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鉴定怎样变重伤?
一、伤情鉴定怎样变重伤?
伤情鉴定。是依据医院的报告。绝对不可能把轻微伤变成轻伤。把轻伤变成重伤。伤情鉴定是由司法鉴定所出具。是一个权威的鉴定报告。是由派出所指定。
你到哪个司法鉴定所。并且亲自带你去。是由国家替你出钱。
一系列就是为了保证伤情报告的严谨性
二、伤情鉴定重伤三级如何鉴定?
三级伤残鉴定流程是
(一)受理范围:已经过有关部门认定工伤的职工,才能申请伤残等级鉴定。 1、用人单位职工因工负伤,经治疗且医疗终结后,由用人单位向市劳鉴办办理申请鉴定手续。
2、1995年以前的“旧工伤”,因用人单位改制、人员分流或工伤职工要求提前退休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应持原工伤事故认定档案材料,或由现用人单位出示工伤人员鉴定委托书,市劳鉴办才能给予受理。
(二)申请手续:一次性提交以下资料:
1、提交工伤认定机构出具的工伤确认书复印件或工伤鉴定委托书一份;2、填交《厦职工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一份(加贴一寸照片、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3、提交指定医院医生填写的《工伤职工医疗终结临床体检与诊断表》一份(加盖医院公章)并附医院各种检查报告单;4、职工工伤全部病历资料、医疗检查报告单、诊断书等资料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5、职业病患者,应提供由市疾病控制中心职业病诊断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结论书;6、肢残、烧伤等体表伤残者,应提交伤残部位四寸彩照一张;7、缴交鉴定费;
(三)鉴定时间
1、符合医疗终结标准和医疗终结期限的,一般在鉴定材料交齐后60日内由市劳鉴办安排鉴定。特殊情况可再延长30日作出鉴定结论。2、因骨折、关节损伤、神经损伤等医疗终结期限未满、康复?需时日或烧伤毁容等特殊情况,需等医疗终结期满或康复期满的,另行告知鉴定时间,请工伤职工等待通知。
(四)组织鉴定
1、实行当面鉴定制度,由市劳鉴办通知被鉴定人到指定地点、接受鉴定组专家的临床诊察和鉴定,被鉴定人必须随带X光片、CT片、各种检查报告单等备查。2、每次鉴定须有3人或3人以上鉴定组专家参加,鉴定结果由3位鉴定专家共同作出,并签署姓名。3、市劳鉴办认为必要时,可在专家鉴定后的7日内组织核查或社会调查,到被鉴定人单位、居住地或医院进行调查、核实情况。
三、交通事故对方受重伤怎么不去做伤情鉴定?
交通事故对方受重伤怎么不去做伤残鉴定,这些需要等到人家医治到一定康复程度才可以去的。伤残鉴定是保险公司赔偿的重要依据,同时伤残鉴定也涉及到后续治疗及其他护理赔偿费用。肇事方在交通事故没有处理完,无法领取被扣压车辆!
四、交通事故导致双腿开放性骨折在伤情鉴定标准中属于轻伤还是重伤?伤情鉴定标准是什么?
针对你的问题,回答如下:
1.需要看脚趾骨折后续是否有影响原有脚趾功能及第几足趾功能损害的程度合并判断。
2.后续必须要经过伤残鉴定后才有办法确认,一般来说8~10级都有可能,以10级的可能性最高。
3.伤残评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4.绝非单纯依照病名及一开始的伤势情形来做判断,需要等到治疗终结以后再来判断。
5.若我方后续确定为10级残疾,我方除了一般性求偿外,还可以向对方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 及 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部份:假设受害者为城镇居民,每年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假设为50000元。受害者年龄假定为40岁,能主张20年,比例为10%50000 * 20年 * 10% =100000元6.若有其他问题,可点我的名字,与我联系,加油了
五、伤情鉴定重伤二级做伤残鉴定流程?
1、申请;2、支付鉴定费;3、得到通知,并按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指定医疗鉴定机构进行鉴定;4、在20个工作日得到鉴定结论。
二、需要的材料:
所有伤害治疗的资料:病历、出院小结(对于有住院治疗者而言)、最近的影像和、血液物理检查的图片和报告。
三、鉴定地点:因为对于伤残的原因不同而有不同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1、丧失劳动力鉴定:属于社保局下属的劳动力鉴定中心,其主要针对的是要求提前退休和退职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2、地方残疾人等级的鉴定:有户籍地残疾人联合会指定二级以上医院、时间、科室鉴定;
3、交通事故伤害鉴定:有处置交通事故的部门指定,具有资格的交通事故伤害鉴定机构,进行交通事故伤害等级鉴定
六、重伤鉴定标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所称重伤,要达到如下标准:(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扩展资料:
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评定损伤程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
七、伤情鉴定收费标准?
