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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求偿对车主有影响吗?

交通事故 2025-01-14 13:13

一、代位求偿对车主有影响吗?

答:影响只有一点,进行一次代位求偿,算一次出险记录,来年保费优惠没有了。

总而言之,车损代位追偿是由于责任方的过失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赔付给投保人,然后由保险公司出面向第三方追偿。如果投保人还有尚未取得赔偿的部分,也可继续向责任方请求赔偿,并不会被代位求偿所影响

二、驾驶人不是车主,如何代位求偿?

车险代位求偿流程

(1)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出具“车辆损失要求赔偿通知书”。

(2)第三方不予赔偿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交“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申请书”及有关单、证,签署“机动车辆保险权益转让书”,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书面转让给保险人。

(3)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款理算,支付赔款。

(4)保险人赔偿后,业务处理部门进行结案登记,并注明“代位赔偿案件”。

(5)有关部门组织向第三方的追偿工作。

(6)代位赔偿后,追回的款项冲减赔款。

(7)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得到的款项超过保险赔偿金额时,超过部分应退还被保险人

三、代位求偿原则?

保险代位求偿原则是从补偿原则中派生出来的,只适用于财产保险。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造成并负有赔偿责任,则被保险人既可以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向第三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根据保险合同要求保险人支付赔款。如果被保险人首先要求保险人给予赔偿,则保险人在支付赔款以后,保险人有权在保险赔偿的范围内向第三者追偿,而被保险人应把向第三者要求赔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向第三者要求赔偿。反之,如果被保险人首先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并获得损失赔偿,被保险人就不能再向保险人索赔。

四、代位求偿什么意思?

代位求偿的意思是指被保险物品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损失。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后,保险人有权在其已经赔付金额的限度内取得被保险人在该项损失中向第三责任方要求赔偿的权利。

五、代位求偿到底怎么赔付?

  交通事故理赔,只有机动车损失险可以要求代位追偿,相关规定如下:  

1、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的,保险人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本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并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2、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方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进行赔偿时,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方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3、保险人未赔偿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4、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款。  

5、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先行赔付的,保险人向第三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六、代位求偿权向谁履行?

是责任人向履行理赔义务的保险公司履行。

代位追偿权是保险基本原则之一。保险人代理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请求赔偿权利。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得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法律依据:《保险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七、依法求偿权案例分析?

一、案例简介

2020年9月,沈女士为自己投保健康无忧C3款附加住院无忧医疗。2021年2月,吴女士因多发子宫肌瘤到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沈女士于2021年3月向我公司提交材料索赔住院医疗保险金。

经核实,理赔人员查勘核实,沈女士投保前已患有子宫肌瘤并在医院检查,因此该赔案将因责任免除(投保前疾病)不予赔付。

二、案例分析

依法求偿权又称获得赔偿权,为金融消费者的八大权利之一。

它是宪法、法律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一种重要权利,其基本含义是:

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而致人身、财产受到损失时,可依法要求侵权人予以赔偿。

很多人把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当做“免死金牌”,但两年不可抗辩就等于两年后保证赔付吗?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案例中沈女士已在投保前患有子宫肌瘤但未在投保时如实告知,虽已过二年,但并不适用于不可抗辩条款。

结合保险法上下内容看,不可抗辩条款的前提是“如实告知”。

三、消费风险提示

为确保金融消费者能够正确行使依法求偿权,以下几点需特别注意:

1.投保时如实告知是确保消费者能够充分行使依法求偿权的前提,只有在源头上消灭风险,才能在风险来临时安心理赔。

2.两年内不可抗辩条款并非无所不能,必须建立在合理且合法的基础上才能使用。如果带病投保,心存侥幸心理想要获得赔偿,是不可取的,既影响消费者正常赔付,又影响身心健康。

3.《保险法》规定,客户购买保险时,必须将自身的健康状况、有无过往病史等重要事项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不得有所隐瞒或者故意不回答,也不得编造虚假情况来欺骗保险公司。

4.对于消费者来说,最好的办法就是提前投保,趁自己的身体还健康,赶紧买保险。

因为买保险要如实告知,而且未来保险公司还会和医院联网,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如何、有无既往病史都将一目了然。

如果等到身体变差了、生病了才想要买保险,最后等来的可能是保险公司的拒保通知书,到时候一切都晚了。

八、代位求偿权最新规定?

法律对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进行了如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 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九、代位求偿需要的材料?

代位追偿需要的材料有:

1.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出具车辆损失要求赔偿通知书;

2.第三方不予赔偿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交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申请书及有关单、证,签署机动车辆保险权益转让书;

3.交警下发的事故认定书等。

【法律依据】

根据《保险法》第60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十、什么是代位求偿权?

保证保险中保险人享有代位求偿权利

为什么保证保险中保险人可以要求投保人提供反担保(设定担保)呢?其实质是为了保障保险人在履行赔偿责任后产生的对投保人的代位求偿权得到实现:通过向投保人或者担保人(如有)进行追偿,保险人得以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或其担保人(如有)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针对保险人能否向投保人追偿的争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明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的,因财产保险的保障对象是被保险人,投保人不在保险保障的范围内,故保险人可以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投保人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保险合同纠纷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还进一步保证了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在保证保险中,保险人的代位权行使范围既包括被保险人基于债权债务合同对债务人享有的主债权,也及于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享有的保证、抵押、质押等从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