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交通事故降级程序?
一、a2交通事故降级程序?
a2驾驶证降级需要的流程如下:
1、填写申请表
驾驶人持原机动车驾驶证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到市车管所服务大厅填写一份《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办理降级登记、受理业务
驾驶人持原机动车驾驶证原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原件(达到规定年龄换证和因身体条件变化降低准驾车型换证的,还需提交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近期半身免冠正面白底彩色证件照3张(须在安装有身份证照片传输系统的照像点照像,并提交照相点打印的证件数字照片采集回执)至车管所驾驶证换证窗口办理;
3、缴费
至收费窗口交纳10元工本费(收到收费凭证);
4、拿证
7日后驾驶人持收费凭证领取降级的驾驶证。
二、交通事故陪护费标准2人?
陪护费的计算标准主要主要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确定。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无论受害人是否实际支付给护理人员以报酬,均统一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3、受害人雇佣护工的,其计算方法与第二种情形相同。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多于一人,具体可以参照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的明确意见,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三、2月21,22昭通到广州火车票?
K82921:38 - 第三日05:10全程约: 32小时昭通 32小时乘坐K829次列车 , 在广州站下车广州
四、2月11号昭通到浙江的火车停了吗?
从昭通到浙江衢州、金华、义乌、杭州、绍兴、宁波的K1247次火车,2月11号还是没有停运。
五、昭通b2证初考报名费标准?
昭通B2证初考报名费标准一般在7500元-8500元之间(不含考场费)。具体收费标准取决于驾校的报名费和培训费,以及考场考试费和模拟费。
请注意,收费标准可能因地区和驾校而异,因此最好直接咨询当地的驾校或者训练场以获取最准确的价格信息。
六、交通事故致死2人赔偿标准表
近日,围绕交通事故致死2人赔偿标准表的讨论再度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交通事故是社会治安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尤其是涉及生命安全和赔偿标准等问题更是备受关注。在面对交通事故致死2人的情况下,赔偿标准表是一个重要参考依据,旨在维护公平正义,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交通事故致死2人赔偿标准表的作用
交通事故致死2人赔偿标准表是根据法律法规制定的,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明确赔偿责任:赔偿标准表明确了交通事故致死2人的赔偿责任,有利于确定赔偿范围和额度。
- 保障受害人权益:赔偿标准表的制定旨在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让受害人能够得到应有的赔偿。
- 维护社会公平:通过赔偿标准表,可以维护社会公平,让处于劣势地位的受害人得到公正对待。
赔偿标准表的相关内容
交通事故致死2人赔偿标准表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 死亡赔偿金:根据受害人家属的情况和遭受损失的程度,确定死亡赔偿金的数额。
- 丧葬费:包括丧葬仪式费用、后事处理费用等,旨在帮助家属处理相关事务。
- 抚恤金:针对受害人的家属提供一定期限内的经济补助,帮助其维持生活。
赔偿标准表的约束力
交通事故致死2人赔偿标准表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但也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合理调整:
1. 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标准表是参考依据,但在实际执行中,也需要考虑具体的案件情况,保证赔偿公正。
2. 鉴于不同地区、不同案件的特殊性,赔偿标准表可能会有一定的调整空间,以符合实际情况。
司法实践中的争议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有关交通事故致死2人赔偿标准表仍存在一些争议:
1. 一些案件中,可能存在赔偿标准表的适用不够灵活,导致赔偿金额过高或过低的情况。
2. 部分当事人对赔偿标准表的合理性和公正性提出质疑,希望能够更加综合考虑具体情况。
加强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完善
为了更好地解决相关争议和问题,有关部门和司法机构可以考虑以下几点:
- 加强对赔偿标准表的解释和适用指导,使其更加符合实际情况。
- 结合司法实践,适时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赔偿标准表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 加强公众宣传,提高社会对赔偿标准表的理解和认可度,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
结语
交通事故致死2人赔偿标准表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参考依据,在维护社会公平与公正、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希望有关部门和司法机构能够更加注重赔偿标准表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为社会和法律的健康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
七、交通事故,车辆贬值, 1 怎么评估 2 如果需要去法院 什么流程?
