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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公务接待实施细则?

交通事故 2025-01-22 12:31

一、河南省公务接待实施细则?

1、住宿标准。接待对象确需住宿的,费用一般由接待对象支付。

2、工作餐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或80元;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提倡用自助餐。

3、宴请标准。公务接待中一般不安排宴请,确需宴请的,一般只安排一次,外地来访人员,原则上只接待到达或离去一餐。厅局级干部其及随行人员每人每餐不超过120元。

二、河南省禁毒条例实施细则?

河南省禁毒条例

  (2021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国务院《戒毒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宣传教育、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戒毒管理和服务、禁毒工作保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禁毒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毒工作的领导,实行禁毒工作责任制,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平安建设考核,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毒品预防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落实禁毒防范措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禁毒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禁毒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工作措施;

  (二)组织实施禁毒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三)建立健全毒情监测评估、药物滥用监测预警和毒情通报机制,定期发布毒情形势和变化动态;

  (四)建立禁毒协作机制和信息共享制度;

  (五)组织开展禁毒工作调查研究,协调解决禁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执行上级人民政府和禁毒委员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禁毒工作部署,定期汇报禁毒工作;

  (七)建立禁毒工作考评制度,对本级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和下一级禁毒委员会的禁毒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八)完成上级禁毒委员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毒工作。

  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禁毒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做好禁毒相关工作。

  第六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成立或者参加禁毒、戒毒、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等领域的行业组织,依照章程开展工作,加强行业自律。

  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对举报有功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禁毒宣传教育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将禁毒宣传教育与法治宣传教育、道德教育、健康教育、科普教育、职业教育等相结合,增强公民的禁毒意识,提高公民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或者确定固定的禁毒教育场所,免费向社会提供禁毒宣传教育服务。

  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禁毒工作相关人员的教育培训。教育培训不得收取参加培训人员的任何费用。

  第十条教育部门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学校教育教学内容,指导和督促学校落实禁毒知识教学任务。

  学校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发现在校学生、教职员工有吸食、注射、持有毒品等涉毒违法犯罪行为的,学校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一条新闻出版、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网信等部门,应当面向社会进行禁毒宣传教育。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刊登、播放禁毒公益广告。

  公共图书馆、阅览室应当提供禁毒知识读物。

  第十二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对村民、居民和流动人口的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的特点,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活动。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危害的教育,防止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进行其他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参与社会性禁毒宣传教育工作,并结合工作实际,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公路、水路、铁路、航空、城市公共交通等交通运输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在经营场所人员密集区域的显著位置设立禁毒警示标识,宣传禁毒知识。

  第十六条娱乐场所和旅馆、洗浴、酒吧、会所、茶馆、互联网上网服务等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在场所显著位置设立禁毒警示标识,张贴或者摆放禁毒宣传品,公布举报电话,对从业人员进行禁毒知识培训,依法落实禁毒防范措施。

  第三章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

  第十七条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大麻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公安、农业农村、林业、水利等部门开展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巡查。

  第十八条禁止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提供、持有、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禁止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罂粟籽、罂粟苗等毒品原植物及其制品。

  禁止违反规定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方或者使用证明。

  第十九条对尚未纳入国家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但是易被用作制毒原料或者配剂的化学品,以及在制毒或者非法生产制毒物品过程中用到的氢气钢瓶、反应釜、核磁共振波谱仪等设备,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制定管理措施,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国家规定的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醋酸酐和溴素的生产、经营、使用、仓储企业,应当在其仓储场所设置视频监控设施和报警装置,并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网。

  第二十条公路、铁路、水路、航空、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运输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实行毒品安全查验制度,落实禁毒防范措施,预防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发生。

  邮政、快递、物流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禁毒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收寄验视、实名收寄和过机安检制度,配备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提高查验技术水平;发现邮寄、夹带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寄递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或者海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或者海关进行处置。

  第二十一条娱乐场所和旅馆、洗浴、酒吧、会所、茶馆、互联网上网服务等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本场所的人员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

  前款所列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场所内有涉毒行为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二条房屋出租人发现出租房屋内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发现管理区域的房屋内有涉毒行为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汽车租赁企业在办理车辆租赁业务时,应当如实登记承租人相关信息,发现承租人有涉毒行为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三条禁止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船舶、轨道交通工具、航空器等运载工具。

  已经取得前款所述运载工具驾驶证照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驾驶证照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处理:

