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自由裁量权司法解释?
一、法官自由裁量权司法解释?
法官自由裁量权意思是指法律赋予的司法审判权,来自于法律赋予的意思自治,它通过法院裁判的既判力来实现。法官自由裁量权是一种司法选择权,法官在面临多种可供选择的处理方案或规则时,有权选择其中的一种方案作出裁判。
二、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意见试行?
关于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意见(试行)》则围绕法官行权过程中涉及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关键环节,就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条件、行使原则、规范方法、制约监督等作出明确制度安排。《意见》明确提出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必须坚持“合法、合理、公开、公正、审慎”的原则,突出把握“防止滥权”和“公正行权”两方面重点,通过加强对自由裁量权行使制约监督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设计,重点聚焦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关键点”、内部权力制约监督的“薄弱点”、问题易发多发的“风险点”等环节加以规范,对法官依职权调查取证等审判实践中涉及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关键问题作出规定,并从程序监督、集体监督、审级监督、质量评查、类案同判五个方面强化制约监督,突出操作性,体现实效性,确保法官自由裁量权依法公正行使
三、法官自由裁量权是什么意思?
.就是法官对案件在法律框架内可以自由作出裁判的意思
四、自由裁量权处罚标准?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在使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时候要严格的遵循以下的原则和标准:
(1)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时候,必须要符合事实的情理,要做到公平公正的态度,并且还要出于善意的目的。
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时候,必须要根据事实的具体情况出发,符合正常人的思维思考,不可以责令当事人做出一些出乎意料,不合情理的事情。其次还要做到公平公正的态度,对于一样的情况之下,要采取一样的处理方法,对于不同的情况之下,就要采取不一样的处理方法。还要出于善良的意愿,不可以恶意对当事人进行报复。
(2)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时候,必须要以正当的目的为出发点。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不可以是为了不正当的目的,所以不正当的目的指的就是为了自己私自的利益,这种利益一般指的是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当中会获得经济上或者政治上的一些好处,不管是直接获得或是间接获得都是不允许的。
(3)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时候,一定要遵循法律规定,做到合法行使。
五、酒驾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酒精含量20mg~40mg/100ml或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驶入城市中心区域的,暂扣1-2个月驾驶证,罚款300元;
2、酒精含量60mg~80mg/100ml或一年内因饮酒后驾车第二次被处罚的,暂扣3个月驾驶证,罚款300元;
3、酒精含量80mg~100mg/100ml或醉驾机动车驶入城市中心区域的,15日以下拘留、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驾驶证,并处1500元罚款;
4、酒精含量大于100mg/100ml或醉驾机动车驶入城市中心区域的,拘留15日、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1500元罚款;
5、对于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罚标准又不同:饮酒后驾驶暂扣3个月驾驶证,处500元罚款;醉驾拘留15日、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2000元罚款;
6、此外,一年内有醉驾行为,被处罚2次以上的,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机动车教练员酒后随车从事教学活动的,按照机动车驾驶人酒驾的规定处罚
六、法官自由裁量权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
指酌情做出决定的权力,并且这种决定在当时情况下应是正义、公正、正确、公平和合理的。法律常常授予法官以权力或责任,使其在某种情况下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有时是根据形势所需,有时则仅仅是在规定限度行使这种权力。”从性质上看,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法律赋予的有限的司法选择权。
法官自由裁量权表现在刑事审判中的定罪和量刑阶段,具体表现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法官自由裁量权存在其合理性,现实生活千变万化,成文法律不可避免的存在概念不周延,范围不穷尽的情况,法官自由裁量权作为成文法的一个补充可以避免机械、僵硬的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但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不是无限度的,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七、安全生产自由裁量标准怎么表述?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
第二章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考量原则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法定原则,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程序。
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过罚相当的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七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因素,综合裁量,合理确定应否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知态度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八条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在适用具体法律条文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优先适用法律效力高的规定;
(二)法律效力相同,属于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
(三)法律效力相同,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第九条法律对同一个违法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的,按照下列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
(一)同一法律规定实施某个违法行为应当(可以)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确定的,参照《标准》对其罚款幅度予以细化;
(二)同一法律规定实施某个违法行为应当(可以)处以不同种类(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的行政处罚的,参照《标准》给予相应种类的行政处罚;
(三)同一法律规定实施某个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不同处以不同种类的行政处罚的,参照《标准》确定的情节给予相应种类的行政处罚。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同一条款的不同违法情形,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同一法律条款规定的不同违法情形,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八、自由裁量权和行政裁量权的区别?
自由裁量权是个人行为,而行政裁量权,市政府国家行为
九、湖南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是只在原有法律规定处罚的基础上,在当事人有立功,主动配合调查等情况,进行减轻处罚。
十、江西省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江西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第一部分 违反《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等的行政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 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二)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三)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四)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五)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细化标准:
1、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可以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一般的,可以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四十条: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对企业可以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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