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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去医院看望下级应该说些什么?

交通事故 2025-01-28 17:08

一、上级去医院看望下级应该说些什么?

先说结论:可以要求转院,这是患者的正当权利,但是要注意一些现实问题。首先,长期压床,短期内康复不了的病人,如果转运途中风险不大的话,医生其实没理由不放人的——无论从伦理上、经济上还是医院的各项指标上(医保病人人均费用、人均住院天数等等),所以,如果您提出出院(为什么不是“转院”而是“出院”,后面会说),大多数情况下医生是积极配合的,这一步一般不存在问题。

其次,如果存在肠漏,弥漫性腹膜炎,有可能血压是不稳定的,需要升压药物维持的。

这种情况转运途中是有一定风险的。如果再合并一些其他疾病,那么风险可能更大。具体风险一定要和主管医生沟通好,转运请120救护车来转。

第三,当前的医生没有义务帮您联系上级医院安排床位,所以您的“转院”对于当前医生来说实际上是“出院”。在转出之前一定要联系好想去的上级医院,否则到时候去了肯定没有床位,极可能只能躺在急诊留观室里,条件更差。

第四,很多“上级医院”都不愿意帮其他医院收拾烂摊子,越是有名的大医院越不愁病源,因此更喜欢收不太严重的,周转率比较快的病人。对于在外院手术后出现并发症的,多少还是有些顾虑——治不好了算下级医院的责任还是上级医院的责任呢?其实,请外院专家会诊也是一条不错的路。

肠漏本身的治疗主要就是引流,抗感染,营养支持,没什么特别特别复杂和高端的东西,对上级医院也不要期望过高,毕竟大多数抗生素地方医院也都有。

可以先和主管医生沟通,看看能不能请外院会诊,或者看看能不能拿到当前的化验指标和医嘱单,自己带着资料先去上级医院咨询一下。

一定小心盲目出院后找不到接收的上级医院,前期工作一定要做好。

二、交通事故定残去哪个医院?

交通事故定残,全国各省市卫健委会指定三级甲等医院,或者是专科医院来认定结果。医院会指定有临床经验的专家医生担任此项工作。医生会根据伤残鉴定分级来做出实事求是的科学诊断,提供给交管相关部门,依法依据依规

合理检查,合理用药。

三、交通事故是不是就近去医院?

交通事故发生以后,有人员伤亡,为了第一时间抢救伤员,肯定会就近入院!

在稳住伤情,观察一段时间,也可以转院治疗,前提条件必须和处理事故的工作人员打招呼,方便调查取证,还有保险公司打招呼,因为投保公司也得取证(最后赔付以JC结案报告为主)积极赔偿,取得谅解。

四、交通事故怎么去医院查看对方病历?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肇事人无权调取受害人病历,但有知情权。肇事者如果要了解受害人的伤情,应征得受害人同意,或者在开庭时查阅相关病历。

民事案件,肇事者无权调查的,可以申请调查。法律链接:《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五、交通事故定责可以去多个医院验伤吗?

交通事故定责可以去多个医院检查验伤吗?

答案是是非常肯定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以后,你需要去验伤,只能到指定的一家医院去进行进行伤情检验如果你去多家医院进行伤情检验,这是绝对不允许的同时,验伤机构法律是有规定的,所以不可以去多家医院进行伤情鉴定

六、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鉴定吗?