  (一)吸食或者注射毒品后驾驶运载工具被查获的;

  (二)正在执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

  (三)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第二十四条交通运输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驾驶人员涉毒筛查制度,将吸毒筛查纳入本单位驾驶人员体检项目,发现驾驶人员有吸毒行为的,应当立即禁止其从事驾驶活动,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五条禁止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戒毒药品广告,禁止违反国家规定发布易制毒化学品销售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发布、传播、转载、链接有关吸毒、制毒、贩毒的方法、技术、工艺、经验、工具等违法信息。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以及网络空间创建者、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他人利用互联网、网络空间进行涉毒违法活动或者传播涉毒违法有害信息;发现涉毒违法活动或者传播涉毒违法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播并保存相关记录,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章戒毒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六条戒毒工作应当采取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措施,建立戒毒治疗、心理矫治、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兼备的工作体系,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并依法实行动态管控。

  动态管控期间的吸毒人员在下列岗位工作的,公安机关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予以调离:

  (一)机动车、船舶、轨道交通、航空器等运载工具的驾驶、信号、指挥等岗位;

  (二)电力、燃气、供热、供水、石油、化工、仓储等行业对公共安全负有重大责任的岗位;

  (三)操作重要生产设备的岗位;

  (四)高空作业等危险工作的岗位;

  (五)从事医疗、教育、科研的岗位;

  (六)其他对公共安全负有重大责任的岗位。

  第二十八条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取消动态管控,更新登记信息:

  (一)自愿戒毒人员,自公安机关登记之日起三年内没有吸毒行为的;

  (二)吸毒被查获后,未被认定为吸毒成瘾,并且自被查获之日起三年内没有吸毒行为的;

  (三)被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并且自执行之日起三年内没有吸毒行为的,但是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或者严重违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的除外;

  (四)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自解除之日起三年内没有吸毒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鼓励吸毒人员自行戒毒。

  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具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或者戒毒康复场所接受戒毒治疗。

  对自愿接受戒毒治疗的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对其原吸毒行为不予处罚。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公安、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合理布局、科学设置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和服药点,方便戒毒人员就近治疗。

  第三十一条社区戒毒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具体承担社区戒毒工作的机构,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并向社会公布社区戒毒工作机构的地址和联系方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社区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社区戒毒协议包括下列事项:

  (一)社区戒毒人员享有的权利和可以获得的帮助;

  (二)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

  (三)社区戒毒的具体措施;

  (四)违反协议应当承担的责任;

  (五)应当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收治戒毒人员,应当对其身体进行检查;除出现病情、伤情危及生命需要立即送医疗机构救治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外,应当依法收治。

  对患有严重疾病、身体残疾或者传染性疾病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应当由专门收治病残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场所或者设置专门区域收治。

  有条件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门收治病残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场所。

  第三十三条被依法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人员是未成年人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人员的唯一抚养人、扶养人、赡养人的,公安机关在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同时,应当将未成年人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人员的情况通知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其户籍所在地与现居住地不一致的,通知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对未成年人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人员进行妥善安置,及时将安置情况书面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通知吸毒人员。

  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出所衔接机制。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在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三日前通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

  第三十五条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

  第三十六条戒毒人员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获得社会救助。吸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的生理脱毒和常见疾病简易处置所需医疗费用,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负担;其他医疗费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担。

  第三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拓宽就业渠道,扶持戒毒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帮助其回归社会。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的戒毒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国家和省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章禁毒工作保障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禁毒队伍和专业力量建设,保障禁毒工作需要。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统筹推进禁毒教育基地、戒毒(康复)场所、毒品查缉站、毒品情报中心、毒品实验室等禁毒基础设施建设,并按照有关标准配备禁毒装备。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禁毒委员会应当加强禁毒工作信息化建设,建立禁毒信息综合管理平台,依托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开展毒品预警、毒品监测和禁毒信息的收集、分析、使用、交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司法行政、卫生健康、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将禁毒工作相关的信息和数据及时、准确汇入禁毒信息综合管理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四十一条省和设区的市禁毒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毒重点整治地区,明确整治任务。

  国家和省、设区的市确定的禁毒重点整治地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禁毒综合治理,按期完成整治任务;未完成整治任务的,不得参加文明创建、平安创建等评比表彰活动。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常态化查处机制。应当与其他部门建立健全毒品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加强禁毒执法协作,提高工作效能。

