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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高手解答:,在重庆在人行道上骑自行车有没有违反交通法规?

交通事故 2024-11-28 14:21

一、请高手解答:,在重庆在人行道上骑自行车有没有违反交通法规?

不能在人行道上骑自行车

按照交通部门的规定,不满12周岁的儿童,不准骑自行车,三轮车和推拉各种人力车上街。就是满12岁,骑车上街必须遵守交通规则。骑自行车上街走慢车道,不能进入机动车行驶的快车道,也不能在人行道上骑自行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非机动车道的路段,要尽量靠右行驶,不能逆行,也不能到路中间去骑。

二、遇了交通事故,死者尸体在医院冰棺保存,费用怎么收?每天多少钱?

每天不低于人民一百八十元收取费用。

三、我想请问一下,重大交通事故中的死者,是必须火化后才能要求赔偿吗?交通法对这些有什么规定吗?

  根据: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 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由急救、医疗机构或者法医出具死亡证明。尸体应当存放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有停尸条件的医疗机构。检验尸体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解剖尸体需征得其亲属的同意。检验完成后,应当通知死者亲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亲属承担。  对未知名尸体,由法医提取人身识别检材、采集其他相关信息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填写《未知名尸体信息登记表》,报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有关部门。  核查出未知名尸体身份的,通知其亲属或者单位认领并处理交通事故。经核查无法确认身份的,应当在地(市)级以上报纸刊登认尸启事。登报后十日仍无人认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或者委托法医对当事人的人体损伤、尸体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涉嫌交通肇事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对尸体进行检验鉴定。对尸体检验鉴定完成后,应当制作“尸体处理通知书”,通知死者亲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对未知名尸体,由法医提取人身识别检材,采集其他相关信息后,填写“未知名尸体信息登记表”,报地(市)级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七日内无人认领未知名尸体或身份无法确定的,应当及时在地(市)级报纸上刊登启事。从启事刊登之日起十日后无人认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对未知名尸体的骨灰存放一年,存放证留档备查。一年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殡葬部门处理骨灰。  因此如果对于死亡原因没有争议,尸体鉴定完毕后不需要重新鉴定的,应该  尽快火化,保留已经无意义,而且丧葬费是固定的,多产生的尸体保管费等需要自己承担。  法律关于是否火化后才能要求赔偿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但是实践中个别法院会要求提供火化证明,才能要求丧葬费,因为没有火花,丧葬费没有实际发生,不能要求。但大部分法院没有这方面的要求。

四、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违章造成一人死亡的司机在责任认定下来之前是否要拘留呢?

是否拘留需要看初步的责任分析。如果司机明显严重违章,可能承担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的,可以的立即拘留。如果责任不是很明确,需要调查、鉴定鉴定后,再根据最终的责任认定决定是否拘留。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通常情况下会对犯罪涉嫌人进行刑事拘留,但也可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建议肇.事人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谅解,争取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