部分高院再审案件中关于车辆贬值损失的裁判要点梳理
车辆贬值问题是当前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案件中一个审题难点。全国各地法院的审判观点也存在很大差异。为此,笔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能对全国各高院2012年以来审理的再审案件进行检索,发现涉及此问题的再审裁判文书共计29份。
第一部分 概 述
笔者通过对部分高院审理的29起再审案件进行检索分析发现,裁判文书中关于车辆贬值问题的论理部分呈以下特点。
一是从裁判结果看,不支持赔付判决20例的比例,支持赔偿的仅有10例。
二是从裁判理由看,不支持的理由为:1、车辆经过修理和更换配件已经过修复;2、车辆贬值项目不属于最高法《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5条的范围,诉求没有法律依据。支持的理由多为:1、辆整体的安全性能、价值均不能恢复至事故发生之前,车辆的实际价值明显降低,车辆贬值损失客观存在;2、鉴定机构鉴定确认存在贬值损失;3、民事赔偿对于有形财产的损害赔偿采取“填平原则”,即损失多少赔偿多少。需要补充的是,不支持的理由中有一判例也引用了填平原则,并将基解释为“只要原告车辆经过修理使用功能与受损前状态无异,即视为损害得到填平。”
三是从贬值鉴定看,所有支持的判决中,车主均做了车损鉴定。但是有两个判例却认为,鉴定申请应当在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提出。且认为鉴定仅根据车辆完好时的照片及受损后的照片确定贬值率,然后计算出贬值价格,即未参考车辆维修情况,也未对车辆受损后功能、性能变化情况作出说明,依据不充分。
四是从赔偿主体看,车辆贬值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赔偿主体应为侵权责任人自己承揽。此外,一判例显示商业保险中也将车辆贬值不赔作为格式条款存在。
最后,无论是支持还是不支持的判决中,竟然同时存在一个非常怪的论理。不支持国辆贬值赔偿的判决认为“该车辆并非待售车辆”“ 车辆的贬值损失只有在车辆买卖交易时方能形成”。支持则认为受损车辆是“待售车辆”。如果这车是我的,被撞坏了,我销售不销售、交易不交易难道还影响他的价值吗,这与物权法的理论相悖吗?
第二部分 支持赔付车辆贬值的裁判文书(10则)
1、范先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案 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 (2015)高民申字第2445号
本院认为:本案中,经评估机构对涉案车辆所进行的评估,吴国臣所有的车辆因该次事故产生贬值损失7000元。同时依据范先逵所驾驶车辆投保的保险条款的约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交强险和三者险中均对受害人或第三者的财产贬值损失不负赔偿责任。因此,范先逵应当对吴国臣因该次事故所遭受的车辆贬值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王文华与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金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案 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 (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688号
本院认为:洛阳交运公司所有的豫CNY196号轿车系2013年6月17日购买,距2013年8月7日本案事故发生时仅50天。根据河南省豫华价格事务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结论书》显示,本案事故致该车右后车围、后围板、后底板、后大梁、车架整体变形,维修时需多处焊接、校正,修复后不可能完全达到新车标准,长时间后可能出现腐蚀、生锈等。豫CNY196号轿车的强度、使用寿命及社会评价均因本案事故的发生而明显降低,车辆贬值损失客观存在,而该车辆贬值损失又不属于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范围,故生效判决判令王文华承担该贬值损失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3、武宝丽与杨文军、聂相宝、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案 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 (2015)陕民一申字第00322号
本院认为:对于贬值损失,肇事车辆尽管进行了维修,但车辆整体的安全性能、价值均不能恢复至事故发生之前,车辆的实际价值明显降低,一审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予以支持,二审维持符合法律的精神。
4、赵小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案 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 (2014)高民申字第04185号
本院认为:本案中,涉案车辆被追尾,造成较为严重的损坏,虽经修复,但经过鉴定机构鉴定确认存在贬值损失,故一、二审法院依据相关鉴定结论认定涉案车辆的贬值损失并无不当。
5、王利豹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案 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 (2014)高民申字第04432号
本院认为:高国相的车辆在此次事故中受损较重,造成了该车辆的市场价值贬值,原审法院对于评估公司关于车辆贬值损失的评估报告予以确认并无不当。王利豹称审判程序违法一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6、曹辛荣与苏小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案 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 (2014)陕民提字第00046号
本院认为:对于贬值损失,铜川市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铜价认鉴字(2011)45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载明陕A033L9号车辆修复后,发现明显存在以下问题:1、车后桥偏离,行使时有异常响声;2、右后轮轮胎偏磨;3、车辆右升降系统偶尔失灵;4、车辆车内电脑系统故障灯行驶中偶尔闪亮。根据陕A033L9号小型越野客车系原装进口高档新车的实际,参照新车价格和事故车辆受损程度及部位、换件、校正项目等对车辆性能产生的影响程度,结合省内事故车、二手车市场一般交易情况,确认该车辆事故贬值损失为102000元。该鉴定结论书中对于车辆修复后存在问题“偶尔”的表述具有不确定性,未明确这些问题存在的原因及与本案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但是考虑到本案的基本事实,以及陕A033L9号小型越野客车系原装进口高档车,事故发生时购车尚不到三个月的实际情况,可酌情赔偿贬值损失30000元。原审法院依据鉴定结论判决贬值损失102000元,本院予以适当调整。
7:北京金奥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案 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 (2014)高民申字第03252号
