 00:11

一、交通事故伤情证明是不是由受害者去开?

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伤情根据受伤的程度来确定是否鉴定。受伤较重的,交警部门会建议伤者做伤情和伤残鉴定,伤者可自行选择鉴定机构。

交警部门也可以根据案情的需要委托鉴定机构做伤情鉴定,作为后续是否追究相关责任的证据,这种情况由办案部门来做。

二、交通事故受害方辩词?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交通肇事被告辩护词解答如下、被告虽然构成交通肇事,但受害人也有过错。2受害人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首先、没有制止岳某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属于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

其次、明知机动车辆不能超过核定车载人数,仍然乘坐超载车辆,臵自己的生命于危险境地,对损害后果的扩大应当负责。受害人的以上过错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密切关联,法庭应当在综合考虑被害人和被告人过错的前提下量刑,给予被告人与其过错行为相当的处罚。

三、交通事故医院迟迟不出伤情证明?

出现事故认定迟迟不出的原因通常有如下几种:

  1、事故重大复杂,需要反复做检验、鉴定、询问、调查等;

  2、事故认定办案交警已经作出,但秘而不宣,其目的是责任认定一旦宣布,将不利于机动车一方对受害人垫赔,推迟事故认定的宣布有利于稳定受害人家属情绪,缓解社会矛盾;

  3、按新交法调解必须由事故双方当事人自愿申请,交警调解不是事故赔偿的必经程序,某些办案人员依旧法习惯先主持赔偿调解后认定责任;

  4、有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警力不足,压案现象严重,忙不过来;

  5、有些案件办案交警争议较大,向上级事故处理部门或法制部门请示备案需要一个过程

四、交通事故伤情证明去哪里开?

一、交通事故伤残证明怎么开

  1、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受托从其行业规定。

  2、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初次鉴定。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4、补充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5、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司法鉴定人完成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后,应当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综上所述,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往往涉及人身伤残鉴定,受害人在医院接受治疗,等伤情稳定后申请做伤残鉴定。一般来说,医院不能出具伤残等级证明,要到当地专门的鉴定机构办理手续。鉴定所拿到申请材料后,在三个月内出具伤残鉴定意见书。

  二、交通事故医院能开伤残证明吗?

  伤残鉴定的等级是由当地的司法鉴定部门经鉴定后出具的,不在医院,建议准备相关资料,如病历等,咨询当地的鉴定部门。只要是依法成立的鉴定机构,具备鉴定资质,法院一般会采信。但是,如果对方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法院一般情况下也是会准许的。

  法律并没有规定必须得由法院委托相应的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结论才有法律效力,如果一方已经申请并做出鉴定结论,可以作为证据提交,如果对方有异议,并有一定理由的话,可以申请法院委托相关的部门进行鉴定。但如果双方都没有委托鉴定,在诉讼中,一般应当由法院委托相应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为妥。

五、交通事故伤情证明由谁去医院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没有明文规定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必须要诊断证明,但实际操作中,很多交警会要求提供,因为伤者的病情一定程度上会影响交警对责任的认定。

至于谁去拿合适这个问题,一般医生只提供给伤者本人或者家属。看题主描述的,伤者应该是住院了,如果已经出院,那病情证明应该在伤者手上,如果还没出院,医生有可能不会开,即便开了也不会盖章。

六、交通事故为何受害方都要起诉?

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各方可以协商处理赔偿事宜,若各方当事人对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受害人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七、交通事故受害方起诉能赢吗?

交通事故受害方起诉能赢胜诉的可能性比较大,除非伤者自己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以后,伤者一般只会承担事故部分责任或者不承担责任。其有权就自己受到的伤害、向加害方主张赔偿责任。只要加害方对事故承担责任,那么伤者起诉就可以获得赔偿,也就是胜诉的概率非常大

八、交通事故肇事逃逸受害方怎么查?

交通事故肇事逃逸由公安机关进行缉查,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交通事故现场痕迹、遗留物等线索,及时启动查缉预案,布置堵截和查缉。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发协查通报、向社会公告等方式要求协查、举报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侦破线索。发出协查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告时,应当提供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基本事实、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情况、特征及逃逸方向等有关情况。

接到协查通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布置堵截或者排查。发现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嫌疑车辆的,应当予以扣留,依法传唤交通肇事逃逸人或者与协查通报相符的嫌疑人,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前往办理移交。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后,应当按原范围发出撤销协查通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侦办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期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受害人及其家属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询问案件侦办情况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

九、受害人放弃伤情鉴定的有效程序?

受害人不要求做伤情鉴定,公安机关可以在案卷中注明,然后就案情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如果调解达成协议,按调解案件处理。

如果调解达不成协议者,就现有的材料,对行为人进行处罚,然后就有关民事赔偿告知双方到法院诉讼解决,实在不成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十、交通事故受害方还要赔对方车子吗?

交通事故受害方怎么可能赔偿对方车子,受害方肯定是受害者,肯定是次责,无责,既然是次责无责,不仅不赔偿对方车子,而且还有对方赔偿自己所受到的一切损失,让对方对自己由于车祸所受到伤害要负一切责任,直到受害方的伤势好了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