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鉴定一般收费700元左右。由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发改委和司法厅规定指导价,司法鉴定所在规定的价格基础上上下浮动不超过20%进行收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四十三条 对鉴定意见,侦查人员应当进行审查。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百四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提出申请,以及办案部门或者侦查人员对鉴定意见有疑义的,可以将鉴定意见送交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提出意见。必要时,询问鉴定人并制作笔录附卷。
八、伤情鉴定重伤以后法律程序怎么走?
伤情鉴定重伤嫌疑人触犯刑法,由公安机关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将案卷移交检察院,由检察院起诉至法院对嫌疑人进行判决,你可以一并提出赔偿,也可以单独起诉赔偿。
九、重伤害鉴定标准?
鉴定重伤害的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95条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形:一、致使人体肢体残疾或者毁人容貌的。
二、致使人丧失了听觉,视觉或者是其他器官功能的。
三、对其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严重伤害的。
重伤是指人体残疾、容貌损毁、听力丧失、视觉丧失、其它器官功能丧失或重大伤害其他人体健康的。根据损伤程度,具体伤情,具体分析。
十、头部伤情鉴定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 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第二条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 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 鉴定损伤程度, 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 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 帽状腱膜下血肿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 8厘米, 儿童达 6厘米; 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 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 眼损伤(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二)眶部单纯性骨折;(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视野轻度缺损;(六)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 鼻损伤(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 耳损伤(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二)外伤性鼓膜穿孔;(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第十二条 口腔损伤(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十三条 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 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 (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 厘米 (儿童达 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第十五条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 单条长 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 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 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 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 8厘米。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第十八条 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 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第三章 肢体损伤
第二十条 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6%以上。
第二十一条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 (儿童达 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第二十二条 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第二十三条 手损伤(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二)缺失半个指节;(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条 足损伤(一)2节趾骨骨折;(二)缺失1个趾节;(三)庶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庶跗关节脱位。撕脱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条 四肢长骨骨折; 膑骨骨折。
第二十六条 肢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
第四章 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第二十七条 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二十八条 躯干部创口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九条 躯干部穿透创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
第三十条 胸部损伤引起气胸、血胸或者较大面积的单纯性皮下气肿,未出现呼吸困难。
第三十一条 胸部受挤压, 出现窒息征象。
第三十二条 肩胛骨、锁骨或者胸骨骨折; 胸锁关节或者肩锁关节脱位。
第三十三条 肋骨骨折 (一处单纯性肋骨线形骨折除外) 。
第三十四条 女性乳房损伤导致一侧乳房明显变形或者部分缺失; 一侧乳房乳腺导管损伤。
第三十五条 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挫伤。
第三十六条 外伤性血尿 (显微镜检查红细胞>10/高倍视野) 持续时间超过二周。
第三十七条 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达10平方厘米 (儿童酌减) 或者血肿二周内不能完全吸收的。
第三十八条 阴茎挫伤致排尿困难; 阴茎部分缺损、畸形; 阴囊撕脱伤、阴囊血肿、鞘膜积血;一侧睾丸脱位、扭转或者萎缩。
第三十九条 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 2厘米; 阴茎创口长度达 1厘米。
第四十条 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者肛管狭窄。
第四十一条 阴道撕裂伤、子宫或者附件损伤。
第四十二条 损伤致孕妇难免流产。
第四十三条 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 外伤性椎间盘突出; 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的。
第四十四条 骨盆骨折。
第五章 其他损伤
第四十五条 烧、烫伤(一)烧烫伤占体表面积浅二度5%以上(儿童3%以上);深二度2%以上(儿童1%以上);三度0.1%以上。(二)头、手、会阴部二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三)呼吸道烧烫伤。第四十六条 冻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四十七条 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条 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
第四十九条 各种损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的。
第五十条 多部位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五十一条 多部位软组织创伤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其他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 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多种损伤均未达本标准的, 不能简单相加作为轻伤。若有三种(类)损伤均接近本标准的,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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