本院认为:故对于力天公司车辆的损失,金奥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金奥公司虽对鉴定意见书持有异议,但鉴定意见书本身系经过专业的鉴定人员采用科学的方法评估得来,金奥公司在此并未提交证据足以推翻该鉴定意见书,一、二审法院依据鉴定意见书确定力天公司的车辆具有贬值损失并无不当。一、二审法院根据力天公司车辆的购买情况、受损状况及鉴定结论,酌情确定金奥公司给付力天公司车辆贬值损失二万元,并承担相应的鉴定费,并未违反法律规定。金奥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8、高海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案 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 (2014)高民申字第01836号本院认为:民事赔偿对于有形财产的损害赔偿采取“填平原则”,即损失多少赔偿多少。本案中,侯春苹的车辆在该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虽经修复,但车辆的价值因该交通事故降低,故该车辆价值降低的部分属于因该交通事故给侯春苹造成的损失,且该损失经鉴定能够确定,故高海豹应当赔偿侯春苹的车辆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高海豹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9、再审申请人祝松涛与被申请人马利新、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服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 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 (2014)辽审四民申字第00247号
本院认为,交警部门认定,祝松涛在本案的交通事故中负全责,该肇事行为致使马立新的车辆受损严重,虽然经过了维修,但很难完全恢复到肇事前的原有性能。该车经过维修后,虽能正常行驶,但其市场价值的降低客观存在,是原告的直接损失。马立新提出索赔请求是合理的,原审法院支持其请求合理合法,并无不当。
10、江苏瑞峰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公司、上海安吉日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案 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 (2013)浙民提字第60号
本院认为,关于三辆新车的贬损。三辆新车在交通事故中受损,虽然进行了修理,但待售车辆的贬损客观存在,故一、二审认定安吉公司的新车存在贬值正确。就该贬损的具体金额,安吉公司在一审中提供了其将在交通事故中受损的三辆新车修理后以新车的7折价出售的证据,并以此主张新车的贬值损失,瑞峰公司虽对此提出异议,但既未提供证据证明新车贬损的具体金额,也未在一、二审中就新车的贬损申请鉴定,故非安吉公司而是瑞峰公司未尽举证义务,一审法院结合安吉公司的举证及其出售受损新车前未与瑞峰公司协商的情况,酌定贬损金额30000元并无不当。至于该车辆贬值损失是否属于交强险范围的问题。本院认为,设立交强险的目的是为了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得到基本救助,因此规定了分项、限额,保监会制定下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第(三)项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财产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应属交强险各方当事人周知的规范,瑞峰公司认为人保盱眙支公司未尽告知义务的再审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二审判决认为安吉公司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受损的三辆新车修理后的贬值损失不属于案涉交强险保险责任,据此判令人保盱眙支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正确。
第三部分 不支持车辆贬值的裁判文书说理部分(19则)
1、樊勇录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案 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 (2015)高民申字第04467号
本院认为:樊勇录主张车辆贬值损失,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2、李冀与张进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案 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 (2015)高民申字第04064号
本院认为:涉案车辆损坏的部位主要是车的外部,且已经过喷漆、钣金等工序得到修复,涉案车辆在事发时使用已近四年,车辆自身存在折旧情况。原审法院根据车辆的使用年限、车辆受损的部位及修复等具体情况,所作判决并无不当。(注二审判决没有支持贬值损失诉求)
3、谢卓明与平南县邮政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邮政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2015)桂民申字第947号
本院认为:谢卓明所有的桂R号汽车在事故发生后已通过更换配件、修理等方式获得修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范围作了明确界定,即维修费用、车载物品损失、施救费用、车辆重置费用、合理停运损失以及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等六项费用,谢卓明认为车辆贬值损失也应当获得赔偿的理由不成立,二审判决对谢卓明的相关诉请未予支持并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问题。
4、再审申请人吴长禄与被申请人杨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案 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 (2015)川民申字第1382号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侵权人应当赔偿:(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的规定,吴长禄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不属于以上规定应当赔偿的范围,二审法院对吴长禄有关车辆贬值损失及鉴定费用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5、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公司、孙文芹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公司、孙文芹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案 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 (2014)鲁民提字第270号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对车辆贬值损失,孙文芹请求赔偿法律依据不足,其该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对车辆贬值损失处理欠妥,予以纠正。
6、孔令成与王瑞、合肥恒路物流有限公司、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 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 (2015)皖民申字第00468号
