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的原理?
一、举证责任的原理?
举证责任是指当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在诉讼中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一方当事人因此而承担的诉讼上的不利后果。《民诉法司法解释》对证明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二、什么是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成立,否则其主张将被法院驳回。
在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则由控方负责,控方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举证责任是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保证司法公正。在举证过程中,当事人应该积极收集证据,合理利用各种证据手段,以确保自己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
三、借款合同无效举证责任
借款合同是金融交易中最为常见和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一旦借款合同失效,不仅会给双方当事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也会对金融市场的信誉和稳定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借款合同的有效性问题备受关注。
借款合同无效举证责任是指当一方当事人主张借款合同无效时,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这是因为根据法律原则,当事人主张某一事实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那么,在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谁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呢?
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况
首先我们先了解一下什么情况下会使借款合同无效。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借款合同无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 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
- 买卖人之间等价交换的基础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违背公序良俗。
从上面可以看出,借款合同无效主要有两个方面的情况,一是合同条款违反法律规定,例如超过法定利率,合同条款视频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等;二是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使用了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
借款合同无效举证责任
借款合同无效举证责任是指当一方当事人主张借款合同无效时,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举证责任分为主要举证责任和次要举证责任。一般情况下,合同的效力由合同双方共同证明,即主要举证责任由双方共同承担。但在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举证责任的承担会有所不同。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的,应当主动提供证据证明合同无效。这是因为在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往往对一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所以应由主张无效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举例来说,如果甲方主张借款合同无效,那么甲方就应当提供证据来证明合同无效的事实依据,例如合同条款违反了法律规定,当事人使用了欺诈手段等。如果甲方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借款合同无效,那么借款合同仍然有效,甲方仍应履行合同义务。
借款合同无效的举证困难
然而,借款合同无效的举证责任对于一方当事人来说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这是因为借款合同的无效通常是由一些看不见的事实引起的,例如当事人之间的口头约定、暗中交换的利益等。这些事实的证明往往比较困难,可能需要当事人提供大量的证据来证明。
借款合同无效的举证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口头约定的困难:借款合同的无效往往与当事人之间的口头约定有关,然而口头约定的证据往往不容易获取。毕竟,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并没有书面记录,所以要想证明口头约定很困难。
- 欺诈手段的隐蔽性:如果当事人使用了欺诈手段订立了借款合同,这种欺诈往往是隐蔽的,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往往不会留下明显的痕迹。所以要想证明欺诈手段也是一种困难。
- 利益交换的不确定性:当事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可能存在利益交换的问题。如果借款合同违背了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那么当事人就要提供证据证明这种利益交换的不当性。然而,如何证明利益交换的不当性也是一个难题。
由于借款合同无效的举证困难,很多借款合同的无效事实无法得以证明,导致一些不当行为得不到有效的法律制裁。这对于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和保护交易参与人的利益都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借款合同无效举证责任的启示
鉴于借款合同无效举证责任的困难,我们有必要对借款合同的签订过程进行更加谨慎的管理和监督。以下几点可以作为借鉴:
- 明确约定合同的内容和条款: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应当明确约定合同的内容和条款,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同时,合同的内容和条款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 书面记录交易过程:为了便于举证,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应当尽量进行书面记录,例如通过邮件、短信等方式进行交流和确认。这样可以在需要证明合同无效时提供更多的证据。
- 了解合同法律规定:作为当事人,我们应当了解合同法律的规定,知晓合同的有效性和无效性的标准。只有了解了法律规定,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借款合同无效举证责任的启示告诉我们,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不能仅仅依靠法律的保护,更要注重约定和举证的过程。只有做到这些,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四、财务混同的举证责任?
公司财产混同主要表现为公司经营场所、主要办公和生产设备确以及财务的混同三个方面。由于公司经营场所是固定的,因而认定公司场所和办公生产设备混同相对容易一些。但是,要对公司财务是否混同进行举证,往往非常困难,因为第三人通常很难取得公司财务资料。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收集证据资料,证明公司财务混同:
1、收集债务公司的交易的发票、单证。由于公司与股东财务公章在使用过程中经常混同,或者习惯性地与订立合同主体存在矛盾等,那么我们就可以对这些存在矛盾的票据、单证等资料比较分析得出公司财务混同的结论
2、通过法院对工商税务等其他国家机关掌握的财产资料进行调查取证,法院根据案情的需要也可以要求存在混同嫌疑的公司提供相关财产资料。
3、通过网络等其他各种渠道收集可能与涉嫌人格混同的公司相关的网络文献、司法机关查处记录等可能对证明公司法人人格混同相关的证据资料。
五、不当责任举证责任实例?
