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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

交通事故 2024-12-29 08:00

一、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

1 上海市出台了多项促进就业的政策和规定。2 具体来说,上海市实施了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计划,鼓励创新创业,提供创业扶持资金;同时,推行企业家招聘和人才引进政策,加强职业培训和技能提升;还实施了灵活就业和共享就业等措施,鼓励各类人才就业。3 这些规定和政策旨在为各类人才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发展空间,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规定有哪些呢?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处理,除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外,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主管和协管部门)  上海市公安局是交通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交通事故的处理。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交通事故的处理工作。  第四条 (现场警戒线设置)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在勘查现场时,可设置警戒线;与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无关的人员和车辆,不得擅自进入警戒线范围以内。  第五条 (无名尸体处理)  对交通事故死亡人员中的无名尸体,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本市报纸上刊登认领启事;刊登十日后仍无人认领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处理。  刊登认领启事的费用,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预付。  第六条 (事故检验和鉴定)  与交通事故有关的车辆、物品、尸体及道路状态,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派专业人员或者聘请专家进行检验和鉴定。  当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状态,由区、县级以上(含区、县级)医院的专科医生或者专业司法鉴定人员进行检验和鉴定。  检验和鉴定应当作出书面结论。检验费和鉴定费的支付标准、支付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担保)  交通事故当事人属外省市流动人口或者境外来华人员,在事故处理期间要求暂时离开本市的,应当在本市寻找担保人,由担保人出具担保书后方可离开;无担保人的,须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后方可离开。  担保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居民身份证和本市固定居所;  (二)有固定经济收入;  (三)有民事行为能力。  保证金的缴纳标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 (抢救医疗费的预付)  交通事故伤者抢救期间的医疗费,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预付;当事人拒绝预付或者暂时无法预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扣其事故车辆;暂扣期限至事故处理结案为止。结案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车主发出领车通知,自领车通知送达之日起九十日内车辆仍未被领取的,暂扣的车辆作无主车处理。  第九条 (医疗单位提供的证明)  医疗单位抢救治疗交通事故伤者,应当填写上海市公安局统一印制的《验伤通知书》,并开具伤情医疗诊断证明。对确需病休的,应当分别向伤者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休假证明。  第十条 (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的违章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大小,一般按下列顺序认定责任:  (一)违反各行其道规定的;  (二)违反让行规定的;  (三)违反交通规则其他规定的;  (四)违反交通安全原则的。  学习驾驶员在学习驾驶时违章肇事,其教练员应当负部分或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 (交通事故责任的推定)  交通事故当事人未标明位置而移动交通事故现场的车辆或者物品,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均有前款行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双方均驾驶机动车的,各负同等责任;一方驾驶机动车,另一方驾驶非机动车或者步行的,驾驶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驾驶非机动车或者步行的一方负次要责任。  第十二条 (吊扣机动车驾驶证)  对交通事故责任者除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外,需吊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造成重大事故,负次要责任的,吊扣期限为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二)造成一般事故,负同等责任、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吊扣期限为两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  (三)造成一般事故,负次要责任的,或者造成轻微事故,负全部责任的,吊扣期限为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  (四)造成轻微事故,负次要责任、同等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吊扣期限为一个月以上两个月以下。  第十三条 (赔偿调解的中止和重新开始)  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间,申请重新认定事故责任或者提出复议请求的,调解中止。重新调解从申请人收到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或者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开始。  第十四条 (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有关标准,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公布。  第十五条 (赔偿比例)  交通事故责任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比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一百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负交通事故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至八十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负交通事故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五十的损害赔偿责任;  (四)负交通事故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二十至四十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单位的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在执行职务或者从事劳务中违章肇事,有聘用、使用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以下称单位)的,由单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单位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非机动车驾驶人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第十七条 (康复费用)  交通事故伤者无正当理由,要求在康复(疗养)病房或者康复医院治疗的,其费用自理。  第十八条 (生活护理)  交通事故伤者在家治疗,生活需要护理的,应当有医院证明,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护理费计算,以一名护理员为限,护理期限至伤者生活能自理为止。  第十九条 (残疾者生活补助费赔偿比例)  交通事故致残者的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有关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十个等级,并按照本市平均生活费的一定比例计算。一级伤残的赔偿比例为生活补助费的百分之一百,二级为百分之九十,其他依次类推。

三、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

由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06年4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4月26日