本院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在该法条并未将车辆贬值损失纳入赔偿范围的情况下,无论车辆贬值损失是否发生以及民安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格式条款的告知义务,原审法院对孔令成提出的车辆贬值损失不予支持都并无不当。
7、章春强与赵乐臻一案审审民事裁定书
案 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 (2015)浙民申字第625号
本院认为:涉案车辆受损后已得到全部修复,修理费已得责任方全部赔偿,而车辆贬值损失不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的法定赔偿情形,章春强要求赵乐臻按照评估价赔偿车辆贬值损失及鉴定费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原审不予支持,本院予以认同。
8、王新勇与梅州市腾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案 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 (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534号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车辆的贬值损失、垫付费用所产生的利息损失并非法定的赔偿项目,且王新勇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签订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约定,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以及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产生间接损失均不予赔付。另外,车辆作为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统一体,其市场价值受到供求关系等多种因素影响,而经过维修,涉案小轿车的使用价值已经恢复。因此,原判决对王新勇提出梅州市腾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赔偿车辆贬值损失、垫付费用产生的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处理并无不当。
9、雷炽新与钟家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案 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 (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440号
本院认为:涉案车辆的损坏部件可通过更换、修理而恢复原状,车辆修复后,车辆的功能性并未受到不良影响,且该车辆并非待售车辆,雷炽新主张该车辆贬值3000元并请求钟家伟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10、周琦诉余宏林、汪春辉、湖北天顺汽车运输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江夏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 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 (2015)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094号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的规定,车辆贬值损失不属于该司法解释规定的赔偿范围,原审判决余宏林对车辆贬值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11、邹淑燕与洪海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案 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 (2015)高民申字第00242号
本院认为:邹淑燕主张车辆贬值损失应当由人保北京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一、二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
12、王英君与王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案 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 (2015)津高民申字第0188号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了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请求赔偿财产损失的范围,并不包括机动车因事故造成的“贬值损失”。同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损害赔偿调解结果的内容显示:“......王英一次性赔偿王英君车损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叁仟元,......。”故再审申请人王英君主张的被申请人王英应赔偿车辆贬值损失及替代性交通工具等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13、丁宏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案 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 (2014)高民申字第04093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车辆因本次交通事故主要是左前门受损,且已经修复,并无证据证明该车辆的驾驶及安全性能等受到严重影响,在此情况下,申请人要求赔偿其车辆贬值费及相关评估费的主张,依据不足。
14、喻豪与袁波、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 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 (2014)皖民申字第00721号
本院认为:案涉皖A号小型轿车虽经公估机构评估认为本起事故造成该车市场贬值人民币14708元,但原判鉴于车辆的贬值损失只有在车辆买卖交易时方能形成,而案涉A8D660号车辆尚未进行交易,对喻豪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15、吉林市振华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赵晗诗、吉林市丰满区环境卫生运输管理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案 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 (2014)吉民申字第951号
本院认为:该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本案中,振华公司的车辆损失经鉴定为76660元,赵晗诗已全额支付该维修费,车辆维修复原后被振华公司接收、使用。这足以证明车辆维修完毕,振华公司已认可该结果,赵晗诗履行了车辆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车辆可以修复的,侵权人赔偿维修车辆的费用后,无需再支付车辆贬值的费用。该车辆是否会因该事故遭受贬值也无法确定。因此,振华公司要求获得车辆贬值损失赔偿,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
16、张思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案 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 (2014)苏审二民申字第338号