  第四十三条鼓励社会工作服务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参与禁毒预防、宣传教育、科学研究和戒毒社会服务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司法行政、民政等部门和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应当对禁毒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进行指导、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便利。

  第四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司法行政、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禁毒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防范和减少禁毒工作中的职业风险。

  对因禁毒工作致伤、致残、死亡的禁毒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抚恤和工伤待遇。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娱乐场所和旅馆、洗浴、酒吧、会所、茶馆、互联网上网服务等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摆放禁毒宣传品的;

  (二)未对本场所从业人员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培训的。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邮政、快递、物流企业发现邮寄、夹带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寄递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

  (二)物业服务企业发现管理区域的房屋内有涉毒行为的;

  (三)汽车租赁企业发现承租人有涉毒行为的。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娱乐场所和旅馆、洗浴、酒吧、会所、茶馆、互联网上网服务等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为进入本场所人员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三个月至六个月;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娱乐场所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场所发现本场所内有涉毒行为,未按照规定报告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一个月至三个月。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交通运输经营者、管理者发现驾驶人员有吸毒行为,未按照规定停止驾驶人员驾驶行为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包庇、纵容毒品违法犯罪人员的;

  (二)对戒毒人员有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的;

  (三)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

  (四)擅自处分查获的毒品和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

  (五)弄虚作假、隐瞒毒情的;

  (六)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禁毒工作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1]

三、河南省就业培训补贴实施细则?

1.补贴对象:

  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

  2.补贴标准:

  由省级人社、财政部门根据培训成本、培训时长、市场需求和取得相关证书情况等确定。

  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以及2019、2020年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参加培训的,培训期间同时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

  3.申领流程:

  上述人员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下同)等。

  人社部门审核后,对个人申请的培训补贴或生活费补贴资金,按规定支付到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其他银行账户,由申请者自主选择,下同)或个人信用账户。

四、河南省报废车实施细则

为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技术规范》,制定河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实施办法,此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1.2.25

五、河南省公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墓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火葬区,要提倡骨灰深埋、撒放等一次性处理,也可经批准有计划地建立骨灰公墓。在土葬改革区,应有计划地建立遗体公墓或骨灰公墓。

  第三条

  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属于第三产业。

  第四条

  建立公墓应当选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建在风景名胜区和水库、湖泊、河流的堤坝以及铁路、公路两侧。

  第五条

  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建立。经营性公墓由殡葬事业单位建立。

  第六条

  民政部是全国公墓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墓建设的政策法规和总体规划,进行宏观指导。县级以上各级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公墓政策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建设和发展进行具体指导。

  第二章公墓的建立

  第七条

  建立公墓,需向公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请时,应向公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 (二)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三)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县级民政部门批准。

  第十条

  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

  第十一条

  与外国、港澳台人士合作、合资或利用外资建立经营性公墓,经同级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核同意,报民政部批准。

  第十二条

  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持批准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方可正式营业。

  第三章公墓的管理

  第十三条

  公墓墓区土地所有权依法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丧主不得自行转让或买卖。

  第十四条

  公墓单位应视墓区范围的大小设置公墓管理机构或聘用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墓地应当保持整洁、肃穆。

  第十五条

  公墓墓志要小型多样,墓区要合理规划,因地制宜进行绿化美化,逐步实行园林化。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公益性公墓不得对外经营殡仪业务。经营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墓穴用地要节约。

  第十七条

  凡在经营性公墓内安葬骨灰或遗体的,丧主应按规定交纳墓穴租用费、建筑工料费、安葬费和护墓管理费。

  第十八条

  严禁在公墓内建家族、宗族、活人坟和搞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九条

  严禁在土葬改革区经营火化区死亡人员的遗体安葬业务。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后,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公墓主管部门区别情况,予以处罚,或没收其非法所得,或处以罚款。具体处罚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制定。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建立的各类公墓,凡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但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应按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补办审批手续;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公墓单位报公墓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对城市现有的墓地、坟岗,除另有法律法规规定外,一律由当地殡葬事业单位负责接管和改造。

  第二十二条

  革命烈士公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和回民公墓以及外国人在华墓地的管理,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内务部、民政部过去有关公墓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六、河南省工会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工会收支管理,规范基层工会经费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印发的《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

        第三条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河南省工会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和河南省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单位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基层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工会批准。

        (四)服务职工原则。基层工会应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七、河南省行政复议改革实施细则?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意见