  这个本不应该存在争议的问题,往往却成为交通事故案件被告及第三人申请重新鉴定的借口和理由,而很多法官对这个问题一直有着一个根深蒂固的错误认识,他们总认为,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程序违法,因此,往往被告及第三人以申请重新鉴定为手段故意拖延时间的话,这些法官往往都上当,都同意被告及第三人重新鉴定的申请,尽管被告、第三人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是那样的不着边际,是那样的主观而无任何法定理由,但好多法官大人们却因为他们根深蒂固的错误认识(“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程序违法”),而让被告、第三人拖延时间的阴谋屡屡得逞。一律师代理原告曾某在贵阳某法院办理的一起交通事故案件,起诉前通过笔者所在律师事务所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原告伤残等级及后续医疗费依法做了鉴定,但在第一次开庭时第三人安邦保险公司却提出了重新鉴定的申请,理由是他们主观上觉得伤残等级及后续医疗费的评定高了,无任何法律上的理由,就仅仅只是主观上觉得“高了”,对此,我们依法提出了书面异议书,也与相关承办法官当面进行了沟通,尽管这个法官大人说不过笔者,但为他那点可怜的自尊,他仍然野蛮的准许了保险公司重新鉴定的申请,对我们依法提交的书面异议书,却无任何书面及口头回答,让人不敢恭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由此可以看出,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依法作鉴定,法律并没有禁止,程序不违法。那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做的鉴定结论,什么情况下应当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呢?必须是申请方有足够的证据足以反驳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做出的鉴定结论,包括程序违法、鉴定人员及机构无资质等问题,否则法院不应准许,以免浪费时间,影响审判效率,浪费诉讼资源。 当然,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鉴定的,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委托,自己委托的,鉴定机构一般不接受,就算接受,做出来的鉴定也会因程序不合规定而成为其他诉讼参与人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

七、保外就医是自行去医院看病嘛?

不是保外就医,是指在刑期内人员得了病,需要外出到专科医院来就诊,根据判断病情,联系好相应的医院,由公安机关监狱的看管人员,会出车,出人来全程陪同去进行医院看病的诊断,如果需要住院或者是比较严重的病,就需要等医院的诊断证明出来之后再研究。

八、红码可以自行去医院做核酸吗?

红码不可以自行去医院做核酸。从高风险区返回或者停留过高风险区健康码变成红码,返回后红码对象一般到定点隔离宾馆隔离,或者居家隔离五天居家健康监测三天,由医务人员上门做核酸检测。

九、交通事故一方可以去交警中队了解情况吗?

交通事故不需要专门去销案的,交警部门有时间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受害人不到交警部门进行调解,交警就可以撤案;就好像法庭起诉一样,原告方在开庭时间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视其为自动撤诉处理。交通事故简易程序:

1、固定现场证据:

2、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3、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4、调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1)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2)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3)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交通事故发生以后如果是报警解决这时候交警是会进行记录备案的,在进行事故赔偿结束之后肇事者是不需要专门去销案的,因为有了责任认定书、发票等相关证据就可以进行保险的报销,没必要去进行销案,并且也不会有什么影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十、发生交通事故车主送伤者去医院违法吗?

能否用交通事故车辆运送伤员去医院?

  发生交通事故之后,首先想到的应当是抢救伤员。因为没有什么比人的生命更重要。即便抛开道德,纯粹从功利角度讲,致人死亡很有可能导致刑事责任,死亡赔偿金要比残疾赔偿金高数倍,而有伤残比没有伤残又要高数倍。所以尽最大可能的对伤者进行救治,也是对责任方自己利益的维护。

  在抢救伤员的过程中,如果附近有车辆能够运送伤员,那么不应当等待急救车,而应当直接送伤员去最近的医院。当然,急救电话还是应当打,因为一则可以在医生的指导下对伤员进行救治,二则可以通知医院对抢救伤员做好相应的准备。如果能够用肇事车辆以外的车辆,尽量不要用肇事车辆抢救伤员。因为,第一,肇事车辆在出现事故之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在运送伤员的过程中如果再出现交通事故,则雪上加霜。同样的道理,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情绪也受到影响,这种情况下驾驶车辆很容易出事故,如果可能应当更换驾驶员。第二,肇事车辆离开现场,现场被破坏,有可能导致交通事故责任难以认定。

  如果情况紧急,必须用肇事车辆运送伤员,那么第一,应当用粉笔、砖头、土或其他杂物进行标记双方车辆或者行人的位置。第二,用照相机或者DV拍下现场照片,以保留证据。第三,寻找愿意做见证的在场目击事故的人,留下联系方式或者电话。告知因作证的费用,包括误工费、交通费等由事故当事人承担。必须完成以上三个步骤以后,才能用肇事车辆运送伤员急救。否则,可能出现由于现场被破坏,导致事故责任无法准确认定。