本院认为:(三)关于车辆贬值损失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的道路交通事故侵害财产权益的赔偿范围包括“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等,机动车贬值损失不在其中。本案中,姜秀军已经全额支付张思振涉案车辆因事故受损后产生的维修费,张思振主张车辆贬值损失缺乏法律依据。
17、柳敏与邓进华、邓进行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案 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 (2014)粤高法民申字第729号
本院认为:柳敏在一审举证期限内并未依法申请对涉案车辆进行贬值鉴定,故二审法院对其在上诉期间提出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并对其提出由邓进华、邓进行支付车辆贬值费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处理正确。柳敏请求邓进华、邓进行支付误工费、交通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18、贾晓明与刘文波、中央储备粮松原直属库分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申诉审查裁定书
案 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 (2013)吉民申字第1453号
本院认为:(一)关于车辆贬值损失的问题,我国目前尚无明确法律规定。本案受损车辆从购置时起至发生事故,已使用近五年,本起事故发生后,受损车辆在4S车辆专修店修复并已交付车主,肇事方承担了全部维修费用,应视为肇事方已经履行了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受损车辆的损失已经得到弥补。(二)本案中吉林省宇航机动车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鉴定报告存在明显不合理之处,不能作为证据采信。该鉴定认为车辆重置成本为188100元,但2006年10月该车购置时价税合计为171040元,车辆使用将近5年后价值不降反升,明显不合理;该鉴定仅根据车辆完好时的照片及受损后的照片确定贬值率,然后计算出贬值价格,即未参考车辆维修情况,也未对车辆受损后功能、性能变化情况作出说明,依据不充分。
19、谢善明与唐川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金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 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审 (2012)嘉平新民初字第372号
本院认为:至于车辆贬值损失,由于在物理上完全恢复受损后的车辆在实践中是不可实现的,法律上仅要求将权利恢复到被侵害前的状态。原告名下轿车的功能在于使用,故只要原告车辆经过修理使用功能与受损前状态无异,即视为损害得到填平。原告谢善明已将车辆进行修理,现车辆已能正常使用,其损失可以通过向被告主张车辆修理费以获得弥补,在此基础下,原告另行提出车辆贬值损失,缺乏法律依据。
来源:部分高院再审案件中关于车辆贬值损失的裁判要点梳理 | 交通事故律师网 (jtsg.org)
八、2岁小孩交通事故理赔的标准?
出现了车祸两岁儿童赔偿标准是1、丧葬费:上年度年该地区社会平均工资×6个月;
2、死亡赔偿金:上年度该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城镇),上年度该地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农村);
3、被抚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九、云南昭通2月1日大关到永善汽车班次列表?
大关有发到永善县的斑车,而且现在绝大多数客车都从大关,团结,佛滩这边进永善。
在大关随时都能够坐到去永善的车。
十、2016年2月27阜新交通事故?
辽宁省阜新市境内长(春)深(圳)高速公路彰武段发生一起逆行货车与客车相撞的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3人死亡、2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403.5万元。
调查认定,这起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23日3时左右,一辆大货车(主车牌号蒙F18597,挂车牌号蒙F3806)从服务区出来后,方向辨别错误,逆向行驶,与一辆正常行驶的由天津开往哈尔滨的津AB7328宇通豪华卧铺大客车(属天津长途客运公司)相撞起火。货车上3人当场死亡,大客车上有28人当场死亡,1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另外24名乘客受伤。事故发生后,受伤乘客被送往最近的辽宁彰武县人民医院救治,其中3人重伤。 事故原因 直接原因:重型货车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行驶,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重型货车严重超载、大客车严重超员并超速行驶,加重了事故损害后果。 间接原因:一是辽宁省锦州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封道方案要求,未在施工封闭道路两端开口处安排安全员全天值班;未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社会车辆在施工路段违法掉头的重大安全隐患。沈阳公路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对彰武至通辽高速公路工程项目的现场监理不到位。辽宁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局彰武至通辽高速公路项目指挥部和高速公路管理局阜新管理处,对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力。辽宁省阜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巡查中发现的施工路段存在的违法掉头问题查处不力。沈阳市辽中县公安局六间房警务工作站未发现肇事大货车超载的问题。二是天津市长途汽车客运中心站(以下简称客运站)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天津通莎长途客运有限公司对上述问题督促检查不力。天津市长途汽车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落实,对车辆承包人及驾驶员安全教育管理不到位。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河东区运管所对客运站的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发现客运站车辆出站严重超员、管理混乱等问题。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对河东区运管所存在的上述问题失察,在明知客运站不具备一级资质标准的情况下,通过验收并认可该客运站具备一级资质。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河东支队卫国道大队和东丽支队华明大队未认真履行职责,没有发现事故客运卧铺车辆出站严重超员及在东丽支队辖区固定路段经常停车揽客等问题。三是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交通局运输管理所对辖区内货运车辆经营者和驾驶员安全教育不到位。 按照有关规定,29名事故责任人受到党纪、行政处分上一篇:厦门邮轮中心码头下班之后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