第一条 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本市的法律援助工作,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法律援助机构,是指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确定的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所在区域内的法律援助活动。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对符合规定的各种法律援助事项提供经费保障。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确定。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除《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外,经济困难的公民还可以对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

(一)在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

(二)因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受到人身损害,主张权利的;

(三)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逐步扩大受援范围,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权益。

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的标准,应当高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数额。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的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

经济困难证明由法律援助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经济困难证明应当包括本人的劳动能力、就业状况以及家庭成员、家庭月(年)人均收入、家庭财产等内容。

第七条 公民因见义勇为导致诉讼或者仲裁需要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需审查其经济状况。

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义务人或者被请求人所在地的区、县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属于本市高级或者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向市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按照前款规定,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都可以受理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向其中一个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人如果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公民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本市律师事务所以及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可以为公民申请法律援助提供帮助。

第九条 诉讼或者仲裁法定时效即将届满,当事人需要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机构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

第十条 市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法律援助事项,可以委托区、县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区、县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法律援助事项有特殊原因的,也可以移送市法律援助机构办理。

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发生受理争议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指定受理。

第十一条 受援人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并协助办案人员调查取证。

第十二条 受援人提出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实际情况的要求,经解释仍坚持不合理要求,致使法律援助活动难以继续进行的,经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同意,可以中止该项法律援助。

除《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受援人采取虚假陈述等欺骗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经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核实,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并视情追索其应承担的法律服务费用。

第十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办案规范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及时向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案件的进展情况,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由于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人员的过错给受援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赔偿。

第十四条 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在承办法律援助事项时,凭法律援助机构的证明,依法调查取证和查阅、调取、复印相关资料,本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并免收或者减收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过程中,法律援助机构承担的法律援助办案人员的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翻译费等必要开支,可以由受援人列入诉讼或者仲裁请求。

第十六条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核定,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本市鼓励工会、妇联、共青团、大专院校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本市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

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违反法律援助有关规定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四、2008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

  第三条 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资格。

  第二章 管  辖

  第四条 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

  第六条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案件管辖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从移送案件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军队、武警部队人员、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需要对现役军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军队、武警部队有关部门。

  第三章 报警和受理

  第八条 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厦门经济特区道路安全若干规定?

以下是厦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的概述:

1. 遵守交通规则,尊重行人,遵守交通信号灯和标志。

2. 驾驶人要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和经验,严禁酒后驾车、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3. 非机动车应在指定车道内行驶,不占用机动车道。

4. 行人应在人行横道内横穿马路,不得随意横穿马路,不得抢行、闯红灯。

5. 暂停、停车要在指定的地点和时间,不得在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行驶阻拦交通。

6. 严禁占用、挂坠、变更、遮挡车辆号牌。

7. 搭乘儿童要使用儿童安全座椅。

8. 交通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报警处理,并根据情况保护现场,不得随意移动车辆。

以上仅是概述,具体的厦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可能还包括其他方面的内容。作为驾驶人或行人,应该仔细遵守相应规定,做到文明出行,保证交通安全。

六、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6条条款是什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祝好

七、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PPT?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PPT是一种PPT文档,介绍了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程序规定。该PPT涵盖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定义、处理程序、责任划分、赔偿标准等方面的内容,对广大驾驶人和交通从业人员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它可以帮助人们了解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应该如何处理,如何规避事故,保障交通安全。

八、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有人口的服务和管理。

  本规定所称实有人口,是指在本市居住或者停留的本市户籍人员、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人员(以下称来沪人员)。

九、武汉市道路地下管线保护若干规定?

供水、排水、电力、照明、燃气、热力、信息等管线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监督管线权属或者管理单位对城市管线的维护管理,并定期组织开展城市管线维护管理专项检查。

第三十七条 管线权属或者管理单位对所属地下管线及其设施的安全运行负责,加强日常巡查与维护,保持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完好、安全;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破损、老化、缺失的,应当及时修复。

第三十八条 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要挖掘道路进行紧急抢修的,管线权属或者管理单位可先行施工,做好记录,同时向市管网管理机构和城管、公安交管部门报告,并在24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如遇节假日,补办手续可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三十九条 管线权属或者管理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或者废弃城市管线。确需迁移、变更管线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废弃的管线应当拆除,不能拆除的管线应当将管道口及其检查井封填。

第四十条 在地下管线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二)损坏、占用、挪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倾倒污水,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五)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

(六)擅自接驳地下管线;

(七)其他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

十、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治理、便利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