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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4人事故责任咋处理?

交通事故 2024-12-30 00:06

一、煤矿4人事故责任咋处理?

煤矿出现重大事故造成4人死亡主要负责人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应该追究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的责任。 为了有效地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车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交警处理完交通事故后。以后驾驶人还有没有责任?

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承担主要责任,车主有过错的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交通事故连带责任(损害赔偿)是指因挂靠、租赁、承包经营、借用等原因,形成车辆实际支配人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为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在车辆实际支配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时,车辆的所有权人应共同承担责任。  

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主体有以下情况:  

1、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事故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肇事司机暂无力赔偿,由司机所在单位或车辆所有人垫付;  

2、肇事车辆为单位所有,司机执行职务,即工作或生产过程中履行驾驶职责行为受所在单位或车辆所有人委派或认可,该单位或车辆所有人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3、肇事车辆为个体户、承包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主,雇佣司机从事运输,车主或雇主应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4、肇事车辆承包、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和承包、承租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因为承包、租赁经营是经营方式的改变,车辆权属未改变,车主也是车辆运行受益人。

扩展资料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

(一)行为责任原则

如果当事人对某一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必定因其由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是确定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程度的技术认定,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实事求是地表述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程度,不须考虑法律责任问题。

(二)因果关系原则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必须认定哪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关于那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才起作用。

(三)路权原则

路权原则即各行其道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各行其道原则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证,是交通参与者参与交通的基本原则。现代化交通设施给所有的交通参与者规定了各自的通行路线,行人、不同类型的非机动车和机动车都有各自规定的通行路线。

然而,在当前的交通环境中,极少有绝对的“专用道路”,“借道通行”必然存在。在强调交通参与者各行其道的同时,也要规范交通参与者使用非其法定优先使用道路的行为,即“借道通行”的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

三、交通事故中,如果我方责任,而对方车无交强险,如何处理?

一是,经过交警的勘查和调查,对于事故的责任作出了认定,并出具了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你方为全责,那么你就应该为事故承担全部的责任,也就是说你只有交强险,或同时又购有商业险,那么从你方来讲就可以为自己规避了极大的风险。

二是,对方如果没有按相关规定购买交强险,他确实是违法了,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的,比如被处两倍的交强险费的罚款。但是这并不影响你作为责任方应该对受害方作出赔偿的责任的,况且只要是你在事故负有责任,对方就可以在交强险的限额赔偿的范围内得到保险公司的赔付。

最后,往往在每次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就在责任的认定方面争论不休,互不相让。实际上,事故中的确责任的大小,就是与今后担责的多少息息相关的;实际上在事故的善后处理中,为了简化便捷向保险公司理赔的需要,单从责任认定上来讲,单责比双责的事故更为简明。

四、发生交通事故,一方人受伤,车报废,五五责任该如何处理?

车报废了。如果有投保商业险的话, 就是常说的全险。那么保险公司就会对该车辆进行作价。也就是车辆购买后的折旧价格, 然后按照折旧的价格进行赔偿。

例如你的车辆原来买的时候是10万。那么现在折旧后就值3万。保险公司就赔偿你3万。这3万元。对方的保险公司。先赔偿两千。属于交强险范围内的。还剩点2.8万。双方的保险公司各赔偿你一半。

五、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同等责任的对方无经济能力赔偿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但是等有能力赔偿的时候在要求执行或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并且没有时间限制,只要发现有可执行的财产就可以要求法院执行。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的赔偿标准:  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一、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区分标准;二、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的赔偿标准;三、道路交通事故财产赔偿金额的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具体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除第1项费用外,还包括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

六、农村建房,无书面协议,包工头找的小工踩错屋梁摔伤瘫痪,法院判三人共担责任,如何处理?

实践中,农村房屋建设通常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房主与包工头达成协议,将房屋建造交给包工头及其施工队完成,房主按照约定向包工头支付价款,由包工头组织施工。另一种是房主根据自己的需要,直接找建筑工匠为其建房,由房主提供材料,工匠受房主管理,双方之间按工结算。司法实践中对上述情形中的法律关系性质认定也存在分歧,主要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担合同以及劳务合同三种观点。

农村自建三层,(含3层)以上的房屋应认定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83条第3款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关于农村自建低层住宅的含义,现行有效的《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第3条规定,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是指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的住宅,结合《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的住宅,不需要建筑资质。三层(含3层)以上的,则需要建筑资质,受建筑法调整。

农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的低层住宅且包工包料的,应认定为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劳动报酬的合同。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对待交付工作成果之前产生的责任由承担人自己承担。如果包工头发生人身损害责任由其自行承担。如受雇于包工头的劳务者,发生人身损害,应由包工头承担赔偿责任。房主在没有定做、指示、选任方面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农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且包工不包料的,应认定为劳务合同关系。

这种情况就是包清工,双方按照实际提供的劳务进行结算。在没有包工头参与的情况下,房主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发挥了指挥、监督和管理的作用,不仅督导各施工人按施工进度保质保量的完成工作,而且确保施工安全、监管工程质量,对施工人起到实际控制和支配的作用。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西安布郭杜中队事故科交警高明处理交通事故中在人无证,车无牌情况下?

人渣处处有!就当踩狗屎了!或者你有本事揍他一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