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怎么办?
一、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怎么办?
综合民诉法第136、13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4条的规定,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应视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1)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有继承人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通知他的继承人及时参加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2)下列四种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不再审理。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二、哪项不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
法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及代理人都不是当事人,第三人也不算当事。只有与案件裁决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且身当其事的人。
三、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当事人被拘留交多少保证金?
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第五条 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决定机关应当以保证被取保候审人不逃避、不妨碍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四、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都有责任且有一方当事人死亡了,赔偿应如何算?
按照责任比例进行赔偿。 交通事故具体赔偿标准及其计算方法如下: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为:
一、不构成伤残级别的赔偿项目: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财产损失、施救费、鉴定费等。
二、构成伤残级别的赔偿项目: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财产损失、施救费、鉴定费。
三、死亡的赔偿项目: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财产损失、施救费、鉴定费。 以上各赔偿项目的赔偿标准具体如下:
(一)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的损失 1、医疗费:根据实际开支情况,凭医院发票要求;
2、住院伙食补助费:武汉法院都是参照本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认定为15元/天;
3、营养费:医嘱或鉴定意见上有加强营养的说明,则可以要求,一般认定为15元/天;
4、后续治疗费:根据鉴定意见书上确定的数额要求,如果没有鉴定,又需要后续治疗的,可以等到实际治疗后,根据医疗费发票另行要求支付;
(二)伤残赔偿限额项下的损失 5、残疾赔偿金:城市居民户口:24852元/年,农村居民户口:10849元/年。
(这两个标准为2012年的,2013年的暂时还没有颁发,但数额要肯定是增长)。
以城市户口为例,计算公式为:残疾赔偿金=24852元/年×20年×伤残赔偿系数。伤残赔偿系数根据鉴定结论来定。
十级伤残就是0.1,九级伤残就是0.2,八级伤残就是0.3,七级伤残就是0.4,六级伤残就是0.5,五级伤残就是0.6,四级伤残就是0.7,三级伤残就是0.8,二级伤残就是0.9,一级伤残就是1.0。死亡赔偿金:城市居民户口:24852元/年,农村居民户口:10849元/年。计算20年。
丧葬费:武汉地区上年度6个月的平均工资。
6、护理费:一般都是根据鉴定意见书上确定日期计算:法院认可的数额为50元/天到60元/天。
7、交通费:根据诊疗时间、就医和鉴定地点、通常乘坐标准等确定,有票据的根据票据来,没有票据的,一般都是法院酌定几百元;
8、误工费:误工时间根据鉴定意见书上来确定。每天的误工费,根据自己的事情收入确定。
例如交纳个人所得税的凭据就能证明收入情况。
如果不能证明收入情况,则根据自己从事的行业平均收入计算。
如果不能证明自己的工作情况,则根据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标准计算。
9、精神损害抚慰金:湖北省的最高标准为5万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的损失 10、财产损失:根据修理的发票,估价等确定。
(四)其他损失 11、停车、拖车费:根据停车、拖车费收据; 11、车辆损失鉴定费:根据车辆损失鉴定费票据;
12、法医鉴定费:根据鉴定费票据及因鉴定产生的诊断费收据。
五、原告死亡后能否列为当事人?
在财产关系案件一审诉讼期间,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应终结诉讼;继承人参加诉讼的,应变更当事人继续诉讼。
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应终结诉讼。有遗产或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应变更遗产继承人或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为当事人,继续诉讼;遗产继承人或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不参加诉讼的,应缺席审理。
原告死亡后,变更其继承人为当事人后,该继承人享有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可依法变更原诉讼请求。
六、交通事故致死亡除了保险赔付的,当事人需承担哪些赔偿?
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如果单位缴纳了工伤保险,那么单位确实不需要赔偿,一切都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支付。如果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则由单位承担赔偿。 另外,交通事故的赔偿也可以正常主张。
七、当事人死亡怎么进行劳动仲裁?
1、如果当事人已经死亡,其继承人是可以委托律师为其申请工伤、参加劳动仲裁;
2、但当事人的继承人必须为律师或自己的亲属出具授权委托书。
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八、刑事诉讼中当事人资格的认定?
一是受到伤害的人和单位是刑事诉讼中原告(自诉) ,二是伤害别人或毁损公私财物的是是被告人。
九、当事人陈述在刑事诉讼中的效力?
当事人的陈述,在民事诉讼中具有特殊意义。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由于与案件的结果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往往是有关案件事实的实际参与人,切身感知案件的情况较多,也最了解案件事实过程中的基本情况。
但是,又因为当事人自身与案件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其陈述就不可避免地带有片面性或倾向性,可能扩大某些对自己有利的事实,还可能缩小对己不利的事实,甚至有可能提供虚假的陈述。并且,由于受到人本身对事物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或表述能力上的限制,即使愿意如实陈述有关事实,也未免能够达到一种理想的效果。
因此,当事人的陈述通常缺乏可靠性。为此,将当事人的陈述作为证据来使用时,应当谨慎地对其加以审查判断,以决定其是否具有证据能力以及证据力的大小与强弱。
十、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陈述的优缺点?
可以概括自己的主张,给法官提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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