2020年12月07日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精神,推进我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顺利进行,根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要求,深入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在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的领导下,整合行政复议职责,优化行政复议资源配置,完善相关工作机制,确保行政复议机构履职到位、流程通畅、运行高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不断增进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坚持改革与法治相衔接,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不断提高各级政府依法行政水平和公信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二、主要任务

  (一)整合行政复议职责

  除实行垂直领导或以中央为主与地方政府双重领导的海关、金融、税务等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外,全省县级以上政府按照“一级政府只设立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的要求,由本级政府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统一管辖本级政府派出机关、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下一级政府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并以本级政府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参照省辖市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

  自2021年1月1日起,县级以上政府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政府部门不再受理新的行政复议案件。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原受理部门继续审理。

  (二)健全行政复议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政府要在整合行政复议职责的基础上,研究修订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机制,优化工作流程,规范案件审理程序,全面提升行政复议工作水平,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探索建立行政复议申请引导、转送以及集中承办等工作机制。优化行政复议受理方式,鼓励案件数量较多的地方实行立案和审理相分离的工作机制。改进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做好事实和证据的调查核实,提高办案质量和效果。把依法调解的理念贯穿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全过程,推动从源头上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切实提高各级政府公信力。

  按照“政府主导,相关政府部门、专家学者参与”的原则,探索建立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研究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中遇到的重大或疑难问题,为依法审理情况复杂、专业性强的行政复议案件提供咨询意见。

  (三)推动行政复议信息化建设

  按照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的要求,推动行政复议工作信息化、数字化。省政府办公厅牵头建设全省行政复议工作平台,并与国家级行政复议工作平台相衔接,实现行政复议案件网上申请、办理、审批、查询及送达等功能,推行行政复议决定网上公开,建立行政复议案件数据库和电子档案,做到实时更新、及时上报、数据共享。通过行政复议工作平台,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活动,保障行政复议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工作透明度和案件办理质量,提升行政复议公信力。

  (四)发挥行政复议监督作用

  县级以上政府要积极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在案件审理中准确适用法律法规,严格审查标准,切实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加强对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审查,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及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定。建立行政复议监督履行机制,对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及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调解书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作为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的重要指标。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机构与纪检监察机关的沟通协作机制,及时转送、移交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中发现的违法线索,依法处理失职渎职等违法行政行为。

  各级行政复议机构要定期将行政复议工作情况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同时向下一级政府和本级政府部门通报;对于以本级政府部门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要将行政复议决定抄告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各级政府部门要结合下一级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抄告的行政复议决定,有针对性地加强对下级部门的指导监督,不断提高本系统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从源头上预防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产生。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行政复议工作保障

  要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建设,确保本级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的编制、人员配备与改革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每个行政复议案件至少由2名行政复议人员办理,不得安排事业编制人员或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单独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不得委托或变相委托事业单位、社会机构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建立健全适应行政复议工作特点的经费保障机制,将行政复议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为行政复议机构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设备,为调查核实证据、出庭应诉等工作提供办案专用车辆等保障。

  (二)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统筹指导

  各级行政复议机构要加强对下级行政复议机构相关工作的统筹指导,建立健全监督指导制度和工作交流机制。要关注行政复议工作中反映出来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建议,并提交本级政府或有关部门研究处理。省政府办公厅要采取多种形式构建并完善行政复议工作交流平台,组织开展理论研讨、业务培训,统一办案尺度,明确证据标准,规范裁判文书,不断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水平;特别要结合我省实际,加强对土地(房屋)征迁、投诉举报、信息公开等重点类别行政复议案件的研究,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指导意见,提升全省行政复议工作能力。

  (三)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内部监督

  各级行政复议机构要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定期对下级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检查、督促、指导。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要及时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对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排除对行政复议工作的干预。认真落实行政复议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责任追究机制,对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失职渎职、徇私舞弊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依法依规依纪处理。

  (四)广泛开展宣传引导

  各地要积极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贴近群众的宣传活动,切实做好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宣传工作,为改革营造良好氛围。认真做好政策解读工作,确保群众广泛知悉改革后的“变”与“不变”,方便群众找准改革后的行政复议机关。要以复议体制改革为契机,宣传行政复议不收费、申请方便、程序简单、审理高效的制度优势,引导群众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行政争议,力争把行政争议化解在行政机关内部,进一步提升各级政府的公信力,树立法治政府的良好形象。

  四、工作要求

  各地要统一思想,按照本意见的要求,研究制定本地工作方案,细化任务措施,明确责任分工,严明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等各项纪律,组织实施好本地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支持力度,切实做好改革相关保障工作。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后的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工作,妥善做好职责交接,确保改革期间履行法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职责无缝衔接。

  各地要积极推进本地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及时向省政府报告相关情况。省政府办公厅要加强对全省行政复议改革工作的指导,坚持跟踪问效,对改革进展缓慢、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地方及时督促整改,确保如期完成改革任务。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5日

八、河南省社保退休金发放实施细则?