一、案情介绍
骆某在某银行存款79万余元(凭密码取款)。2000年10月30日,周某从该账户中取款2次,合计9.5万元。之后,骆某又在该账户存、取款数次。
周某取款时,在取款凭条的印鉴一栏中,同时签名为骆某、周某,并在凭条上注明了存折密码。骆某在一审庭审中,对于存折如何会在周某手中表示“不清楚”,并称曾多次向被告催讨,但被告拒不归还,要求被告返还9.5万元。
被告辩称,当时是原告把存折和密码交给他,才从原告存折账户中取出9.5万元,且该款是原告用于偿付所欠借款。
二、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该款的所有权应属原告。被告占有该款应当具有合法依据,其主张取款系原告偿付欠款,未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因此,被告占有该款构成不当得利,应返还原告骆某9.5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从取款凭条上注明存折密码及取款过程可以推断出,被告从原告的存折中取款是经过原告同意的,是原告交付了存折并告知了密码。
因此,事实上存在原告给付被告款项的行为。但鉴于被告主张原告的交付存折和密码的行为是归还先前所欠借款,即给付目的在于消灭原债务,而非产生新的债权,故原告应当就给付义务不存在或给付错误之事实负举证责任,原告未能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结果。
因此,本案并不构成不当得利。遂判决:撤销原判,驳回骆某的诉讼请求。
三、法理评析
本案是一个利用证明责任法进行裁决的典型案例。那么,谁负有本案的证明责任,谁应当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
(一)不当得利案件的要件事实和证明对象
不当得利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也是审判实务中常见的案件类型。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根据该条规定,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
(1)一方(被告方)获得利益;
(2)他方(原告方)受有损失;
(3)被告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在诉讼中,以上三个构成要件均为案件的证明对象,必须由当事人加以证明,才能成立不当得利。
一般情况下,对于前两个要件事实(被告周某取得存款获得利益及原告骆某受有损失),举证较为容易或者无需举证,对于谁应承担证明责任也不会产生争议。
但对于第三个要件事实即被告获得利益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原因,往往双方各执一词,并各自提出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法院在审理时,对该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情况下,应由谁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常常存在较大分歧。
本案一、二审法院所作判决结果不一致,就是由此引起。
(二)“被告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这一要件事实真伪不明的产生原因及证明责任法的适用
被告在原告的存折上取款获得利益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根据呢?依被告的主张是归还先前的借款,原告则主张被告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要求,原、被告双方均负有对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的义务,即被告应对“取得利益有法律上的根据”负举证责任,而原告则对“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负举证责任。
这种责任属于提供证据责任或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行为责任)。
本案中,被告并没有提供原先双方存在借款关系的证据,因此被告对自己提出的“归还先前借款”的主张未完成举证责任;
同样,原告在被告提出主张的情况下,既没有提出具有实质性意义的主张(如非债清偿、侵占等),更谈不上举证证明。
但从被告知道原告存折的密码及取款后原告多次使用存折的事实可以推断出,原告自己交付过存折,即允许被告在自己的存折上取款的事实是存在的。
原告交付存折的行为实际上已构成民事上的给付。这种情况下,对于原告来说,应当提出欠缺给付目的或提出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或给付目的不能达到的主张,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而原告仅称“存折如何拿走不清楚”等,未尽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因此,在双方对自己的主张均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的情况下,“被告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真伪不明。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既不能仅根据原告的主张,得出被告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的事实是真的结论,从而判决原告胜诉;也不能对这一事实作出否定性的结论,直接认定被告获得利益具有法律上的依据。
只能依证明责任法进行裁判,即通过证明责任(结果责任)的分配决定胜负。
(三)本案证明责任的分配
在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必须对要件事实承担主张责任,并在该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承担证明责任。
按照学术理论,此处的要件事实就是证明责任对象,法官在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适用的裁判规范为证明责任法规范。
就理论而言,结果责任属于实体法范畴,证明责任的分配已经预先设置于实体法之中(明示或非明示方式),不受诉讼过程的影响。
在我国,由于民法的系统化、法典化晚于诉讼法,在实体法中直接规定证明责任分配的条文极少。
有关不当得利的问题,虽然在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中进行了规定,但均没有对举证责任分配作出明确的规定。
即使在2002年4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也只对特殊侵权、合同、劳动争议等类型案件作出了一般规定,不当得利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仍然处于空白状态。
因此,在审判实务中往往存在不同的认识。一般认为,对于不当得利举证责任应由被告负担,因为,被告既然得到利益,就应当提供取得该利益在法律上的依据。
笔者认为,这种分配方法,看似很有道理,但仔细分析即可发现不当,并且在个案中会导致裁判结果的不公。如,原告提供被告收到过汇款的证据(或者被告承认收到过原告的汇款),因被告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在收款前存在借贷关系(如口头借贷或借条已归还),在原告提起被告不当得利诉讼时,被告必然败诉。
鉴于此,笔者认为,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应当由司法解释加以明确,或通过公布典型案例的方式加以指导。
在未明确前,应当以证明责任分配的通说理论——法律要件分类说作为裁判规则,即由主张权利发生的原告负证明责任。
由于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合同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是以法律要件分类说为理论基础而设置的,故在法律援引上,不当得利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可参照适用该规定的第五条。