按调整范围内退休人员本人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一年增加2.5元。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2、按调整范围内退休人员本人12月份基本养老金(不含取暖补贴)的0.5%计算增加。12月份按要求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以按照基本养老金计发要求核定的本人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计算此项增加额。

九、河南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一级收费标准:1.00元/平方米"月 (已包含税、费 )

  一、小区基础条件

  小区封闭;有不少于小区住宅总建筑面积 3‰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 绿化率高于35%(包括水面)

  二、公共秩序的维护:

  1、门岗室干净整洁,人员需要统一着装,24小时值勤设有专人,主出入口不低于 12小时立岗值勤。对本区机动车出入腰进行验证;对外来机动车辆要及时登记换证。

  2、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进行 24小时不间断巡逻,最低为12次,对小区重点部位需要每小时巡查一次,并做好相应的巡查记录。巡逻过程中要对可疑人员进行询问检查,发现火警或治安隐患、事故等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3、在小区内公共娱乐设施、水池和公共设施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对出入小区的机动车辆进行有效引导,行驶有序并停放在指定位置。非机动车辆自行车电动车等要做到停放整齐。

  5、定期对小区内服务人员进行消防培训,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无阻,消防器材能够保证可随时启用。

  三、保洁服务

  1、小区内的'公共区域每天打扫 2次,保证做到干净整洁;室外的标识、宣传栏、信箱等每周至少擦拭 2次。

  2、对设有中央监控室的要实施 24小时安监控并及时记录。

  3、看管好公共财产,包括楼内的门、窗、消防器材及小区的表井盖、小品、花、草、树木等公共设施。

  4、对火灾、水浸、漏水等突发事件做好应急处理预案。

  5、公共区域在日常中设专人保洁,保持公共区域整洁。

  6、公共楼道内每天至少清扫 2次;扶手每天擦洗至少 2次,保持整个楼栋干净整洁。

  7、垃圾清运做到日清,垃圾桶、果皮箱无满溢现象。

  8、对区内主路、干路积水、积雪、烟花炮屑及时进行清扫。

  9、进行保洁巡查,楼道内无悬挂、乱贴小广告乱画、乱堆放杂物等现象。

  10、根据小区实情况合理设置垃圾桶、果皮箱,垃圾袋装等垃圾存储设备。

  11、垃圾设施每天至少清洁 2次,保证垃圾设施周围无异味。

十、河南省四议两公开实施细则?

所谓“4+2”工作法就是,凡是村级重大事务和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都要按照“4+2”工作法决策、实施,其基本程序包括“四议两公开”。“四议”是指党支部会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两公开”是指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村党支部会提议。对村内重大事项,村党支部在广泛听取意见、认真调查论证的基础上,集体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和方案,使提议符合本村发展实际,符合群众意愿。

  村“两委”会商议。根据村党支部的初步意见,组织“两委”班子成员充分讨论,发表意见。对意见分歧比较大的事项,根据不同情况,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商议意见。

  党员大会审议。对村“两委”商定的重大事项,提交党员大会讨论审议。召开党员大会审议前,须把方案送交全体党员,在党员中充分酝酿并征求村民意见;党员大会审议时,到会党员人数须占党员总数的2/3以上,审议事项经应到会党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表决;党员大会审议后,村“两委”要认真吸纳党员的意见建议,对方案修订完善,同时组织党员深入农户做好方案的宣传解释工作。

  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党员大会通过的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村党组织领导下,由村委会主持,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表决。参加会议人数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讨论事项必须经全体村民代表或到会村民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决议通过。

  决议公开。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通过的事项,一律在村级活动场所和各村民小组村务公示栏公告,公告时间原则上不少于7天。

  实施结果公开。决议事项在村党支部领导下由村委会组织实施,实施结果及时向全体村民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