六、民法典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又称“举证的必要”。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其提出的主张中须确认的事实,依法负有提出证据的义务。依现代各国民事诉讼制度,举证责任根据证明对象由双方当事人分担,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但是按照实体法观点,举证责任与诉请适用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密切联系;仅特定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才属于证明对象内容。例如诉请适用违约责任的原告人不负有证明违约方过错的责任,而诉请适用一般侵权责任的原告人则负有此种举证责任。
概念:
举证责任,是指民事案件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法律直接规定的侵权诉讼案件,举证责任倒置。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负举证责任;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负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分类:
民事案件举证责任:
1.当事人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人民法院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二款:“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3.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侵权诉讼案件中,由侵权人负责举证,证明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刑事案件举证责任:
1.人民检察院举证责任。
2.自诉人举证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七、什么是反举证责任?
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是对一般举证责任的规定,即谁主张谁举证。
但在特定的案由中,法律规定由被告负责举证,这种将举证责任指向被告的规定称为举证责任倒置。
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
(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6)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此处指的即是医疗,劳动纠纷等)。
此案涉及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因此,您是需要自己举证的。
八、如何理解被告举证责任?
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是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特有原则之一。是指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对具体行政行为负有向人民法院提交事实证据和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依据的责任,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法规依据如不进行举证以及举证不充足,则可能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由于行政诉讼的客体是具体行政行为,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当清楚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行政相对方则不易了解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从依法行政的角度,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有相应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才能有效成立。该具体行政行为被诉后,行政机关就必须证明其行为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如果行政机关不能提供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就可能承担败诉的后果。
被告负举证责任,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利于保护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对被告提出的证据,原告有权进行质证和举证,进行反驳;在起诉时原告也有权举证。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利于行政管理相对方提起行政诉讼,便于行政相对方以行政诉讼制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终也利于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
被告负举证责任,并不是原告在诉讼中无所作为,并不是不做任何举证和质证。如原告对被告的举证不积极质证和作必要的举证,也可能败诉。原告在行政诉讼中,在被告行政机关向法庭举证时,应认真进行质证,即指出行政机关的证据存在的问题。如认为行政机关的证据是事后后收集、缺乏关联性、威胁、利诱、逼供、弄虚作假等等,并陈述自己的理由和依据。对于行政机关持有的对原告有利的证据而行政机关未向法院提交的,可以要求法院调查权证。原告在起诉时还可以向法院提交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以利于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此外,在一些特殊行政案件中,根据案件性质,原告也负有一定的举证责任。如:在损害赔偿案件中原告对自己受到的损害、损害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因果关系等要举证;起诉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案件,原告应当证明自己已经提交过申请并经过一定期间。
九、借贷合同纠纷举证责任
借贷合同纠纷举证责任
借贷合同纠纷是经济活动中常见的法律问题之一。当一方违约或产生争议时,举证责任成为了解决纠纷的关键。在借贷合同纠纷中,双方应该明确各自的举证责任,并根据法律的规定来履行。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借贷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有偿合同,双方约定借款人向出借人支付一定的利息作为酬金。当借贷合同发生纠纷时,无论是借款人还是出借人,都有举证的责任。
借款人的举证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在借贷合同纠纷中,借款人承担了举证责任。借款人应当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合同的存在、合同内容的真实性以及其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首先,借款人应当提供借贷合同的书面证据。这意味着借款人需要能够出示签订的借贷合同,以证明其与出借人之间建立了合同关系。借款人还可以提供其他相关的书面证据,如合同变更协议、借款收据等,来证明合同的内容和双方的权益。
其次,借款人应当提供履行合同的证据。借款人需要提供还款凭证或其他相关证据,证明自己已经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履行了还款义务。这可以包括银行转账记录、现金支付凭证、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的书面确认等。
借款人还应当提供其他与合同有关的证据,如合同违约方的行为证据、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及解决过程的证据等,可以有效地支持借款人的主张。
出借人的举证责任
出借人在借贷合同纠纷中同样有举证责任。出借人需要提供能够证明自己权益的证据。
首先,出借人应当提供借贷合同的书面证据。与借款人相同,出借人也需要能够出示签订的借贷合同,以证明其与借款人之间建立了合同关系。同时,出借人还可以提供其他相关的书面证据,如合同变更协议、借款收据等。
其次,出借人应当提供借款人的还款凭证。出借人需要能够证明借款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履行了还款义务。这包括银行转账记录、现金支付凭证、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的书面确认等。
出借人还应当提供与合同有关的其他证据,如借款用途的证明、借款人的信用报告、合同违约方的行为证据等。这些证据可以帮助出借人成功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院对举证责任的判定
在借贷合同纠纷中,如果一方无法履行举证责任或者提供不具有有效力的证据,那么法院在判定纠纷时可以根据举证责任不同的原则来处理。
一般来说,我国法律倾向于采取倒置举证责任的原则。也就是说,如果一方无法提供证据,那么法院可以推定相反的事实或者利益关系。在借贷合同纠纷中,如果借款人无法履行举证责任,法院可以推定借款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
当然,倒置举证责任原则的适用并不是绝对的,法院还会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进行判断。如果借款人提供了初步证据,但出借人无法提供对抗证据,那么法院可能会更有利于借款人的主张。
总结
借贷合同纠纷是一项较为常见的法律问题,双方在解决纠纷时,都要承担举证责任。无论是借款人还是出借人,都应当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合同的存在和内容,以及自己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倒置举证责任的原则在借贷合同纠纷中适用,但具体情况仍然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
十、合同纠纷的举证责任
合同纠纷的举证责任
当发生合同纠纷时,举证责任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一方主张合同存在问题时,必须承担举证责任,即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本文将探讨合同纠纷的举证责任以及相关的法律原则。
1. 举证责任的概念
举证责任是指在合同纠纷中,当一方主张某种权益或事实存在时,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合同纠纷的举证责任通常由被告承担,因为合同的制订和履行过程往往掌握在被告手中,而原告难以获得这些证据。
根据我国法律,举证责任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有法律推定作为依据的,需要相反方提供证据来推翻推定;第二种是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没有法律推定作为依据的,需要当事人自己提供证据来证明其主张。
2. 合同纠纷中的举证责任
在合同纠纷中,举证责任通常是由双方共同承担的,即原告需要提供一定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被告也需要提供证据来辩驳原告的主张。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将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来判断合同纠纷的事实。
对于合同纠纷的举证责任,可以参考以下几个原则:
- 原则一:有利于主张权益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当一方主张某种权益时,通常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持其主张。例如,当原告主张合同存在违约行为时,他需要提供违约行为发生的证据,例如书面通知、支付凭证等。
- 原则二:有行为能力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当一方主张合同无效时,通常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对方的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情况。例如,当原告主张合同是在自己未成年时签订的,他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自己当时的年龄。
- 原则三:提供证据难度较大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当一方提供证据比较困难时,通常可以要求对方提供更多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例如,当原告主张在医疗合同中存在医疗事故时,他可能难以获得医院的内部文件,此时可以要求医院提供相关的证据。
综上所述,合同纠纷的举证责任是一个相对复杂的问题。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该积极收集相关证据,以便在纠纷发生时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3. 谁来承担违约责任的举证责任?
在合同纠纷中,违约方通常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义务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通常是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被告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没有违约,或者合同约定的履行义务不能达成的原因是不可抗力等。而原告则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被告存在违约行为,例如书面证据、交付凭证等。
总之,在合同纠纷中举证责任的承担是依据具体情况而定的。当事人必须根据合同的具体内容、纠纷的性质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自己的举证责任。如果无法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可以向法院请求协助,最终由法院根据案情来判断举证责任的承担。
结论
合同纠纷的举证责任是合同法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当一方主张某种权益或事实存在时,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举证责任通常由被告承担,在合同纠纷中双方共同承担举证责任。
合同纠纷的举证责任原则上有利于主张权益的一方,有行为能力的一方以及提供证据难度较大的一方。双方在纠纷发生时应积极收集相关证据,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当事人在合同纠纷中应该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如果无法确定,则可以向法院请求协助,最终由法院根据案情来判断举证责任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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